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牧民族的刑法制度探索
時間:2022-11-01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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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申艷紅
兩千多年來,中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在漠北大草原相繼興起并建立了許多政權,他們以其強大的勢力對中原王朝產生過重大的影響。他們的活動在歷代中國王朝的文獻中都有記載,雖有不少記載,但他們的制度文化,特別是他們的法律制度等,記載很少。這除了因為當時中原人不太了解他們的情況外,也有他們自身的原因,即由于游牧經濟本身具有的分散性、流動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及其它原因,游牧民族的制度文化不易完整保留下來,往往是每出現一個新的民族政權,他的制度文化幾乎是從頭開始的。雖然如此,但因為他們的生產力和經濟發展水平基本相同,社會和自然生態環境基本相似,所以他們在不同時期所建立的民族政權,有著極其相近的制度文化特征。
本文試圖對中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制度文化中的刑法制度的共同特點進行嘗試性的探索。中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所建立的軍事領主制政權,多處于階級社會的初級階段。這種社會總體上都是禮俗純樸,刑禁疏簡,但是這類政權的統治者卻普遍重視刑法在建立和鞏固民族政權中的強大作用。從總體上看,他們的刑法制度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第一,這類政權一般都沒有嚴格意義上系統的成文法律或典章制度,最高統治者、可汗、部落大人、大王都口含天憲,他們的諭令、敕訓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對國家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違背可汗等的諭令,便構成了論死的重罪。
如烏桓的法律規定違大人言者,罪至死,大人的命令,部眾莫敢違犯。¹蒙古國時期,成吉思汗在征戰過程中,為加強軍隊戰斗力,在不同場合頒布的若干禁令,以后經過不斷的積累,匯集編纂,而成為蒙古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大扎撒,宣布違背大扎撒的人,要處以死刑,即違背可汗口諭者,處死º。滿族最高統治者努爾哈赤統一各部,建立起國家之時,就定國政宣布嚴禁作亂、竊盜、欺詐,違者重罪處死»。隨著專制王權的發展,諭令便成為最重要的法律淵源,具有臣民必須凜遵的最高權威。第二,刑罰內容簡單,罪名不作細分,刑罰上輕重分辨不明顯。例如:羌族部落內部,殺人償死,無它禁令¼。匈奴法中規定,拔刃尺者死,坐盜者沒入其家,有罪小者扎,大者死½。對犯罪輕重的認識與分辨沒有詳細規定,完全依靠傳統的文化觀念,用以往的斷案慣例和掌權者的主觀意志來作裁決。突厥法中其刑法、反叛、殺人及奸人之婦,盜馬絆者皆死¹。吐谷渾刑罰簡略,殺人及盜馬者死。º這種把盜馬與殺人、反叛等重罪同處以死罪,是將對私有財產的侵犯上升到對生命的侵犯同等的重視高度,對殺人、反叛、奸淫盜馬一概同處以死罪,顯然罪刑不能明確體現出不同性質犯罪的輕重。以嚴厲的刑法,將各種性質類型的犯罪不加細分,是北方游牧民族在產生社會權力集團和政權之初,所共同經歷過的法律制度特征。第三,刑法中除殺人,叛國罪等被叛處死刑外,其它眾多的較輕犯罪如傷人,偷盜等罪多以實行財產刑為主。如匈奴法中有坐盜者沒入其家»,即盜竊財物者,沒收其家口和財產。匈奴社會由于處于奴隸社會,家庭內部的家口被視為家長的財產,所以對盜竊財物者,沒收其家口,也是對其施行財產刑。吐谷渾刑法規定,除殺人等應判以死刑的罪外,其余則征物以贖罪¼。有些民族對應處死刑者,也施贖刑,如北魏前期,拓跋鮮卑的法律規定:當死者贖,貧者加鞭二百½,在施行財產刑的同時,法律上承認并保護以財產的多少所構成的社會等級特權。突厥法規定斗傷人者隨輕重輸物,傷目者償以女,無女則輸婦財,折肢體者輸馬,盜馬及什物者各十余倍征之¾。這則規定是對傷人案件規定相對較細致的罕見的一例,對這些不同傷害處以不同的賠償規定,表明對傷害案件的輕重判斷已發展到了一定認識水平,而且對盜竊罪的經濟懲罰以輸十余倍的被盜物,足見對盜竊的懲罰多能使一般牧民一蹶不振,而使法律起到威懾和保護私有制的作用。刑罰上多表現為財產刑,說明隨著私有制的發展,社會的私有制觀念日益加強,人們不再尊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殘刑方式,而表現出對財物的渴求上,一方面表明刑法制度隨著社會發展逐漸趨向溫和和文明,既滿足了人們對財物的不斷增加的占有心理,又在客觀效果上保存了社會勞動力,緩和了一定的社會矛盾,有利于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表明社會財產價值意識開始樹立,社會正在沿著物質財富不斷創造和積累的道路前進。這是中國古代北方少數民族法制中較具特色的方面,它與中原歷代王朝多殘刑、肉刑,刑在整個立法、執法中占絕對重要地位的狀況,形成鮮明對比,即使在刑措簡省的朝代,如西漢初期和文景之治時期,刑罰上也未出現以財產刑的方式審結案件。但當少數民族社會逐漸發展,并受到中原地區越來越大的影響后,原有的法制古樸與溫和的部分,為適應不斷加強的中央集權的政權統治需要,刑法也逐漸出現了漢化的趨勢。第四,其刑法極力捍衛私有權。軍事領主制下的北方游牧民族的財產主要是牲畜,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通過嚴刑重罰來實現的。
許多資料表明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對盜竊罪以所盜物的十余倍來重罰。如,夫余發現盜竊,以十二倍罰之。¿拓跋鮮卑規定盜官物,一備五,私則一備十À。這表明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勝過對集體或官方財產的保護。匈奴對盜竊者,則是沒收全部的家口和財產,懲罰的嚴厲最終使行竊者一無所有,更有甚者,個別民族對私有財產(只指牲畜)的保護,規定盜竊罪與殺人罪等重刑罪等同處治,如:吐谷渾的殺人及盜馬者皆死Á。烏桓也有類似規定盜不止死。處于更早時期的肅慎、挹婁規定相盜竊,無多少皆殺之成為當時社會公認的準則。蒙古國時期,對私有制財產的保護規定最具特色。規定盜人馬畜,除歸還原馬外,應賠償國同樣馬九匹,如不能賠償,即以子女作抵押,若無子女,則本人處死¹。這樣對盜竊懲處的層層嚴密規定,體現出了蒙古族強烈的私有觀念和對盜竊嚴懲不恕的雙重原則。對略有財產者和無財產者都做到了打擊有力。但這種規定有產者懲以財產,對無產者處以死刑,也明確表現出有產者在法律面前是享有特權的。法律上是按財產的多少來實施不平等原則的。對盜竊者首先罰其財產,使略有財產而偷盜者的財產在受到嚴重懲處,滿足了被盜者對財產的渴求,貫徹了財產刑(包括家口、子女)先刑原則。然后對無財產者施以生命刑,剝奪其生命,便也剝奪了他的一切。死刑僅是作為保障法律實施,力主法律的權威力、震懾力的最后屏障。對盜竊懲處的嚴厲程度,反映了大多處于原始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少數民族,在走向階級社會道路上,私有觀念在法律的意識和規定上明確表現出來。第五,其刑法偏重父權。在大多數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中,父權家長制的殘余比較普遍存在,表現在刑法上,便是法律間接規定和認可家口、私人奴婢、子女等為家長的財產,可以在無實物財產的時候,以這些人口作為抵罪的替代,表現出偏重父權的立法原則。如前面所說蒙古族的刑法中,對盜竊者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可以用子女抵押,否則就要被處死。匈奴的刑法中,對盜竊者、沒收家口和財產,就是明確地將家口與財產等同對待,均視為家長的私有財產。突厥法在這方面表現得更為明顯,規定更細致:奸人女者重責財物,即以其女妻之,,,傷目者償以女,無女則輸婦財。女被當作賠償手段,表明父用女抵償自已的罪行是合法的,顯然是把女兒、子女、家口降到父權家長所有權的客體地位,以此來保障家長的權威。第六,刑法對奸淫罪懲處嚴厲。雖然各游牧民族大多處在比較原始的社會形態,而且有些民族還保留有大量群婚利的殘余。如挹婁、早期鮮卑就存在女淫。即末婚女子享有絕對的性自由。但多數的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對淫亂都是以嚴厲的極刑對待的。如拓跋鮮卑的法律規定中有男女不以禮交皆死º。夫余規定男女淫亂,婦人妒,皆殺之。»。他們對淫亂的嚴厲懲處還表現在不區分通奸與強奸,不問緣由,一律殺之。說明這段時期的北方游牧民族的倫理道德觀念還處在較低的發展和認知水平。突厥也如此淫者,割勢而腰斬之。¼但到了蒙古國時期,對淫亂就有了較明確的劃分,規定倘一般平民與貴族婦女人通奸,除男女都處死外,奸夫之父子兄弟、保留一人外,余者都處死,其妻女財產則散給部民;若是平民強奸貴婦人,則奸夫處死,奸夫知罪潛逃者,便告其首領,科罰七九牲畜;若奸夫出逃被緝獲者,則將其拘回。½由此可見,對淫亂,不再是不問是非,實行一刀切的方法,倫理觀念上,已有相當發展,同情社會弱者,反映到法律上便是不斷的理性化,法律規范逐漸趨向規定明確,針對性打擊增強。第七,刑法的表現形式上民刑不分。如前所說,中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在建立政權之初,都普遍頒布了大量地具有法律性質的禁令,訓教。游牧民族東征西討,最早的法律淵源是軍法,繼而逐漸形成了民族自已的法律制度,或許是因為歷史上北方游牧民族始終受到中原漢文化的影響,在法律文化上也具有與中華法系類似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一大特點。然而這種民刑不分與中華法系中的民刑不分在意義上和執行上,都是背道而馳的。中華法系中,法把所有的問題,都以道德來作為判定是非曲直的標準,對簡單的民事財產糾紛,也要施以刑罰,即理曲者就當受懲罰,法律成為刑法的異名,強調刑在整個立法、執法中的核心地位,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法的內容即使是有關經濟、民事的方面,也有大量的刑罰規定。而中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的民刑不分,表現形式卻恰好相反。雖然各民族國家都不乏有殘酷的各項刑法,但從上述有關的敘述中可得知,多數北方游牧民族中對盜竊這一普遍的刑事犯罪,當作一般的民事財產糾紛案件,采用在財產上予以其數十余倍的罰款的形式來解決,甚至有個別民族對于死刑也可以用民事解決方法財產贖買來了結。與中華法文化相比,道德的標準位居財產之下,財產解決方式在古代北方游牧民族的整個立法和執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這種民刑不分的法律文化上的差異,是基于對肉刑、殘刑與財產罰贖的輕重、利弊等價值取向上的差異。中國傳統的禮法社會講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中華法文化重道德,不僅偷盜、危害社會屬犯罪需要嚴懲,對諸如:父母健在,兒子另立家室者;居喪期間完婚生子者等純屬道德范疇的行為,均屬犯罪,施之以刑。這樣,在道德的精神主宰下,財產的懲罰會傷害和褻瀆崇尚道德民眾的內在精神世界。肉體的折磨才能從切身的痛楚上感化人的良知,喚醒人善的本性。而游牧民族由于自然環境對其造成的生產生活資源的相對潰乏,民族具有強烈的對外掠奪擴張的強悍性格,也有民族在法律制度上旗幟鮮明地倡導和嘉賞掠奪性的行為¹。對財產占有的特殊渴望和對道德規范的淡漠,所以中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在權衡利弊的文化心理下,對犯罪者施以肉刑,遠遠不及讓受害者得到十余倍原失財產的懲罰措施,更能達到懲罰犯罪和保護私有財產的絕妙結合,因而成為大多數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奉行不怠的法則。以上僅就中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刑法制度方面一些共同特點進行一些初步探討,供讀者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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