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商事慣例貿易作用
時間:2022-03-27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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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形成與發展,國際商事慣例不斷增多,其實踐運用也越來越廣泛。國際商事慣例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自發形成的,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或某類貿易中所經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產生相應的義務感與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規范。國際商事慣例則具有廣泛性、概括性、現實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在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中,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使命。
關鍵詞:國際商事慣例內涵性質作用
國際商事慣例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國際商事慣例是無數商品生產者在商品經濟交易活動中共同總結、提煉出來的,使各種經濟行為從無序轉向有序的,且至今仍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一系列規范。國際商事慣例則具有廣泛性、概括性、現實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在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使命,在國際貿易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筆者就國際商事慣例的內涵、作用談點淺見。
一、國際商事慣例的內涵
自20世紀以來,隨著國際經濟貿易往來的急劇增長和各國經貿關系的日趨融合,傳統的沖突規則確定商事交易的行為準則,已顯得不能滿足國際經貿發展的需要。在這一背景下,國際商事慣例逐漸受到了人們的重視。一般而言,國際商事慣例更符合特殊國際商業實踐,可以有針對性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更能滿足國際經貿關系當事人對法律安全的要求。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雖已表現出“遵循國際慣例”之態度,但理論界對國際慣例的研究卻相對不足。國內相關著作大多停留在對具體慣例的描述上,學者們對《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中“國際慣例”的含義、性質、適用條件等問題的認識也存在較大的分歧。
國際商事慣例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自發形成的,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或某類貿易中所經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產生相應的義務感與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規范。如國際商會制定的INCOTERMS、UCP、聯合國貿法會所制定的示范法就屬于此類。一般而言,其具有以下特點:
1.長期反復的實踐而形成。早在11世紀,地中海沿岸各國的商人團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即開始自行制訂一些規約,即所謂商人法,這種商人法就是商人們長期從事商業活動的習慣做法。這種習慣做法一開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區和行醫業。
2.國際商事慣例的內容的確定性及它的國際性。任何一種國際商事慣例,都不是國際外交會議上通過的國際貿易法律規定,而是由地區、行業乃至國際社會組織或商業團體對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加以整理而形成的,他們把一些習慣做法歸納成條文,并對有關的名詞、術語給予明確的定義與解釋,從而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可。而其國際性則主要體現為它通用。它是國際商業社會在與國家無原則性利害關系的任意法規范的領域中,自發地發展起來的一種調整國際商事貿易關系的行為規范,它對于整個國際商業而言,有著雖不完全卻很特殊的法律拘束力。
3.任意性而非強制性的規則。盡管國際商事慣例被許多國家和地區認可,具有普遍適用性,但不同于國際條約之于締約國及其國民,也不同于國內法中的某些強制性規定,它對有關國家和國民不具有當然的法律約束力。通常,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某些慣例時,當事人才受該慣例的約束,該慣例才對該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4.國際商事仲裁被廣泛采用。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各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國際商事仲裁日益成為在跨國交易中被普遍使用的、主要的爭議解決手段。國際商事仲裁之所以受到各國投資者和貿易商的青睞,是由于它在解決國際商事交易爭議時具有比訴訟手段更優越的機制:它賦予當事人以更大的爭議解決自治權;它建造了跨越各國之間法律淵源和司法屏障的橋梁;它提供了更公平和更有效率的裁決和執行程序。這一切,都是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體系運行的結果;而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體系的基礎,就是仲裁協議制度。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制度的全部內容,都是圍繞著以各種法律觀點和原則對當事人仲裁自治權的賦予和限制、實現范圍和允許程度、保障措施和規范政策而展開;而其現展趨勢,是進一步擴大當事人的仲裁自治權,并以更加靈活的措施,對其進行規范和保障。
二、國際商事慣例的性質
國際商事慣例的形成與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世界經濟國際法的產物,并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而發展。特別是20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形成與發展,國際商事慣例不斷增多,其實踐運用也越來越廣泛。關于國際商事慣例性的性質,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本文主要從國際商事慣例的效力來說明其性質。
國際貿易慣例的價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對貿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界定,當事人一旦選擇,便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人們通常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當事人的同意?!叭绻斒氯嗽诤贤幸衙魇九懦硲T例的適用,則不論該慣例如何廣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當事人?!敝T多富有影響的國際貿易匯編,也有肯定這種觀點的傾向,如《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OTERMS200約束?!碑斒氯说倪x擇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條件。這種選擇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是,國際商事慣例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前提下,其不具有直接自動適用的效力。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200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1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并且,國際商會作為具有“權威性”的國際貿易慣例編纂機構,也曾特別警告說它所制定的這些慣例僅僅是私人機構制定的,只有在當事人直接或間接采用時,才對他們有拘束力,不可輕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可見,國際商事慣例只有在合同的當事人選擇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當然具有自動適用的法律效力??梢?,國際商事慣例與國際條約、國內法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因此,國際商事慣例僅僅是一種示范法而已。
三、國際商事慣例的作用
1.指導作用。國際商事慣例為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在進行國際貿易活動中提供了一個可供選擇的統一的行為標準。以國際貨物買賣為例,當賣方報出某種貨物的FOB價格時,總是要求買方安排運輸和保險。如果買方要求賣方負責租船和投保那么賣方就會將保險費和運費的價格列入其報價,即CIF價。這些不同的報價方式反映了買賣雙方承擔不同義務的一般做法,經過無數次的重復適用,久而久之,當賣方或買方按FOB或CIF報價出售或購買某貨物時,由誰在此買賣中承擔安排運輸、保險等義務,就不言自明了。凡從事與此行業慣例有關的業務人員都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他們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并對此不會再產生什么誤解。這樣,這種在國際貿易中為大家所遵守的類似于行業行為規則的慣例就對國際貿易業務的進行和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使得國際貿易當事方有章可循。
2.協調、解決糾紛。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國內法總是傾向于保護本國利益,所以國際貿易當事方一般都不愿意適用對方的國內法律,這就使得國際貿易往來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出現了分歧和障礙,不利于國際貿易的進行和發展。正是為了避免由于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給國際商事交往帶來的不便,各國在制定本國旨在解決不同國家的法律沖突的規范時,也開始尋求共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沖突的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即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規范。但是這些規范都是一定領域或一定區域內的規范,作用的范圍非常有限。而國際商事慣例是超越于國家之外的一種行為規則,從其歷史發展軌跡來看,其正是商人們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為了避免各國法律規定的分歧而采用并不斷積累起來的。國際貿易各方都樂意采用,說明其比較公平、合理。所以在國際交往中,適用國際商事慣例可以協調各種矛盾,避免貿易糾紛,有利于促進國際貿易活動的順利開展。
3.簡化交易成本。國際貿易中,買賣的標的物也經常需要由一國經過長途運輸運抵另一國。在這種情況下,一宗國際貨物交易將涉及到諸多的問題,例如運費保費、風險轉移、交貨時間地點,進出口報關結關以及許可證的辦理等等。這些問題都非常復雜和繁瑣,并且需要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之前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不選用國際貿易慣例,整個談判過程勢必艱苦而漫長。而適用國際商事慣例就可以簡化談判程序和內容,例如,貿易術語的選用使得交貨地點、風險費用負擔等都非常清楚,將本可能長篇的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非常方便的用一個極為簡短的術語如CIF、FOB等來替代,這將節約當事方寶貴的時間和精力。
總之,國際商事慣例的合理運用對于國際貿易的順利、健康、平穩的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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