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實質解釋論與形式解釋論探討

時間:2022-07-19 09: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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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實質解釋論與形式解釋論探討

摘要:對于刑法而言,其法條設置存在統一性,主要表現在形式與內容、現象與本質兩方面。雖然刑法制定與頒布后,其便呈現出了凝固特性,但現實社會的發展具有流動性,因此,刑法解釋逐漸形成了兩個派別,一種為實質解釋論,另一種為形式解釋論。本文介紹了刑法解釋的概況,重點透析與批判了兩種派別,旨在推動我國法治建設工作有序開展。

關鍵詞:刑法;實質解釋論;形式解釋論

一、引言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刑法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對于刑法而言,在其制定與頒布后,其便擁有了凝固性,但社會在持續發展,因此,刑法規定和社會現實的矛盾日漸凸顯。雖然刑法中所運用的語言文字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簡潔性與原則性,但其中的罪名與構成要件要素,難以涵蓋復雜的生活情形,難以滿足繁雜司法實踐的需求。在此情況,國內外學者均十分關注對刑法的解釋,但其涉及諸多的問題,如:解釋方法、立場、原則等,近幾年,通過學者的探討,逐漸形成了兩種觀點,分別為實質解釋論和形式解釋論,為了明確二者的相關內容,本文對其進行了透析與批判。

二、刑法解釋的概況

刑法解釋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法律文本的定義與概念等,通過對各條款規定的本質探討與基本意義測量,以此有機聯系了形式和內容,同時,借助演繹方法,挖掘法律文本的內容,進而提出相應的評價標準與判斷準則。刑法解釋具有一定的邏輯性,在其發展過程中,應遵循邏輯思維規律,并要將其結論融入到實踐,在此基礎上,實現了對某一生活現象或案件情節的歸納與判斷。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將刑法解釋作為證偽方法,其具有積極的作用[1]。

三、實質解釋論的透析與批判

此理論主要源于實質刑法觀,它承認了罪行法定原則,補充了形式合理性原則,凸顯了形式合理性價值,但在對實質解釋進行理解時,其中的公平與正義等抽象性詞語,難以統一。在語言文字方面,實質常見于各種場合,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可知,實質是由實與質構成的,其與本質一致,主要是指事物、問題等本質所在,通過其應用可知,其含義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為事物的材料或質地,即:實體事物;另一方面為事物的本質,即:人們對事物本質屬性的認識,前者可稱為物理或自然屬性,后者可稱為精神或思想屬性,根據實踐可知,在日常生活中第二種含義較常見,在此情況下,人們對事物觀察的角度、立場與依據等均對實質有著不同的影響。對于刑法而言,其體現著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意志,其表現形式為語言文字,具體為具有一定專業性的法律名詞,各名詞均是某一現象概念的表現形式,而概念又是人們經過觀察與思考后對某一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因此,實質解釋論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不固定性與不規范性。在現代哲學方面,根據詞語使用可知,事物實質確定了事物本質抽象后的概念,但從現代哲學角度出發,事物本質及其現象共同揭示了自然、社會及思維發展過程的本質與普遍聯系。因此,實質解釋論中的實質不僅實質事物本質,也對應著相應的事物現象,并且其中的本質與現象有著緊密的聯系。在此基礎上,兩種不同解釋論雖然相對應,但二者也可結成一對哲學范疇,因此,二者具有一定的共性。兩種理論存在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具有模糊性規定的法律條文方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是否應堅持罪行法定原則,是否應優先刑事違法性還是社會危害性,但通過哲學分析顯示,二者作為現代刑法學的命題,其缺少理論支持。在立法方面,立法內容是由客觀社會現象及主觀意志決定的,通過司法實踐可知,其呈現了立法者的主觀意志,各項法律條文直接影響著客觀事物的發展。形式承載著一定的內容,如果內容超越了其承受限度,則會導致形式崩壞,隨之也將生成新的形式。因此,形式解釋論雖然卑微,但其體現了刑事的本質。在司法實踐方面,刑法直接關系著群眾的利益,在實踐中始終堅持著罪行法定原則,但實質解釋論混淆了刑事立法、司法及政策等,同時,它以保護社會利益理念,決定了刑罰的運用,此時其認定的結果將不具備穩定性[2]。

四、形式解釋論的透析與批判

此理論主要是解釋法條存在的形式,并對其內容展開挖掘,它以堅守法條形式為基石,體現了對法律的克制與尊重,但將其也存在不足,主要是由于其缺少可罰性內容,同時也未能體現刑事違法性本質。在哲學方面,國外學者提出實體包括形式、材料與具體事物,其中第一實體便是形式,相關學者也指出形式是事物的結構,對于物質而言,其個性主要是由差異化的形式體現的。對于人類來說,其認識目的主要是掌握與了解形式。在研究現代刑法過程中,為了保證認識的全面性,應融入形式和內容的邏輯關系。對于任何具體思維而言,其均是由內容與形式構成的,刑法條文作為思維結果,其不僅是一種形式,也是體現了其內容。

五、總結

綜上所述,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法治理念的樹立是必要的,為了凸顯法律的權威性,刑法解釋理論日漸豐富。對于現代刑法而言,采取主動與客觀解釋,并保證既定語言文字規定的穩固性,同時也需要結合現實情況,對前置性法律進行適當的調整,以此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作者: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單位: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參考文獻:

[1]楊興培.刑法實質解釋論與形式解釋論的透析和批評[J].法學家,2013,01:30-47+176-177.

[2]王昭振.刑法知識轉型與實質刑法解釋的反形式主義[J].法學評論,2013,05: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