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和諧社會遺產稅

時間:2022-03-25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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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和諧社會遺產稅

關鍵詞:遺產贈與稅;和諧社會;立法建議

近年來我國的基尼系數一直維持在國際警戒線的附近,社會財富分配不公的現象日益突出和嚴重。對此我國政府也予以高度的重視,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強調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時,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提出構建和諧社會乃是當前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時期的歷史使命。如何構建和諧社會,怎樣構建和諧社會是新時期的重要挑戰。筆者從我國現行稅收體制的視角來考慮,提出及時征收遺產贈與稅,以調節居民之間的財富差距,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我國長期未開征遺產稅的原因分析

遺產稅是以財產所有者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所收取的一種稅。從各個開征遺產稅國家的經驗來看,遺產稅和贈與稅作為財產課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今西方國家削弱財富過度集中、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項重要舉措。

我國在20世紀40年代國民黨時期曾征收過遺產稅。1994年稅制改革時,把開征遺產稅列入稅制改革方案,并擬定了條例草案,但至今我國仍然沒能開征遺產稅。究其原因主要有:(1)征收遺產稅的稅源不足。由于我國資本市場起步較晚,個人擁有的金融資產非常有限,甚至住房等都納入了公有制的范圍。此外,基于改革開放初期的國際環境,在華的外商投資和中外人員交往都十分有限,外國公民繼承被繼承人在中國境內的遺產和中國公民繼承被繼承人在中國境外的遺產的情況都非常少,因此造成遺產稅征收稅源的嚴重不足。(2)征收遺產稅的法制不夠健全。我國的《憲法》、《民法》、《刑法》等有關法律,雖然對個人和家庭的財產有一些保護性條款,但對于個人和家庭之間的財產轉讓、繼承、受讓、捐贈等行為沒有作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利于遺產稅的開征。(3)人們的稅收觀念落后。受中國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家族觀念根深蒂固,子承父業、繼承家產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與此相適應,中國人推崇“勤儉持家以遺子孫”,父母含辛茹苦而為子女留下豐厚的家產,他們情愿自己吃苦奮斗讓子女過上優越的生活;而子孫也負有勤儉守業的義務,以維持祖祖輩輩的道德和聲望。導致人們對財產的認識還比較傳統,再加上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增加了征收遺產稅的無形成本。

二、現階段我國開設遺產贈與稅的現實意義

遺產贈與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補充,征收的對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會成員間擁有財富多少的懸殊現象,防止財富過分集中,縮小貧富懸殊,彌補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調節的不足,緩解個人收入拉大帶來的矛盾。針對中國現時貧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經濟狀況,開征遺產贈與稅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經濟的快速增長為我國遺產贈與稅的開征提供了充足的稅源保證。改革開放20余年來,我國的綜合國力取得了長足進步,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隨著經濟的騰飛而突飛猛進,社會財富迅速增加。據分析,在全國高收入家庭,資產總量在100萬以上的家庭,全國大概有1000萬以上,(1)已經初步具備了開征遺產稅以及贈與稅的基本稅源。而且,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進一步增強,個人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稅源還有逐漸擴大的趨勢。

開征遺產贈與稅有利于完善我國稅制結構。通觀世界多國稅制結構,遺產稅贈與稅是稅制結構中重要的稅種。就遺產稅本身的特點而言,這種稅可以說是所得稅的補充或者延伸——對以往征稅不足的彌補,也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所得稅——對遺產所得的征稅,說是財產征稅制度的完善。

開征遺產稅有利于縮小居民收入差距,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收入分配的嚴重不公,中國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已嚴重超過國際警戒線,調節收入差距也已成為目前中國的重要問題。另一方面,由于遺產的繼承造成機會上的不平等,使富人越來越富,窮人越來越窮,危害社會的穩定。而開征遺產稅,將一部分富人的遺產轉為國家所有,有利于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緩解貧富懸殊的矛盾,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

國際上有許多國家開征遺產稅的可借鑒的成功經驗。遺產稅只對極少數富有者征收,涉及的納稅人數量并不多。從國外情況看,富人更是贊成征收遺產稅。(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公民的很多傳統觀念都會面臨挑戰,“以依賴先輩為榮”的思想會逐步被“崇尚自主努力”的觀念所代替,這些價值觀的變化會有助于遺產稅的征收。

三、構建我國遺產贈與稅的總體設想

1.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稅制模式。遺產稅征稅模式的選擇過程實際上是財政收入、公平原則和征收成本的權衡過程。目前世界上遺產稅制主要分為三種類型: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和遺產稅制[4],筆者認為我們國家應實行遺產稅與贈與稅合二為一的總遺產稅制模式。首先,目前中國個人財產主要以銀行儲蓄存款、股票、債券等形式存在,隱蔽性較強。而我國現在還沒有建立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也無比較完善的有關贈與的法規,稅務機關在征收遺產稅時很難掌握到贈與稅稅源。同時為了防止財產所有人為逃避遺產稅而在生前以贈與的形式留給他人,選擇總遺產稅制,有利于控管稅源,也可避免因財產分配問題而發生的拖延繳稅。其次,總遺產稅制可以節約征稅成本。中國的稅制結構仍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輔助的稅收體系,因而決定了遺產稅稅收收入來源的有限性。采用總遺產稅制可進一步節約征稅成本,體現稅收的效率性。

2.納稅人和征稅范圍。(1)納稅人。中國遺產贈與稅的納稅人應遵循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屬于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其死亡時遺有財產者,就其在境內、外的全部遺產征稅;凡是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屬于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其死亡時遺有財產者,就其境內遺產征稅。(2)征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中國開征遺產贈與稅的征稅范圍應包括繼承人和接受贈與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房屋、儲蓄、金融資產、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著作權、專利權等其他合法財產。

3.稅基與稅前扣除。遺產稅的稅基為遺產凈額,即遺產總額依法減除各項寬免、扣除后的余額。(1)遺產總額的確定。應納稅遺產應體現寬稅基的特點,覆蓋范圍應包括死者遺留下的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但被繼承人日常生活用品及死者配偶共同持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不應包含在內。(2)扣除項目的確定。國際上通行的扣除項目為:被繼承人所欠的各種債務、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公益事業的捐贈、配偶之間遺產的必要扣除等。[4]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們國家現階段經濟的發展,中國遺產贈與稅扣除項目可適當放寬,在稅制設計時可通過減免稅規定來抵消征稅對生產的消極影響。如對生產經營性遺產可給予適當減免稅;對農村包荒山、荒地等經營權作為遺產,由后人繼續執行合同的,可給予免稅,以穩定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對歷史文物、文化藝術品可適當減免稅,以防止國家文化財富的流失。

4.稅率的設計。我國開征遺產贈與稅主要是在完善現行稅制結構的基礎上,調節社會財富分配,消除居民收入差距。所以結合我國現狀,筆者認為起征點應定的高一點(100萬),稅率水平應參照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和世界上一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遺產稅稅負水平以及發展變化趨勢擬定,實行五級超額累進課征:第一級:應稅遺產總額100萬元~125萬元的部分,實行10%的稅率,實際稅收負擔率為10%;第二級:應稅遺產總額125萬元~150萬元的部分,實行20%的稅率,實際稅收負擔率為10%——11.67%;第三級:應稅遺產總額150萬元~200萬元的部分,實行30%的稅率,實際稅收負擔率為11.67%——16.25%;第四級:應稅遺產總額200萬元~300萬元的部分,實行40%的稅率,稅收負擔率為16.25%——24.17%,第五級:應稅遺產總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實行50%的稅率,稅收負擔率為24.17%以上。實際的稅負隨著繼承或受贈財產的增加而遞增,這也符合征稅的基本原則,從而達到調節社會收入差距的目的。

5.配套條件的建立與完善。筆者以為開征遺產稅,并附以必要的配套措施,在消除貧富差距的同時,也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1)實行財產實名制度。通過財產實名制度,能夠準確把握個人財產的真實情況,避免財產變相轉移,從而杜絕偷逃稅行為。(2)提高財產評估機構評估水平。財產評估是開征遺產稅的一個重要環節。若財產評估不準確,會造成因多評遺產額而使納稅人多繳遺產稅,則會有失公平,或者為減少征稅而進行合法避稅。(3)建立完善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實行個人自行申報制。只有對個人存量財產實行登記制度,稅務機關才能了解納稅人各項財產分布情況,否則將很難準確的計算應納稅額。(4)優化納稅環境。除了建立科學嚴密的遺產贈與稅制,完善對個人納稅的征管規定以外,稅務部門要依法治稅,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