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多邊貿易與綠色貿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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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發達國家利用綠色貿易采取保護主義措施,對南北貿易關系產生了一系列影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WTO新一輪談判的議程上就此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論,規范綠色貿易的規則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那么,究竟何謂“綠色貿易”?“綠色貿易”對多邊貿易規則會產生何種影響?如何評價綠色貿易對發展中國家的挑戰?本文將試圖圍繞上述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綠色貿易產生的背景及內容
綠色概念是隨著環境問題日漸突出而產生的。上世界60年代,綠色運動在西方興起(注:JohnJ.Audley,GreenPoliticsandGlobalTrade,GeorgetownUniversityPress,1997,P.30.)
,1972年由西方科學家、經濟學家、教育家等知識界人士組成的羅馬俱樂部公布了一份名為《增長的極限》的報告,對人類的困境提出警告:鑒于“世界環境在量方面的限度及超越限度的悲劇”,全球只能有幾十年的增長,為此必須改變人的行為習慣、思維方式甚至社會組織。(注:[美]丹尼斯·米都斯等:《增長的極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47頁。)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概念,主張在不危及后代人滿足環境資源要求的前提下,確保人類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召開“地球峰會”,通過了《二十一世紀議程》,指出可持續發展是協調人與自然的正確方向。由于認識到保護環境是人類一項迫切任務,綠色浪潮漸呈席卷之勢。綠色消費觀念對人類的消費行為產生了重要的導向作用,消費者的綠色內生需求直接影響到廠商對生產技術的革新,有些發達國家的新產品中綠色產品的比例占到一半以上。一些著名經濟學家認為,傳統的經濟統計方式忽略了自然因素和環境因素,不能反映出經濟可持續性,應該設計包含環境影響的指標,如“綠色GDP”等,對國民生產總值進行重新計算,(注:[美]威廉·D.諾德豪斯:“國民經濟統計的新方向”,《新華文摘》2001年第39期。)將經濟的環境成本從經濟的外生變量納入到內生變量。綠色浪潮同時也影響到人類的政治生活,一些國家的環境組織演化為新興政治力量——綠黨,德國綠黨甚至成為執政黨之一。
由于對綠色產品的內生需求和各國環境水平的差異,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大趨勢的催生下,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被提到議事日程。從上世紀60年代起,一些經濟學家開始研究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注:AlanM.Rugman,JohnJ.Kirton,JulieA.Soloway,TradeandEnvironment,EdwardElgar
PublishingLtd,1998,Introduction.)到90年代綠色貿易已成為廣泛討論的議題。綠色貿易與傳統國際貿易只關注市場上發生的費用不同,它將市場外的環境因素考慮在內,擴充了貿易的成本范圍,增加了環境成本和與之相關的社會成本兩大內容。環境成本是指國際貿易對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如能源、生物源性產品的貿易對大氣、生物多樣性等的破壞;社會成本是伴隨環境成本產生并由于包括稅收政策、勞工標準、競爭政策以至人權等社會政策失誤而造成的后果。由于這兩類成本不能有效地內化到產品的價格中去,因而綠色貿易引發的問題實際就是如何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外部性問題。
從國際貿易的實踐分析,上世紀80年代末以來經濟一體化、國際貿易區域化集團化趨勢的深入發展對綠色貿易的盛行起了客觀推動作用。經濟一體化推動了世界貿易額的增長,也加劇了區域之間的貿易競爭,美歐貿易集團在促進其內部自由貿易區建設的同時,采取非關稅壁壘措施,提高區域外競爭對手的市場準入門檻來保護自身利益。據統計,經過GATT烏拉圭回合前七輪談判,成員方非農產品的平均關稅已從40%下降到4.7%,然而,各種非關稅壁壘措施卻從上世紀60年代的800余種猛增到80年代的2500多種,其中尤其以推行“綠色貿易”(GreenTrade)——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保護動植物、生物多樣性——為名設置貿易壁壘措施的現象較為普遍。西方發達國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綠色標志”制度,又稱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制定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只有得到“綠色環境標志”才能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因而綠色標志又有“綠色通行證”之稱。綠色標志產生的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隨后,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出現了諸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歐洲聯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制度”、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等。
從理論上分析,綠色貿易的提出與西方新制度經濟學外部性理論的創立直接相關。1991年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羅納德·科斯提出了外部性與產權理論,解釋了經濟的外部性——第三方承擔成本問題,并因此獲得了當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扑沟睦碚摲治鍪菑沫h境污染問題開始的,認為環境資源的產權不明使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成本得不到內化,解決方法是通過法律手段界定環境的產權,重新分配權利,保障公眾福利,“我們必須考慮各種社會格局的運行成本(不管它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管理機制),以及轉成一種新制度的成本”,(注:羅納德·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124頁。)既要避免無人承擔的污染成本,又不損害凈產值的最大化。科斯理論為環境的經濟分析提供了最具系統性的理論框架,在環境與經濟之間建立起了有機的結合??扑怪蟮膶W者繼承了以界定環境資源產權解決貿易的環境成本的新思路,但由誰界定這一難題引出理論界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從政治學現實主義的理論出發,主張利用經濟實力和市場壓力,迫使別國改變環境政策,達到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的目的;另一種則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認為國際貿易的內生變量之中應該包括環境,經濟一體化會逐漸產生有益于促進環境的國際貿易規則,(注:DelislePasal,GreenTrade,HarvardInternationalReview,Fall2000,Vol.22,Issue3.)形成一系列防止過低或過高環境標準導致不公平競爭的制度安排,目前的貿易體制需要制定和補充有關國際貿易的環境規則和標準等內容,從制度上保證貿易的外部性影響趨向于零。(注:DanielC.Esty,GreeningtheGATT:Trade,Environment,andtheFuture,WashingtonD.C.,
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1994.Chapter4.)
作為國際貿易的全球管理及協調機構,GATT/WTO對環境保護的貿易影響最初持警惕態度。1971年,GATT秘書處一份題為《工業污染控制與國際貿易》的報告從推動貿易自由化的角度提出,環境保護政策將成為國際貿易的障礙,有可能導致新的保護主義形式——綠色保護主義。為考察環境政策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同年11月GATT理事會成立“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工作組”(EMIT),主要工作集中在:環保政策對GATT規則的執行、環境措施(如生態標簽計劃)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多邊貿易規則與國際上達成的200多個多邊環境協定(MEAs)中的貿易條款之間的關系、對貿易產生影響的國家環境規則的透明度等問題。此后二十年間隨著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糾紛數量不斷上升,特別是1991年舉世矚目的墨西哥向GATT訴美國金槍魚案后,GATT/WTO的立場發生了微妙轉變。1994年4月簽署的成立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定,正式將環境保護、稀有資源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列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決定成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力爭達到既保護環境又符合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國家的需要”(注:《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前言,/english/docs-e/legal-e/04-wto.pdf)。2001年底的多哈會議更進一步,決定啟動包括貿易與環境議題的新一輪貿易談判。多哈宣言主張就現存WTO規則與EMIT之間的關系、WTO相關委員會與EMIT秘書處信息交流的程序和觀察員地位的標準、減少和適當消除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等展開談判,指令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對環境措施對市場準入的影響、對出于保護環境而提出的生態標簽要求給予特別的關注。(注:世貿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宣言,/english/thewto-e/minist-e/min01-e/mindecl-e.htm)WTO總部經濟學家認為單純的貿易制裁既無效果又不公平,不能解決任何問題,一定程度上代表了WTO目前對綠色貿易環境問題的立場。(注:AlanM.Rugman,JohnJ.Kirton,JulieA.Soloway,TradeandEnvironment,EdwardElgar
PublishingLtd,1998,Introduction.)WTO態度變化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相關的爭端不斷出現,世貿組織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貿易爭端案件,就是關于采取保護環境的貿易措施是否適用于GATT有關規則,成員方對環境問題難以回避。其次在WTO內部,發達國家在該問題上施加了一定的壓力,它們認為貿易與環境委員會關注面太窄,不能將貿易、發展、環境有機地統一在一個框架里,在所有有關貿易實踐中的環境問題上都沒有提出建議和具體可行措施,歐盟聲稱不會放棄在WTO中建立所謂“綠色之窗”和對WTO規則、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機構進行改革的要求,目的是爭取獲得在WTO中采取特殊貿易措施的權力。再次,非政府組織也發揮了一些作用。1996年有歐洲國家政府支持背景的世界自然保護基金,在其內部建立了貿易、環境、可持續發展工作組;國際自然保護聯盟也成立了以日內瓦為基地的貿易與可持續發展中心,專門從事國際貿易與環境間關系的研究,并試圖影響WTO的談判議程。
二、綠色貿易及對多邊貿易規則的影響
據統計,貿易的環境影響引發的雙邊、多邊貿易糾紛案例已高達數百起,1982-1996年向GATT/WTO申訴的有八起。(注:JohnWhally,ColleenHamilton,TheTradingSystemAftertheUruguayRound,Intitute
forInternationalEconomy,1996,pp.80-81.)目前國際上還缺乏公認、有效的規則用以裁定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WTO沒有專門的與環境有關的貿易協定,相關內容分散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2條、《農業協定》中的環境計劃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8條、《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第1條中。(注:有關條款參見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這些條款主要是強調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的重要性,強調發展與可持續性等原則,缺乏具體的實質性內容和強制性措施或規定,這與綠色貿易的廣泛要求是不相適應的。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發達國家尋求采用國內已形成的一整套環境法規監管國際貿易中環境的跨國界影響,這些措施所產生的“溢出效應”對現行多邊貿易規則構成了挑戰,規則的更新已成一種必然趨勢。
首先,世貿組織一些基本原則受到挑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了一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要求成員方之間不得采取歧視性措施。但在一些具體的案例如美墨金槍魚案、美印蝦產品限制案和美國巴西等國汽油標準案中,美國借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環保規定、運用本國的環境標準限制外國產品進口,均違背了WTO的非歧視性原則,從而與一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相沖突。最典型的是美國巴西1995年的“美國汽油標準”案例。美國的環保法律《清潔空氣法》規定了衡量汽油質量的雙重標準,對國內企業要求達到1990年質量數據基礎上設定的“企業單獨標準”,對國外煉油商,則以減少大氣污染、保護環境為由,要求國外廠商,除了1990年出口到美國的汽油數量的75%以上來自其在國外的煉油廠的國外煉油商外,進入美國市場的汽油各項污染指標須降低到“企業單獨標準”之下,即達到嚴格的“法定標準”。美國的雙重標準作法引起了許多國家的不滿。1995年委內瑞拉、巴西起訴美國的環保法律《清潔空氣法》,認為“75%規則”不是中立標準,與汽油質量無關,卻給予了特定國家的企業以特殊的優惠待遇;同時質量標準剝奪了外國煉油商采取“企業單獨標準”的可能性,使進口汽油受到低于美國國產汽油的待遇,構成“保護本國產品”,違反了GATT第一條和第三條。美國則辯解說,美國保護可用竭資源和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安全符合GATT第20條環保規定。WTO上訴庭裁定美國的基準標準沒有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實際造成對國外產品的歧視,因此不能根據第20條享受例外,要求美國修改國內法律使其符合GATT基本原則,委內瑞拉和巴西獲勝。(注:朱欖葉編著,《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68頁。)目前一些國家及組織正對WTO規則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如何解釋方能避免與WTO基本原則的沖突進行深入研究,這將對解決綠色貿易的爭端起到至關重要的影響。
其次,WTO規則中一些基本概念面臨修正。焦點主要集中在“同類產品”的概念上,WTO規則規定,同類產品主要針對性能而言,僅指相同或類似產品,不允許對不同國家的同類產品采取歧視性的措施。對轉基因產品而言,傳統概念顯然不能適應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轉基因產品與一般意義的產品相比較其用途和成分與類似產品是一致的,從這一點看,它符合同類產品的概念。但轉基因產品在完成自己的生命周期之前不能自行復制和繁衍,這是它與一般產品的根本不同之處,因此從這一特性又可理解為是不同的產品。所以對轉基因產品而言,WTO關于“同類產品”的定義自相矛盾。以推行綠色貿易、保護人類健康為由,對轉基因食品采取生態標簽的措施,讓消費者在標明轉基因與非轉基因產品中做出選擇,這是否構成對同類產品的歧視性對待?這個問題在目前的貿易規則中得不到明確的解釋,因此極易被經歷過食品安全危機的歐洲國家和一些貿易保護主義者利用,對美國等(包括中國)掌握先進生物技術國家的貿易產生影響。WTO同類產品的定義還回避了產品進入市場之前的生產工藝和方法(ProcessandProductionMethod,簡稱PPM)問題,成員方在PPM問題上的分歧,也造成對同類產品的歧見,突出的例子是1991年墨西哥訴美國金槍魚案。美國認為墨西哥捕捉金槍魚的方法危及到與金槍魚共生的海豚生命安全,不符合美國國內法律——《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案》——對產品生產過程及產品標簽的規定,違背了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主張,增加了人類的環境成本,不能被視為同類產品,所以限制墨西哥金槍魚進口。墨西哥認為同類產品比較不能等同于產品生產方法的比較,美國限止進口與國際貿易規則不符。GATT專家組認為,GATT規則并沒有明確表明采取環境控制措施可以超出其司法權領地之外,美國將其境內有關動物及自然資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強加于另一方是不允許的,美國不能因為墨西哥的捕撈方法而限制進口。雖然GATT上訴機構沒有采納專家組意見,但卻以美國沒有同等對待金槍魚出口國家為由裁定美國敗訴。這一條例雖然做出了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裁決,但GATT回避PPM問題,沒有明確國家環境法規與WTO規則各自的使用權限,因此發展中國家擔心發達國家今后仍會以PPM為由,將國內法律凌駕于國際規則之上,并將這個問題帶入WTO新一輪談判中去,使運用國家法律實行貿易制裁合法化。
第三,綠色貿易涉及的兩大全球管理體系——WTO與MEAs之間面臨著進一步協調關系的問題。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未來綠色貿易規則的形成。在目前情況下,WTO規則規定,只有當進口產品影響到進口國的環境時,該國可以采取進口限制。而根據MEAs,只要協約方認為進口產品的生產過程對環境造成危害,就可啟動對該產品的進口限制,如按瀕危物種的等級采取禁止、嚴加限制、控制貿易措施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控制與淘汰氟氯化物產品的《蒙特利爾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議定書》(1987年)、法律上禁止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出口的《關于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處置巴塞爾公約》(1989年)等。1992年的里約熱內盧國際環境峰會宣言還規定,可以采取單邊強制行動處理全球性的環境問題,由此可見由PPM問題引發的WTO規則與MEAs之間的沖突正日趨激烈。這突出表現在1998年印度等國起訴美國對蝦產品的進口限制案中。美國援引本國《瀕危物種案》第609條,禁止所有未使用避免誤傷海龜裝置而捕獲的蝦產品進入本國市場。WTO上訴機構雖借MEAs來界定“可用竭動植物”的保護種類,但并沒有采納公約的制裁措施,而是按貿易歧視判印度等勝訴。(注:楊榮珍著,《WTO爭端解決——案例與評析》,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64頁。)這意味著WTO對MEAs公約的否定。另外,當一個WTO成員方而非多邊環境協定簽約方想出口產品到MEAs成員國時,MEAs和GATT條款可能會在PPM的問題上產生沖突。(注:WilliamA.etc.,USTradePolicy:History,Theory,andtheWTO,Armonk,1999,p.46.)有關國家正在研究WTO及MEAs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并試圖影響未來的多邊貿易談判。
三、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挑戰
近年來的國際貿易實踐證明,環境問題引起的貿易爭端主要發生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且后者處于被動不利地位,這一點已引起我國高度重視。學術界對綠色貿易問題的研究基本上形成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綠色貿易是發達國家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利用人們對環境保護的關注所采取的貿易壁壘措施;另一種認為對環境偏好的內生需求客觀上要求各國重視綠色貿易的合理內容,建立一整套規范國際貿易的環境規則將是未來多邊貿易規則發展的一大趨勢。(注:金祥榮、陸菁:“現行綠色貿易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浙江社會科學》,1999年第1期。)筆者認為有關綠色貿易的理論探討是一個長期且重要的課題,但重要的是必須正視這一問題的現實性并做好迎接挑戰的準備。目前發展中國家面臨的現實性挑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來自發達國家的進口限制壓力將越來越大。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以它們環境規則內化產品的環境成本,必然會引起貿易爭端的增加。以中國為例,由于日本安全檢測指標數目大幅增加,中國對日大米、茶葉以及保鮮蔬菜出口銳減。1997年歐盟以中國海洋環境惡化決定不再進口中國的貝類產品。(注:趙春明主編:《非關稅壁壘的應對及適用》,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95頁。)今年又以中國廉價打火機沒有裝置安全設施、不符合歐盟產品要求為由,決定禁止這種打火機進入歐盟市場。這些都造成了中國對外出口的重大損失。這些案例從一個側面向發展中國家提出了觀念更新的要求,發展中國家必須認識到,綠色貿易提倡內化產品的環境外部性成本,實行貿易的環境保護,具有其合理邏輯,所以應該以更加開放和長遠的眼光,順應綠色浪潮時代的要求。面臨日益增加的貿易爭端,發展中國家需要進一步提高解決此類環境問題的能力,要研究現有案例及時總結經驗,還應看到WTO盡管不是一個單純的環境組織,但是也承擔著環境保護的職責,“未來形成的貿易協定,不涉及到環境問題將不可想象”,(注:AdilNajam,"TradeandEnvironmentAfterSeattle:anegotiationagendaforSouth",
Journalof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Vol.9,No.4.December2000.)必須關注未來WTO規則的發展動向。這其中有必要重視非政府組織的作用,WTO在美國蝦產品限制案中正式把非政府組織提供的材料與報告作為裁決的重要依據,(注:王海峰、顧肖榮、王勉青編著:《WTO法律規則與非關稅壁壘約束機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186頁。)這一動向表明與非政府組織建立廣泛的信息溝通渠道、開展合作與交流十分重要。
其次是綠色貿易客觀上會降低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甚至影響整體經濟的發展。發展中國家主要向OECD國家出口低附加值、高能耗的資源和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價格是競爭力的主要指標。若采取環境標準使產品及生產工藝和生產方法的環境外部性影響完全內部化,會增加產品的成本,影響出口,減少發展中國家從初級產品和原材料出口中所獲得的經濟福利。當初級產品和原材料出口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較大比例時,發展中國家脆弱的經濟有可能遭受打擊。以南非為例,1985-1993年間,經濟一直處于年均1.2%的低速增長,政府提出了一個到2000年經濟增長達到6%的宏觀經濟發展計劃,為此需要吸引大量外資增加固定資產投資,同時為平衡國際收支考慮加大力度推動出口。由于南非大量出口產品屬于能源高度密集型產業,其經濟特性使得它對環境標準的改變極其敏感和脆弱,任何有關針對溫室氣體排放等環境外部性的限制行動都會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由于南非出口產品包含的成分已經受到國際環境標準的注意,南非經濟發展戰略受到環境因素的極大制約。(注:EditedbyDinanaTussie,(2000)TheEnvironmentandInternationalNegotiations:DevelopingCountriesStakes,Macmillan
PressLTD,pp.75-77.)有類似產業結構發展中國家要擺脫這局面,必須開始注重企業與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結合及總體的產品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同時面對企業在技術、資金、管理經驗、勞動力素質、對外營銷方式等諸多方面所面臨的新的挑戰,國家應該采取適當的政策干預,合理充分利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對企業采取環境補貼措施,并在信息、金融及技術上給予必要支持,以創造有利于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微觀經濟環境,減少產品的環境外部性影響,重新塑造比較優勢。
在WTO未來涉及環境的談判中,發展中國家將面臨發達國家更大的壓力,如何在大趨勢下維護自身利益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從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歷史看,北強南弱的格局決定了發展中國家對國際貿易談判機制的影響是微弱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要求WTO議程應將金融服務、投資及知識產權等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問題納入議程,到烏拉圭回合結束,這些問題都已經解決并成為規范國際金融與投資的主導規則。如前文所述,在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中,發展中國家正面臨著發達國家和一些非政府組織的巨大壓力,以不加入協定來影響談判結果,收效幾乎是微乎其微。這種態勢要求發展中國家之間應該加緊各個層面的磋商,在WTO不同層次的討論階段前,做好周密的技術準備,在討論中提出自己的見解,參與規則的制定;宜提出分階段的漸進談判主張,并從最低層次(由WTO工作小組調查和評估成員國提出的新議題,這一階段對議題是否最終納入談判至關重要。)開始積極參與,這一做法既能使南北雙方執行WTO現行協定,又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各自的資源,在雙方能取得共識的領域取得突破;注重對WTO和MEAs條款的研究,尤其是多邊環境協定如何與WTO規則融合的發展趨勢應該受到重視。談判中實現雙贏戰略是當前國際談判的重要出發點,環境已經不是作為人類活動的對立面而存在,其重要意義已超出任何經濟、意識形態的約束,其影響已跨越國界與地域的限制,因此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必須以合作的姿態來對待這一關系未來發展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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