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化村級治理基礎論文

時間:2022-04-19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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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村級治理基礎論文

內容提要:作為一種治理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效能的村莊基礎十分重要。從理論上講,在社會關聯度低的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效能較低,而在社會關聯度高的村莊,傳統制度也可能具有較高的效能。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種能夠創造出村莊秩序巨大可能性的良好制度,但若不注意到村民自治制度對村莊基礎的依賴,將難以理解村民自治制度在不同地區不同的實踐后果。

關鍵詞:村民自治治理社會關聯鄉村關系

Exploringonthevillage’sconfigurationofvillager’sdemocraticgovernance

HeXuefeng

Abstract

Itisveryimportanttoexplorethevillagestructureofinstitution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whenwestudytheefficacyofitscapabilities.Wefindthattheefficacy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islimitedifvillage’ssocialintegrationislower,whilethecapabilitiesofthedemocraticgovernanceisgreatifvillage’ssocialintegrationishigher.Thevillager’sself-governanceisagoodinstitutionthatmaybringoutvillageorder,anyway,ifweignoreitsdependenceonthevillageconfiguration,wecanhardlyunderstandthepracticaleffectofthisinstitutionindifferentregions.

KeyWords

Villager’sself-governance,Governance,Socialintegration,Relationshipbetweentownandvillage

一、引論

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存在著兩種分野,一種關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尤其關注村民自治制度對于中國未來政治制度安排可能具有的影響,這是從外部來關注村民自治;一種關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將村民自治制度看作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尤其關注這種治理制度對于解決當前農村實際存在問題的能力,這是從農村內部來關注村民自治。總體來講,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關注遠遠超過對治理方面的關注,政治學界和海外學者尤其熱心于此。

因為已有太多關于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研究(參見景躍進,2001),本文試圖從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來作些討論。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可以看作是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這里的中心詞不是民主而是治理,關注的焦點是民主化村級治理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治理制度,其效能如何,社會基礎如何以及在當下中國特定國家與社會關系狀況下的適宜性如何。

當前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研究相對薄弱,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村民自治效能的實證調查中,這些實證調查為展開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徐勇等,2001)。進一步展開的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研究不僅較少,而且大都建立在一些想當然的信念中,缺乏扎實的實證調查和深入的邏輯推證,這一點在贊成和反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雙方并無根本不同。還有一點也很有趣,即學術界和地方行政官員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價值和實踐效果的評價,大多數時候都是恰恰相反的。

就學術界對民主化村級治理的信念而言,大多數學者對以下命題是不加置疑的,如人們相信,真實的競爭性的選舉,一定可以選出村民滿意的村干部,這些村干部在民主化的村級治理中,會保護村民的權益,起碼不會損害村民的權益;又如,人們相信,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既可以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策村務,監督村干部,從而約束村干部的行為,又可以通過在村民代表會議中協商妥協,形成有益于村民的決議,并有能力將這些有益于村民的決議貫徹到村民中去;再如,人們相信,只要是真正對村民有益的事情,只要讓村民有足夠參與表達意見的渠道和民主決策的機會,這種有益于全體村民的好事,就一定可以做成。村民是理性的,他們知道如何選擇于自己有益的決定。等等。

考察民主化村級治理,需要討論這些未加置疑的信念。本文希望通過一個理論考察,來討論一種特定類型村莊即所謂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可能性,重點考察民主選舉和村級治理之間的一種可能內在關系。之前,我們來討論民主化村級治理面臨著的共同鄉村關系前提。

二、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鄉村關系前提

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一個特點是希望通過村民自治來同時解決村務和政務。1998年通過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不僅規定“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而且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實踐中,即是希望由村民委員會在處理村務的同時,可以協助鄉鎮完成各種國家任務,典型是收糧派款和計劃生育。決定村委會不僅負擔村務而且負擔政務的理由,是中國后發外生型現代化對農村社會的強制要求。中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外在強加于農村的任務,在轉型時期,國家通過鄉鎮行政施加于村一級的政務,正體現了這種強加法則。不是村一級是否有政務需要完成,而是應由誰來完成它。從理論上講,源自國家現化要求的政務可以有三種辦法來予完成:第一是由基層政權即鄉鎮行政施達于村,比如由鄉鎮行政直接向農戶收取稅費,控制生育等等。一般地說,由于當前分田到戶造成的事實上小農經濟分散經營的特征,鄉鎮行政無力直接面對千家萬戶的農戶,其中的核心是鄉鎮直接面對農戶的交易費用太高,監督成本也太高,代價太大(溫鐵軍,2000)。這條路一般地說難以走通;第二種辦法是將鄉鎮行政設置向下延伸至村,即在村委會這一村民自治機構以外設立鄉鎮行政下派的另一個村級組織,由這一村級組織來處理政務。這種辦法的好處是將村務和政務分開,壞處是新設機構成本太高;第三種辦法就是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將政務和村務集于村委會一身的辦法。這種辦法的好處是既可以讓鄉鎮行政安排的政務在村一級有“腿”,又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這種辦法的壞處是政務與村務難以分開,有時是政務沖擊了村務,有時是村務不理政務。以上三種解決村務與政務的辦法都不是完美的辦法,有利也就有弊。事實上,在當前中國轉型期的現代化特定階段,也很難有一種完美的既可以處理好村務又可以解決好政務的辦法。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希望通過村民自治來同時解決村務和政務的特征,與其說存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不如說在村民自治制度運作中,我們如何直面這種缺陷。換句話說,在討論民主化村級治理時,我們必須面對以政務和村務合一為表征的鄉村關系前提。無論鄉村關系在名義上是領導關系還是指導關系,鄉村之間都存在關系,這種關系一般以鄉鎮行政掌握著較村委會多得多的經濟資源、社會資源、文化資源乃至組織資源為前提,在鄉村關系中,鄉鎮行政為主動的占據優勢的一方,村委會是處于被動和劣勢的一方。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鄉村關系中鄉鎮行政的優勢并不是以傳統人事上的任免權為依據的。村委會由村民選舉并對村民負責,因此,理論上,村委會與鄉鎮行政是兩個對等的法人實體,鄉鎮行政無權要求村委會一定做什么,村委會也有拒絕鄉鎮行政政務的組織制度上的理由。這種情況下,鄉村關系中政務與村務合一的前提在實踐中就有組織制度以外的辦法,這種辦法在過去的村民自治實踐中特別是在1998年之前《村組法》試行期間,鄉鎮行政大多是以操縱村委會選舉或直接任免村委會成員這一明顯違反《村組法》的辦法實現的,這一點已為絕大多數農村政治觀察者所觀察到。1998年《村組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法律的嚴肅性和執法力度的加大,提高了鄉鎮行政以操縱選舉和直接任免村委會成員的辦法來實現鄉對村控制的成本,而當前農村經濟普遍不景氣,農民負擔過重所造成的鄉村關系的緊張,進一步增強了村對鄉鎮的抵制決心。這種情況下,鄉村關系便存有兩種可能前途,一是鄉鎮行政利用資源優勢來控制村干部,并逐步與村干部結成利益聯盟,村干部為鄉鎮辦理政務,鄉鎮干部對于村干部的一些利己謀私行為不聞不問;二是村干部作為村民選舉的代表,在感受到村民對鄉鎮不滿的同時,作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鄉鎮合理不合理的政務要求,抵制鄉鎮行政向村一級的滲透。當然,鄉村關系除此以外還有兩種可能前途,一壞一好。壞的前途是村干部可能利用鄉村關系的緊張,借村民的不滿抵制鄉鎮,借鄉鎮的強力壓制村民,而村干部們則利用鄉村關系的矛盾及制度空隙進行投機,他們本身成為一個既得利益集團。好的前途是村干部憑借自己的責任心和行政智慧,在當前艱難的鄉村關系中,即處理好村務又辦理好政務,即讓村民高興,又讓鄉鎮滿意。村干部如何行為,并不完全是他們自身的道德感和良心決定的。具體地說,村干部的行為既受鄉村關系政務村務合一這一制度前提的影響,又受村莊本身的社會性質特別是村莊社會關聯度的影響。在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村務政務合一這一鄉村關系前提下,尤其決定村干部行為從而決定民主化村級治理這一制度安排效果的,是當前村莊社會的性質。下面我們討論村莊社會的性質。

三、社會關聯度: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

從理論上,我們都相信制度的有效性是與特定社會基礎相聯系的,具體研究卻容易忽視制度安排的社會基礎,習慣于抽象討論制度本身的好壞與效果。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討論不應離開它的村莊基礎。

我們在另一項研究中,將構成村民自治制度基礎的村莊性質以傳統文化和社會分化兩個維度進行了區分,并特別討論了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的權力結構(賀雪峰,2001A)。我們認為,關注村莊社會分層和社區記憶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社會分層和社區記憶構成了村莊中人與人之間聯系的性質與程度。社區記憶強烈的村莊不僅構成了村民對村莊的認同,而且構成了村民一致行動的理由。社會分層可以在村莊形成經濟社會資源優勢者,他們較一般村民掌握更多經濟社會資源,這種經濟社會資源的優勢很容易轉而成為人際關系上的優勢,從而具有建立強人際關系的潛力。一般地,在那些社區記憶缺失和社會分層缺乏型的村莊,因為缺乏傳統的社區認同和現代的社區精英,而使村民的聯系減弱,一致行動能力下降,這種一致行動能力的下降,會帶來村莊秩序的嚴重問題,諸如經濟的協作難以達成,無力抵御鄉村組織的過度提取,缺乏一致對付地痞的能力及無力解決社區共同面對的道德難題等等(賀雪峰、仝志輝,2000)。

從本文關注的角度,我們將構成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簡化為村民一致行動能力的強弱也即村莊社會關聯度的高低。村莊社會關聯度即在村莊中具體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程度,或在維護村莊秩序的過程中村民之間所可能結成的一致行動能力。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村民與村民之間的關系程度較弱,關系鏈條較短,成為一種低度社會關聯的村莊。在這種低度社會關聯村莊中,村民類似馬克思所說一個一個的馬鈴薯,他們個人所欲的目標,因為難以形成集體行動,而不能達到,村民集體行動所能提供的公共秩序和社會服務因此嚴重不足。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大都是低度社會關聯的村莊,社區記憶較強,社會分層明顯的村莊,則更可能構造出村莊的高度社會關聯。強的社區記憶,通過建構村莊認同,不僅使得面子和榮譽對每個村民都很重要,而且使村民在一致行動時,有更多長遠的考慮。當村莊秩序面臨威脅,村莊利益受到損害時,村民有能力行動起來,為獲取村莊秩序和維護村莊利益而行動。明顯的社會分層不僅可以構造出一些掌握優勢資源的村莊精英,而且這些掌握資源的村莊精英很容易獲得一呼百應的行動能力。因此,當這些村莊精英感到需要維護村莊秩序時,他們有能力通過自己的影響來做到這一點。當然,這些具有一呼百應能力的村莊精英,也有能力為了個人的私利破壞村莊集體秩序。社會關聯這一村民與村民之間具體的關系,便因此具有了影響和決定村莊秩序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構成了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很多時候,不是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而是由特定的村莊性質,決定了村級治理的面貌。舉例來說,時期,公社幾乎控制著農村所有經濟和組織資源的情況下,南方一些農村的大隊小隊干部卻與村民共守村莊秘密,形成了村莊內的利益庇護關系,以消極的方式對抗著的強制力量;而在河南這樣的北方農村,一統到底。直至今天,河南農村仍然經常處于一種自上而下“超常規、大跨度”的運動式動員之中(曹錦清,2000),南方農村與以河南為代表的北方農村構成此種差別的原因何在?其中的一個關鍵方面是南方農村傳統的宗族意識一直存在,村干部在時期仍然受到強大村莊壓力,而河南等北方農村宗族意識大都較弱,村民之間的社會關聯度很低,原子化的村民無力抵制上級可能脫離農村實際的各種運動,這一點在村民自治背景一樣如此。

四、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以低度社會關聯村莊為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村民自治的實施力度大大加強,村民在村干部的選舉和村務的決定權方面,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名實漸符。按一般的理解,這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一定可以通過選舉出代表村民利益的能人來為村民當家辦理村務,提供村民所亟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務,村級治理中村務辦理方面,也一定會大有進展。

現實是否會如以上設想樂觀,還有待民主化村級治理更長時間的實踐。下面我希望通過討論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可能存有的問題,來作一個純理論上的考察,這種考察有助于我們認識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這一重要問題。

從理論上講,由村民選舉村干部,村干部就應該成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莊利益的維護者,特別是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可以罷免不合格的村委會成員和具有在村務決策管理和監督方面權力的情況下,村干部的行為會具有典型保護型經紀的特征(杜贊奇,1995)。但是,保護型經紀的行為并不是憑白無故產生的,他們的保護行為一定要有或文化上或經濟上的理由。文化上的理由即他們作為村干部,保護村民的利益可以有一種面子、榮耀和心理上的滿足,這種利益來自于對村莊的認同或村莊共同體意識。經濟上的理由是村干部在與鄉鎮行政據理力爭時,他們認為在經濟上是合算的。在低度社會關聯型村莊,村民是原子化的,村干部很難從原子化村民中獲得自己行為的文化價值,這樣,解決村干部維護村民利益的動機就必須從當村干部的經濟收入方面考慮。事實上,在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是否出任村干部,的確大多是有經濟收益上考慮的。對于一些優秀的鄉村能人,他們出任村干部的機會成本很高,村干部的報酬大都不能滿足他們的收入預期,而在與掌握優勢資源的鄉鎮等上級交往時,可以提升他們的收益感。因此,一個鄉村能人出任村干部(選舉或任命本質上并無不同),他們缺乏與鄉鎮對立的積極性。

在村干部的報酬不能滿足他們的收益預期時,低度社會關聯村莊出任村干部的鄉村能人便不僅不愿意與鄉鎮對立,而且期望在與鄉鎮行政的交往與合作中增加預期收益。在鄉村關系緊張的背景下,他很快便成為鄉鎮行政在村里的人,村民心中的惡人。這樣的鄉村能人不能讓村民滿意,下次選舉,村里不投這種人的票,而希望選一個“好人”來當村干部。

好人干部不能讓鄉鎮滿意,因為鄉鎮行政難以通過好人干部將政務在村中實施下去。好人干部同樣不能讓村民滿意,因為好人干部往往缺乏過去鄉村強人辦理村務的魄力。村莊事務有時處于癱瘓狀態,村莊秩序失去根基。過去強人干部在辦理村務時的果斷和強悍正是缺乏關聯村莊獲得秩序的關鍵原因。比如一個強人干部可以憑借自己的威信有時甚至是威脅,將村中的糾紛調解了,將村中道路修建了,將地痞無賴威懾住了。面對自己選舉上來但缺乏辦理村務能力的好人干部,村民懷念起以前的強人干部來。這樣,在下一次選舉中,村民會說,還是選一個強人對村中有益些。要有些魄力哦,要選有處理村莊事務的能力和膽略的那種人。下次選舉,有魄力的強悍的鄉村能人便選了上來。

新上來的強人干部當然不滿足于好人干部樂于維持現狀的狀況,他們希望有所建樹以抵消當村干部的機會成本。但是,如前所述,強人干部因為難以從缺乏社會關聯的村莊獲得文化上的價值,他們會更多從經濟收益上考慮如何補償自己當村干部所損失的機會成本。他是村民選舉上來的,他也有在緊張鄉村關系中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行為所需要的強悍,但他缺乏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行為的積極性。一方面,與鄉鎮維持良好關系已構成了他預期收益的重要部分,畢竟鄉鎮掌握著較村莊多得多的各種資源,一方面,他在與鄉鎮的對抗中,是無法獲得缺乏社會關聯的村民對自己的組織化支持的。而強人干部憑借自己的強悍,在處理村務時的能力,使原子化的村民事實上喪失了對他的約束能力。他發現,憑借當前村務與政務合一的鄉村關系前提,他可以在為鄉鎮辦理政務時,獲得利益多多的好處,這種好處不僅有鄉鎮行政對他的贊賞和經濟上的獎勵,而且鄉鎮行政在眼見他憑借自己的強悍辦理村務中謀取私利時,不聞不問。這個村民選上去的強人干部的確具有辦理好村務和維護村莊秩序的能力,但他只是在形成了與鄉鎮行政心照不宣的默契之后,他才找到了出任村干部的經濟上合算的平衡點。他個人的強悍保證他可以不將那些缺乏社會關聯因此缺乏一致行動能力的村民放在眼里。選上來的強人干部在缺乏價值支持和村民強力約束的背景下,變成為贏利型經紀。

這些贏利型經紀往往做過頭了,以至于引起村民的強烈不滿。村民會在下次選舉中,將這些驕橫的強人選下來,再選一個好人上去。好人上去后,他沒有強人的強悍和魄力,他又不能從原子化的村民中獲得強力支持,因此,縱使他有著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要求和辦理與村民生活息息相關村務的良好愿望,他也缺乏這種能力。他既無個人的強悍,又無來自村民的支持,這是他難以有所作為的實質所在。他無所作為造成的村務政務的癱瘓狀態,再次引起鄉鎮行政和村民雙方的不滿,下次選舉,他便退出了村莊治理的舞臺。

這樣一來,在低度社會關聯村莊的民主化村級治理,竟然可能出現的一種理論上的結果,是村莊治理陷于癱瘓狀態與贏利經紀的交替循環。細心觀察當前中國農村的村級治理,若干地區已有了這種循環的苗頭(賀雪峰,2001B)。

五、結語

以上考察了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可能后果。那么,高度社會關聯村莊的民主化村級治理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情形呢?作為一種理論上的推論,高度社會關聯村莊,特別是在那些社區記憶和社會分層均可以產生相互塑造的高度社會關聯的村莊,甚至不需要民主化的村級治理這一外來的制度安排,社區內部就會產生一種秩序,這種秩序依賴于傳統和習慣,其提供的成本可以較外來制度安排低廉得多,也有效得多。外來的民主制度安排有時可以發揮作用,不是因為外來的制度真正起了多么重大的作用,而是外來制度碰巧合乎了過去村莊中那些沒有成文寫出來的慣例和傳統。

這似乎是說在村莊秩序的保持中,外來的制度安排諸如村民自治制度沒有什么作用。這當然不是事實。以上所列舉的低度社會關聯村莊和高度社會關聯村莊制度安排效能的結果只是一種理論推斷,即一種理論上的可能性。現實的農村較以上理論可能性要復雜得多。同時,在當前中國處于轉型期的復雜情景下,所有對農村性質及其關于村莊社會關聯度的討論,都具有暫時性。

這還不夠。制度絕不只是一個被動的因素。制度在很多時候是塑造世界的力量,正因此,我們應該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保持高度關注。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創造出巨大的可能性。村民自治制度正是這種能夠創造出村莊秩序巨大可能性的良好制度,這種制度使得一些本來缺乏希望的村莊依靠自身的力量拯救出來。本文考察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不是要得出關于村民自治的悲觀結論,而是希望關注農村秩序的學者注意到村民自治制度對村莊性質的依賴。不具體考察到村莊性質這一層面,也許我們得不出多少關于村民自治實踐效能的有用結論。

如何考察村莊性質或如何理解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我相信,沒有對實踐的深入了解,沒有對村民自治實踐深入廣泛的田野調查,抽象的理論研究和制度研究是沒有用處的。從純邏輯的角度來推論制度應該具有的效果,總會發現邏輯考察環節的不足。沒有一門實踐的學問可以完全依賴于邏輯推論。一方面,邏輯推論無法把握實踐的全部細節,也無法把握實踐中不同細節不同的重要性。一方面,邏輯可能性總是多樣的,而實踐的結果卻是具體的,在對村民自治的研究中特別是對村民自治治理方面的學術研究中,更多一些實證的研究,對學術和實踐都會好處多多。

而關于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安排來說,本文的考察試圖提供一種與主流所想象的村民自治制度實踐效果略有不同的可能圖景。這種可能圖景不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對于今天中國農村基層政治實踐的重要價值與作用,但村民自治制度的好并不是其道義和政治正確上的好,而應該是于農民的生活,于農村的發展和于當前中國特定的現代化有益的好。脫離農村實際來討論村民自治制度,以對村民自治的一些想當然的信仰為基礎來討論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不說全錯,起碼有些文不對題。

最后,既然村民自治制度是需要有村莊基礎的,考察村民自治發生作用的村莊基礎,并保持村民自治制度一定的可塑性,可能會給實踐更多一些機會。

參考文獻:

曹錦清,2000,《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

杜贊奇,1995《文化、權力與國家》,江蘇人民出版。

賀雪峰,2001A,“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的權力結構”,《社會學研究》第2期。

賀雪峰,2001B,《遭遇選舉的鄉村社會——荊門市第四屆村委會選舉觀察》,即出版。

賀雪峰、仝志輝,2000,“論村莊社會關聯”(未發表)。

景躍進,2001,“村民自治的意義闡釋和理論化償試”,第二屆中國大陸村級組織建設學術研討會論文,香港中文大學。

溫鐵軍,2000,《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

徐勇等,2001,《中國農村村級治理—22個村的調查》,華中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