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解釋方法
時間:2022-09-07 03: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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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研究,首先從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的有關概述入手,然后闡述了刑法目的解釋司法應用,最后對在刑法解釋中目的解釋的現實意義,進行有效分析。
關鍵詞:刑法;目的解釋方法;解釋
對于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一直都存在爭議,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盡管沒有被薩維尼作為法律解釋的基本方法,但是已經被相關學者普遍的認可。尤其是從耶林的目的法學成立以后,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得到了更好的發展。從1900年以來,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逐漸的受到了人們的青睞,對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研究的學者也越來越多。本文針對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進行深入研究。
一、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有關概述
目的解釋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其指的是法律解釋人員利用法律目的來明確法律文本具體含義。刑法目的解釋法為刑法解釋法的一種,其是依據刑法目的來解釋刑法的法律解釋方法。任何解釋方法都多多少少利用了目的解釋,不管是哪種解釋方法最終目標都是實現刑法目的,其是從根本層面看的。我國刑法的首條就是對刑法目的的規定,刑法的目的事實上是刑法的起點,還是刑法的終點;若是把刑法目的解釋當作歷史解釋、文義解釋等常見解釋法時,通常會把目的解釋當作解釋方法,通過此種解釋能夠實現法律解釋所追求的結論。基于此能夠看出,刑法目的解釋和刑法解釋目的的概念有所差距。不管是哪種解釋方法都是為了完成刑法目的,而刑法目的解釋的實際目的為利用刑法目的來對刑法進行解釋。
二、刑法目的解釋司法應用
(一)目的解釋對處罰的有效判斷。在實際案例中,不同的解釋方法所得出的法律結論有所不同,到底應用哪種解釋方法得出具體結論。絕大部分的人認為依據其前見與價值判斷先得出恰當的結論,之后再回頭探尋所需的解釋方法來對該結論進行論證。司法過程其實就是對結論解釋的過程。刑法的根本目標為法益的保護,所以相關人員在司法中不但要做好文義解釋工作,還需注重目的解釋,探究能否真正實現保護法益的目標,所有處罰活動都是以保護法益為終極目標的[1]。(二)目的解釋對公眾認可的檢驗。社會公眾的認可度為檢驗結論規范性的主要標尺。一個概念能夠有多種解釋,而不同的群眾從不同的方面利用不同的解釋,所得出的結論勢必會有較強的差異性。如對電的解釋,依據德國法的有體性來講,電并非是物體,因此電不屬于財務范疇,因此對于偷電行為,不能被判定為有罪。但在同一時期的日本,從管理可能性著手,認為電屬于可管理的物質,因此把其列入到財務范圍中,為盜竊罪的犯罪客體,從而認定偷電行為屬于盜竊罪。皆明確了盜竊罪,法條用語的涵義有可能相同,可是對其涵義的理解差距甚大,但若是從盜竊罪的懲罰活動的目的看,能夠發現,按照德國刑法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是經不住社會的考驗的,不能得到社會公眾所認可。因此在解釋法條用語時,需同目的解釋法有機結合,讓所得結論得到社會公眾認可[2]。
三、刑法解釋中目的解釋的現實意義
(一)解釋結論中目的解釋的決定作用。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法律的構建一定有屬于它的目的,所以務必要全面了解此法條目的,同目的有機結合去對法律進行皆是,如此才能高效得出解釋結果。基于盜竊罪為例,其保護法益為財產所有權與其他財產權,其他財產權指的是合法占用財物的權利,包含債權與其他財產收益。所以,盜竊罪的主要對象為公私財物,所謂公私財物指的是他人占用財務是合理的,但把公私財物當作他人財物,則為不恰當的皆是,與盜竊罪的保護法益的目標不符。基于此,在對刑法解釋時需把目光聚集在刑法法益保護上,不能脫離該目標,任意擴大或是縮小對法條文字解釋,不然會與刑法目標相違[3]。(二)刑法機能可以同目的解釋結論相互融合。刑法主要機能有保障自由與保護法益。保護法益是通過刑法的懲罰作用和威懾作用來開展的。而確保社會公眾自由則是通過刑法適用的限制,從而對國家刑法權益的任意性進行限制。但因保護法益、保障自由這兩個重要機能時常發生沖突,怎樣實現二者平衡,在保護法益的同時,還能確保自由,成為了目前刑法解釋最亟待優化的問題。有關人員認為對刑法進行解釋時,需對刑法的法益保護進行全面考慮。通俗的講,就是在保證法益保護口的層次性的同時,防止保護法益受到侵害,還需確保行為人的自由。基于此,在對刑法進行解釋時,需對保障自由與保護法益這兩方面進行全面考慮,既保證法益免受侵害,又要保證行為人的自由。目的解釋的結論能夠有效滿足上述要求[4]。
四、結語
隨著法學體系逐漸完善,使目的解釋法得到了廣泛利用,對于刑法解釋來加個目的解釋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對維護刑法十分重要。從傳統觀點看目的解釋只不過是體系理解、文義理解以外的補充,此種想法無疑是錯誤的。反之,其他解釋是在目的解釋的基礎上各自發揮的性能,因此目的解釋法的應用面十分廣泛,可以說其是刑法解釋法的中心。基于此,相關人員需給予目的解釋法高度重視,促使其存在的價值與效用在刑法解釋中充分的發揮出。
[參考文獻]
[1]周部偉.刑法中目的解釋的方法論反思[J].科研,2016(8):00287-00287.
[2]勞東燕.刑法中目的解釋的方法論反思[J].政法論壇,2014,32(3):77-91.
[3]殷磊.刑法解釋方法的運用與檢討[J].南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32(3):37-44.
[4]郭智媛.刑法目的解釋的擴張適用之芻議[J].科技展望,2014(18).
作者:白瑜 單位:澳門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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