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法規亟待完善
時間:2022-07-19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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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制定了大量的與人才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才政策法規體系框架,使我國人才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逐步向科學化、法制化轉變。但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要求相比,我國人才政策法規仍然很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人才法律法規數量少、層次不高,人才法律體系不健全。人大通過的人才法律只是在教育、勞動、知識產權、企業法等法律中涉及人才培養、企業人才使用管理、人才知識產權保護等內容,而綜合性人才法律法規和人才評價、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專門的法律法規明顯缺乏。已有的為數不多的法規也層次不高,多數是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目前我國人才政策法規體系以政策為主,法規、規章所占比重小。在2000年國家頒布立法法后,人事部出臺的眾多文件中屬于規章的只有《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一個。如人事爭議仲裁,因為沒有法律法規,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最后仲裁了也執行不了,從而使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陷入尷尬境地。
其次,人才法律法規內容規定不夠具體,缺乏操作性。與人才相關的法律規定大多是在其他法律中涉及一些人才方面內容,即人才法律法規大多是“業余兼職”的,而缺乏專門的人才法規,因而對人才方面問題的規定比較原則、籠統,不夠具體、系統,缺乏操作性,從而影響了人才法律法規的效力。如對人才公平就業權,在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中對保障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的就業權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卻沒有專門的人才公平就業法。
第三,人才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缺乏懲罰性規定,影響了人才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約束力。法律法規不同于政策的一個根本之處,就在于其有強制執行力,違反法律要追究法律責任。如古人在法律中對任人惟親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官職,違者罪亦如之。”(《明律.職制》)但是我們現在的人才法律法規卻很少有這樣的懲罰性條款,有的雖然有懲罰條款也比較籠統,不夠明確具體,或者懲罰力度不夠,從而削弱了人才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第四,有些人才政策過時,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許多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人才政策法規已明顯過時,如有的工作內容發生了變化,有的政策對象已發生變化,有的政策制定者、實施者因為機構改革也發生了變化,有的政策甚至還與后來制定的政策相抵觸。從而使這些政策法規失去了應有意義。
全國人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實施人才強國戰略,人才工作的戰略化需要相應的人才法律法規做保障。為此要加大人才立法力度,提高人才法規層次,完善人才政策法規體系;提高人才政策法規的針對性,使人才政策法規內容規定更細致具體,更有操作性;明確對違法行為的懲罰規定,增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通過人才法律法規有效地解決人才成長發展和人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搞好現行人才政策法規的清理工作,該廢止的廢止,需要調整內容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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