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健財政政策
時間:2022-03-08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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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概括地說:控制財政赤字、推進改革、調整結構、增收節支。這四項內容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穩健的財政政策與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根本不同點是:穩健的財政政策不僅包括財政收支供給與需求總量的調控平衡,而且還包括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結構的調整與均衡發展。
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性質。穩健的財政政策既不是擴張的,也不是緊縮的,而是在財政預算收支上有壓有保,有保有限,有嚴有寬;在項目建設上有上有下,有長線有短線,壓與保、嚴與寬、下與上相結合,適度在其中;始終保持預算收支基本平衡、結構均衡。穩健的財政政策是平衡的、勻稱的財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稱之為“中性”財政政策。
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國家根本性的、長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滯的財政政策。穩健的財政政策,是規模與效益、速度與質量相統一,是高水平、高質量的財政政策。穩健的財政政策同“發展是硬道理”、“發展是第一要務”相適應,具體解決的是發展什么和怎樣發展這個全局性的財政政策問題。
2.穩健的財政政策需要嚴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穩健的財政政策既為財政法制建設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又為提升財政法制建設創造了更有利的條件。所謂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是由這種基本的財政政策的內在結構的嚴密性、發展的協調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決定的。所謂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是由這種基本的財政政策的長期性、根本性所決定的。財政法制建設不是朝令夕改的暫時規定,而是具有經常性、持久性的財政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與穩健的財政政策的長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按照穩健的財政政策的要求,必須加快財政法律的制定、修訂步伐。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系列或系統的財政機制,它注重的是綜合效益,因此要求相應的財政立法必須完善,財政法制環境必須優良。
事實證明:積極的財政政策在發展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關系和作用方面,遠不如穩健的財政政策更為重要。而公共財政體制不僅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必然選擇,也與穩健的財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財政既能完整地體現黨和國家的施政方針和政策,又能全面體現政府的職能,還能按照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運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稅、民主理財;更有利于調節國家與社會分配,構建和諧社會;更有利于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環節獲得良性循環發展。
3.按照需要與可能,著重做好三個層面的財稅立法執法工作
全國性的財稅法律的修訂和制定。①修改合并兩個企業所得稅法迫在眉睫。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合并修改,必須加緊進行,這是WTO要求必須實行國民待遇所在;②制定《反洗錢法》必須安排。進行反洗錢斗爭不僅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遏制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維護金融機構、財政機構的誠信和金融財政穩定的需要,是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以及維護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偉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錢體系,使我國反洗錢工作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就必須制定《反洗錢法》;③中央和地方相結合,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完備法律程序,為統一城鄉稅制作好調查研究和立法準備。從2006年起在全國內取消農業稅,取消農業稅并不等于農民無稅賦,取消后的農業稅改為對農業、農民征收商品的流轉稅和所得稅,也就是使農民和城市居民一樣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商品流轉稅。
全國性的財稅行政法規的制定與修訂。①進一步改革流轉稅并實現增、消、營稅收條例的正規化。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是1994年我國實施新稅制改革后,現行流轉稅類的三大主體稅種。從今年起,增值稅要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即對購進機器設備進行抵扣)。消費稅要擴大征稅范圍,調節稅目和稅率。營業稅要穩定和完善;②深化改革出口退稅機制,必須制定統一的出口退稅條例。國務院于2003年10月13日了《國務院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稅政策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的情況下,指出出口退稅存在的問題是出口退稅資金無法及時得到保證,導致欠稅問題十分嚴重。據估計,全國拖欠企業退稅額達2500億元。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提出了解決拖欠企業出口退稅款的原則和具體措施,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后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推動外貿體制深化改革,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效益;③改革房地產稅、制定《物業稅條例》。用物業稅代替房地產稅制的改革,雖然屬于地方稅收體制的改革,但必須由國務院統一制定物業稅行政法規。按照我國現行稅法和政府規定,直接涉及房地產業的稅費達)種以上。如內資企業及個人的房產稅和外資企業及個人的城市房地產稅(或房租費)、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農村耕地占用稅;涉及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房屋的買賣、贈與、典當、交換時訂立契約的契稅、涉及房屋產權轉移、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印花稅、營業稅中的銷售不動產稅、個人所得稅中的房屋租賃收入稅等。還有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也涉及房地產稅內容。房地產稅還涉及尚未但可能要開征的遺產稅與贈與稅,以及社會保障稅等均涉及房地產的問題,目前的土地出讓金費用也不低。如果把房地產稅視為財產稅,還包括資源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等。總之,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或財產稅存在稅費不分,內外資稅負不公平、不統一,稅種繁多,重復征稅情況普遍,負擔重,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對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要求等弊病。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統一的物業稅,并應以此為契機,系統建立我國房地產業或財產業稅收體系和征管體系,加強研究,適當提高房地產業在我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
地方財稅立法和執法。按照集中稅權、適當分權的原則,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在中央適當放權的情況下,擴大地方立法權限和增強地方自主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內容主要包括:①注意地方的財權和稅權以及地方財稅體系制度的建設。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權限以及全國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完善地方稅種;②注意地方稅收與土地資源管理的關系。地方稅收制度與土地資源管理的關系是很密切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地方稅收制度中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農村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農牧業稅等稅種的納稅對象或者說征稅客體是土地,沒有土地資源及其收入,我們就沒有征稅的對象和客體了,也就很難有這些稅種的存在了。二是這些相關稅種的開征,其目的和土地資源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加強對土地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得愈好,相關的稅種就愈有前途,愈重要,愈能發揮作用;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手段參與土地資源的管理,也起著保護土地資源和調控土地資源的特殊作用。三是相關的地方稅種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又能更好地支持和保護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生態建設;③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財稅工作的重點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執法。按照我國的財政體制,中央集權、地方適當分權的原則,立法權和財力分配權集中在中央,對地方來說,重點在對法律的執行和對財力的使用。
如果說人類社會總是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的系統中循環往復、不斷更新的良性循環中生存和發展,對分配這個環節,至今在認識和行動上還做得很不夠,無論分配采取哪種形態(包括五種形態即價格分配、財政分配、信貸分配、按勞分配、按資分配),但財政分配至今還起著主導作用。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新的一屆政府用科學發展觀統領財政改革與發展的全局的安排和部署,這無疑是切實解決分配問題的一道曙光,也為完備我國財政法制創造了有利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