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任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2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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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為政權合法性來源的基礎。民眾對政府的支持與信任,是任何政權合法性來源的重要基礎,當然也是任何政體順利運作的重要保障。當政治權威的能力以及操守得到民眾相當程度的信任時,民眾就會相信權威當局會了解其需要,能夠為其謀福利并且依法行政而無貪污腐敗之事。
2.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最重要的就是信譽或信任(張維迎,2001)。目前中國的經濟還是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公眾對政府信任度的高低對經濟的發展也就有著較大的影響。信任作為市場經濟的潤滑劑,其運作效果如何,與政府的誠信直接相關。
3.降低行政過程的交易成本。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信任的經濟意義在于它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合作的雙方必須相互信任,否則達成合作協議及監督合作協議實施的交易成本太高,合作行動就難以發生。合作者之間是否相互信任以及相互信任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合作效率的高低。
二、中國政府信任問題的現狀
1.社會政策缺乏穩定性與連續性。當前中國個別地區的政策制定卻缺乏嚴肅性和連續性,導致現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陷入混亂的狀態,減損既得利益者現有的合法利益,也對政策的目標群體心理產生許多不良影響。
2.個別官員缺乏基本的行政道德。個別官員的這種行為不僅導致干群關系緊張,而且惡化了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導致民眾對政府不滿,加劇了政府的信任危機。
3.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存在。個別地區政府官員從本地和本人之私出發,對國家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扭曲執行,變相處理,影響了地方經濟健康發展,敗壞了政府信譽。
4.人浮于事,在其位不謀其政。當前中國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而且在其位不謀其政,嚴重背離了公務員應有的職責。
5.法律意識淡薄,權大于法。法律法規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和權威性,當前中國部分地區政府卻無視這一準則,權大于法,目無法紀。
另外,群體性事件和上訪活動的增加也是公眾對政府信任缺失的突出表現。群體性事件往往事發突然,演變迅速。當弱勢群體訴求壓抑已久,在極端情況下不滿情緒被引發時,由于信息不公開,促成了群眾與基層政府的對抗,最終失控,產生巨大的社會危害。與群體性事件增多相隨的是上訪的大量增加。政府危機處理機制的匱乏,以及在處理危機過程中缺乏誠信和封鎖信息的行為,使公眾對政府的能力產生了懷疑,進一步加深了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
三、中國政府信任問題產生的原因探析
1.社會轉型所引起的各種矛盾是產生政府信任問題的社會背景。中國目前處于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由于新舊體制的摩擦沖突,社會利益分化,價值取向多元化和外來文化沖擊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公民民主法制意識提高,對政府的社會管理能力和社會服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致使政府行政能力和決策水平與社會和公眾的價值期待產生了一定的差距。
2.官僚作風和行政權力缺乏制約是產生政府信任問題的根本原因。官僚制是一種縱向管理、等級森嚴的官本位行政體制,層級過多、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是其主要特點。在官僚體制下,根深蒂固的封建專制思想自覺不自覺的影響某些官員,最終造成在公共政策決策和執行中出現不道德行為,也直接影響了政策的有效執行,導致政府形象受損、公信力下降。
3.行政道德匱乏和行政文化缺失,是產生政府信任問題的直接原因。行政道德是指國家公務員行使公共權利、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它不僅直接影響行政效率,還直接影響著政府形象和威信。另外,各級行政組織和行政人員在履行國家職能的過程中,還存在一個構建以政府信任為核心的行政文化氛圍的問題。政府往往由于忽視了行政文化氛圍的構筑,行政組織及其成員的信用觀念在非信用的行政文化氛圍里難以確立,無疑就成為構建政府信任的瓶頸。
4.決策能力和執政能力不強是產生政府信任問題的重要原因。在傳統體制中,政府決策往往表現為“家長制”和個人專斷,很少考慮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標。尤其是缺乏前瞻性構想和預防能力,政府決策朝令夕改,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決策的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過多。政府行政效能與社會和經濟發展要求之間存在一定差距,行政機構內部約束機制不健全,外部制約機制缺乏力度,行政腐敗、行政侵權和非法行政現象普遍存在,政府的信任度下降成為必然。
5.誠信立法不足是造成政府信任危機的關鍵原因。守法是建立政府信用的前提。中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但有關政權機構彼此之間以及政府與公眾之間確保誠信的法律制度安排,存在許多空缺,政府誠信還沒有成為法律所認可和保障的道德規則。
四、重塑中國政府信任的路徑
(一)明確定位政府角色
有效政府與有限政府是新世紀政府改革的基本觀念與模式,這是化解政府信任危機的基本前提。因此,首先要科學界定各級政府職權,理性確立其管理幅度和層次,繼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避免直接干預,精簡行政審批,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其次減少政府的交易活動特別是贏利性交易行為。
(二)構建信任互動關系
從公共關系的角度看,良好的政府信任關系的構建過程是一個倫理互動的過程[3]。根據正確的原則去構建政府與公民信任互動關系,對于增進政府信任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第一,利益一致性原則。就是政府在行使行政權利過程中要堅持公民利益至上,公民在參與社會事務活動時也應考慮到政府所代表的長遠利益和個局利益。第二,客觀求實原則。必須是建立在對事實真實把握的基礎上,在組織決策時要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自身政策和價值取向。第三,公開性原則。包括行政決策活動及其過程公開;有關文件、資料、信息情報公開。第四,整體性原則。強調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團結、合作、互動的良性循環,從而使兩者能相互信任、共同發展。
(三)建立積極回應機制
這是有效溝通、形成政府信任的重要手段。積極的回應機制能夠促進政府與公民的有效溝通、相互信任。建立政府的積極回應機制,包含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從制度的角度要求政府必須定期公開有關信息,打破政府對信息資源的壟斷,盡可能實現公民
與政府的信息資源對等,使公眾更加充分地了解政府的運作和功能,從而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形成良性的溝通。
2.擴大公民參與,完善政府決策機制。決策參與制度主要就是要參與或影響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政策必須體現最優化原則,具有穩定性、長效性、連續性特點。只有通過完善參與機制,讓廣大公民參與其中,才能有利于公共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增強公民對政府的信心和信任。參與理論的先驅SherryR.Arnstein也認為“公民參與是一種公民權力的運用,是一種權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經濟等活動中無法掌握權力的公眾,其意見在未來能有機會被列入考量。”Garson和Williams則提出,“公民參與”是在方案的執行和管理方面,政府提供更多施政反饋渠道來回應民意,并使公眾能以更直接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接觸服務公眾的公務機關的行動。
3.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監督機制。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立法和司法的監督與制約,以確保行政責任的忠實履行,具體可從四方面著手:一是黨政監督。主要監督政府誠信制度的合法與合理性。二是司法監督。司法監督包括事前通過法律手段對政府失信的運行程序展開合法性監督和事后的懲罰性監督,對違法行為、尤其是造成重大后果的政府失信行為予以法律追究。三是群眾監督。健全群眾監督機制,保證群眾的監督權力,強化政府信用。四是媒體監督。新聞媒體具有廣泛、高效、經濟的監督優勢,實施有效的媒體監督能夠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積極作用。非政府組織(NGO)是介于市民(公民)、市場、國家(政府)之間的社會自治組織。它主要關注的是公民、社會團體、政府三者關系,應成為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傳話筒,避免公民與政府的沖突,協調兩者關系,培育兩者互信的因素和氛圍,積極構筑社會信任體系。
(四)保證政府誠信制度供給
政府信任關系的建構最終還是要依靠制度,因為,對于公眾來說,所能信任的只能是制度[3]。從中國當前的現實來看,化解政府信任危機,建構和保障政府信任關系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建設誠信法律責任制度。政府的權力運行應納入法制軌道,將道德誠信變為制度誠信。弗里德曼指出,“感到程序上的合法性最終導致實質上的贊同規則和我們所謂的信任”[4]。二是完善公務員管理。公務員是政府行為實施的主體,建立公務員守信規則,有利于維護政府誠信。
參考文獻:
[1]Nicholson,N.eds.,EncyclopedicDictionaryofOrganizationalBehavior.Malden:BlackwellPublishersInc.199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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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康之,李傳軍.行政倫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407-414.
[4][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134.
摘要:信任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之一。隨著公共管理理論的發展,政府信任逐漸成為重要議題。政府信任是整個社會最大的信任,整個社會信任基于政府信任來推動和發展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立法和司法的監督與制約,以確保行政責任的忠實履行。如何認識和化解中國政府信任問題,是當前研究的重點。
關鍵詞:公共危機;政府信任;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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