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基本權利法律保護論文
時間:2022-08-12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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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對高校教師基本權利的概念、內函做了一般性的理論闡釋,指出教師在培養人才的基礎性作用是全社會公認的,教師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予以保護。
關鍵詞:教師權利、法律保護、法律救濟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必須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這要作為黨和國家的一項方針在全社會認真貫徹”。作為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教師,是履行向受教育者傳遞文化科學知識和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培養社會需要的有用人才的專業人員。應該指出,教師在科教興國、培養人才的基礎性作用是不可質疑的,是全社會公認的,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尊師重教”的口號我們已經喊了十幾年了,然而忽視和輕視教師的地位,侵犯教師權益的現象仍屢屢發生。
“尊師重教”的社會風氣,維護教師的權益,這是廣大教師都極為關心的問題。本文對教師權益中法律保護和救濟進行探討,目的在于希望這些問題能得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管理層以及廣大教師的重視,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得以解決。
一、教師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是教師在履行教師職務過程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據自己的意愿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可能性。這些權利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主體,有權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具體地說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書育人是一名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和職責,教師向受教育者提供的產品是教學服務,這種產品的主要特點是無形性性、教與學的不可分離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學活動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培養目標與課程設置、教材教法與專業創新、政治思想與道德教育、考試評價與能力培養、校園文化與課外活動等。
教師的教學活動是一項教與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為學而存在,學又要靠教來引導,兩者是相互作用的統一整體。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學生、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師,教師不僅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而且是傳授知識的重要主體。因此,只有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學校的教學活動才能得以正常進行。
(二)從事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的權利
十六大報告中指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師德和業務水平”。這是黨對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的戰略性指導意見。教師業務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識、能力和素質的提升。特別是教師的知識,它是單一的、不變的,需要不斷地加以保養和更新。例如從事國際貿易法律教學的教師,不僅要注意傳統的貨物貿易及其法律的變革,還必須認真地去學研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技術貿易的法律框架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學校必須保障教師在教書的同時,積極地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尤其是應加大對高校科研工作的資金支持,鼓勵教師參加各類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學習活動是在教師指導下進行的,教師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地培養受教育者的活動,受教育者的學習活動必須根據培養目標的要求,在教師指導下進行,按照一定教學計劃的具體要求進行。通過教師對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指導,可以使學生的學習避免反復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更有效的學習成果。另外,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還有權對學生的品行和學習做出評價。當然,教師在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時,必須做到客觀、公正,不能主觀、片面,更不能出現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學生以及家長應充分尊重教師,保障教師在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方面的權利得以全面執行。
(四)按時獲取報酬的權利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的著名需要層次理論,已為當今社會各界所接受。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的需求有五大層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歸屬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馬斯洛認為,生理需求在未被滿足前,沒有任何其他的需要會被當作是激勵的基礎,因為個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慮。
目前,有些學校拖欠教師工資相為嚴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時間長。據河南省的一份調查,全省拖欠教師工資超過2億元,個別地方拖欠均超過十個月以上。這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教師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極大地傷害了教師的情感,更重要的是嚴重地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想象,如果教師最基本的生存權都得不到保證,又怎樣能保障其從事教學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工作,又怎樣能要求他們培養出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五)對學校教學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學校中,從事教學的主體是教師,教育教學的任務是靠教師完成的;學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門人員是為教學服務的,與其說他們是管理者,不如說是服務者。一些學校的行政部門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僅對教師的正確意見和建設不予采納,而且還破壞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積極性。應該指出:學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對學校的運行狀況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擁有管理學校的專門知識。而教師是工作在教學第一線的專業人員,有些教師還是某一領域的專家。他們對學校狀況比較了解,又有管理學校的動力。如果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學和教學管理決策中不予考慮,則學校管理層的決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完備,甚至是錯誤的。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實現的,《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教職工代表大會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學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在現階段,教職工代表大會只設立于公辦高校中,民辦高校是否設立教工代表大會法律上設有明確規定。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公辦學校的教師有權通過教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那么民辦學校的教師也應當有這個權利。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靠單個人的行為是不行的,只有組成一定的機構參與管理才能達到目的。因此,筆者建議,對民辦學校中的教職工機構缺位的規定,法律應當有所作用。
(六)參加進修和培訓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養”的權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報告中指出:“我們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勞永逸地獲取知識了,而需要終生學習如何去建立一個不斷演進的知識體系——學會生存”①。作為一名教書育人的教師,要想生存,就得不斷地學習,終身學習。終生學習已成為21世紀知識經濟、知識社會發展和人的發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師這一特殊的主體,只有不斷地提高素質,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只有不斷學習,更新知識,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積極地為教師提供進修或培訓的機會,并在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這不僅是學校發展的需要,而且是辦學者的法定義務。
①《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學出版社
二、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與救濟
教師所享有的合法的權益,是由國家的強制力量保證其實現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加強保護教師的立法,使我國的教育法律日趨完備,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同時,加強社會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每一個教師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以便正確地行使教師的權利,自覺地履行教師的義務,這也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應該指出,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是各個執法部門的一項共同任務。一項權益的法律保護,包括法律的事前規則和法律的事后救濟。法律的事前規則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是與非,從而影響全社會對自己行為人的價值判斷;法律事后救濟的功能是為權利受到損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補償,使受損害權利得到恢復和補救。當然,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對教師保護的事前規則。
在實踐中,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主要指當教師的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的事后救濟,即法律對其權益予以恢復和補救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師權益的民法保護
教師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我國民法保護的重點內容。在民法學上,財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兩大類。自物權是所有權,是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設定某項權利的物權。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按照權利的性質不同,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前者主要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所必需具備的人身權利。如教師的健康、名譽、姓名等;后者是指為法律保護的基于民事主體某種行為、關系所產生的與其身份有關的人身權利。如教師被授予“全國模范教師”光榮稱號,就是一種與身份權有關的榮譽權。
當教師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視不同情況,提起下列三種訴訟:
1.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教師對于有爭議的民事權利,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確認其歸屬、性質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訴訟。例如,教師獲得的“全國優秀教師”稱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剝奪。如果學校剝奪了教師已獲得的“榮譽稱號”,教師有權請求法院就學校的行為是否有效加以確認,從而保護教師的合法榮譽權;
2.給付之訴。給付之訴是教師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某種民事給付義務,以便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訴訟。例如,要求義務主體給付拖欠的工資等;
3.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教師請求法院依照審判程序改變現有的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形成某種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消滅現有的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訴訟。例如,教師在與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時,有權要求承認其作者身份的權利。
(二)教師權益的刑法保護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通過刑事法律的救濟,可以修復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從而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刑法與民法相比,具有對受害者的補償不具有直接性的特點。但是刑法的適用,能使社會正義得以實現,從而達到凈化社會環境的目的。
我國《教師法》專門規定了兩種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歐打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二,國家工作人員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教師權益的行政法保護
行政法律救濟主要是通過相關的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了解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權利和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陳述、辯解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教師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濟程序主要體現在教師的申訴制度上。應該指出,《教師法》中的申訴制度與一般意義上的申訴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訴:
1.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從事教學活動中的一切權利,如: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指導學生與評定學生,獲取報酬與民主管理等。
2.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以上兩種申訴的30日內,做出處理。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教師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教師的權益急需依法予以規制和保護,這是關系到我國教育事業盛衰成敗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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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articlemakesageneraltheoreticalinterpretationoftheconceptandintensionontherightforteachersatcollegesanduniversities,Pointingoutthatitiswellknownfacttothesocietythatteachersbuildthebasicfunctionontrainingmenforprofession.Sotherightsforteachersshallbeprotectedbylaws.
Keywords:rightsforteacher;legalprotection;legal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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