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入罪機制分析
時間:2022-08-25 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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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虛假訴訟罪必然會對司法秩序造成侵害,對于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則屬于選擇性客體。作為刑民交叉緊密的罪名,該罪的客觀行為為捏造全部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以區別于民事訴訟中的偽造證據的行為。
關鍵詞:虛假訴訟罪;司法秩序;刑民交叉
隨著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民事訴訟領域中長期存在的大量虛假訴訟行為將會受到《刑法》“虛假訴訟罪”的規制。對于這類行為的規制不再僅依據民事訴訟再審程序予以糾正,或是作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無罪化處理,或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以虛假訴訟行為入罪,無疑是對民事訴訟中擾亂司法秩序、利用法院判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有力震懾,為維護司法公正和樹立司法權威構建了《刑法》保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該罪的客體及客觀方面的認定仍然存在難以厘清的問題。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說明,此次虛假訴訟入刑屬于試探性立法,因此更應該明確此罪的犯罪構成,以便實現入罪明確化。
一、虛假訴訟罪客體分析
2002年10月24日最高檢《答復》中認定“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犯的客體為人民法院正常審判活動”。筆者認為該《答復》對該行為侵犯客體的認識不妥,該罪的客體應為復雜客體,包括司法秩序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兩種客體不一定均會受到同一個犯罪行為的侵害,故不應細化區分為主次客體。如夫妻雙方串通由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另一方死亡以達到某種不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此時僅妨害了司法秩序,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缺乏對次要客體的侵犯,故只能認定為無罪。因此,筆者認為張明楷教授提出的本罪屬于復雜客體中的選擇客體是比較客觀的。從法條表述來看,虛假訴訟保護的客體具有選擇性(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有一個選項永遠屬于必選項,即“司法秩序的妨害”,而另一個客體卻屬于隨機選項。即任何虛假訴訟罪都必然妨害司法秩序,卻不一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1)不同于搶劫罪中的主、次客體會同時被侵害的情形,虛假訴訟罪中的司法秩序必然會受到侵害,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這一客體是屬于隨機性的,不存在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卻未妨害司法秩序的虛假訴訟罪。也正因為如此,《刑法》將此罪規定在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節。故,對該罪的判斷必須全面、客觀。司法實踐中有的虛假訴訟行為盡管根本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是還未來得及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妨害了司法秩序,同樣應該結合案件其他情節做有罪的考量。
二、虛假訴訟的客觀行為分析
1.虛假訴訟罪發生的時空。特定的時空是某些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虛假訴訟罪設立之初考慮到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主要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故此次新設罪名僅限定在民事訴訟中。該罪的法條表述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主體有一方必須為人民法院。盡管在民事仲裁中不乏當事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促使仲裁機構做出錯誤裁決而獲得非法利益的情況;盡管《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有一些銜接,但是二者畢竟屬于不同的經濟糾紛解決機制,不能等同。從《刑法分則》法條歸屬來看,虛假訴訟罪屬于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的犯罪形態,顯然,仲裁不具有司法性質。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條之解讀,枉法仲裁罪量刑幅度與司法活動中的犯罪量刑幅度有著明顯的不同,是基于兩種裁判行為的本質屬性和社會危害后果不同而做的區分,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2)因此,如果將虛假訴訟罪擴展到仲裁領域,則明顯違反了《刑法》定罪原則。除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也因其程序特點決定了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以上論述是關于虛假訴訟發生的空間條件。從時間條件來說,虛假訴訟應發生在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后,即“起訴”之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起訴方式既可書面也可口頭,故,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書面或口頭民事訴訟的行為,均有可能進入虛假訴訟罪的視野。此外,結合民事訴訟程序,虛假訴訟罪仍有一系列需要厘清的時空問題。(1)反訴中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的問題。反訴以本訴為存在前提,無本訴則無反訴。不過,反訴具備訴的構成要件,不同于本訴而是另一個訴,所以反訴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比如若本訴撤回或終結而反訴尚未審結的,則應繼續審理反訴直至做出判決。(3)在提起要件或申請要件方面,反訴的提起應當符合起訴條件。因此,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反訴的,屬于“提起民事訴訟”,具備適用虛假訴訟罪的可能。(2)訴訟第三人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的,有權提起訴訟”。因此,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捏造事實提起訴訟、參與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的,無疑具備成立虛假訴訟罪的可能。(3)虛假訴訟罪可以貫穿的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是該罪進入民事訴訟的起點,那么該罪能涵蓋民事訴訟何種程序呢?首先,“提起訴訟”應該包括民事訴訟中的一審程序、一審中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還包括非訴程序,如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其次,還應該包括上訴和再審程序。2.虛假訴訟罪的具體行為方式。虛假訴訟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在兩高出臺《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際,筆者認為極有必要厘清虛假訴訟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與刑法犯罪之間的關系,以貫徹在秉持《刑法》謙抑性的前提下,又能有效遏制破壞法律公信力的虛假訴訟行為。首先,虛假訴訟罪客觀行為方式是否以惡意串通為前提。《民事訴訟法》第111—113條規定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此行為類型均屬于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可見,在民事訴訟領域,除了112、113條均以涉案人員惡意串通為前提外,111條雖未提及涉案人員的惡意串通,但是以偽造的重要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是不可能不屬于虛假訴訟的。故,在民事訴訟領域,不以惡意串通為前提,一方當事人實施的虛構法律關系、偽造證據等行為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4)筆者認為,不論從法條的字面理解,還是從司法案例考量,虛假訴訟罪均不應冠以“惡意串通”之前提,唯有如此,才能將《刑法》中的此罪與民事訴訟領域相銜接,才能涵蓋司法實踐中的各類訴訟行為。其次,虛假訴訟罪中捏造的事實是全部事實還是部分事實。通過對2015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件的分析,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幾乎都為捏造全部事實(隱瞞真相)提起訴訟的情形。(5)盡管目前學界針對捏造全部事實或是在真實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捏造部分事實起訴并成立虛假訴訟罪有不同的觀點,但基于前文分析,筆者傾向于虛假訴訟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捏造全部事實起訴。誠然,捏造部分事實起訴同樣會妨害司法秩序,甚至裁判結果和捏造全部證據相差無幾,但是在《民事訴訟法》已經針對偽造證據有相應制裁措施的前提下,基于《刑法》謙抑性的考量,也應將虛假訴訟罪中的客觀行為限定在捏造全部事實的范疇內,否則根據目前我國虛假訴訟的案件量,該罪的打擊面將難以控制,甚至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三、結語
司法的有效運行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民事訴訟中不斷滋生和蔓延的虛假訴訟行為無疑是對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的破壞,是對社會誠信體系的破壞。將民事訴訟領域的虛假訴訟行為入刑,對于屬于司法誠信在內的社會誠信具有很好的指引、宣示和規范意義。但是,作為刑民交叉最緊密的罪名,并基于刑事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及《刑法》謙抑性的考量,進一步明確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為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該罪能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
作者:黃彬 高四雙 單位:貴陽中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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