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基本理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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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基本理論

篇1

【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現實根據歷史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利益說”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

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法理學告訴我們,一項法律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應用,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內容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哲學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

篇2

關鍵詞:稅務會計;基本理論;理念體系

1稅務會計的基本理論研究

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的時候并不長,尚處于發展之中。目前為止,人們對稅務會計理論的研究還不成熟,這里僅對稅務會計的基本理論問題加以探討。

1.1稅務會計的概念結構

1.1.1稅務會計的目標。稅務會計的目標是由國家財政、國家稅法以及財務會計交互作用而形成的,這是因為稅務會計受國家稅法目標以及現代會計理論、技術的制約。稅務會計目標有兩個,一是為稅務管理當局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二是為納稅企業管理當局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

1.1.2稅務會計的職能。稅務會計的職能主要體現為:一是貫徹稅法的職能。企業運用會計方法核算其生產經營活動時,必然依據稅法進行賬務調整,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納稅意識,有利于稅法的貫徹實施。二是稅務籌劃的職能。稅務會計會尋求最佳的途徑減少納稅,納稅人通過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破產清算的稅務籌劃,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

1.1.3稅務會計的特點。稅務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其他會計相比具有以下明顯特點:一是稅務定向性,稅務會計應用于稅務這一特定領域。二是法律約束性,稅務會計以稅法為準繩,稅法隨著國家經濟形勢和政策的變化而改變。三是目標雙向性,稅務會計既要服務于國家,也要服務于納稅人。

1.1.4稅務會計的要素。稅務會計的輸入是財務會計提供的,財務會計的會計要素在稅務會計中也是適用的,如: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同時,稅務會計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會計,還有其自身所獨有的要素,如:應稅收入、應稅增值額、應稅所得、計稅差異、稅款費用、經營所得和資本利得等。

1.1.5稅務會計的原則。從稅務會計行為來說,稅務會計具有合法性原則、時效性原則、調整性原則、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原則、經濟性原則、合理確認扣減項目原則;從規范稅務會計方法來說,稅務會計具有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收付實現制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經營所得與資本利得的原則、可預知性原則。

1.2稅務會計的方法

要實現稅務會計的目標,必然采取一定的方法。根據其用途的不同,主要可分為納稅調整方法、計算稅金方法、納稅籌劃方法和納稅報告方法。

1.2.1納稅調整方法。一是賬簿核算法,對賬簿記錄的企業收入與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從而計取應稅收益。二是差異調整法,對所得稅的總分賬簿或輔賬簿進行調整,以合理計算稅費。

1.2.2計算稅金方法。稅金的計算方法因稅種不同而有差異,但基本的方法是在課稅對象乘以適用的稅率,乘積減掉扣除的稅額或應退的稅額,便得出應納稅額。

1.2.3納稅籌劃方法。納稅籌劃是企業經濟性納稅原則的貫徹落實,納稅籌劃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其結果不外乎減免納稅和延緩納稅兩種途徑。

1.2.4納稅申報方法。納稅申報主要是填寫并送報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等書面報告,完成申報納稅,接受稅收機關稽查。

2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

稅務會計理論體系構建的目的是對我國稅務會計理論的研究情況進行探討,找到其不足和薄弱之處,從而確定下階段稅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方向和重點。

2.1構建稅務會計理論的原則

結合我國實際以及稅務會計的特點,稅務會計理論的構建應確定以下原則:客觀性原則、邏輯性原則、總體性原則、歷史性與動態性原則,以構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邏輯一致的、富有戰略性的、發展的稅務理論體系。

2.2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

遵循上述原則,以稅務會計環境為邏輯起點,以稅務會計的管理屬性和會計屬性為左右翼,可以構建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大體框架圖(見圖)。

                                                                                            

“稅務會計環境”是一個經過高度抽象的會計基本概念,它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稅務會計環境(僅指外部環境)。在這里,稅務會計環境是指稅務會計的內外環境息息相通,不斷進行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共同構成稅務會計發展的整體環境。

“稅務會計的會計屬性”是奠定稅務會計的基礎理論,而“稅務會計的管理屬性”則是稅務會計的應用理論,二者并行為稅務會計的最重要方面。其關系具體表現為:稅務會計的會計屬性通過會計的專門方法為稅務會計的管理屬性提供信息,稅務會計管理屬性中所需的歷史資料大部分來自于稅務會計實務。

“稅務會計原則”是從稅務會計基本前提出發,對于實現稅務會計目標提出的根本性要求,是稅務會計工作的指針。它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規范稅務會計行為的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時效性原則、調整性原則、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原則、經濟性原則(稅務籌劃)和合理確認扣減項目原則。二是規范稅務會計方法的原則.包括謹慎性原則、實質與形式并重原則、收付實現制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經營所得和資本利得原則和可預知性原則。

稅務會計方法。方法是實現目標的工具,為完成稅務會計報告和提供納稅人的稅務活動信息,稅務會計必須有一套自己的方法體系。稅務會計方法包括:納稅調整方法、計算稅金方法、納稅籌劃方法和納稅報告方法。稅務會計報告是稅務會計信息的載體,表現為納稅申報表和說明書。其使用者對外為稅收機關,對內為納稅人管理當局。

總之,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尚處于不成熟階段,還有諸多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進行研究。

參考文獻:

[1]王錦鳳.淺析中國稅務會計[J].經濟研究導刊,2011(30)

篇3

為會計專業的核心課程,稅法是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且強調實踐的課程,在培養高技能的會計專業人才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稅法課程的教學研究和實踐中,專家、學者們提出了許多改革方面的意見。然而,面對“營改增”在全國范圍的試點等稅收新形勢和學生需求的多樣化,進一步探討現行稅法課程的改革,培養稅收理論知識扎實、稅務實務操作能力強的會計專業人才,是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迫切要求。

一、新形勢下會計專業稅法課程的特點

(一)內容更新快、時效性強,教學難度大

為適應國際化和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作為調節經濟重要手段的稅收,正不斷發生著變化,稅法體系中的稅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隨著國家對經濟和社會調控的目的不同而頻繁變動,如“營改增”、房產稅的試點、遺產稅的討論等,必然導致稅法課程內容更新快、時效性強,加上現有稅法教材的滯后性,要求教師密切關注稅收法律法規的動向,及時更新現有教學內容,這對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觀上加大了稅法課程教學的難度。

(二)內容復雜、關聯性強,學習難度大

稅法課程涉及的稅種多,實體法就有十幾種,包括各稅種的稅法構成要素、稅款的計算等;此外還有稅收基本理論和稅收程序法等。各稅種之間以及與其他學科的關聯性強、學科跨度大,同時涉及到稅收、財政、法律、財會、國際貿易、經濟等多學科的知識點。因此,在學習稅法的過程中,既要全面、系統地掌握課本知識,對比各稅種間的異同,還要掌握好相關學科的有關知識點。而這對相當一部分學生而言,學習難度較大。

(三)理論枯燥、實踐性強,兼顧難度大

不論從稅收實體法的各構成要素到稅款的計算,還是從稅收基本理論到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行政法規,都是理論枯燥的法律規范,如果脫離具體的社會經濟實際,這些法律就沒有任何意義。表面上看稅法是稅收法律理論,實際上它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只有聯系實際進行教和學,才能真正掌握稅收理論,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實踐。然而,由于稅法內容復雜、關聯性強、更新快、時效性強,在有限的課時內,要兼顧二者難度較大。

二、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現狀

(一)學生重視不夠,學習動力不足

除了準備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學生外,與其他的會計專業課程如會計學、成本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等相比較,學生主觀上普遍地沒有同等重視稅法課程的學習,加上稅法內容繁雜,實踐性強,學生畏難情緒嚴重,學習動力不足,直接影響到稅法課程教學的效果,不利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教學內容缺乏關聯性

在稅法課程的教學中,教師注重講解各稅種的基本內容,但是往往孤立靜止地講解,忽視了從各稅種之間的比較和聯系的角度進行教學。例如流轉稅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進口環節既涉及到關稅,還涉及到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前后有關聯。同時,一個納稅人、一種經濟業務往往也會涉及不同的稅種,如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消費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各稅種之間借助于納稅人或者經濟業務發生了聯系;另外,稅法與會計學、財務學等其他相關學科的關聯性也很強,唯稅法而稅法的教學,帶來的是教學效率低,學生聯系實際和動手能力得不到較好的培養。

(三)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

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仍然采用傳統的以講解為主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比較教學法等較少采用,使學生難以積極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特別是在各稅種的比較、各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等方面,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學生大多還是被動地接受,不能達到培養實際操作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的目的。

(四)理論聯系實際不足,實踐教學欠缺

稅法是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且強調實踐的課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應同時貫穿于稅法教學的全過程。然而,許多院校沒有稅法模擬實驗室,也沒有比較實用的實踐課教材,不能進行有效的實踐教學,如填制納稅申報表、稅款入賬、電子納稅系統的使用、企業納稅籌劃案例的討論等。盡管目前有些學校開設了納稅申報實務實踐教學課程,有配套的《納稅申報實務》教材,然而實踐教學環節與理論教學在時間安排上難以最優兼顧,稅法課程設計基本上是要求學生完成稅款計算到稅務處理,然后是納稅申報的處理過程,而且通常是各個稅種的單項模擬訓練,即某項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某個稅種的稅務處理過程。這樣就容易使學生只是停留在根據所給的數據去計算某個稅種的應納稅額,而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的企業涉稅業務的處理過程。實踐教學的欠缺,不利于學生專業能力、創新能力和職業能力的培養,難以滿足社會對應用型會計專業人才的需求。

三、改革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的建議

(一)更新教學內容,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為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應密切關注稅收動態,搜集最新的稅收政策和相關信息,及時更新和完善教學內容,既保持各稅種之間的聯系,又兼顧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系,同時使課堂教學與稅務實踐保持一致。對于會計專業學生,選擇基本理論和實例相結合的教學內容,注重稅法課程內容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相結合,在加深學生對理論理解的同時,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保證教學內容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時效性,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二)運用多種教學方法,滿足學生需求多樣性的要求

教學方法是稅法課程改革的關鍵。由于稅法課程內容復雜而枯燥,在發揮傳統教學法優勢的基礎上,為滿足學生需求的多樣性,激發學習動力,可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多種教學方法。一是啟發式教學法,啟發引導學生進行積極的思考,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和學習主動性。二是情景教學法,通過給學生營造不同的問題情景,以及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學生創新思維。三是比較教學法,根據各稅種之間以及稅收與會計之間的聯系,將相關稅種的要素內容進行比較,或者將稅法和會計準則進行比較,抓規律,找異同,培養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學法,通過精心設計的案例,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討論案例中的各種疑難問題,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五是項目教學法,是一種以任務驅動為核心的教學模式,按照實際工作中辦稅員的業務工作場景模擬教學場景,要求學生完成稅款的核算、申報和繳納等任務,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最后利用稅法教學軟件、多媒體和網絡教學平臺等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使課程更貼近生活和學生的實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運用知識的能力。

(三)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注重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

1.加強稅收模擬實驗。建立稅收模擬實驗室,按照稅收征管程序,讓學生輪流模擬不同崗位人員,如模擬稅務人員、稅務會計,演示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發票領購、發票認證、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具體的涉稅業務、模擬稅務法庭等,激發學生學習熱情、培養動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建立校外實訓基地,帶領會計專業的學生到企業參觀考察,熟悉經濟業務及納稅業務全過程,解決學生動手能力和實踐能力弱的狀況,為理論和實踐良好的結合打下基礎。

3.手工操作和計算機操作相結合。隨著會計信息化和稅務信息化的廣泛應用,要求學生手工操作完成納稅申報實務,并利用稅務軟件進行計算機操作,熟悉原始資料的錄入、記賬憑證的打印、賬簿登記、納稅申報表的生成,并根據實訓資料進行稅務分析,編制稅務情況說明書,提高學生稅務信息化水平的同時,又掌握了完整的稅務業務流程。

4.安排一定的實習時間。可安排學生去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局進行中短期實習。通過稅務登記、代領發票、申報納稅、建賬、制作涉外文書,鍛煉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

(四)完善考核內容和方式

稅法課程的考核應側重學生運用知識的熟練程度、實際操作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充實考試內容。結合不斷變化中的稅法內容,增加稅法新知識點、難點及熱點問題和實踐性的考試內容。比如,設計企業納稅申報資料,要求學生填制增值稅申報表和涉稅記賬憑證,登記涉稅賬簿等,使學生掌握最新、最有用的知識。

2.增設考試形式。在傳統閉卷考試的基礎上,設立開卷、半開卷以及單科論文、調查報告等多樣化的考核方式,并增加其在最終成績中的權重,使考核方式更加科學,有助于學生提高靈活運用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更新考試題型。在題型設計上摒棄填空題、名稱解釋、簡答等死記硬背知識的題型。設計包括判斷題、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分析題在內的能夠體現學生理解、靈活運用能力的題目。

篇4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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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教學改革、思考

對于財經專業而言,《稅法》是一門重要的基礎課程。現行稅法教學中,多存在課程內容編排不系統、技能訓練缺乏、實踐性教學偏少等問題。如何進行《稅法》教學改革,使學生充分掌握相關知識,并熟練應用于今后實際工作,已成為高校財經專業的一門課題。

一、《稅法》課程現狀分析

(一)稅法內容廣泛、變動頻繁,限制學生的學習

稅法內容廣泛,是集經濟與法律一體的學科。掌握稅法知識,需要大量的基礎知識,如經濟學、會計學、法律等。這些知識的積累,需要時間與經驗。如果沒有系統的引導,對于大部分學生而言,基礎知識匱乏,使稅法課的教學受到一定的制約。如具體行業營業稅的計算、增值稅出口退稅的計算、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等。學生基礎知識的匱乏限制了學生對稅法的理解和掌握。

我國的市場經濟處于初級階段,各種問題不斷變化,針對稅制運行中出現的文,國家稅務總局及相關部門不斷進行調整。如增值稅的轉型、個人所得稅中免征額的確定等。各稅種的補充文件、通知等行政行法規非常多,變動頻繁,教師如果不及時跟上,則往往將舊的規定傳遞給學生,造成知識更新的遲緩。學生對不斷變化的法規感到應接不暇,無所適從。甚至放棄最初的強烈愿望,轉為知難而退,逐漸喪失學習興趣。

(二)教材水平欠缺、教學方法單一,限制教學的效果

教材市場上,稅法教材數量極大,但高質量、高水平的稅法教材匱乏,絕大多數教材存在如下問題:一是理論部分過重、范例分析缺乏或比例很小;二是過分羅列稅收政策條款,例題比例過少,且缺乏對應性;三是跟新速度慢,與不斷修改、完善的稅制不相適應。

從教學方法上看,大部分教師以講授為主,較少與學生互動。很多情況下,囿于教學計劃學時的限制,教師為了完成教材內容,采取滿堂灌的方式,不分輕重緩急地將教材內容講授完畢,不考慮學生的接受能力。學生被動地接受,囫圇吞棗,無法消化吸收。結果是,教師追求稅法知識的全面性,而學生則是越來越模糊,事半功倍,事與愿違。

(三)缺少實踐操作,理論與實際無法結合

稅法是實踐性較強的一門課程,在學習過程中,學生如果得到實踐機會,具體操作企業納稅實務,則有助于加強理論知識的掌握。而現實情況時,稅法課程一般不安排納稅實務環節,學生無法實際操作納稅實務,稅法演變成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

二、《稅法》教學改革的一些思考

針對《稅法》教學上存在的缺陷,筆者提出以下一些思考。

一是我國稅制處于不斷的完善過程中,變動頻繁,教師需時時把握稅收政策的最新動態,已使法規的掌握處于最新狀態,為此,需要教師多多關注與稅收法規相關的媒體,包括相關的報刊、廣播、網絡等,隨時更新知識,更新教學內容。

二是在教學方法上,除了講解法規條款外,應同時結合案例分析。涉及某一稅種法規進行講解時,教師應將該稅種的立法背景、意圖、條款及相關操作問題做重點講解。我國現行稅種較多,在稅種選擇上,應對具有重要性的稅種進行講解,如將重點放在基本理論、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稅收征管法,對于其他小稅種,不講解或少講解,可讓學生根據已掌握的基本原理進行自習。在對法規進行講解時,教師應選取相應案例進行分析。每一重要稅法條文,都應有與之對應的案例分析。如此,將枯燥、晦澀的法律條款與實際相結合,即增加知識的吸引力,又有助于學生理解掌握。

三是在教學計劃的安排上,除了理論教學外,還應在具體稅種講解完畢后,安排企業辦稅業務綜合實訓課程,盡量創造條件讓學生到企業、稅務機關做短時實習。讓學生得到將理論用于實踐的機會,以鞏固所學知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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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現實根據歷史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利益說”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法理學告訴我們,一項法律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應用,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內容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哲學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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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稅收籌劃 正當性 稅法學分析

稅收籌劃(Tax Planning)一般被認為是與節稅(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質屬性,并作為一種合法的節稅行為而被各國政府所認同,進而為各國稅收政策、法律所允許或鼓勵。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逐漸被國內接納,并廣為企業等納稅主體所采行。時至今日,國內稅收籌劃的經濟、社會、制度及其規制環境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稅法規范的日益多元化、彈性化和復雜化,納稅主體權益保護理念的進一步強化,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加之專業機構的介入,企業稅收籌劃進一步走向隱蔽性、專業化和復雜化,對其合法性的判別愈加不易,以至以之為基礎的法律規制出現失度;特別是企業競爭的加劇,致使稅收籌劃成為企業不可或缺又經常異化的行為。然而,稅收籌劃的專項立法、規制實踐和學理研究又不能及時策應這些變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驅動下,不少企業的稅收籌劃越發失去其正當性基礎,進而異化為逃稅、偷稅、漏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和事實,使得稅收籌劃背離了稅法規定和稅法精神,已危及稅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業稅收籌劃及其環境因素的新變化,需要學界重新審視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區分企業稅收籌劃行為和不正當稅收違法行為,保護正當的稅收籌劃行為,防范和規制稅收違法行為。以往關于稅收籌劃正當性與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結論,已經不足以指導目前變化著的稅收籌劃實踐。筆者認為,盡管現今各國都試圖在立法或司法上嚴格區分節稅與避稅,但是由于節稅與避稅各自內含的技術性、隱蔽性和復雜性,兩者的邊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斷不同類型稅收行為要基于但不限于稅法的具體規定,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不僅直接源于稅法規范的明文規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別是稅法理念、原則、精神等更廣泛意義上的正當性。因而,需要沖破先前基于具體技術和特定規范的研究模式,脫出經驗主義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稅法學視角,對特定形態的稅收籌劃行為進行考察,才能對其合法性與正當性進行多維度識別,以做出恰當的分析和結論,進而為規制不當的稅收籌劃行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礎。

一、稅收籌劃應遵循稅法規制的一般價值標準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諸多法律調整所共同追求的價值,[1]也是稅法規范、制度和體系得以創制的基礎,更是稅法規制的價值導向。在實踐中,一個主體的特定稅收行為是否合法正當,除具體稅法規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價值標準加以評判。稅收籌劃的運行能夠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價值,這是稅收籌劃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會認可的一般法理基礎。

首先,企業通過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以降低稅負,節約經營成本,提高自身經濟效益,增加企業的可稅性收益,為國家稅收的實現提供經濟基礎,從企業和國家兩個角度考慮,都有利于實現稅法追求的效率價值,這是顯而易見的。其次,稅收籌劃不屬于稅法禁止的范圍,企業在依照公法性質的稅法進行稅收籌劃的同時,也受到私法的保護,[2]企業可按意識自治的精神自由選擇,任何企業都有選擇和不選擇稅收籌劃以及選擇什么樣的籌劃技術作為提高自身經濟效益的權利和自由。盡管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是從事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也為企業的這種選擇提供了現實基礎。企業可通過稅收籌劃提高競爭能力,實現公平競爭。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兩點,企業的稅收籌劃得到稅收征管部門的許可和鼓勵,企業通過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可稅性收益,有利于實現納稅主體利益和國家公共利益在長遠意義上的動態平衡,同時也不傷及企業之間競爭的公平性,由此可見,稅收籌劃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則。正是因為稅收籌劃的運行遵循著上述三方面的價值標準,使得它在稅收行為范疇中與稅收違法、稅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當稅收行為區別開來,這是識別和研究稅收籌劃正當性的稅法理論基礎。

二、稅收籌劃以稅法學上的“兩權分離”為理念基礎

從一般意義上說,國家的稅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國民負擔,作為政府收入的稅收收入,從另一個側面看,實際上是國民的一項負擔。稅收問題實質上是特定的財產權在政府和國民之間的轉移和分配。因此,稅收立法的過程也是對國家和國民稅收權利進行配置的過程。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的“兩權分離”是歷史上稅收法律制度產生、發展的基礎,也是現實中稅收法律制度運行的前提。這一基于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二元結構”假設的理論,要求無論是國家財政權,還是國民財產權,都應當是“法定”的,都應當依法加以保護,不能片面地強調某一個方面。[3]稅法制度對“兩權分離”主義的追求,體現了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的不同權利主張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權利主體的利益沖突,引導多主體有效博弈,實現稅法制度對不同主體利益的平衡保護。“兩權分離”作為基本理論假設,正在成為稅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接受。此外,在“兩權分離”的前提下,稅法的基本屬性可以定位為:稅收是企業及其他納稅主體向國家履行的公法之債,企業在承擔納稅義務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稅收權利,其中企業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盡量少納稅是符合企業的經濟屬性和趨利需求的,符合各國稅法關于公權利和私權利平衡保護的基本精神,這已為眾多法學研究者認同和許多國家的司法實務界所認可。[4]

在“兩權分離”主義視野中,企業的稅收權益被納入二元結構中“國民財產權”的范疇,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正當地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稅法精神。成功的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自身減輕對國家的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其實質是通過抑制國家公權力來擴張企業私權利,體現了納稅主體財產權利和征稅主體稅收利益的沖突。企業在依照稅法精神和稅法規定減少稅負以增加效益的同時,也增加了可稅性收入,在理論和形式上成為國家稅收權力實現的物質基礎,正是企業稅收籌劃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為基點,使得企業和國家在稅收活動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促成了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的平衡與協調。

三、稅收籌劃符合稅法學上的稅收法定原則

法定原則是公法領域的通用原則,其源于憲法保護國民權益的精神追求,主要著眼點是限制政府權力的不當行使。稅收法定原則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則在稅收規制問題上的具體體現,是一項歷史悠久的法律原則,其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否則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有的專家將稅收法定原則分解為: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依法稽征等三個子原則,[5]并將其概括為稅收征管主體必須按照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規定,來確定課稅的稅法主體、課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率以及稅收優惠等來課稅。從稅收籌劃的操作層面看,其技術技巧的著力點就在于通過有計劃的籌劃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變課稅的稅法主體、課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率以及稅收優惠等課稅要素,從而合法地少繳或不繳稅款。其實質是利用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的稅收權益,合法是稅收籌劃的根本前提。稅收籌劃的基礎是基于多種原因而制訂兩種或多種合法的稅收方案,這些方案可以是稅法所明示的或為其所默示。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來源于被選擇的方案所涉及行為的合法性。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企業及其稅收籌劃人在分析稅收政策、法律規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提出稅收籌劃方案,征求稅收征管機關的意見,征管機關必須依據法定原則和內容,判定該方案和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得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任意否認其籌劃方案。

判定企業稅收籌劃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標準就是法律的規定。然而,在中國,目前稅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導致企業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國關于稅收籌劃的立法資源,不難看出,現行憲法及其同類型文件至今尚沒有明確規定稅收法定原則,[6]稅收法定原則在憲法中沒有明確的地位。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這一規定應該被視為中國的稅收法定主義的規范體現。但是,由于現階段稅收立法的數量不夠、質量不高,按照稅收法定主義,許多應該由法律規定的稅收問題,僅是由中央政府的條例、相關部委的規章、通知、辦法等行政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關于稅收問題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則,無疑為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認定增添了復雜性,模糊了合法性稅收籌劃和不正當稅收行為的邊界,為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帶來不小的難度。但這并不影響人們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來指導對稅收籌劃正當性的分析和判斷。隨著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稅收法定主義在指導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方面會發揮更大的作用,越來越彰顯其應有的價值。

四、稅收法律關系決定了稅收籌劃存在的正當性

稅法學研究認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構成稅收法律關系中的稅收主體。在這一關系中,盡管稅收主體雙方的地位和權利不完全對等,但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都是權利主體。國家通過制定稅收法律制度和有關政策,稅收征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稅收征管權,以國家強制力依法取得稅收收入,維護國家的稅收權利,增加財政收入;同時,通過不同行業、不同產品的稅種、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辦法達到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企業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另一方,在稅收籌劃過程中,通過稅收籌劃方案的準備、制訂和實施,可以促使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運用及操作的及時、準確和完整,同時,促進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以及時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企業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國家稅收立法目的的實現,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有利于國家對企業行為實施稅法規制;同時,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更好地了解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及時掌握稅法和稅收政策的調整,也使本企業的納稅更加具有計劃性、經常性和自覺性。因此,稅收籌劃能夠為納稅人及時、足額、自覺地向國家上繳稅款打下良好基礎,在客觀上對稅收征管機關的組織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積極的協助作用。對納稅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過程中,其權利和義務則一般是對等的,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而采取合法的途徑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維護自身經濟權益,也是其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應當享有的一項權利。因此,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在行使納稅義務的同時,利用合法手段保護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業的稅收籌劃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廣泛的正當性,從而在經濟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發展的空間。因此,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是從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任何一方面來看,稅收籌劃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這是征納雙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有效途徑。

五、稅收籌劃在動態博弈中可推進稅收法制建設

稅收“兩權分離”的思想,為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的一項獨立合法權利奠定了理論基調,企業能夠以具有自己獨特利益主體的身份和行為,為追求自己利益的實現而與征管主體及其規制進行博弈。再從稅收的基本內涵看,它是加諸納稅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負擔,基于理性經濟人之假設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屬性,企業等納稅主體總是千方百計采取策應國家稅收政策的對策行為,以避免或減輕自己的稅負。企業稅收籌劃的運行過程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管主體和納稅主體在博弈中協調利益沖突,在經濟上體現為“國家稅收的減少”與“企業實際稅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兩者按照稅法規則進行博弈,追求均衡狀態和各自利益的實現,以至“共贏”。同時,博弈規則在主體博弈實踐中得以產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稅收籌劃不僅能促進稅法精神的實現,而且能促進不同稅收主體的利益平衡,同時,對于國家這一稅收主體和博弈主體而言,這種動態博弈能夠在反復的“稅收政策—對策—修改政策”的循環周期中促進博弈規則的演變,推動著稅收法制建設,提高稅收征管主體的稅收征管和國家的稅法規制水平。

在稅收立法方面,稅收籌劃有利于完善稅制,促進稅法質量的提高。企業稅收籌劃既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的對策行為,同時也是對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國家可以利用稅務籌劃行為所反饋的信息,特別是通過稅收籌劃的方案發現并改良已有稅法的不完備之處,對現行稅法和稅收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立法機關加強稅收籌劃的實踐研究,有利于立法機關順應不同時期國家經濟發展對稅收和宏觀財政政策的調整,及時檢查稅法對稅收籌劃規制的適度性,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準確劃定稅收籌劃的法律邊界。因此,稅收籌劃的過程實質上是輔助國家稅法完善的過程,做到對稅收籌劃規制的適時、適度,從而使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建設的質量和水平在實踐中螺旋上升。

在稅法執行方面,鑒于稅收籌劃體現了不同稅收主體之間動態博弈的復雜運動,稅收籌劃行為的多樣性以及稅收籌劃方案的復雜性,對征管機關的執法能力形成挑戰。特別是大量的以合法稅收籌劃的名義逃稅、偷稅、漏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和事實,為稅收征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了鮮活的研究材料。對稅收籌劃的有效監管,有利于稅收征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識別具體的稅收籌劃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過程中,提高稅務執法的職業水準,提升稅收征管的實際能力,確保稅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代表國家征稅,行使稅收權力,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同時實現國家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在稅法遵守方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初衷是為了少繳、緩繳稅,通過稅收籌劃實現其稅收利益,但這一目標的實現必須通過符合稅法的形式來完成。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在其經濟業務發生前,要深入研究稅法精神,熟悉稅收法律制度和具體的規范,準確把握從事的業務有哪些環節,它們將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這些稅種有哪些優惠和鼓勵政策,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才能充分運用稅法,合理安排企業的經濟活動,達到節稅目的。因此,稅收籌劃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稅法,強化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的稅法意識和遵從稅法的自覺性,這在稅收法治發展的初級階段尤為重要。

六、稅收政策之變易與稅收籌劃正當性之承認

政策是法律制度賴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礎,稅法學的研究十分關注稅收政策的變易及其對稅收法律和稅收征管實踐的影響。就稅收籌劃而言,它的正當性是一個相對的、具體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或者在特定國家的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稅收籌劃的正當性會得到不同程度的認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體現,從而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的發展水準。稅收政策的變化、選擇和實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稅收行政機關的態度,而政府和稅收行政機關對稅收籌劃正當性的認可程度,則源于對其經濟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認。在中國,政府對企業稅收籌劃的態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進程。早些時候,盡管學界已經開始研究和著述稅收籌劃問題,但是政府和企業都盡量回避稅收籌劃這一話題,其原因是稅收籌劃的直接結果對政府聚集財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稅收籌劃正當性問題的規定缺失,所謂合法與非合法難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稅,甚至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因而長期以來政府對待稅收籌劃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低調處理。2000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用以宣傳稅收政策,指導各地稅收征管實務的機關報———《中國稅務報》創辦了《稅收籌劃》專刊,并配發了題為《為稅收籌劃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評。幾年來,該專刊發表大量文章,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做法,分析稅收政策,引導企業合法正當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這是政府對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政策導向,體現了政府對稅收籌劃的概括性肯定、許可和鼓勵,也標志著企業稅收籌劃在稅法法理、稅法制度和經濟上的正當性得到了公開承認。還要看到,在稅收籌劃發展的整個進程中,隨著稅收政策的階段性和區域性調整,政府對于稅收籌劃的認可態度、規制程度將會隨之發生變化,并適時在稅法制度中得以體現。

注釋:

本文原標題為《企業稅收籌劃正當性的稅法學簡析》

[1]參見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頁。

[2]稅收籌劃不同于稅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稅法的沖突,或者利用稅法的漏洞,濫用私法自治權利,規避國家稅收。有的學者認為,節稅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屬于法律所鼓勵或許可的行為。參見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頁。

[3]參見張守文:《財稅法疏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頁。

[4]美國的漢德法官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英國議員湯姆林認為,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以依法獲得少繳稅款的待遇,不能強迫他多繳稅。參見張守文:《財稅法疏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頁;唐騰翔、唐向:《稅收籌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頁。

篇8

[關鍵詞]老齡化社會;財稅法;人口老齡化;分配問題

一、我國人口老齡化現狀

(一)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形成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人口老齡化社會逐漸形成,判斷一個國家人口的未來的趨勢,離不開對該國人口結構的分析。人口結構是指將人口以不同的標準劃分而得到的一種結果,年齡、性別、教育程度、人種、宗教、職業、收入、民族、家庭人數等數據都可以成為人口結構的劃分標準,但是其中最主要的衡量標準是性別和年齡結構。根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國人口的總數為133927萬,與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增加了7390萬人。0-14歲的人口為2.2億人,只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6.60%,然而,老年人群卻呈現出擴大的態勢,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到1.8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3.26%,據預測,當我國人口總數還是在14億左右,但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將增至4.11億,20-60歲的勞動年齡人口將下降到6.96億,老年人口將占人口總數的30%左右。而且還在呈現一種擴大的趨勢。

(二)我國老齡化社會的現實國情

老齡化是許多國家都在面臨的問題,然而由于各個國家的經濟實力不同,老齡化帶來的壓力也不同。對于一些進入老齡化社會的發達國家,人均GDP一般已經達到2萬美元以上。日本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時候人均GDP為1萬美元。也就是說,發達國家都普遍是在經濟發達的情況下進入老齡化社會。雖然老齡化必然會降低一個國家的財富生產值而且還會拉高國家財稅支出,但如果這個國家具有雄厚的經濟基礎便可以為老齡化危機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使得國家可以從容面對社會老齡化帶來的諸多問題。然而,我國在進入老齡化時人均GDP僅在3000美元左右,是典型的“未富先老”。

二、老齡化社會中財稅法分配的必要性及理論困境

老齡化給我國社會造成了嚴峻的挑戰,尤其是在社會資源分配方面。由于我國自身的經濟實力還不強,老齡化給我國社會帶來巨大財政壓力的同時,原先積累的各種矛盾可能會在本來就不完善的財稅格局中凸顯。

(一)財稅法是財富分割的必要手段

財稅法是專門解決在國家機關參與下對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有關問題,以及公共社會經濟中的資源分配和社會財富的分配問題,財稅法波及面較為廣泛,與各種各樣的社會主體相關聯。因此,在研究分配問題的時候,財稅法始終是無法逾越的法律法規。為了達到社會正義的目的,要建立合理的稅收制度,在調節分配中解決社會問題,是財稅法的重要目的所在。正因為如此,財稅法作為“財富分割的利器”在現代社會的分配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

(二)老齡化背景下財稅法的基本理論困境

1.對分配正義的狹隘理解在現代社會的法制國家,公平原則如同稅法的靈魂所在,是在國家機關運用稅收手段干預社會生活所必要的前提。從英國《大》到法國《人權宣言》均有相關規定“賦稅應該在全體公民之間,按一定的方法作平等的分配",公平原則在稅法發展中是很重要的。然而普遍對于平等分配,普遍的理解就是,要體現出系統化的公平,不僅橫向要公平,縱向也要公平,也就是說要達到一個公平的廣度,讓所有階層的人民都能感受到。然而實際上,稅法的公平不勁僅體現于當下,還應該關注較長一段時間內稅法制定和實施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地方。長期公平是以短期公平為前提的,因為長期的公平是建立在一個一個短期公平的基礎之上,而短期公平的最終結果正是為了促進長期公平,也就是說短期公平是長期公平前提。所以,面對公平問題,測算的時間并非只有固定的一個時間,而是一個變動的時間,從這個角度看,財稅法中的分配正義不僅要體現為當下的公平,還要考慮代際之間公平問題。2.對創新價值不夠重視老齡化社會的一個重要的表征就是創新不足,日本在這個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幾乎所有的代表型企業,如索尼、東芝等都是產生在日本進人老齡化之前,如今日本企業也出現了非常嚴重的老齡化現象,整個社會創新力不足,創業欲望低。因此,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我國應該調整法律的價值取向,將鼓勵創新、鼓勵創業作為一個重要的方向長期堅持。財稅法自然也不例外,可以將鼓勵創新的精神融人財稅法的所有稅種之中。

三、老齡化分配危機下財稅法的應對措施

(一)實施勞動力儲備計劃

1.勞動力儲備計劃理論支撐勞動力儲蓄計劃以基本的家庭為單位,采取綜合、多樣、靈活的手段鼓勵家庭養育勞動力,這其中當然也包括財稅法律手段。對于生育和養育孩子的家庭,其承擔的各項支出和損失包括:家庭為養育兒童所支出的生活費、醫療費、衛生費、教育費等;選擇生育并養育兒童的婦女因此而放棄的就業收益、升職收益等。這些支出和損失的收益,傳統上被認為是家庭的固有事項,與公共財政無關。但家庭的育兒成本并非無關公共財政,只不過在不同形勢下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而已。當需要控制人口數量時,家庭育成本不需要上升為財政法律支出;而在勞動力已經出現短缺跡象,生育率已經嚴重下降的情況下,這部分支出就應該顯現其“公共”的特性,進入財稅法律考慮的范疇。2.勞動力儲備計劃納入財稅法體系具體設想首先,伴隨著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推進,個人所得稅法面臨巨大的改革契機,即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要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度,對已婚夫婦來說,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相對更為合理,也就是夫妻合并申報納稅,相應的家庭生活成本也就應該合并扣除。在可以扣除的家庭成本中,應該及時將生育和養育的成本納入扣除范圍,初始時可以扣除基本的產前檢查費用、生育醫療費和養育兒童的社會平均支出,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適度增加扣除的額度,或者更為精確地實現其他必要費用的核算和扣除,如兒童大病醫療支出、兒童保健費用等。其次,通過立法實施專項的財政支出以降低家庭育兒成本。比如,增加公立幼兒園的建設或者對私營幼兒園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以降低普通家庭的經濟負擔;鼓勵開展并推廣已育婦女的職業在培訓計劃,支持靈活的就業形式,使普通家庭不再面臨因為生育而失業的困境等。

(二)完善養老保險的路徑選擇

1.當前財稅法對養老保險的基本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視野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或者職工支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也就是說,從稅法的角度而言,當前對養老保險的基本態度是:對于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承擔的部分和個人繳納的部分均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于補充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部分,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對于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由個人自愿投保,即以稅后個人收入繳納保費,自然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可以看出,我國稅法在處理養老保險問題時,并沒有給予特別的安排,而是采用最基本的思路,對于鼓勵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意義不大。2.財稅法律理論視野下的養老保險路徑選擇我國當前的財稅法律對于養老保險的設計較為簡單,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在老齡化的社會趨勢下,大力發展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是一種較為可行的辦法。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就已經實施《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采取了一系列的健全職業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年人退休以后的資金來源問題。在20世紀80年代初出臺的《國內稅法》第401條推出養老儲蓄延期征收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國家的養老政策。澳大利亞在90年代初結束了國民年金計劃,推出超級養老金的法律年金法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這兩個計劃也使得澳大利亞從容地應對了老齡化問題,緩解了社會矛盾,我國可以借鑒。

四、結語

篇9

關鍵詞:會計專業;稅法課程;角色扮演;教學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80

0 引言

稅法課程是一門綜合性、實操性較強的課程,兼具法律與經濟兩個專業的知識,不但有對法條的理解,還有對公式的推導與應用。然而,在教學過程中,大多數教師過于注重知識的灌輸,未能重視學生的思維、技能與個性發展,教學方法枯燥、課堂乏味,學生興趣不濃,或者由于缺乏實踐,學生理論與實踐結合能力不強,影響了教學效果。近年來,角色扮演法作為一種新的教學方法由于極富特色與成效,逐漸在教學活動中廣泛應用。那么,如何在會計專業的稅法課程中應用角色扮演法開展教學活動呢?

1 角色扮演教學法內涵

角色扮演法是一種以學生為教學中心,注重教學互動,重視提升學生主動參與性的教學方法。在稅法課程教學中,角色扮演法的應用,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而學生在扮演角色的過程中,首先要熟悉納稅范圍,找到自己屬于什么稅種的納稅人,然后根據基本理論知識,然后計算出什應納稅額,再查找可抵、可免、可減的項目,你更好地理解課堂所學知識,包括稅率、計稅依據等,尋找最佳的途徑,為稅務籌劃提供服務。通過角色扮演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改變傳統抽象、枯燥、純理論的稅法教學,進一步提升了學生的價值與成就感,對提高教學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2 當前稅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會計專業的稅法課主要以講解基礎知識結構為主,很少和實際生活中的稅收相結合,故學生容易感到枯燥、乏味。同時,由于課堂教學以理論講解為主,學生對稅法的認識僅停留在感性層面,無法進入到理性認知及實踐應用方面。此外,因為課堂教學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基本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態,很少能提出自己的疑問與見解,也沒有辦法提出學生的看法,疑問總是被擱置,缺乏對辦稅流程的全面展示,壓制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與探索能力,填鴨式的稅法學習,容易讓學生對知識左耳進右耳出,“水過鴨背”,學了就忘,對辦稅流程的實際情況更是不了解。實際上,當前企業需要的是對稅務知識有充足了解,并具有一定經驗的實用性會計人才。在處理企業日常銷售業務的過程中,需要靈活變通,不僅要熟悉主要客戶的開票要求,而且不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稅務處理,給企業帶來企業的風險,現在大部分企業都不愿意用剛畢業的沒有實踐經驗的稅法相關專業的學生去報公司的稅,大部分是需要有經驗的又有理論基礎的會計。

3 角色扮演法在會計專業稅法課程中的應用分析

3.1 合理選取教學案例

在稅法課程中應用角色扮演法,若想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首先應合理選取教學案例。稅法課程理論知識點多,稅法內容繁多,故案例應與理論知識點相關,且涉及現實問題的解決方案。一般來說,選取的案例應具有真實性與吸引性,來源于實際生活與工作,最好是廣受關注,且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案例,這樣既能聚焦學生影響力,還能提高對稅法知識的認識。

3.2 注重對情景環境的合理設計

真實的情景環境有利于學生感受到身臨其境的氛圍,而且能真實反映學生在實踐中的表現與反應。所以,教師首先要創設一個真實、合理的情景環境,讓學生在真實的環境中扮演會計角色。同時,保證實訓材料的充足。會計日常工作中的專業用品主要有日記賬、明細賬、總賬、利潤表及資產負債表等,還有剪刀、裝訂機、封皮及賬繩等。讓學生在實訓過程中形成良好工作習慣,為日后從事會計工作奠定基礎。

3.3 合理設置角色

在會計專業的稅法課程中,涉及大量的稅務與法律知識,對每種會計角色的要求也會各不相同。因此,在稅法課程的角色扮演教學中,對角色的合理設置也非常重要。教師可讓學生去體驗不同的角色,如會計主管、出納、成本會計等,讓學生在扮演這些角色時,更好地掌握相關稅法知識與實操技巧,不但鍛煉了自身綜合能力,還增加了自身閱歷與自信。

3.4 角色分配和任務的執行

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后,教師還應根據班級及角色人數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每組4個人左右。分組后,為每個角色分配工作,由學生自主或討論完成角色人物。完成角色分工任務后,教師應給予學生相應的指導,保障學生用積極心態去完成任務,達到預期效果。

3.5 合理設計與安排課堂程序

在稅法課程教學中應用角色扮演法,x不開教師在稅法課程中對課堂程序的合理設計和安排。具體來說,教師應從課前、課中及課后三個環節做好相應工作。每次課程結束之后,教師應先向學生布置下節課需扮演的案例內容,提出相關問題讓學生在課后思考與查閱。在課堂上,根據教師所講知識進行相關計算,并簡要闡述計算中使用的知識點,然后由其他同學或者教師指出其中的錯誤或不足之處,歸納總結出最合適的答案。完成了每次角色扮演后,教師應認真聽取學生對角色扮演案例作出的總結與歸納,然后就存在的疑問提出解決方案,并對學生的謹慎、周全思維給予肯定與鼓勵。通過對角色的扮演,學生對稅法知識的了解更進一步,逐漸由感性認識進入到理性認識層面,對更好地開展實踐鍛煉具有重要意義。

4 角色扮演法在稅法教學中應用價值

傳統的理論稅法教學不能滿足當今企業對人才需求,學生盡管能通過理論學習掌握了基本的稅法知識,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未必能夠勝任,所以在稅法教學中,對學生進行角色扮演是十分重要的。能夠將學生的理論知識靈活運用到具體的企業實踐運用中。

第一,鍛煉了學生思考與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引入角色扮演法,學生可在真實的情境下對案例進行分析,并采用自己的處理方式分析與解決問題,參與課堂學習的主動性與能動性明顯提高。第二,加強了學生之間的溝通及團結協作意識。在角色扮演法的應用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多個角色,而多個學生在參與這一過程時,需要對問題進行探討與分析,有效加強了學生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且有利于他們樹立良好的團結協作意識,對日后進行團體活動具有積極意義。第三,提升了教師的業務物質與能力。角色扮演法的實施,全程需要教師的參與,如選擇案例、設置角色、分配任務、總結應用成果及問題等。若想保證這些環節的順利與有效進行,離不開教師的全過程參與和掌控,如事前搜集資料、加工材料、形成案例及改進不足等。為例實施角色扮演法,教師必須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素質與能力,才能保證角色扮演法的高效進行,達到理想的效果。

5 完善角色扮演法在稅法教學中的應用建議

當前角色扮演法在稅法課程中的應用仍不夠成熟,若想進一步發揮該方法的作用,要求教師應對現階段角色扮演法的相關情況進行不斷改進與完善,以提升稅法教學的效率。

5.1 注重與其他教學方法相結合

在一節課的教學中,至少會包含2種以上的教學方法。角色扮演法在稅法課程中的應用,也應輔以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取長補短、相互配合。比如,在W習“消費稅”“增值稅”相關知識時,先采用講授法,再采用角色扮演法,必要時輔以其他方法,從而能夠提升教學效果。

5.2 合理處理師生的關系

在角色扮演法的應用中,毫無疑問,應當以學生為主體,但教師也發揮著主導地位,不能忽視教師的主導地位,只有兩者協調、契合,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教師作為主導的作用,負責對整個教學進行觀察與調控,密切注意學生的角色扮演情況,學生發表了觀點并作討論后,由教師進行總結。

5.3 積極完善稅法角色扮演案例

角色扮演法的應用,對案例及課上時間把握要求均較高。在選擇案例時,往往需要經過深入思考與多次修改。但是,當前的稅法課程法在應用角色扮演法時,可用的案例仍然比較匱乏,大多是匆忙或臨時編寫,嚴謹性與科學性均欠缺。因此,在今后的教學中,還應對稅法角色扮演案例進行不斷完善,以滿足教學發展的要求。

6 結語

由上述可知,稅法課程是會計專業的重要科目之一。基于當前稅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如重理論輕實踐、上課氛圍枯燥乏味等,一種新的教學方法――角色扮演法得到了較廣泛的應用,但在應用時必須緊密結合課程實際,并積極完善應用中仍不足的地方,以不斷提升稅法教學的效果,為社會培養新一代的應用型人才。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財務會計;稅務會計;分離;必要性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2)35-0097-02

1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概念

1.1 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又稱納稅會計,是以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為依據,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對納稅人的稅款形成、計算、申報、繳納、清算的過程進行反映和監督的一門專業會計。”稅務會計是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的,是近代新興的一門邊緣性學科。稅務會計既涉及會計中的稅務問題,又涉及稅務中的會計問題,還要涉及國家稅收和稅法,研究領域包括經濟學、法學、會計學等。稅務會計是現代會計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稅務會計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企業會計的一個領域,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提供企業經濟活動中涉稅方面信息的會計分支。

1.2 財務會計的概念

財務會計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全面系統的核算與監督,以為外部與企業有經濟利害關系的投資人、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等經濟信息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通過一系列會計程序,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并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于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2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與區別

2.1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

稅務會計作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而興起的一門會計學科,與企業財務會計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二者相互補充,相互配合,共同提供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方面的信息。稅務會計并不要求納稅人在財務會計的憑證、賬簿、報表之外另設一套會計帳表。稅務會計資料來源于財務會計,它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不符合的會計事項,或出于稅務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并作調整分錄,再融于財務會計賬簿或報表之中。一方面,稅法必須借助會計方法才能得以實施和發展;另一方面,稅法對會計也產生重要影響。稅法使會計實務的處理更加規范化,它直接影響著會計對某些會計方法的選擇,同時也使會計人員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大。稅務與會計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決定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密不可分的內在關系。

2.2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2.2.1 目標不同

財務會計的目的在于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現金流量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并通過會計報表向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以利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進行合理、有效的決策,其目標是復雜的、多元的。

而稅務會計的目標是向稅務機關、投資人等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稅務決策的會計信息。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維護國家利益,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會計要以國家的現行稅法為依據,在財務會計有關資料的基礎上,正確進行與稅款形成、計算、申報、繳納有關的會計處理,為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真實的納稅信息。其二,實施納稅籌劃,實現最優稅負政策。財務會計要以投資人、債權人、經營者服務,稅務會計同樣也要為投資人、債權人、經營者服務。

2.2.2 核算基礎不同

長期以來,我國會計實務中一直是將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確認的基礎。權責發生制是整個會計系統的基礎和起點,其標準是:對企業的經濟資源和經濟義務確實產生了影響,并以權利和責任的發生與否來判斷。收付實現制計算的盈虧不合理、不準確,所以《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不予采用,它主要應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和個體戶等。

而稅務會計是以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相結合為原則,收付實現制突出的反映了稅務會計的重要原則。該原則是確保納稅人有能力支付應納稅款而使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基礎。但是由于收付實現制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般不用于財務報告目的,只是用于個人和不從事商品購銷業務單位的納稅申報。稅務會計對收入的確認,由于權責發生制在一定程度上被稅收的支付能力原則所覆蓋而包含著一定的收付實現制的方法,而在費用的扣除上,財務會計中采用穩健主義原則列入的某些預計費用,在稅務會計中是不能夠接受的,后者強調“該經濟行為已發生”的限制條件,從而起到保護政府稅收收入的目的。因此,稅務會計的工作法則表現出了特殊性,在收入和費用的確認上要堅持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相結合的原則。

2.2.3 范圍不同

財務會計的范圍涵蓋了企業生產經營中能夠用貨幣計量的各個方面,以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對企業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活動,無論是否涉及納稅事項,均需要通過財務會計進行處理,以滿足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范圍具有廣泛性。

稅務會計是一門專門化會計,這就決定了其會計范圍的特定性。稅務會計的對象是納稅人涉稅經濟活動的貨幣表現,包括納稅人的涉稅業務活動和履行納稅義務業務活動,它是應納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退補、罰款等活動的貨幣表現。具體包括稅法上應予以確認的收入和費用、按稅法規定所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稅款的計算和繳納以及稅收減免優惠等。

2.2.4 依據不同

財務會計必須遵循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企業的會計行為,處理經濟業務;當對某些業務的處理出現稅法的規定與會計準則的規定不一致時,可以不必考慮稅法的規定,而只依據會計準則進行確認和計量,其依據具有單一性。

稅務會計既要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又要依據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來規范企業的會計行為,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處理經濟業務;當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與國家稅法對某些業務處理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以保證應納稅款的準確性,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其依據具有雙重性。

2.2.5 會計計量模式不同

目前我國財務會計的會計計量模式呈歷史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并存的局面。歷史成本模式是會計準則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計量屬性,其具有很強的可靠性,因此一直被作為主要的會計計量模式。但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企業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量模式時,并不能真實反映現時企業的真實價值。因此企業在進行資產等會計要素的會計計量時允許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動態地、及時地反映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價值的變化,使報表信息更相關,對決策更有用。

稅務會計則堅持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以及幣值的變動情況,它堅持按納稅人實際取得或購建時發生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較客觀、及時地反映稅務資金的運動。

2.2.6 涉稅信息不同

可靠性、相關性、重要性、及時性等特點是傳統的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這些要求同時也是稅務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但是,稅務會計因為其自身的特殊性,致使稅務會計信息也應具備區別于財務會計信息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稅法導向性和稅務籌劃性。 財務會計報告一般包括會計報表、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而稅務會計報告主要包括各稅種的納稅申報表及附表。雖然稅務會計報告中的一些數據是根據財務報告得出的,但是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某些數據在稅務會計報告中并不能得以體現,例如資產負債表中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列示,在稅務會計報告中并沒有包括。因此,從涉稅會計信息中,也能體現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不同。

3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客觀必然性

①增強財務會計核算靈活性的需要。兩者的適度分離會使會計制度越來越靈活,政府不必過多干預,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制定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②夯實稅務工作基礎的需要,兩者的分離有利于保證稅法嚴肅性和稅務籌劃的有效性。

③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稅收籌劃水平、達到合理節稅目的需要。稅務會計人員可根據企業狀況進行靈活選擇,協助企業進行決策,不多交稅,不少交稅,達到籌劃效應。

④豐富會計理論和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的需要。稅務會計形成一個獨立的會計學科有利于從理論上來指導我們的日益復雜和完善的會計核算。

⑤健全我國稅法和稅收體制的需要。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有利于我國稅法的實施和稅收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可以使企業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選擇適合自身的會計處理方法,使其提供的會計信息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更有利于各信息使用者的決策, 而獨立的稅務會計信息不僅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稅務決策,而且對于企業來說,更應充分利用現行稅法和有關法規賦予的權利,進行稅務籌劃,爭取涉稅零風險,盡可能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⑦我國改革開放和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越來越多,我國在國外投資業務也越來越多,為了符合國際稅收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權益和企業利益,進一步擴大我國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也是十分必要的。

4 結 論

綜上所述,稅務會計的分離對形成的一個完整、多層次的會計理論系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體現著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的科學水平;同時也是我國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強稅收籌劃的內在要求,更是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的必然結果。由此可見,在我國稅務會計的進一步分離獨立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司茹,吳保忠.稅務會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