談論公意與自由

時間:2022-03-07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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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公意與自由

關鍵詞:主權自由公意制度權力政府

摘要:每位思想家都有其自己的理想國,以此寄托其對政治社會的向往與追求的藍圖。《社會契約論》描繪的自然權利論與人民主權論帶著極大的烏托邦性質?!拔宜接懙氖菣嗬恼胬恚也灰獱幷撌聦?。”書中第二卷與第四卷中關于主權、公意、自由的探討無非在論證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產物,所以人民有權廢除一個違反自己意愿、剝奪自己自由的政府,而公意是不可摧毀的。只要若干人結合起來自認為是一個整體,并且以一種關系著共同生存及公共幸福的意志維系國家,那么治理這樣的國家政府只需要很少的法律而且其必要性早已被人們普遍的認識到。這就是公眾意志與自由所形成的巨大權力,由此所形成的各種政府制度、國家制度必然導致一種民主、自由與平等的理想升華。

一、公意的提出——盧梭的公意理論說

讓雅克盧梭(1712-1778)是18世紀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中最激進的民主主義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賦人權說,認為人類最初處于“自然狀態”時人人是自由平等的,這是天賦的權利,只有私有財產的確立才導致不平等的產生。作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會契約論》發表于1962年,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較全面的概括。

盧梭認為,理想化社會的人民是完全自由的,是因為他們只服從非個人的、任何人都支配不了的自然力量,即他沒有受任何人支配,依然在服從自己的意志。沿著這樣的思路,他便找出了一種個體結合的形式,創造一種替換自然的社會力量,這種力量有三個特點:一是對自由和平等的保護是個體力量無法比擬的;二是它是非個人的,沒有被個體占有,因而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在這種力量作用下,每一個與全體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這種足堪媲美自然力量的社會原則就是作為社會生活最高準則的公意,或者說是“普通意志”。在公意的統治下,人類便產生了一場最堪注目的變化,“自然狀態中僅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的自由所代替。”

盧梭認為,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由,拒不服從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這是因為,公意具有自然力的非個人特征,公意既不是多數人的意志——否則會出現阿克頓勛爵所說的多數人的暴政,也不是只著眼于私人利益的眾意,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公意從全體出發,并不傾向于某種特定的人、個別的目標,因而服從公意就不存在屈從他人意志和使他人意志屈從于我們意志的情況。所有人在普遍的公意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意必須得到尊重,不是因為它更強大,而是因為它是普遍的。盧梭說,個別意志正負相抵消剩下的總和是公意,即公意是在紛爭的個人意志中達成的共識,因而服從公意就是服從于個人對自己的立法,盧梭說每個人順從公意,這還不夠,為了遵循公意,就必須認識公意,于是就出現了法律的必要性。正是盧梭開啟了從意志角度論述法律之下自由理念的先河,在盧梭看來,法律是公意的記錄,法律是公意的行為,由于法律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唯有法律才賦予人們正義與自由;正是這種全民意志的有益機構使得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成為應盡的責任;正是這種神圣的聲音向每一位公民提出了公眾理性的戒令,卻又告誡人們按照他們自己判斷的準則行事,而又不自相矛盾?!庇捎诠饩哂蟹莻€人的普遍性特征,只有在作為公意具體體現的

法律指引下,才能給人們帶來關系上的平等和自由。

盧梭的公意理論帶來了三個方面的重大影響:一是盧梭的公意理論使他偏離了自然法的傳統,在自然法思想家看來,自然法只能認識而不能創造,只能摹寫不能變更,世俗法律只是自然法的實證化。而盧梭為自然找到了一個現實的替代物即公意,因此法律則取決于人民的公意,人民參與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民公意的體現,正是盧梭的這一公意理論為現代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礎。二是盧梭的公意理論成就了康德傳統的倫理學,并與之提供理論基礎。三是把法律看作公意的體現,并且成為后來社會主義思想家普遍接受的思想,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二、公意的性質——公意、眾意與權力說

如果說生命、財產、自由可以分開來講的話,霍布斯強調的是生命,人類只有能保全生命,完全可以讓渡其他一切權利,所以他渲染了一種及其恐怖的自然狀態:人與人之間是狼。競爭、猜疑、榮譽使每個人都虎視眈眈,對他人都想食之而后快,不安和焦慮是人們的第一感覺,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為了避免人不得善終,無法老于甕牖之下的“橫死”狀態,利維坦的組建成為頭等重要的事情;對洛克而言,他更強調財產權,在自然狀態中,“由于人人有懲罰別人的侵權行為的權力,而這種權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會使他們遭受不利,這就促使他們托庇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希望他們的財產由此得到保障。正是這種情形使他們甘愿各自放棄他們單獨行使的懲罰權力,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會所一致同意的或他們為此目的而授權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規定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相比之下,盧梭更強調自由,“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于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任何補償的。這樣一種棄權是不符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睘闄嗬窢幨亲约旱牧x務。這恰恰和馮·耶林的觀點相吻合。

在盧梭看來,公意就是人類自由意志的升華,首先它不是眾意,“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而公意卻是個別意志相加后多出來的一部分,“除掉這些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卑凑障到y論的觀點就是結構功能大于各功能簡單相加之和,產生的一種系統優化力量;按照涂爾干主義的解釋,它是一種“看不見的實在”,是一種人們使心靈依歸的“集體力”當然,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公意是和世俗的權力密切相聯的,宗教社會學對集體力和權力的關系也曾做出過解釋:“事實上,力的觀念蘊含著權力的觀念,而權力觀念又是從占有主導地位的統治和支配,及其推導出來的依賴和服從等觀念中產生出來的;所有這些觀念所表達的關系明顯是社會關系。社會確立了各種存在的高低貴賤之分,把人劃分成了發號施令的主人和惟命是從的奴仆;同時社會也將一種獨一的屬性賦予了前者,確保他的命令行之有效,這就形成了權力。”正是現實中已經存在了統治與被統治、主人與奴隸、依賴與服從、高低貴賤等關系和等級,盧梭正視現實,絲毫沒有逃避,也沒有戀舊情結,而是采取了積極的入世態度,為人類設計了一個個可能的方案和途徑來回應現實。在這一點上,伏爾泰的笑里藏刀的批判是對盧梭的曲解。盧梭把主權看成是公意的運用,權力受公意指導就稱為主權,因為公意是自由的化身,所以主權不可轉讓和分割,就像靈魂之于生命,轉移和分割都意味著死亡。其次,公意永遠是正確的,因為公意以共同利益為依歸,不是指向個人利益或者團體意志,就像法律的非特指性一樣,“對事不對人”。因此,公意是永遠公正的,它本身就是正義的代名詞。再次,從表面上看,眾意越集中越有利于公意的形成,個人意志之間的沖突越大越不利于公意的形成,恰恰相反,“如果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并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之間又沒有任何勾結;那末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

以產生公意,而且討論的結果總是好的。但是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的時候,每一個這種集團的意志對它的成員來說就成為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分歧在數量上是減少了,而所得的結果卻更缺乏公意?!惫庹菫榱藚f調個人意志才產生的,沒有個人意志的分歧和沖突,公意就沒有了存在的必要了,公意不可以被替代。

在這里,盧梭的思想并沒有矛盾之處,是學者們沒有真正領悟盧梭的公意的內涵才隨意把他評判為民主主義者或者集權主義者的。在思想的表述上,我相信即使是盧梭本人,也常常會在用詞上變得笨拙,這樣一種復雜而抽象的思想他實在找不出更好的名詞來表達,故而在論述中他極力想用簡化的語言來表達,這反而不僅減弱了原有思維的內涵,而且引起爭執。

三、公意與主權

依盧梭看來,主權是不可轉讓且不可分割的。“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轉移?!彼朔淖h論正是針對專制君主而發的,很清楚,盧梭是反對分權理論的,他主張主權者的權利應當高度統一。這絕不是說,首領的號令,在主權者反對他的自由而并沒有這樣做的時候,也不能算是公意了。在這樣的情況下,緘默就被認為是人民的同意,這道有點像政論家們所玩弄的把戲了。

盧梭假想有一群自由的人民,他們本來各自為政,自由自在的享受著歸屬于自己的全部權力,當他們認識到合作的必要、認識到協作能夠給他們帶來更大利益的時候,他們決定共同組建一個集體,他們依靠這個集體來保護每個加盟者的權利。顯而易見,為了讓他們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體現,他們必須放棄部分自由和利益。用現代觀念來看,就是眾多獨立的個人組建一個國家,他們同意接受政府管理、遵守國家的法律、納稅等形式放棄自己的部分權力,從而得到明確而強大的保護,比如軍隊、警察等。另一方面,不同個體的自由也不允許互相侵犯,于是建立一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約勢在必行。

盧梭把人民出于這種目的締結的公約稱之為“社會契約”,世界各國的憲法,也就是國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為盧梭說的契約,只有在憲法的基礎上,才有法律體系,繼而才有政府體系。然而考慮到法律和政府對人民行為的強大影響力,作為失去部分權力的人民,怎樣使這個契約形成的法律和政府不侵犯自己的自由權利,個人能夠繼續“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法律能夠體現保護人民權力和權利的精神和原則,政府不至于凌駕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動獻出的權力來實施暴政、剝奪人民其他的權力,盧梭說,“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p>

成立國家,建立國家法律,組建國家政府,這本身就是營造一個權力巨大的怪物,不受限制的權力天然有腐敗和專制的傾向,這種權力是人民無法抗衡的,一個人失去了應有的自由,也就意味著全體都可能失去了應有的自由,既然社會契約是人民用來保護自己權利的,那么在契約中,也就是我們的憲法中,必須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如果人民不能夠在契約中有效阻止極權和獨裁,我們可以認為,這個契約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人權原則,惡之果無法開出美之花。不能夠反映公意的主權是不存在效力的,正如不符合公意的契約不可能達到它的訂立的目的一樣。

四、結語

《社會契約論》讀了好幾遍,似乎仍然沒看懂,或許大師們的真實想法在現代是難以完全參透的盡管。盡管全文中我都在大言不慚地對其理念和論斷做出自己的理解、重組甚至是批判,或許這是我解讀《社會契約論》的方式吧。應該說,我對其的理解是零散的、微小的,也很有可能是斷章取義的不成熟的,但這并不妨礙我對盧梭的崇敬,畢竟在那樣的時代,有

如此驚世駭俗的作品,本身就可令歷史失語了??傊?,此文只是自己讀過全書后的一點淺薄的收獲,以及對公意、自由的自我認識,自然也心懷著對理想化社會的無限憧憬和對盧梭思想自我化的解讀與理解。

參考文獻:

1.[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2.[德]魯道夫·馮·耶林:《為權利而斗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法]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王彬,《論公意與權力》,文載《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