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改革的思路綜述
時間:2022-11-01 05: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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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興良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
市場經濟的大潮沖擊著神州大地,一切既存的觀念、制度、政策和法律都面臨著嚴峻挑戰。在這種社會歷史條件下,刑法改革勢在必行。刑法改革并非刑法修改的同義語,我國刑法學界有人將刑法改革定義為根據社會經濟、政治、科學文化發展的探刻進程的需要,立法部門對現行刑法有關犯罪、刑罰規范和刑事制度,作出重大調整的立法創制活動。〔注1〕這一定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刑法改革的內容,但將刑法改革簡單地歸結為刑法修改,顯然是偏頗的。毫無疑問,刑法改革當然意味著刑法在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但刑法修改僅僅是刑法改革的表象之一,它遠遠不能涵括刑法改革的深刻內容。我們認為,刑法改革不僅涉及刑事立法,而且與刑事司法有關,不僅包括刑法制度的調整,而且意味著刑法觀念的更新,可以說是刑法領域的一場具有深遠意義的革命。因此,刑法改革應當循著轉換刑法功能、調整刑法機制的思路展開,本文對此略抒己見.
一、刑法功能的轉換
功能是指事物所發揮的效能,刑法功能也就是刑法這一事物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與作用。應該指出,刑法是人制定并付諸實施的,因而其功能的發揮也離不開人的活動。換言之,刑法的運作(立法與司法)必然受一定目的的支配。而這一目的的實現,有賴于刑法功能的正常發揮。刑法功能的轉換意味著人們對刑法性質認識上的一次飛躍,并據此調整刑法活動,從而制約著整個刑法制度。我們認為,刑法功能的轉換是指以下三大轉變:從注重刑法的政治專政功能向注重刑法的經濟促進功能的轉變,從注重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向生重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的轉變,從注重刑法的懲治功能向注重刑法的矯正功能的轉變。1.現行刑法制定于1979年,當時雖然已經開始我國社會的歷史性的轉變,民主與法制受到重視,因而才有刑法的出臺。但是,由于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教條長期禁錮而形成的思維定勢所具有的慣性作用,在現行刑法中,政治專政功能還是得以不恰當的強調。這主要反映在刑法的主要打擊針芒指向反革命罪,將刑法視為階級專政的工具,在罪名設立、刑種配置上都深深地打上了專政的烙印。隨著國家中心工作向經濟的轉移,尤其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開展,經濟領域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大量增加。現行刑法對經濟犯罪的規定基本上是以保護計劃經濟體制為已任的,面對伴隨著市場經濟大量涌現的經濟犯罪現象,現行刑法難以有效地遏止。因此,刑法的經濟促進功能必將提到重要地位,從注重刑法的階級專政功能向生重刑法的經濟促進功能的轉變勢在必行。2.社會保護功能與人權葆障功能分別體現了刑法的兩種本位觀.社會本位觀與個人本位觀。應該說,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與人權保障功能從根本上來說并不是互相對立的。但在一定條件下,強調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還是強調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確實反映了刑法價值觀上的重大差別。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強調的是維護整個社會的生活秩序。而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強調的是保障一般公民的自由,使被告人免受不恰當的刑罰,防止刑罰的濫用。顯然,強調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在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上必然有所失,反之亦然。正如有些學者指出:保護(社會)權利最得力的工具常常也是侵犯(個人)權利最厲害的手段,刑法就是這種東西。只有在兩個保護(保護社會利益和保護個人利益)取得平衡的基礎上,刑法才能發揮出理想的效能。〔注幻以往我國刑法過于強調社會保護功能,例如對于法無明文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為實行類推,固然有利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公民的個人權利卻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為此,應當對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予以充分的強調,真正使刑法典成為人民自由的大憲章。3.刑法是以刑罰為其特殊調整方法專門適用于犯罪人的強行法,因而無疑具有懲治功能。應該說,懲治功能是刑法功能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懲治并非刑法的唯一功能。與懲治功能相比,我們更應強調刑法的矯正功能。矯正功能的發揮,當然不能離開對犯罪人的有效懲治,但矯正功能能夠通過對犯罪人的改造使其改邪歸正,重新做人,從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刑法的矯正功能更具有積極意義。我國現行刑法雖然也重視矯正功能,并在刑法各項制度中都有所體現。但為了使刑法在預防犯罪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必須進一步強調刑法的矯正功育色。
二、邢法機制的調整
機制是指事物的構造、功能及其相互關系。刑法機制就是刑事法律活動的各個階段的互相配合協調的有機統一。如果說,刑法功能是從靜態考察邢法的效能,那么,刑法機制就是從動態考察刑法效能得以發揮的機理。刑事法律活動可以分為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兩大階段,刑事司法又可以分為定罪、量刑與行刑三個小階段。我們認為,刑法機制的調整,主要包括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之間關系的協調,尤其應當完善刑事立法,定罪與量刑之間關系的協調,尤其應當注重量刑平衡,量刑與行刑之間關系的協調,尤其應當關注行刑效果。通過刑法機制的調整,建立從立法到行刑的合理娜u:犯罪情況制約著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制約著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制約著行刑效果,行刑效果又反作用于犯罪情況,如此循環往復,以至無窮。1.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的前提,因而對于邢事司法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現行刑法頒行以來,我國的刑事司法有了很大的進展,但也面臨著許多困難。尤其是由于刑事立法的不完善,使刑事司法處于一種十分尷尬的境地。隨著社會生活的向前發展,、刑事立法又不能及時跟上,出現許多法律盲區,司法機關無法可依但又不能不予以干涉,因而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司法越權現象屢有發生。尤其是面對合法與合理的矛盾,使司法機關面臨法與理的兩難選擇。而且,由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出臺了一些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從而使司法機關有法難依。因此,及時有效的刑事立法對于完善刑法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認為,在當前社會生活劇烈變動的情況下,立法不可能是~勞永逸的,需要及時廢改立。因而應當建立多元化的立法模式,并且刑事立法還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同時,賦予司法機關更強的應變能力,以彌補刑事立法滯后之不足。例如借鑒英美國家的判例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判例制度,作為成文法的補充。2.定罪與量刑是刑事審判的兩個基本環節。定罪是解決定性問題,涉及罪與非罪的界限,因而受到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將其作為檢驗刑事審判工作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而量刑則在往被看作多判幾年與少判幾年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視。二審法院在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也往在注重定性是否準確,對于量刑,只有在畸重的情況下才予改判,至于一般的偏重則不予糾正。我們認為,定罪是否準確固然重要,量刑是否恰當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兩者不可偏廢。在刑法頒行不久,由于適用刑法的司法實踐經驗不足,強調與重視定罪問題,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隨著民主與法制的發展,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量刑的精確化問題也應提上議箏日程,予以充分重視。3。量刑必然導致一定刑罰付諸執行,因而行刑是量刑的自然延伸。行刑的意義決不僅僅在于消極地執行刑罰實現刑法的懲治功能,而且在于實現刑法的矯正功能,即通對犯罪分子執行各種刑罰,捎除其人身危險性,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的目‘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的效果,乃至于整個刑法的功能,都主勸是通過行刑得以實現的。但在我國目前行刑還未受到足夠的重視,行刑的效果還遠不盡如人意。可以說,行刑是刑法機制中的一個最薄弱的環節。這種現象必須予以糾正,否則刑法機制的合理化就是一句空話。加強行刑涉及諸多問題,例如行刑立法的進一步完善,行刑司法體制的改革,行刑司法人員素質的提高,尤其是行刑效果還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社會的支持。因此,行刑不僅是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而且是一個艱巨的社會工程,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關注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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