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的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2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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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的問題分析論文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

一般說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有三種: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與混合征收制。分類征收制,就是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征稅;綜合征收制,是對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加以匯總,就其總額進行征稅;混合征收制,是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先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征稅,然后將全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總征稅。三種不同的征收模式各有其優缺點。就第一種征收模式而言,其優點是對納稅人全部所得區分性質進行區別征稅,能夠體現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政策;缺點是對納稅人整體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導致實際稅負的不公平;就第二種方式而言,可以對納稅人的全部所得征稅,從收入的角度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但它不利于針對不同收入進行調節,不利于體現國家的有關社會、經濟政策;就第三種方式而言,集中了前面兩種的優點,既可實現稅收的政策性調節功能,也可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用的是第一種模式,即分類征收制。在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之初,居民個人的收入水平比較低,收入來源比較單一,政府征稅的目的主要在于對一部分居民畸高的收入進行調節。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國居民個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收入的來源種類呈日益多樣化趨勢。在這樣的情況下,僅僅按照居民收入的類型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就不能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了。因為,在現行稅制下,不同收入種類所得的稅率是不完全相同的,這樣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以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二是納稅人就其單個來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納稅或者納稅不多,但如果把其全年收入加總起來考慮,則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從結果上看,就不可能完全達到對收入進行公平調節的目的。

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一般認為,稅收流失主要有偷逃稅、抗稅、騙稅、欠稅、避稅、稅收優惠的濫用、征稅人的違規行為、地下經濟等形式。有人計算過,2000年度我國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在4000億元左右,2001年我國總體流失在3200億元至4300億元之間,約占應納稅款的30%以上。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偷逃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有十一項應稅所得,納稅情況較好的應該是機關、事業單位、規范經營企業(主要包括大中性國有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等)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自這部分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主體,也就是說,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承擔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重擔,2004年我國個稅收入的65%源于工薪階層。而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應稅所得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稅收流失的情況,有的情況甚至十分嚴重且普遍。改革開放以來,在先讓一部分人富裕起來的政策作用下,我國有一大批人先后通過各種途徑走上了富裕之路。然而,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的淡薄,由于我國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也由于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在這些首先富裕起來的人群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的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在我國的存款總量中,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占有80%的比例,但是他們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及總量的10%。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會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該稅種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問題,這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

個人所得稅的公平

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主要是對居民收入流量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平與資產存量占有中存在的不公平進行調節,使居民取得的收入與擁有的財富向著相對公平的方向靠攏。個人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履行這一職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首先通過對居民收入流量進行調節,保證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其次它還通過對財產存量的調節,保證財富占有的公平。收入流量的公平是財產存量公平的基礎,沒有收入流量方面的公平,也就不可能有財產存量方面的公平。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所存在的不公平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由我國居民統一的免征額所導致的不同地區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呈現明顯的自東向西階梯狀分布,不同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與生活開支水平不盡相同。如果在全國使用相同的免征額,那就意味著高收入水平地區納稅人消費的實際開支不能被免征額所抵補,這相當于這些地區居民的生活費用開支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低收入水平地區納稅人的消費開支在被免征額抵補后還有一個正的余額,這相當于政府給這些地區的居民發放生活補貼。這樣,就會導致不同地區居民因統一的免征額而產生收入與財產上的不公平。

二是由分類征收制所產生的不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中,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屬于完全的勞動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屬于部分勞動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屬于投資所得;偶然所得屬于意外所得。就完全的勞動所得來看,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為: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為80%;超過4000元的為20%;稿酬所得實際稅率是14%,費用扣除標準與勞務報酬所得相同。可見,同樣是完全勞動所得的這三個不同的具體項目,實際稅收負擔則不盡相同。就部分勞動所得來看,采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且有一定數額的成本費用扣除標準。就投資所得來看,盡管稅率相同,但有的有費用扣除額,有的則沒有費用扣除額。這樣看來,擁有不同應稅所得的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也存在不盡相同的情況。

三是由稅收征管不到位所產生的高收入者與普通居民之間的不公平。如前所述,由于對單位員工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的征收辦法,對于那些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的單位而言,這些單位的員工的收入來源容易控制,稅款也容易收繳。所以,目前工薪階層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主體。而對于那些單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規范單位員工的收入,特別是對于那些從事自由職業人員的收入以及單位正規人員的地下經濟活動的收入,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還存在許多的漏洞,對這些人員的收入不能做到及時的監控,這就導致了這些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普遍、大量流失。收入普通的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大部分收入畸高的人員則逃避了稅收,這顯然與個人所得稅立法的精神是相違背的。

盡管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的區別做法存在現實的難度,但通過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轉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由于不同種類所得所產生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問題。而建立個人收入檔案,成立稅務警察、稅務法庭,對高收入者的收入情況進行重點稽查,則可以逐步地加強對收入畸高人群的稅收監控,堵塞稅收流失漏洞,促進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