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發展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7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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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發展分析論文

研究背景:

現在互聯網對于我們來說早已不再是什么新鮮事物。它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整個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互聯網正以自己獨特的方式顯著的影響著經濟效率。

(一)互聯網傳輸技術的低成本大大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對于經濟效率的提高作用十分明顯。

(二)網絡影響交易成本,進而改變產業結構,改變經營管理的模式,最終實現整個杜會的經濟效率的飛速提高。

(三)互聯網提供的大量的信息資源,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率,為企業內部整合、調整結構以適應時代的發展提供的動力和壓力。

(四)互聯網對于廣大民眾而言,提供了無限的信息數據庫,使我們原來不敢奢望的資源共享成為可能。

(五)互聯網的公開和透明,也為政府管理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和廣闊的開拓空間,提高政府管理國家的效率。

一個結論昭然若揭: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電子商務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它以互聯網作為依托,以網上的實物、資訊、乃至服務為交易內容,依靠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迅速崛起,成為新的熱點和增長點。

然而新的事物的產生,必然帶來新的問題。隨著網絡技術與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與普及,電子商務的出現,對傳統的稅收原則、稅收概念與規范形成了沖擊,給目前的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困難,使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加大。本文正是從這個視角出發,探討我們面對電子商務,在稅務、稅收政策上所要應對的挑戰,以及相應的可以采用的對策。

電子商務定義:

探討問題首先應該明確定義,對于電子商務的內涵,國際上沒有統一的定義,我國經濟學界也沒有就此達成一致的觀點。有觀點認為,電子商務就是利用因特網,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至洽談、訂貨、在線收付款、開據電子發票以及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因特網完成的商務系統。也有人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在因特網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即利用互聯網技術而形成的新的商業交易模式,其主要功能不僅包括網上電子廣告、定貨、付款、貨物和服務遞交等電子交易內容,而且包括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算、生產調度、物資調配等電子商業內容。筆者認為上述定義都停留在表層上,沒有真正揭示概念的內涵。作為一個較新的經濟學范疇,電子商務至少有以下內涵:(1)它是使用互聯網來做廣告和出售有形產品;(2)它是使用電子媒介提供服務;(3)它是把信息轉化為數據模式,并對數字產品加以傳遞。

如前簡要說明,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可歸納為三種:第一,電子商務作為遠程銷售有形產品的方式。即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場所而存在,互聯網上實現的僅僅是查看商品目錄、發出訂單等,有形產品的配送仍通過傳統的運輸渠道進行。第二,電子商務作為遠程提供服務的方式。即使用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包括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第三,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數字產品。即將圖表(靜態和影像的)、文本或聲音轉化為數字形式,對同樣信息的數字版本加以傳送或銷售純數字產品(如電腦程序)等。[1]

電子商務給財政稅收帶來的沖擊

按常理,電子商務僅僅是商務交易手段多元化的一種表現,并沒有脫離貿易的實質。也就是說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和交易額的急劇上升,理應大幅度的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然而實際情況如何呢?政府的財政收入非但沒有上升,反而大幅度減少。究其原因不外有二:其一,由于很多公司、企業等開始大量轉向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使得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銳減,自然就波及到現行稅收,造成了損失;其二,立法上的“真空”地帶。我們知道,法律本身就一定是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只有通過不斷的調整,來彌補其滯后性。但是電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不僅發展迅速,而且來勢兇猛,大有鋪天蓋地之勢,將我們的立法機關搞的措手不及,我們不得不承認,電子商務的發展的確是超過了我們的預期。這就使得“稅務部門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造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本來應該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國函購公司一個公司搬遷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損失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美國國內稅務署署長瑪格麗特??米爾納,在1996年12月舉行的國際稅收第九屆年會上,對無約束的電子商務可能導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擔心。”[2]

隨著網絡貿易規模的快速擴大,網上稅收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人們對網上納稅問題也逐漸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并形成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

一是網上貿易就要交比特稅,網上的消費行為、服務貿易、電子商務使許多企業和個人逃避了應盡的納稅義務。一個高稅率國家的消費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網費便可從另一個低稅率國家購買到比本國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電子貿易的特殊之處僅僅在于它是一種數字化貨物和服務的貿易,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交易的本質。對政府來說,本質上的交易行為都是應該納稅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蘊涵知識產權的知識產品,它們需要各國政府和國際法規的保護,而網上貿易對來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資源的享用幾乎是無償的,因此,政府對其征稅無可非議。

二是網絡暫不征稅,面對網絡貿易的發展,當務之急是如何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為網絡貿易和電子商務拓展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所以現在對網絡貿易征稅顯然為時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對網絡貿易征稅也有技術上的原因。網絡貿易由于缺乏明確、清晰的地理路線(而這種地理路線正是傳統有形貿易的重要特征),網上交易很難確定買方、賣方和交易地點,盡管可以對通過Internet訂貨而最終由水路、陸路或空運完成交易的貨物征稅,但卻很難對通過網絡實現交易全過程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收稅。[3]

應該說,上述兩個觀點也是旗幟比較鮮明主張,比較極端一些。(在**文章中,)我國財稅法學領域也有作者提出比較中性的主張,認為應該堅持1.稅收中性原則,2.財政收入原則,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4]

我個人以為,從目前我國網絡中電子商務的交易現狀,稅務部門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對網絡征稅,尤其是對電子商務征稅。當然,因為我們立法上的不甚完善,應該以引導、規制為主,奉行一個相對中庸一點的政策。上文提到的第三種觀點還是相對符合目前的國情的。管是必須的,因為如果置之不理,必然會使國家、企業的資源向電子商務大量轉移,原因在前文中已做表述。造成國家稅收的減少。加之“放權容易,回收權利難”,有朝一日,當政府發現電子商務已經到了嚴重危及政府財政收入,不治理不行的時候,會發現口子開的太大,想收時,于民心,于企業心,甚至于在國際交易中的信度都會大打折扣。所以,我們是要管,但是可以采

用比較柔軟一些的調整手段。畢竟從我國的稅收實踐來看,和西方發達法治國家還是有一定的差距;相對西方而言,在網絡的安全性、網絡的專業性、系統性上也還不可同日而語。

下面我將就我個人對于財稅法的理解,給出一些建議。

前提是要把握好“度”,正如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思所說“國家既是人為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因,也是人為導致經濟衰退的原因。”

首先,“無法則不立”要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法》,《電子簽名登記管理辦法》,并修改增加我國傳統財稅法中的相關法條。

其次,堅持稅收中性的原則,既要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交易的健康發展,又要能確保政府實施正常的課稅行為;既要學習借鑒各國先進的研究成果和有效的做法,又要考慮到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現狀和我國稅收征管水平。

第三,針對電子商務本身交易形式的多元化,細化不同交易方式獨立管理方式,應該針對其各自的特點,不一定在統一的模式下管理。

第四,強化稅收的管轄權,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府財政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十分尖銳,客觀上還存在著大量稅收流失和財政收支缺口,我們絕不能放棄來源稅收管轄權。

第五,借鑒國際電子稅收經驗,加強國際交流與協作。同時應注意與國際稅收體系的順暢接軌。

第六,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傳統的會計、審計的工作方式和內容應該做重大的調整。會計:網絡會計表現出實時性、多元性、集成性、簡捷性、動態性、開放性、智能性技術特征。審計:應構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特有的審計理論和模式。審計要確保企業戰略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和完整性。

「注釋」

[1]呂建鎖,論電子商務與稅制改革

[2]參考(人大全文數據庫經濟類2003年)李冰/王洛忠:《淺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若干稅收原則》,載《行政與法》(吉林省行政學院學報200306.

[3]張楚:《電子商務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參考資料」

[1]婁策群、王偉軍:《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導論》[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覃征、李順東:《電子商務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楊堅爭、高富平、方有明:《電子商務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劉溶滄:《認識和處理好電子商務與稅收關系應遵循的指導思想》[J],《上海財稅》2000年第7期。

[5]吳小艷:《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問題及對策》[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