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探討法律主體行政相對人理論論文

時間:2022-05-02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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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探討法律主體行政相對人理論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行政相對人的定義;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共有的特征;行政相對人自有的特征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方、行政法律關系范圍內,觀察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共有的一些特征、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認識活動中有“為我”傾向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自律與他律的統一、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為我”趨勢和自為性等主體性特征,并不是說主體是不受限制的、行政相對人的主導性、行政相對人的弱勢性、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指由行政法所規定或確認、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上的特征、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形式靈活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文章闡述了行政相對人的含義,并論述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特征。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行政法律關系;共有特征

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對其進行全面而系統的研究,對于完善行政法基本理論框架,更進一步指導行政法制實踐具有重大意義。首先,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完善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有重要意義;其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發展完善依法行政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再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十分有益于我國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對行政權實施監督以及擴大行政相對人民主參政的法律實踐。

一、行政相對人的定義

“相對人(或稱行政管理相對人)是目前行政法學中使用較頻繁的稱謂,也有學者稱之為‘行政相對方’。”[1]它原是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個行政法學概念,2004年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為一個法律性文件則已明確使用了“行政管理相對人”[2]一詞。由此,它現在已成為了一個法律術語。

人們對行政相對人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兩種角度:(1)從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對象角度理解行政相對人。(2)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對人。即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中,行政主體是一方,與其互有權利義務關系的對應一方就是行政相對人。

二、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共有的特征

為了準確把握行政相對人特征,首先在行政法律關系范圍內,觀察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共有的一些特征。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雙方,除具有受行政法調整、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享有行政法上權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等共同特征外,還具有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自為性、自律與他律性一系列共有的特征。

(一)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內在自由是指主體的意志自由,即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和認識狀態,是一種理性自由和精神活動。

(二)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性地位不僅表現在行政法律主體意志活動中按照“自我”的價值取向認識和把握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而且還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力性實踐活動中按照“為我”的目的建構、控制乃至改造行政法律關系客體。

(三)自為性

在實踐——認識活動中有“為我”傾向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同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相互作用時必然表現出自為性。

(四)自律與他律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為我”趨勢和自為性等主體性特征,并不是說主體是不受限制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受的制約來自兩個方面:自律與他律。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自律,即主體的自我制約。在每一行政法律規范中,都暗含著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命令”著行政法律關系在行使權利時,不應超過邊界條件。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利性實踐活動中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要受其已形成的價值觀念的約束,這些價值觀念是其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時的判斷基礎。

三、行政相對人自有的特征

(一)結構上的特征

根據權力主體的歸屬和實際運轉,可以把權力主體分解為歸屬主體和行使主體。歸屬主體就是權力歸誰所有,哪一個主體是權力的所有者。行使主體就是權力由誰來行使,哪一個主體是權力的行使者。

1.行政相對人的主導性。行使主體是不能離開歸屬主體而獨立存在的,如果說兩者呈主屬關系的話,歸屬主體是主,而行使主體為從。

2.行政相對人在意志上的主導性。行政權主體分解為歸屬主體和行使主體必然使行政權在運行過程中形成兩個主體意志:歸屬主體意志和行使主體意志。行使主體意志從屬于歸屬主體的意志是保持行政權統一性的前提條件。

3.行政相對人的零散性與分散性。從兩個主體的客觀表現看,歸屬主體雖然從絕對數和相對數看其量都大于行使主體,但其呈現出較大的零散性、分散性,其結構尤其松散。行使主體則不然,其量的大小雖不能與歸屬主體相提并論,但其有著無可比擬的集中性、結構嚴謹性和較大的聚合力。

4.行政相對人的弱勢性。權力是一種力量,它可以決定并改變有關參與者的物質關系、精神關系乃至于意識關系。行政權在整個權力系統中則是最為敏感的權力形態,它涉及了具有相當寬度和廣度的社會生活領域,幾乎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影響作用。

(二)權利上的特征

權利即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指由行政法所規定或確認的,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由行政相對人享有并與行政主體的義務相對應的各種權利。一般認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包括參政權利、受平等對待的權利、受益權利、自由權利、程序權利。[3]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行政法所設定或確認的權利。(2)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在行政活動過程中予以行使的權利。(3)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與行政主體的義務相對應的權利。權利與義務具有對應性,一定的權利需要一定的義務來使其得以滿足。在行政法律關系的結構中,行政相對人權利已經被特定化了,它只能是對應行政主體義務的一種特定權利,它既不對應行政主體作為機關法人時的義務,也不對應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4)行政相對人權利可以由行政相對人自由放棄。(5)行政相對人權利不具有個人獨有性。行政相對人權利是每個具體的相對人共同地、平等地能對行政主體具有的權利,即使他們屬于廣泛相對人中某一類特別的群體,這個群體中的個人也是與他人一樣共同、平等地對行政主體具有某種權利,因為大家面對的是一個共同的行政主體。

(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上的特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等于行政相對人,他們要成為行政相對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這種資格就是行政法予以規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是所行政法賦予公民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和承擔行政法上的義務的資格。(2)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行為能力。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行政法上的權利、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第一種是以行政主體作為義務主體,行政相對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法律關系。在這種形態中,行政主體履行的義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所有的公民應當履行的,如保護所有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第二種是以行政相對人作為義務主體,行政主體作為權力主體的法律關系。

(四)行為上的特征

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可以界定為:在國家行政行政活動過程中,由與行政主體對應的公民等一方所作出的、能產生行政法效果的各種行為之總稱。[4]行政相對人行為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相比較,有如下特征:(1)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形式靈活。(2)行政相對人行為目的的多重性。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目的沒有行政主體的行為目的單一,行政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預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不能有屬于自己或他人的特殊目的,也不能具有非目的性,否則將構成濫用職權。(3)行政相對人行為對行政主體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這是和行政行為相比所具有的一個重要特點。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具有國家強制性,許多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個體行為,不具有對行政主體或他方的直接強制執行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如要強制執行,則必須借助一定的國家權力,如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權以及行政機關上級機關的監督權。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力。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行為由法律確認,即具有法律保障,具有法定的約束力。

參考文獻

[1]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2]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人民日報,2004-04-20.

[3]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張正釗,韓大元主編.比較行政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