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構建諧社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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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構建諧社會論文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總攬全局、審時度勢,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所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層,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基層,直接面對廣大群眾的也主要是基層人民法院。同志多次告誡全黨,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深入探究基層人民法院在新時期構建和諧社會中面臨的困難與挑戰,剖析其成因,尋找解決辦法,顯得十分必要。

2005年3月,我們采取走訪基層法院領導、中層干部、一線審判人員、召開座談會、查閱統計報表、閱卷調查等方式,對基層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探討了相關的對策。江蘇省海安縣法院是多年的全省“人民滿意法院”,該院的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執行、紀檢監察、調研、武器裝備安全管理、訴訟調解、審判監督等工作均被評為全省法院先進,他們的很多成功經驗和做法很值得借鑒。因此,本人借助該院的情況,分析探討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建議

一、基層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做法和已取得的經驗。

近幾年來,各地基層法院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這些做法和經驗主要有:

一是積極探索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的新路子。案件質量始終是審判工作的生命線。很難想象,案件質量不高、效率偏低的審判工作,能獲得人民群眾的滿意。有些案件的當事人之所以出現過激行為,與法院審、執質量不高存在很大的關系。2003年11月以來,江蘇省各級法院嚴格依照省高院制定的審判質量效率統一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對照11項基礎指標和14項分析指標對法官審判質效進行量化考核,作為評先評優、立功授獎、經濟獎懲的重要依據。海安法院在此基礎上還自加壓力,積極通過“個十百千萬”工程推進案件質效管理。即設立一個審“誤”公開專欄。每月底在院內部網站上公布各業務庭、法庭當月被發回重審、改判案件的數量、類型、承辦人,以及一、二審判決內容及發回重審、改判理由。開十個觀摩庭。選擇十個有代表性、有一定難度或新類型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由院長、庭長、審判長開示范庭,組織審判人員旁聽。聽百案當事人意見。從已經審結的案件中,隨機抽取100個案件,采取請進來、走上門或信函等方式,分類征求雙方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的意見,尤其是聽取對裁判的公正性的評判意見。評千份裁判文書。從每年審結的案件中抽取1000份裁判文書,由本院的高級法官組成評閱小組,對裁判文書的格式、文字等方面的質量情況進行閱評,展優揭短。查萬件案件。對每年辦結的所有案件,進行逐案評查并逐案逐項打分。同時,該院制定《星級法官評選辦法》以及補充規定,對全院在審、執一線上的法官從辦案質量、數量、審(執)天數、調解率、上訴率等指標量化考核評定。評出星級法官32人82次。這些措施實施以來,海安法院的辦案質量明顯上升,在南通中院公布的2004年1至12月全市基層法院審判質量效率11項基礎指標中,該院結收案比、民事案件調解率、執行標的金額到位率等8項指標位列全市第一,綜合排名全市第一。

二是總結推廣訴訟調解方法。調解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各地基層法院根據最高院“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認真總結各地訴訟調解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不斷提升訴訟調解水平。在媒體上比較有名的有“四心”調解法、模糊調解法等。海安法院則對調解方法進行了系統總結,經過反復研討,推出富有特色的“調解十法”,即類案集中調解法、現場“清障”調解法、輿論引導調解法、“冷卻”擇機調解法、親情感化調解法、整體聯動調解法、保全促進調解法、求同存異調解法、案例提示調解法、附加條件調解法,并在全院推廣。2004年2月24日,《人民法院報》在頭版顯著位置,以《海安法院用“調解十法”營造和諧環境》為題進行了報道,產生了廣泛影響。4月29日,《人民法院報》又用整版刊登了《細雨和風解心結》,對“調解十法”進行了解讀。

三是積極支持新時期社會大調解工作。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與訴訟調解工作的銜接,探索建立矛盾糾紛的多元解決機制,是當前亟待解決的新課題。2003年初,南通市委政法委提出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新思路后,海安法院積極探索訴訟調解與大調解銜接新機制,初步形成了訴訟調解與大調解良性互動格局。1、建立領導機構,實現與大調解機制組織領導上的對接。2、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和聯席會議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工作上的對接。3、實行業務培訓和調解協議評閱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業務上的對接。4、實施快速、就地收案以及訴訟案件委托調解等制度,實現糾紛處理上的對接。我院從審判業務部門抽調3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1名書記員組成巡回合議庭,在大調解中心掛牌辦公,直接受理經調處中心調處未果的糾紛。5、總結推廣“調解十法”,實現與大調解機制調解方法上的對接。6、實行個案會商與指導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職能上的對接。通過這些措施有力推進了大調解工作的開展,海安三級調解組織調解案件2000余件,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數下降近20%.

四是探索少年審判工作新機制。針對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和法律保護的特殊要求,各地基層法院認真探討新時期少年審判新機制,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海安法院少年庭建立了暫緩判決制度,建立特殊少年教育基地。根據犯罪情節,對在押未成年被告人先行作出有罪決定,確定考驗期限送教育基地勞動,經過綜合評價,最終作出是否適用緩刑的判決。該院在民一庭成立了全部由女法官組成的“女子合議庭”,專門審理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案件,把女性特色的人文關懷體現在案件審理中,為社會穩定提供了優良的避風港。

五是建立涉及弱勢群體案件審執“綠色通道”。社會弱勢群體經濟條件較差,承受風險能力較小,對權利實現的時間要求比一般人高。如果人民法院在辦案中不能及時處理,很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事件,因此必須在訴訟救濟途徑上探索新的路子,才能切實保證社會穩定。海安法院對于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的案件,開通“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困難投訴人員依法提供司法救助,2004年共辦理184件,緩減免費用132.94萬元,沒有來訴當事人因為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

六是摸索信訪工作新辦法。信訪工作是法院聯系人民群眾的窗口和橋梁。做好信訪工作對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但近年來,拆遷、破產、農民工工資、勞務中介案件引發的群體性糾紛不斷上升,群體性信訪比較頻繁,必須采取新的信訪措施加以對待。海安法院決定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并制定出臺《信訪工作應急小組運行辦法》。《運行辦法》規定,信訪接待人員發現有集體訪、纏訪、鬧訪、暴力訪苗頭的應及時摘報,并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遇有突發事件,隨時向信訪工作應急小組報告。辦法同時規定了應急小組遇有突發事件時的工作步驟:組長指定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并迅速通知相關小組成員集中待命;涉案業務部門負責人迅速通知案件承辦人,了解并通報案情、上訪事由、突發事件現場情形,提出采取措施建議;辦公室通知車隊備好應急用車;現場指揮根據實際需要,通知法警、法醫等相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突發事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做好聯系協調工作,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該機制自2004年初建立以來,運行良好,有效防止了群體性信訪事件擴大化。

二、當前影響構建和諧社會的新情況和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拆遷、破產、農民工工資、勞務中介中出現的問題日益突出,也成為人民法院審理執行中的難點問題,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所面臨的挑戰性問題。

一是城市化進程中的問題涉及面廣影響深。隨著城市經營節奏加快,大面積拆遷和土地征用在各城鎮推進,城區規模不斷擴大,這自然在城鎮拆遷戶和失地農民兩個方面形成矛盾,導致了不少訴訟案件的發生。原因主要是:1、拆遷行為并不完全是為公共利益考慮,政府在拆遷中存在自身利益,拆遷人、拆遷許可證發放人、拆遷安置裁決人都為政府職能部門,導致違法違規發放拆遷許可、拆遷補償標準偏低、拆遷裁決程序不透明、裁決主體缺乏中立性等問題的發生,人民群眾對此缺乏信任度;還有的地方拆遷補償不到位、拆遷安置不落實、工作方法不當等,也是引發訴訟、執行案件的原因。正如有人所說:“政府既是法官,又是陪審團,還是行刑者。他們既是開發商,又是買主,同時還是管理者。”當然,個別拆遷戶想借此發拆遷財,拒不接受拆遷補償和拆遷規定,漫天要價,也是拆遷案件大量發生的原因。2、城市擴大后,原城市周邊失地村民成為“城市農民”,原有的生活方式被打破,相當多的中老年人、病殘者等弱勢群體只能依賴集體和政府來解決吃飯問題,本身有怨氣;而城市周邊村村干部權、錢、利現象日漸突出,有的年薪加獎金高達幾十萬元,甚至采取種種借口不按時發放征地補償金給農民,還利用職權大肆收受外來落戶、建房、辦企業人員的財物,導致農民心理不平衡。

二是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來信來訪問題突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競爭經濟,企業優勝劣汰是一種自然現象。但在審理原國有、集體企業政策性破產的過程中,仍有大量問題存在,導致信訪尤其群體性上訪事件居高不下。從調研情況看,信訪成因主要有十種:“懲治腐敗型”,以集訪、群訪為主,反映問題的核心是要求懲治企業腐敗分子,還企業本來面目。“心理不平衡型”,來訪人員多數是破產企業原來的負責人或者中層以上干部或原企業的生產積極分子,因企業破產后他們的地位和其他職工一個樣,面子過不去請求給予政策性照顧。“不理解型”,上訪職工一般年齡偏大,傳統觀念較強,對企業破產感到無所適從,希望政府能對企業給予支持避免破產。“個人利益型”,極少數職工認為企業破產后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提出不合實際的要求,希望政府給予高額補償。“適用政策型”,這類人員手拿上級紅頭文件或部分文件的復印件情緒激動,有較強的期望值。“特殊類型”,主要涉及破產企業的老職工、工傷人員、特困戶、遺孀及原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等人員,這些人員擔心原有待遇得不到保護,訴苦、發牢騷成為正常現象。“盲目型”,此類上訪職工在企業通常處于被支配地位,是企業的最基層,一旦有人煽動,往往盲目跟訪,起壯隊伍、拉場子的作用,他們的情緒往往易受氣氛影響,比較激動。“無理取鬧型”,此類人員能夠接受企業破產的現實,但想找個地方出出氣,往往借助社會上的一些不正常現象,或破產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或口誤,提出一些無理要求,企圖混淆是非,另有所圖。“造謠惑眾型”,編造某些與政策相悖、事實上又做不到的諾言,企圖將事態擴大;為達到某種目的,往往采取串聯串通的方法,唆使部分職工信訪。“聚眾鬧事型”,此類人員往往利用一些職工對企業的感情,精心組織、策劃,有組織、有分工,堵政府機關大門,甚至交通要道;限制工作人員人身不讓吃飯,甚至大小便都不允許。

三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有矛盾激化的可能。我國廣大農村現已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已成為我國產業化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證明,農民工外出務工已成為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時也為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與此同時,農民工資被拖欠問題成為一大社會矛盾,盡管經過中央及各級政府積極采取對策(如市場準入),這一問題已有很大改善,但問題并未得到根本解決。從當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特點來看,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形成的原因及解決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力市場不規范,用工單位錄用農民工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法定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然而。一些用工企業,特別是大量需要大量民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出于逃避稅收、保險費用等種種目的,故意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2、用工單位或包工頭惡意拖欠民工工資。3、建設單位開工資金不足。在建筑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背后,一般都存在著三角債,建筑單位拖欠企業的工程款或者施工承包企業拖欠分包企業勞務費,是建筑行業中拖欠民工工資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4、相關政府部門行政執法力度不夠。5、民工來自社會低層,法律意識不強,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識和有力證據而難以獲得法律救濟,一旦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很可能采取非法律的過激手段,且民工工資糾紛有群體性特征,很可能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是勞務中介中存在的問題一直很嚴峻。從法院受案的情況看,國內勞務中介和涉外勞務中介問題同樣突出。國內中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無證經營賺黑錢。一些中介未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就擅自開展職業介紹活動或擅自設立公支機構,這讓不少求職者受害。2、超范圍開展職介。巨大的求職市場吸引力很強,令不少企業不惜超越經營范圍賺黑錢。3、試工為名白騙勞力。4、空頭承諾不兌現。公布的職介信息不真實,這是不少職業中介的普遍情況,也是造成勞務中介矛盾的主要問題。涉外勞務中介的主要問題有:1、對勞務中介事務所的管理存在混亂。目前存在兩個管理機構,有的事務所由商務部門管理,有的由勞動部門管理。商務部門管理的中介公司,在勞務開始談的時候就開始介入,負責務工者全程“一條龍”管理和服務。而勞動部門下轄的公司只是中介性質,牽線聯系后收取一筆中介費即告結束。不過,無論是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都承認有相當一部分涉外勞務中介機構同時領取了兩家的經營許可證。這使不少中介機構逃避監管,收費上限不明。事實上,大部分出國打工者在國內的經濟狀況都不是很好,出國打工帶有一錘子買賣性質,為了交足高額的出國中介費,不少人變賣了家產甚至維持生計的店鋪,或向金融部門借有高額利息貸款,一旦出國失敗,很可能引發家破人亡的悲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對涉外勞務中介這一暴利行業一定要統一管理,尤其中介費用一定要規定上限。2、國內勞務中介機構經營涉外勞務中介的情況普遍存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中期,合法的勞務合作公司拿到項目后,短時間找不到合適的工人,需要通過一些只具備國內勞務中介的機構招人,這就形成了“中介的中介”這一特殊現象。考慮到我國需要出國的大軍人數眾多,如果否定這一情況不利于勞務輸出活動的開展,不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各地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承認了這種現象的合法性。但二手中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業務圈,在沒有項目時,仍繼續他們的二手中介行為,并預收中介費用,空頭承諾出國時間,到期不能兌現就找出種種理由拖延。有些打工人員預交中介費后,甚至在家停止一切勞務活動白等2-3年都不能出國的情況,也屢見不鮮。3、勞動力素質偏低出國困難為非法勞務中介提供了土壤。境外需要的勞工,大體可分為具有一定技能的專業工人和不具備技能的普通勞動力兩類。對受教育程度高的專業人才,發達國家普遍持歡迎態度,但對普通勞務的限制逐漸增多。中國目前的海外務工人員,恰恰主要以普通勞動力為主,素質和技能成為中國勞工赴海外就業的一個瓶頸。合法涉外勞務受限制,給非法勞務中介提供了空間,是引發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方面。4、一些法院審判中對涉外勞務中介行為過分放松標準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后,該法從鼓勵交易出發,對合同的有效性標準作了很大放松。但我們應當認識到,涉及勞務有關的合同畢竟不同于普通的經濟合同,它與人權保護問題直接聯系,因而此類合同對當事人自治原則的適用有很大限制,否則也不需要制定專門的勞動法。不得強迫勞動是國際勞動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工人入廠時交納的押金就帶有強迫勞動的性質,因而審判實踐中一直認定無效。勞務輸出中,打工者除交納數額可觀的中介費外,還要交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這實質上也有強迫勞動的性質,不應當認定有效。但目前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僅僅參照合同法的規定,認為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照樣認定其有效,這其實是違背國際上勞動法的基本準則。有一位女打工者出國后,突生疾病只得提前回國,其不指望收回中介費,想退保證金,但中介所卻不同意,該女就想投河自盡,后中介所怕事件鬧大,才同意退了部分費用。還有勞務中介合同簽訂后,如約定由中介所負責辦理出國簽證,即使合同未約定簽證的種類,但從實現合同目的出發,理所當然應當辦理勞務簽證。但有的中介所辦的卻是旅游簽證,出國后無法打工的情況時有發生,但中介所卻以已將打工者輸出國為由拒絕退還中介費。打黑工本為世界勞務市場的嚴打對象,但一些法院在此問題上卻支持了勞務輸出公司在此問題上的觀點。

三、當前基層法院推進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

基層法院在推進構建和諧社會中建功立業,首先必須立足于本職工作,通過公正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來保證社會穩定;其次,通過訴訟調解與大調解的對接、法制宣傳工作等一系列措施來推進這一工作。因此,把法院各方面的問題解決好是問題的關鍵。但從目前基層法院的情況看,確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是人員編制不足的問題。隨著形勢的發展,收案數量的不斷上升,基層人民法院人員編制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就海安法院而言。1996年定編時,編制部門給海安法院正式編制143人。當年,法院全年收辦案件4000件左右。此后,案件數量逐年攀升,至2002年,年收辦各類案件10600余件,相當于1996年的2.5倍。為了完成辦案任務,一方面,干警們不得不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另一方面,院里找了一些臨時性質的人員,幫助做一些輔助性工作。2001年機構改革時,法院減編14人,定編129人。近年來,海安法院的收案穩定在7000至8000件左右,今年1至3月的收案數又比去年同期上升14.74%,加之現在辦案的要求越來越高(如要求提高調解結案率),案多人少、工作負荷重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僅憑每周五天的工作時間根本無法完成任務,除需要星期六乃至星期天正常加班外,速錄員、駕駛員、炊事員等臨時性質人員的使用也是必須的。問題在于,一方面,臨時人員是清理的對象,其報酬不能列入年度預算,無處支出;另一方面,勞動部門反復強調臨時人員的待遇又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還要為其繳納各種保險,讓其加入工會等等。這都給法院財政增加了壓力。同時,面對新型案件不斷增加的實際情況,基層法院亟需補充的是正規大專院校的科班法律系畢業生,而不是部隊轉業干部。試想不能適應形勢的隊伍,不能公正高效辦案的隊伍,還談得上什么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但目前基層法院偶爾空缺的幾個編制都被轉業軍人占據,大學生根本進不來,給基層法院的長遠發展蒙上了很深的陰影。

二是經費保障困難的問題。當前,基層法院經費不足問題比較普遍,與中西部地區相比,東部地區稍好一些但問題仍然存在。法院財政經費來源于兩部分:一是財政撥款,二是法院自身收費。過去,法院支出水平較低,加之一度時期經濟案件多,個案平均收費水平較高,所以經費困難問題還不十分突出。近幾年來,由于國家民主法制建設步伐加快,對法院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現代化建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進行,設備、車輛投入較大,運行費用大大增加;同時,國家公務人員工標準不斷上調,相應費用不斷提高,法院支出水平大幅度提高,而財政未能以相同比例增加撥款,所以法院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為了保證法院的運行資金,基層法院對弱勢群體訴訟費的減、緩、免法律援助也難以依法實施,有時這也是社會不穩定的誘導因素。

三是兩庭建設資金缺口問題。基層法院的審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設情況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審判工作的權威性。同時,基層法院50%左右的案件都是由基層法庭辦結,人民法庭處于與基層群眾打交道的最前沿,構建和諧社會的大量基礎性工作需要他們來完成。但基層法庭人手不足、經費緊張、辦公條件落后的狀況,亟需得到改觀。因此,做好兩庭建設十分必要。江蘇省“兩院工作會議”要求,法院兩庭建設達標任務必須在2006年底前完成。但目前兩庭建設中的資金缺口問題十分突出。如果財政不增撥資金,很可能工程款不能按時到位引發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影響社會穩定。

四是訴訟調解與大調解對接的長效機制問題。除了通過公正高效審判維護社會穩定外,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加強訴訟調解與大調解的對接,是新時期基層法院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隨著改革的深入,各種社會矛盾日趨突出。政府成為社會矛盾沖突、利益沖突、體制沖突、觀念沖突的焦點,傳統的人民調解機制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正因此,大調解機制應運而生。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的緊密銜接,有效地消除了化解各種矛盾糾紛機制上的“真空”地帶,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得到了充分保障;大調解機制的主動性及“軟性”與訴訟的被動性及“硬性”的互補,有效地提高了糾紛處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對大調解工作應當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同時也要適應新形勢,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時予以補位。與此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對接工作的硬性考核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難以保證工作的長效性,處理不當,很可能使對接工作成為一陣風。

四、提高基層法院推進構建和諧社會能力的思考

推進和諧社會建設,需要發揮各部門的綜合職能,基層法院在其中的作用自然是不可替代的,如何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本領、維護社會穩定的本領和依法調節利益關系的本領,是值得深入探究的新課題。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必不可少:

一是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地位。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執政黨。因此,國家的一切大政方針都由黨制定,并在黨的領導下推進。因此,基層法院必須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地將各項工作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在政治上、行動上與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將審判、執行工作融入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比如拆遷工作中有些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僅僅靠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不能完全解決,還有待法律的制定、修定和完善,而這一切都要在黨的領導下由立法部門去完成。再從海安法院這幾年的情況看,要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首先要爭取黨委、人大、政府對法院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該院堅持重大問題及時向縣委匯報,重要事項及時向縣委請示,在各項工作中體現黨的領導、落實黨的領導,積極爭取縣委對法院工作的重視。通過努力,該院的各項工作都打開了很好的局面。同時,我國憲法之所以將國家機構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在強調各機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同時,實質上也是承認各機構間的相對獨立性。基層法院應根據憲法確立的人民法院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職權,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只有獨立的審判,才有公正高效的審判,才能真正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二是加強班子建設,堅決落實領導責任制。打鐵先要自身硬。基層法院要保持先進性,真正落實構建和諧社會的任務,必須有一個先進的班子,這也是問題的關鍵和前提。從實踐來看,主要應做到:1、基層法院黨組應建立和健全領導班子的學習制度、監督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回避制度、違法違紀審判追究制度和違法違紀執行追究制度,制度不僅要對照普通干部抓落實,而且也應在班子成員中狠抓落實,求實效。否則,就會逐漸束之高閣,形同虛設。2、應切實解決基層法院班子的年輕化、知識化問題。3、應立足法院內部選撥配備基層法院班子成員,這既是法院業務性、專業性特點較強所需要的,也是調動基層法院干警積極性的需要。目前,不少基層法院的班子成員是由其它部門或上級法院來人就任的,有的基層法院多年沒有機會提升一個法官到院級領導班子,“土生土長”而被提升為基層法院“一把手”院長的法官更少。這一問題不解決,長期以往基層法院法官的工作熱情肯定會受影響。同時,要借鑒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成功經驗,狠抓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領導責任制落實。這些年來,凡是領導責任制落實得好的地方,社會治安狀況就有明顯好轉,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就有所增強。因此,要狠抓責任制的落實,努力形成班子成員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是狠抓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司法能力。法院隊伍素質的高低主要體現于司法能力上。肖揚院長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強調指出:“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重點是提高基層法院法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提高審判質量和水平。”江蘇省高院公丕祥院長不久前提出了“六個能力”建設,即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大局意識,不斷提高依法服務大局的能力;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不斷提高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強化司法定紛止爭功能,不斷提高有效解決糾紛的能力;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深化各項工作改革,不斷提高改革創新的能力;以基層建設和基礎設施、物質裝備、辦公現代化建設為抓手,不斷提高持續協調發展的能力。素質建設和能力建設在本質和內容上是一致的,能力建設是素質建設的具體體現和細化落實。加強法院隊伍的司法能力建設,除了正常的主題教育活動、廉政建設、業務培訓、管理制度建設外,筆者認為,應根據新形勢的變化做到以下幾點:1、應建立科學合理的中層干部選撥任用制度。目前,各地法院中層干部競爭上崗過程中,主要由四個方面的內容組成:筆試、面試、群眾測評、領導測評。這里面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業務部門和非業務部門人員一張試卷有失公平;第二,群眾測評的范圍過于狹窄。目前,主要局限于院內干警之間相互測評,一些業務能力很強甚至新聞媒體上都宣傳得很響的人,由于不太善于人際交往,同事間測評時往往得票不高。但我們只要走訪一下已辦結案件的當事人,就會發現這些人在群眾有著很好的口碑,甚至遠遠超過院內測評得高票的人。因此,應當將院內測評與辦結案件當事人的抽樣測評結合起來考慮。2、建立法院分類管理體制。根據法院不同崗位的特點,積極探索推進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司法技術人員的分類管理。這一問題在法律沒有修改前,應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分類管理的同時,應大力提升法官的待遇,法官薪水低于警察薪水的現象在世界上也是罕見的。只有讓法官過上體面生活,“寂寞貴族”才能真正賴得住寂寞,守得住廉潔。畢竟在金錢面前永不滿足的只是少數腐敗分子,不能因為少數腐敗分子,就否定法官終身制、高薪制的改革方向。3、推進法官職業化試點范圍。應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等有關方面的支持,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穩妥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試點工作,努力提高法官職業化水平。同時,要加強系統內干部任職交流,健全完善法官任前培訓制度和崗位培訓制度,積極探索完善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職業保障制度和懲戒制度。只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黨和人民值得信賴的法官隊伍,構建和諧社會目標就會大大地往前推進。

四是努力構建訴訟調解與大調解對接的長效機制。從法院工作的實踐來看,干好任何一項工作并保證長效性,都離不開四個環節:1、領導的重視;2、組建相應的機構;3、配好配強相應的人員;4、一定的考核制度,尤其是獎懲激勵制度。江蘇省高院用11項基礎指標和14項分析指標對法院和法官審判質效進行考核后,全省各地法院都認真較起勁來,形成了你追我趕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這一量化考核指標落實過程中,滿足了這四項基本條件。目前,排名靠前的法院都將法官個人指標考核結果與崗位目標管理相結合,與評先評優、立功授獎、晉級晉職相掛鉤。再如海安法院法警大隊過去不少人認為不好管理,其實這支隊伍中很少有人不求上進。大隊新領導班子上臺后,通過對干警業績10個方面指標的量化考核,很快改變了這支隊伍在法院干警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保證訴訟調解與大調解對接沿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扎實推進,就必須把工作的階段性任務和長期性目標聯系起來,建立量化考核制度,調動干警積極性,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持續性。

以上,我們主要論述了構建和諧過程中,法院自身力量能夠做到和應當做到的方面,至于法院人員編制不足、經費保障困難、兩庭建設資金緊張和法官待遇不高問題,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人大立法幫助下,政府支持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加以解決,這里不再一一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