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開發的刑法控制

時間:2022-11-01 04: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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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開發的刑法控制

本文作者:王亦鶴工作單位: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

一、刑法介入環境保護的作用

1、發揮刑法的評價作用,能夠預防環境犯罪的發生因為刑法是一部禁止性法律規范,所以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它通過對犯罪的懲罰性規定,為廣大公民設定行為模式,在清楚明白地告訴人們怎樣的行為,以及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便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表明了刑法的價值導向,即告誡人們遠離犯罪。在刑罰的強大威懾之下,人們往往出于趨利弊害的本性會直接或間接地放棄犯罪,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2、發揮刑法的懲罰功能,可以懲治環境犯罪行為在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日益惡化的今天,環境犯罪問題日益嚴重,于是采用刑事手段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是西部大開發中環境保護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從刑法介入環境保護的程度分析,環境刑法不僅較其他制裁模式更具威懾功能,而且在環境保護中具有其他法律無法替代的作用,環境刑法有別于傳統刑法保護人身生命、健康和財產等法益的價值理念,在大規模經濟發展過程中,運用刑法保護環境資源更應突出環境刑法獨具的價值理念。3、發揮刑法的保障作用,能夠促進經濟有序發展在西部大開發中,如果我們不顧生態規律,一味掠取自然資源,以獲取眼前的經濟效益,這個經濟效益將隨著自然資源的枯竭而遞減,直至不再有經濟發展的資源基礎。這時環境刑法的預防、威懾及刑罰功能是良性環境秩序的最好保障,而良性環境秩序又是促進生產力發展及繁榮經濟的必要基礎。因此,環境刑法的實用價值在于控制和平衡經濟發展,并通過對環境的保護使經濟發展步入一種有序的循環狀態。4、發揮刑法的教育作用,可以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由于生態環境惡化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是人的行為造成的,所以適用法律來引導、制約、規制人的行為,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更為有效。刑事立法的另一層價值所在,就是要通過對某一類犯罪的打擊程度或重視程度來確立一種刑法道德觀。它雖然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力和約束力,但能逐漸地通過時間的疊加和空間的延續來影響人們的思維和觀念,形成一股變革現實的力量,使每一個人都會用實際行動去保護環境,減少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

二、西部大開發中關于環境資源刑法保護的內容

1、環境資源法律保護的歷史沿革我國1979年刑法典,以及隨后頒布的相關行政性法律法規、單行法律、附屬法律中,均規定了關于環境資源保護的刑事條款。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第105條有以危險方法破壞河流、水源、森林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規定;瀆職罪一章中的第187條有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規定,等等。隨后頒布的一系列行政性法律、法規中規定了若干刑事條款。如《環境保護法》中有籠統地規定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條款;《森林法》、《漁業法》中有依照刑法典中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等。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補充規定》,規定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2、環境資源的現行刑法保護刑法典第六章規定了幾類關于環境的犯罪:一類是污染環境方面的犯罪,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另一類是破壞自然環境資源方面的犯罪,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

三、強化西部環境資源刑法控制之途徑

1、在加強西部大開發中環境犯罪的刑法控制的同時,完善非刑罰處罰體系為了及時、有力地依法打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需要公安、檢察機關盡早開始偵查或介入偵查,避免以罰代刑問題,需要對非刑罰處罰體系進行完善。一是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被害人是國家和公眾,檢察機關在對犯罪分子提起公訴時,可在起訴書中提出刑事損害賠償,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可根據刑法判處賠償經濟損失。二是對犯罪人在判處刑罰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限期治理、剝奪經營資格等。2、在西部大開發的刑法控制中,確立嚴格責任制度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在某種特殊情況下,不以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或犯罪心理狀態為必要條件,只要具備一定的危害行為或危害結果,即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嚴格責任是近代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中的刑事責任理論之一。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成立環境犯罪行為都必須具備故意或過失這兩種心態。但實際上,由于現代工業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人們利用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程度大幅度的提高,高危行業不斷地涌現,人們的環境行為日趨復雜,這些都為環境的保護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如果仍以故意或過失的心態來衡量環境犯罪行為的成立,勢必會縱容某些對環境帶來嚴重損害的行為。因此,在西部大開發的環境刑事立法中引進嚴格責任是極其必要的。3、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增設新的罪名西部草原、植被破壞嚴重,土地沙漠化的趨勢仍未得到遏止,其中人為破壞是一個重要原因,現行刑法在破壞環境資源罪的罪名設置上還不夠完善,很多客觀存在并時有發生的嚴重危害環境行為都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增設罪名以嚴密我國的環境刑事法網,是與破壞環境資源罪作斗爭的需要。從目前我國破壞環境資源行為的現狀來看,至少需增設以下幾種犯罪:破壞土地資源罪、破壞草原罪、破壞濕地保護罪、噪音污染罪、破壞野生植物罪。這既是對生態環境的刑法保護,也是對資源的刑法保護。4、完善我國西部大開發中關于的環境犯罪司法的程序首先要對環境犯罪應當適當放寬立案的標準。多數污染環境的犯罪為隔時犯,現行刑法規定污染環境的犯罪須有重大危害后果方能成立,但是危害后果一旦出現,往往會造成大面積的、影響時間久遠的損害。放寬立案的標準,只要存在可能會造成嚴重危害的環境損害事實就可以立案,這樣能夠使一般公民根據常識及時向立案機關報案、控告、舉報可能存在的環境犯罪行為,這樣既能更大范圍地追究環境犯罪,又能使犯罪得到及時的追究,減少環境犯罪造成的損失。其次是延長環境犯罪的追訴時效。就我國現行環境刑法的規定來看,大部分環境犯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少數情況下為15年。這樣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大量的環境污染犯罪得不到追究,因為污染環境的犯罪其危害結果具有長期潛伏性,其發案時間常常少則幾年,多則十幾年、幾十年,加之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不易察覺,所以這樣短的追訴時效會放縱大量的環境犯罪。因此,應當根據環境犯罪的特性而對追訴時效做出相應的調整,延長西部大開發中環境犯罪的訴訟時效。總之,西部大開發無疑是世紀之交的偉大創舉,必將大力促進西部地區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所以在大開發的過程中,我們更要注重對環境資源的合理開發與法律保護。積極構筑完善的刑法保護機制,使我國西部大開發的宏偉目標得以順利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