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傷案看工傷保險法規進步論文
時間:2022-03-27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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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在勞資糾紛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工人打官司難。看了下面這個真實案例,我們或許能受到某些啟發。
王某系甲工廠聘請的司機。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午,甲工廠老板的弟弟李某要求王某出車,送李某等人去外地辦事。辦完事回到工廠時已是傍晚七點鐘左右,王某把車停在工廠,步行回家,誰知在廠門外的馬路上被一輛飛馳而來的摩托車撞倒在地,當即昏迷不醒。摩托車司機駕車逃逸,王某后被行人發現送進醫院。王某傷勢嚴重,住院近一個月,花去醫療費兩萬多元,眼睛落下殘疾,從此不能再開車。在王某住院期間,甲工廠只墊付了一萬元,還叫王某寫下借條,因為工廠方面認為王某的交通事故不屬工傷,應自行向肇事者追償。王某不服,認為自己應享受工傷待遇,雙方遂起糾紛。
王某出院后即請求勞動局處理,勞動局告知王某必須先取得社保局的工傷認定后才能提起勞動仲裁,于是王某開始請求社保局認定工傷。社保局要求王某出示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說要根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王某要求交警部門出具認定書,到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王某才拿到責任認定書,認定駕車人無名氏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王某不負事故責任,這樣才初步具備了認定工傷的可能性。
社保局接受王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開始向甲工廠做調查。甲工廠負責人提出兩個問題,第一,事發當天是星期天,全廠休息,李某雖然是老板的弟弟,但不是工廠的職員,無權調配車輛,因此王某出車不是受工廠指派,屬私自用車;第二,王某由工廠包吃包住,宿舍在工廠內,他走到廠門外去并非回家的必經之路,發生事故應責任自負。王某感到非常冤枉,認為甲工廠歪曲事實,李某不僅是老板的弟弟,而且他在工廠還有辦公室,是部門經理,怎么一出了事就說李某不是甲工廠的人呢?另外,王某的家在廠外,工廠從來也沒給他包吃包住,他下班回家必須要經過廠門外的馬路,工廠說的都是假話。社保局通過調查詢問,雖然查明王某確實住在廠外,但對于李某是否屬于甲工廠職員一時難以確定。經過王某多方求助,并得到尚在甲工廠工作的朋友的幫助,社保局終于查出甲工廠早把將李某作為本廠職員為其購買了社會保險!這下,李某的職員身份確認了,再輔以其他證據,社保局作出了《享受工傷待遇資格認定書》,認定王某在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遭受交通事故應享受社會工傷待遇,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7級傷殘。但此時已是二○○三年四月了。
王某拿到《享受工傷待遇資格認定書》之后,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由于甲工廠對工傷認定不服,已向市社會保障局提出復議,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告知王某要等復議結果出來再說。市社會保障局經過近兩個月的復議,作出了維持原工傷認定的復議決定書,認為王某符合《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即在上下班時間及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具有享受社會工傷保險待遇的資格。
有了復議決定書,勞動仲裁委員會終于在二○○三年七月份受理了王某關于工傷補償的仲裁申請。到這個時候,才可以說王某邁出了萬里長征的第一步。果不其然,甲工廠不同意王某的補償請求,并對市社會保障局的復議決定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書。法院受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勞動仲裁委員會自然就中止了仲裁,何日再繼續仲裁,要等行政審判的結果。
也許法院認為本案比較復雜吧,經過漫長的四個多月時間,法院在二○○三年年底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甲工廠的訴訟請求。甲工廠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上訴權,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時間來到二○○四年的二月底,二審判決下達,結果并不出人意料: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兜了一大圏,又回到了勞動仲裁委員會。此時王某聘請的律師認為仲裁請求是一個關鍵,必須進行修正,因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修改后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均已生效實施,對工傷賠付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提高。開庭時王某提出本人工資有1700元每月,以此為標準向甲工廠要求較高的補償。甲工廠隨口承認王某的月工資是1400元,仲裁庭已記錄在案,但仲裁庭并未理會王某的請求,竟然裁決王某應該回甲工廠上班,由甲工廠給予王某醫療費及殘疾補償金等共計兩萬多元了事,同時王某還應向甲工廠歸還曾經借的壹萬元錢。這樣的裁決不禁叫人啞然失笑,對這毫無意義的裁決書,律師沒有浪費時間,即刻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按照新工傷條例及王某的月工資標準,詳細列出了補償請求及理由。
法院受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后,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請求應得到支持,因為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王某雖然在二○○二年負傷,但直到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才經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終審認定是工傷,應當以該判決書生效之日作為王某的工傷認定完成之日,因此王某的工傷補償問題應執行新條例。第二種意見認為,所謂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職責,應以社保部門作出《享受工傷待遇資格認定書》的時間為完成工傷認定的時間,因此王某的工傷補償問題不能適用新條例。
經過王某律師的據理力爭,一審法院依據第一種意見作出了判決,即全面執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給予王某較高的工傷補償。二○○四年七月,王某接過這份期盼已久的判決書,第一次露出了舒心的笑容,也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情味。此時此刻,王某的律師反倒憂心忡忡,甲工廠肯定是要上訴的,如果二審法院不認為應該適用新法規的話,該怎樣去安慰王某?這時反倒是王某安慰起律師來了,他說熬過了四百多個不眠之夜,今天政府總算有份東西出來告訴我可以向甲工廠拿補償了,至于是多還是少并非關鍵,有個說法就行了。唉,多么純樸善良的勞動者,他不是不知道,就他的具體情況來說,適用新法規足足要比舊法多三倍的補償!
訴訟還在進行中。甲工廠對一審判決上訴之后,王某能做的只有等待。但甲工廠卻在悄悄地進行著財產轉移,把值錢的機器設備一點一點地搬到它們在異地新開的工廠!王某偶然發現了甲工廠的行徑,急忙問律師可不可以申請查封它?“查封?談何容易!用什么做擔保呢?”律師只能指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二部司法解釋早日出臺,到那時勞動者要求對工廠做財產保全就可以不用擔保了,但是現在……能做的只有請求二審法院早日出判決。
終于,二○○四年十月底,王某迎來了勝利的判決,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甲工廠的上訴,維持原判。新的法規被適用了!判決生效后,二○○四年的十一月十六日,律師幫助王某向執行局提出了強制執行的申請——耐人尋味的是,這天正好是王某受傷兩年整。
但是故事還有下文。甲工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執行局查封了工廠后,廠方竟然在星期六指使員工鑿墻打洞,妄圖偷走里面最后一點值錢的原材料!王某發現后幾乎要急紅眼了。也難怪丫,就是再純樸的人們,面對工廠如此惡劣的行徑也會急的。律師幫助王某一方面打110報警,一方面通知執行局。公安機關弄清了事實后,當場把廠方的有關人員“請”去了派出所;執行局的同志也立刻趕了三十多公里的路,專程來到甲工廠,對廠方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并責令廠方立即將執行款上交給執行局。甲工廠眼見無法再抵賴下去,才不得不向執行局交納了王某全部的工傷補償款……
筆者本不想寫下這么一篇長長的流水帳,但是沒有辦法,是那些看似合理的法律程序導致這本流水帳實在是太長……
在這漫長的索賠道路上,有幾點很值得人回味——
王某受傷是在二○○二年,二○○四年才得到補償,時間是長了點,但法律并沒有讓王某吃虧,相反使他多得了好幾倍的補償。為什么呢?這完全得益于律師及時幫他調整仲裁和訴訟請求,以新的工傷條例及王某本人的工資水平為標準計算補償款。對照一下新舊工傷條例大家就能看明白。
先來看舊的。按照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是,王某身在廣東某市,而廣東對于工傷保險有不同的規定。按照1998年《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2000年《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被稱為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稱為一次性工傷辭退費,二者都是以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本案中王某的傷殘被評定為七級,那么一次性殘疾補償金加上一次性工傷辭退費總共是37個月的市平均工資,以每月平均工資標準約650元計,37個月共計人民幣24050元。難怪勞動仲裁委員會只裁決甲工廠向王某補償兩萬多塊錢。
再來看新的法規。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二○○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新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標準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004年1月14日修訂過后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從2月1日開始實施,這次修訂完全遵循了《工傷保險條例》的原則,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七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七級計發二十五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七級計發六個月。以此為標準,王某應得工傷補償為1400元×(12+25+6)月=60200元。再加上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總補償款要高于以往三倍。這充分說明,我們國家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的步伐,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最后,筆者看到本案折射出了方方面面的一些問題,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王某能夠最終獲得勝訴,跟其律師固然有關系,但王某如果在本地沒有立足之地、在甲工廠沒有肯幫他的朋友,是很難打贏這場官司的。首先,如果不是他在甲工廠的朋友告訴他關于工廠給李某買社會保險的信息,他除了能證明李某是工廠老板的弟弟之外,還能有什么證據證明李某是工廠的職員?如果無法證實李某是甲工廠職員,王某就會輸在起點上。其次,執行局查封甲工廠后,如果不是王某的朋友通風報信,王某怎可能知道甲工廠的人會做出挖墻洞的事來?對于甲工廠來說,是有內奸,但客觀地說,是甲工廠內還有些有良心、有正義感的好人,在本案的背后起了關鍵性的作用!如果我們的政府有關部門也多一些這樣的好人的話,勞動者維權是不是能少一些曲折呢?
甲工廠也可以從中吸取某些教訓。的確,利用法律的漏洞有時可以欺負一些打工仔,漫長的訴訟進程會把那些勢單力薄的勞動者嚇退。但社會終究是在進步,法律正在逐步地完善起來,要想在各方面立于不敗之地,還是不要輕視法律,不要輕視正義吧!
而對于甲工廠的律師來說,要真正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是不是在搞社會關系學的同時,還應該多注意一下法律法規的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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