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民商法關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4 10:21:00
導語:稅法與民商法關系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關鍵詞」稅法民商法關系「正文」
稅法作為外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一門重要的特殊的學科領域,表現出一定的綜合性,它貫穿整個國家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為了調整國家命脈的重要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時與其他部門法之間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諸如憲法、行政法等等都與稅法有著緊密的關聯關系。下文將就財稅法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進行一個粗淺的梳理。
首先,在憲政的框架下看二者的關系。
在憲政的層面上,我們已經知道,稅法作為規范和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部門,其主要調整對象是國家的稅收關系,稅收可以看作是政府向公民無償征收財產藉以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提供公共產品,也就是說,稅收構成了政府正常活動的基本經濟來源,使政府可以在自生自發的調節秩序面臨無力和無序的狀態之下仍然能夠正常的運轉,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之下。
而對于民商法而言,其貫徹的是在市場經濟、自由貿易之下的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重在當事人自己來調節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由于這種完全民間的自生自發力量有一種軟弱的弊端,無法帶來頗為確定的效果,會出現一些問題。首先,產權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因此市場經濟首先要有明確的物權關系,將主體之間的所有權、用益權等等物權的歸屬界定清楚,并在法律上加以確認和保護,以使市場自由交易的前提得以成形;另外,在債權和合同關系上,由于市場中不存在合法的強制力量,當一個合同當事人違反了合同條款的時候,另一方一般來說無法通過自力救濟來尋求賠償追究對方的責任,這個時候就需要借助國家司法的力量來進行強制執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受到侵害以后能夠獲得救濟。
我們發現,在民商法上,在物權法和債權法兩個重要的領域,都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而國家權力的經濟基礎就是政府的稅收收入,只有保障稅收能夠正常和充足的匯集到國庫,才能保障國家權力在維護民商法秩序的時候的有力,因此,在這個層面上講,規范政府稅收行為的稅法就是國家權力保障民商法秩序的前提保證。
其次,在具體部門法的關系上講。
從具體上講,作為不同的法律部門,二者又相互影響著,特別是近來稅法私法化的傾向日漸,民商法無論在法律理念還是操作技術層面都融會了民商法的許多思想和實踐,大大豐富了稅法的調整手段和基本理念,為稅法的進一步發展添了一份力量。但同時,稅法由于其具有的公權力介入的性質,又帶有一定的公法特征,如何保證其公權力的屬性不對私法關系造成危害也是頗為重要的。于是在這一層關系上可以分述如下:
1.在稅收債務關系說被普遍認同的情況下,稅法的具體制度已經大大借鑒了民商法的具體制度。稅法上實體部分的法律關系,是以財產法性質的請求權,即金錢給付之請求權為標的的法律關系,又稱為稅收債務關系。稅收債務關系的請求權諸如稅收請求權、擔保責任請求權、退還請求權、退給請求權、退回請求權以及稅收附帶給付的請求權?;诙愂辗ǘㄖ髁x,當有可歸屬于某特定人之法律事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構成要件時,該特定人即依稅法規定負有現實的納稅義務,亦即該特定人負有對于課稅權人給付一定數額稅收的義務,而課稅權人對于納稅人亦有請求其為特定財產上給付的權利。此種納稅義務關系的特征,就是特定人(納稅義務人)對于特定人(課稅權人)負有為一定金錢或財產上的給付義務,換言之,即為特定人(課稅權人)得對于特定人(納稅義務人)請求一定給付之權利,此特征正與債權債務的特性相符合。正由于這種形式上的共通性,稅收的繳納義務才可以被稱為一種公法上的債務。我們發現,稅法已經將私法中的債務關系理論移植到了稅收法律關系中來,并嘗試用私法的解決手段來解決稅收債務關系中出現的種種問題,而不是按照往常的行政法的手段來進行解決,這一點是頗有融合部門法學意義的。
2.稅法的調整一般是建立在民商法調整的基礎之上,稅法的調整也要遵循民商法確立的私人交易的規律,不能對私法秩序造成侵害。由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有公權力的因素存在,一定程度上還體現一種權力關系,即在稅收征收者與納稅人之間還存在一種服從和強制的關系,國家在其中仍然處于一個權力優勢地位來對公民的稅款進行征收,有的時候難免會因為這種公權力的濫用而破壞了基本的私法關系,從而造成國家稅收與私人合法利益之間的沖突,甚至出現國家權力剝奪私人合法權利的情況出現,這就需要在私法的基礎上對稅法關系進行重新的價值考量,在國家的稅收與私法秩序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考察稅法與民商法的關系,第一個是在憲政的層面,也就是說,稅法保障有力和順利收上來的稅收可以為國家提供保護私人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有效的職能獲得充裕的財力支持,從而稅法的發展有利于民商法的發展;第二個層面是在部門法的相互關系上而言,一方面稅法在不斷借鑒民商法特別是債法中的許多原理和規則來發展稅收債務關系之下的稅收征管方式,從而對于稅收的征得起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保證具有公權力屬性的稅法關系在與民商法放在一起的時候可能侵犯正常的民商法秩序的隱患,從而使部門法的溝通能在一個良性的發展途徑上得以相互勾連,最終統一在憲政的理論和制度框架之下。
- 上一篇:資本主義經濟思想論文
- 下一篇:資本主義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