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匯兌系統監督管理研究論文

時間:2022-04-09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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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匯兌系統監督管理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洗錢是影響當前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健康穩定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替代匯兌系統(ARS)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洗黑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核心途徑之一。隨著國際反洗錢的規定和管理標準不斷提高,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紛紛將反洗錢歸為操作風險的重要一環,金融企業也力求完善管理制度,并系統化管理有關風險。本文以香港ARS為例,闡述對ARS經營管理的注冊登記和監管對反洗錢的重要性。

關鍵詞:金融監管替代匯兌系統地下錢莊反洗錢

黑錢的流動給一個國家金融系統帶來巨大的潛在不穩定性,它受到各國司法監管部門的密切關注。像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等國際反洗錢組織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已開始認識到這個問題,美國“9•11”事件更把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在了這些通過全球金融系統洗錢的非法活動上,替代匯兌系統(ARS)已經成為公認的洗黑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核心途徑之一。

ARS是由不同地方的金融子系統演變而來的,比如印度的“哈瓦拉”和中國早期的“飛錢”等。普遍認為,大多數流經ARS的資金都來源于與商業相關的活動,其中大部分的產生是因為一些國家對外匯或進出口貿易的嚴格管制引起的。因為ARS服務時間長,成本低且高度匿名性,所以,該系統很容易被洗錢者和犯罪分子利用。

替代匯兌系統概述

(一)替代匯兌系統工作原理

全球ARS網絡之間通過不同經營者連接起來。通常一家經營者在不同國家擁有不止一家相應的ARS機構,他們之間常常關系緊密,并且相互信任。當接受一筆業務時,根本不需要馬上劃撥資金,而只需要發送一份傳真即可(見圖1)。月末時,如果雙方互相抵消以后還有余額,這時再進行劃撥資金、軋平頭寸。

有時,需要辦理匯款業務的也有合法生意人。由于政治原因,大陸和中國臺灣之間沒有直接的銀行業務往來,而公司之間卻不能向ARS一樣到月末時才進行匯總核算。因此,如果一家中國香港公司“HK”要向中國臺灣的“GA”公司購買貨物,而這家“GA”公司與中國臺灣的ARS“HA”有業務往來,那么“GA”可能會要求“HK”公司把貨款直接支付給大陸的ARS“HB”。為了支付貨款,“HK”公司同樣需要通過中國香港的ARS向內地匯款。因為中國香港和內地之間可以通過邊境直接把資金攜帶過去,所以買賣雙方在賬面上都沒有交易,即使審計也查不出來。

(二)ARS的特點

替代匯兌系統在各個地方的飛速發展,大家公認的原因是由于移民引起的。替代匯兌系統為一些移民提供大部分金融服務。移民的合法地位更是決定匯兌方式的關鍵因素之一。在許多國家,移民通常無法獲得與擁有土地或者擁有獲得信用、貸款或匯款的同等渠道。

與傳統銀行相比,ARS更加安全和便宜,它有時被當作規避嚴格外匯政策的方式之一。在危地馬拉(拉丁美洲),處于社會最底層的貧窮家庭的總收入中50%-60%都是通過匯款形式獲得的。在喀拉拉邦(印度西南部)的海灣太太(在海灣國家工作的男人留下的女人)、在日本的菲律賓藝人、在香港的印度尼西亞人雇員都通過匯款的方式提高了他們家庭生活檔次。ARS還為客戶提供匿名賬戶,這也是使用替代匯兌系統的人的動機之一,既包括合法商業活動,也包括犯罪活動,這使得執法部門偵察洗錢活動變得更加復雜。

(三)ARS在香港的發展狀況

香港ARS的發展與移民也有或多或少的聯系。上個世紀50年代,許多人從中國大陸遷移到香港,這些人對西方銀行系統不信任,他們相信票號和錢莊,票號和錢莊在中國已經存在了好幾個世紀,是一個類似“哈瓦拉”的系統。票號和錢莊提供匯款、存款和信用貸款等服務,從而形成了現在地下錢莊的雛形。其中部分錢莊后來成功合并為現代銀行系統,例如香港永隆銀行的前身就是一家票號,而現在它已經是香港一家中等規模的銀行。

后來,許多從世界各地到香港經商的人帶來了很多種替代匯兌模式。開始的時候,ARS僅僅是為一小部分人提供匯款和小額存貸款服務。但是,ARS的方便快捷很快受到了犯罪分子的青睞。

在香港,ARS涉及范圍非常廣,從公開設立匯兌中介公司到在家中工作僅僅擁有一臺傳真機和銀行支票的家庭主婦,許多經營者把提供匯兌服務作為他們主業之外的兼職,也有的只是為了留住他們的客戶,比如航運、珠寶押運等等。因為交易中某些交割方式的需要,比如以出口貨物方式的結算差額,有些公司以貿易公司、旅游甚至投資公司的名義暗中為匯兌交易提供便利,通過這種方式轉移的資金數量是最難估計的。

(四)ARS對全球金融和商業環境的影響

首先,金融管制松懈和貨幣流通限制較少的國家往往會吸引非法資金的聚集,這些經濟區域的生產力和增長率通常都很低。理論上來說,投資的流向應該是經濟高增長的地區,但是,“秘密貨幣”卻反常的流向低收益率的地區。結果就是,它扭曲了國家資源的配置和全球資金的流向,世界經濟增長也會受到負面影響。

其次,從國家角度來看,通常情況下資本應該投資到合法的商業中,這樣才能促進GDP的增長。當資金被轉移到國外參與金融恐怖主義活動、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動時,國家經濟增長速度將降低。同樣,當很多本國資金通過ARS轉移至國外時,政府卻一無所知,從而也沒法及時調整貨幣政策以調控利率和國際收支平衡;實際利用外資和國際收支平衡可能被打破,最終導致國家貨幣政策失靈。

第三,非法資金的輸入也會帶來非法的活動,比如行賄受賄、走私和洗錢。犯罪分子通常會向政府官員(比如海關和稅務官員)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比如銀行經理)行賄以尋求洗錢的方便。照此下去,隨著越來越多的人牽涉進去,當這些犯罪行為足以影響政府官員決策、影響他們制定金融政策時,政府部門的可信度和安全性將遭到懷疑。

ARS監督博弈模型分析

香港管理ARS的法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于2000年6月頒布,自此香港共有1167家ARS申請登記注冊,到2005年底,總共有1009家登記在冊。在這期間,有158家取消了申請或者與監管當局失去了聯系。這些沒有登記注冊的ARS不僅逃避金融當局監管,還經常違反金融管理當局有關外匯管理規定,進行一些非法的金融匯兌活動。本文采用博弈論監管博弈模型對ARS的監督和管理進行分析。

(一)模型前提假設

ARS執法管理部門有兩個純戰略:監督、不監督;ARS經營者也有兩個純戰略:登記和不登記(見表1)。在這個支付矩陣中,本文假定:執法部門的支付取決于自己的戰略和ARS經營者的戰略,ARS經營者的支付也一樣;只要執法部門實施有效監督,就一定能夠發現ARS經營者的不正當經營活動,且將對其加以處罰P;ARS選擇登記或者不登記不僅是出于考慮遵循監管付出的成本,還包括不登記就可以進行一些不正當經營,獲取收益I,而在登記情況下必須恪守法規,不能獲得這部分不正當收入。

(二)模型分析

在表1中,I表示ARS違法經營獲得的不正當收益,D為ARS經營者遵循監管必須付出的登記成本,C表示執法部門監管成本,執法部門發現不正當經營罰款P。

現在我們來考察這個博弈是否存在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用P1表示執法部門監督的概率,用P2表示ARS經營者不登記的概率,則執法部門以1-P1概率不監督,ARS經營者以1-P2的概率選擇登記,即執法部門選擇混合戰略為(P1,1-P1),ARS經營者選擇混合戰略為(P2,1-P2)。

給定ARS經營者選擇混合戰略(P2,1-P2),執法部門選擇純戰略監督(P1=1)的期望收益為:P2(P-C)+(1-P2)(-C);執法部門選擇純戰略不監督(P1=0)的期望收益為0。如果一個混合戰略(P1≠0,1)是執法部門的最優選擇,那一定意味著執法部門選擇監督與不監督之間是無差異的,即P2(P-C)+(1-P2)(-C)=0。

由此得到。同樣可以找出ARS經營者的均衡混合戰略,需要求解執法部門的最優化問題。

給定執法部門選擇混合戰略(P1,1-P1),ARS經營者選擇純戰略不登記(P2=1)的期望收益為:(1-P1)I+P1(I-P);ARS經營者選擇純戰略登記(P2=0)的期望收益為:-D;同理可得,(1-P1)I+P1(I-P)=-D

由此得到。

因此,混合戰略納什均衡是:,。也就是說執法部門將以的概率實施監管,ARS經營者將以的概率選擇不登記。

這一均衡的另一解釋是:如果ARS經營者選擇不登記的概率大于,執法部門的最優選擇是監管;反之則不監管。如果執法部門實施監管的概率大于,ARS經營者的最優選擇為登記;反之,則是不登記。由此得出執法部門實施有效監督的概率應為:。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監管部門決定是否進行監督的因素有:ARS經營者不正當收益越多,監管部門監督的可能性就越大;被監督的ARS經營者的登記成本越高,監管部門監督的可能性就越大;懲罰力度越大,監管部門越不需要對ARS經營者進行監督。ARS經營者決定是否登記的因素有:監督成本越高,ARS經營者愈加抱有僥幸心理而不去登記;懲罰力度增加,經營者就更傾向于選擇登記。

結論

綜上所述,香港只是要求ARS經營者必須到政府監管部門登記注冊,而沒有對其匯兌業務進行限制。由于ARS業務對所有希望加入這個行業的個人和公司都是開放的,如果強行限制所有的匯兌服務和貨幣兌換,只允許銀行來辦理這些業務,這些嚴厲措施的執法成本很高,而且也不利于香港自由經濟貿易區的建設。比較實際的方法是取消政府負責對匯兌中介的登記,把負責監管的主體往下釋放,法律監管部門只需要負責好宣傳教育和偵察監控就行了。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國際組織和政府部門查明過ARS的具體規模、ARS在匯兌行業的市場份額和ARS在多大程度上參與了恐怖主義金融及洗錢活動,其中的原因是還有一些ARS經營者還沒有登記注冊和接受管理。即使有了管理系統,該系統也不能確保他們就嚴格遵守法律和管理。為了彌補管理系統的這些缺陷,應該加強合法的自律組織建設,使ARS交易詳情和方式透明化,這樣可以使執法部門偵察非法資金更加容易,政府部門也更容易制定管理次級金融系統的政策,使ARS對社會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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