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詮釋

時間:2022-05-03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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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詮釋

論文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綠色稅收制度

論文摘要:21世紀,我國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將面臨資源與環境的嚴峻挑戰。一方面,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少;另一方面,資源使用效率低,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破壞加劇。建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收制度,將作為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措施。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現實中國的一個重大的經濟課題。稅收作為籌集財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可持續發展與稅收

(一)枕收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可持續發展將對稅收產生長遠而深刻的影響。首先,可持續發展是獲得長期穩定稅源的保證。稅收的增長以經濟的發展為前提。只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為稅收的持續增長提供長期充足的稅源。其次,可持續發展將會使稅制結構逐漸趨于優化。在可持續發展下,產業結構趨于優化的同時改變了稅源結構。這必然要求國家及時調整稅收工作重點,開征新的稅種,不斷完善和優化稅制結構,減少稅收流失。再次,可待續發展使稅收調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經濟發展,也注重環境的保護和人類的長遠利益。

稅收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這是由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稅收本身的性質、職能決定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一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即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_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經濟杠桿之一,對負的外部性問題有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個別企業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這就等于將本應該由企業負擔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承擔,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解決這種負外部性問題最有效的還是通過政府實施公共政策。兩種途徑,一是政府實施對污染企業的管制,二是通過征稅來解決此問題。前者是通過規定或禁止某些行為來解決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為了設計良好的規則,需要了解這些行業可以采用的各種技術的細節。因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政府實施管制的成本較高。而稅收作為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主要通過向私人提供符合社會效率的激勵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是一種最優手段。一方面,稅收將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實現企業的公平競爭。另外增大了排污企業的成本壓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將不得不采用先進技術減少單位產出的能源消耗或購買污染處理設備,這都將對杜會生產效率、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該項稅收收人又可以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事業。

(二)什么是“綠色悅收”

隨著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人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西方國家構建“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即環境稅收的發展大致已經歷這幾個階段: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Cost-CoveringCharges)。其產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排污行為的成本,因為規范排污行為需要付出代價。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和硫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則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即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人,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的環境影響;3.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稅制,而且環境稅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1.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潤滑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娜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3.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稅收計劃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另外它們是一個大混合,即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荷蘭的“綠色稅收”制度以征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兩個特征。生態稅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電力能源的征稅、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人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花、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值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為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與其它政策相比,上述政策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一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二是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三是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翰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的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并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對資源課稅的基本原則是普遍課征、級差調節。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而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應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此外,鑒于對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所以,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國資源的合理保護和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