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風險投資業中政府的作用

時間:2022-04-10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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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風險投資業中政府的作用

一、我國政府在發展風險投資業中的作用

1.我國政府應為風險投資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供給一系列制度。風險資本市場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國與風險投資相關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緩。

(1)風險投資保險的法律制度。風險投資的特點之一就是具有高風險。風險投資保險即投資者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申請,并繳納保險金,項目如失敗,保險公司賠償項目投資的部分損失。投資論文建議由國家專門撥款成立國家風險投資保險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險公司,從事專門的風險投資保險,以鼓勵風險投資。

(2)產業投資基金法。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包括三種類型:一是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本支持的風險投資基金;二是從事成熟企業兼并收購業務的企業重組投資基金;三是為基礎設施提供資本支持的基礎產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也稱直接投資基金,是一種對未上市企業股權進行投資的基金品種。

(3)有限合伙企業法。美國風險投資機構大體上可分為四種類型,即由銀行附屬的投資公司、大企業附屬的投資公司、政府支持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獨立的風險投資公司。80%的風險投資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合伙制。通常由主管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出資組成風險投資基金,其中主管合伙人的出資額占1%,對公司負無限責任,但有權享受20%的投資收益。有限合伙人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有權享受80%的投資回報。有限合伙制企業不交納公司稅,只交納個人所得稅。

(4)稅收優惠的法律制度。在風險資本市場上,風險投資者只有當預期風險投資的收益大于風險的代價時才會投資,而稅收政策被證實是影響風險代價的重要政府措施。建議我國降低風險投資的資本所得稅,特別要降低軟件行業的現行增值稅,對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銷售在一定期限內減免所得稅和其他稅收。

(5)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在新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的概念。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征是:一旦我把產權(知識)的使用權授予了你,同時我也沒有失去它。高科技企業需要風險投資家同技術專家的密切結合,其中關鍵要處理知識產權即技術入股的問題。

(6)規范風險投資運營機制的法律制度。風險投資是為風險企業提供“種子”資金和創業資本,通過參與企業管理將科技成果“孵化”為現實生產力的特殊投資,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傳統投資。因此,嚴格規范風險投資的運營機制,是保證風險投資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措施。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兩點:第一,嚴格規定風險投資企業的性質、經營目標、投資方式、投資方向等,將風險投資與常規投資區別開來;第二,明確規定風險投資企業對風險企業的權利與責任,防止風險投資信貸化和永固化。

(7)維護或重建信用準則的法律制度。只有市場主體普遍遵循“有借有還、到期歸還、還本付息”的信用準則,并且相信交易對手也會遵循這一原則,風險資本才能順利地籌集起來,風險投資才能順利地從風險企業中退出。要在我國發展風險投資,必須重建社會經濟中的信用觀念。(8)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制定風險投資法。

2.我國政府應為風險投資和風險企業家的創業營造環境。

我國政府要從如下幾個方面為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

(1)打擊仿冒行為。科技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另外一些條件,如仿冒商品難以存身的市場環境等。政府對仿冒行為從快從重懲罰,是科技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條件。

(2)保障中介機構的公正性。科技風險投資過程中需要有多種中介機構,包括技術成果交易所、會計師事務所和風險投資公司等。這些中介機構是否公正和行為是否正當,嚴重影響著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風險投資的運作要求一種制度或支持體系來支持,而這個制度或支持體系要靠政府來提供。這個支持體系主要包括:投資主體(出資人與資本管理人)、市場條件、投資對象(高新技術企業或該類企業金融工具)、中介組織、監管機構及有關金融機構。

具體來說就是: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以高新技術企業資本投入或此類企業證卷投資為目的設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為創業資本撤出服務的市場,如股票市場主板及第二板(高科技板)、場外交易市場、企業并購市場等;中介機構,如高新技術企業標準認證機構、知識產權估值評價機構、投融資咨詢機構、項目評估機構、保薦機構、行業自律培訓等組織,以創業投資企業為重點服務對象的其他中介機構等等;監管機構,創業投資活動的監管主要依靠某些政府部門或政府監管部門委托承擔跟蹤監督任務的中介機構;可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投資、上市推薦、創造金融產品等服務的金融機構。

(3)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水平。社會信用水平指的是包括銀行信用、商業信用、國家信用、民間信用等的全社會總體信用的發展程度。社會信用水平是發展風險投資事業的基礎性環境。風險投資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風險投資家和創業者之間的相互信任。

(4)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質風險投資家和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發展風險投資事業在人才方面既需要一批能管好風險基金的風險投資家,又需要一批能辦好管好風險企業的企業家。

(5)建立風險投資的自律組織。自律組織是聯結政府與風險投資機構、國內風險投資家與外商和外國金融機構、溝通業內信息、規范同業經營行為的全國性行業組織。自律組織的建立有助于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6)強化政府為風險投資和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服務職能。

3.我國政府要成為科技鏈與產業鏈聯動機制的建立者。我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數量眾多、人才濟濟,每年都可以產生大量的科技成果,但由于缺乏資金和經營管理經驗,缺少對市場需求的了解,每年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很少。另一方面,我國許多企業資金雄厚,熟悉生產經營管理,了解市場需求,但缺乏具有一定市場競爭力的新產品,經濟效益欠佳。按照市場經濟的需求,學術界研究機構和產業界之間正好可以優勢互補,使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政府應制定有利于產學研結合的政策,還要對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和高技術企業的建立予以適當的財稅支持。科技風險投資依以發展的重要土壤還要有經濟與科技的互動、產學研的有機結合和各部門的配合。這就迫切需要政府提高對高技術產業的協調層次,加強互動,形成合力。發展科技風險投資涉及到科技界、實業界、教育界和金融界等社會各個方面的密切協作問題。在這方面僅僅依靠市場是難以奏效的。為此,必須發揮政府對高技術產業的協調,加強經濟與科技的互動,促進產學研的有機結合和各部門的配合等方面的作用

4.我國政府要成為啟動高新技術產業社會民間投資的發動者。風險投資業要真正成為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的資金支持體系,必須有雄厚的資本。因此,拓寬資金來源,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資本在風險投資中扮演重要角色,是發展風險投資的首要條件。結合中國國情,我國在解決風險資金短缺難題時,必須廣開投資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風險投資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別是發揮政府風險投資在主導產業的作用及對其他投資主體的市場導向作用;原有的銀行科技貸款仍要繼續的風險企業發放,使之成為風險資本的一個相對穩定的來源;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高瞻遠矚地積極投入,逐漸使企業投資成為風險資本的一個重要來源;要采取切實措施,創造條件,吸引總量10萬億元的民有資本流向投資企業,使民有資本成為中國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

5.我國政府要為風險投資提供通暢的蛻資渠道。風險投資與銀行貸款的最大區別在于:銀行貸款靠固定利息獲取回報,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而風險投資則靠股權轉讓來分享回報風險投資家參與項目經營管理。風險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投資周期通常是四至七年,風險投資追求超常規投資收益和盡可能減少風險的投資動機,客觀上要求有一個能使風險投資者“進可攻、退可守”的“裝置”。風險投資必須同風險企業上市相聯系,只有通過上市,風險投資企業才能通過股權轉讓而“套現”。由此可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的基礎是有利于風險企業股權或股票轉讓的市場,而資本市場正是為風險投資提供了這樣一條“安全通道”。在我國,除了上市和購并外,風險投資還可以采取以下四種形式退出。

(1)股權回購。創業企業將創業投資機構所持股份購回注銷或按持股比例分配給其他股東。

(2)員工收購。創業企業的廣大員工集體將創業投資機構所持股份收購并持有。

(3)買殼上市。創業企業通過收購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取得對其實質意義上的控制權后,再將自己的資產通過反向收購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內,實現間接上市,然后創業投資機構再通過市場逐步退出。

(4)清算或破產。在創業投資運作中,相當大部分是不成功的,創業投資的巨大風險就體現在高比例的失敗上,清算或破產可以作為創業資本在投資失敗時的一種特殊退出方式。

二、我國風險投資主體的確立

目前,我國幾乎所有的風險投資公司都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創立的,主要由各地方政府從財政撥款、科技貸款中撥出專款投資建立,并直屬政府部門領導。民間投資參與很少。在發展風險投資業中,我國政府已經充當了投資主體。這是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一大誤區。我國政府必須從風險投資的主體中退出。那么,誰應該成為風險投資的主本呢?風險投資主體的確定,受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政策、國民投資意識和國民生活水準等因素的影響。下面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分析。

1.私人及家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國民收入分配上開始向個人傾斜。從1978年開始,國家分配比例從最高時的40%左右下降到近兩年的10%;而城鄉居民所占比例從不到60%上升到71%。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已經突破了60000億元,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也有2000多億元的閑置資金,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更有巨額資金。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百萬元資金以上的股民已有相當數量。因此,一個比較富有而且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社會階層已經形成。隨著收入的不斷增加以及利率的不斷下調,投資已開始成為比較富有的家庭理財的主要內容。私人及家庭將有可能成為風險投資主體。這在西方風險投資發達國家已成為事實。

2.證券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我國證券公司分為兩類,一類是綜合類證券公司,另一類是經紀類證券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的其他業務。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法的解釋中規定,“其他業務”是指證券上市推薦、證券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發動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雖然目前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業務基本上限于一級市場承銷和二級市場上自營與經紀,很少涉及企業投資的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但是,由于它們具有較充足的自有資金和較寬廣的融資渠道,而且還具有人才優勢,所以,只要中國證監會批準,綜合類證券公司是有希望成為風險企業的主要投資者的。

3.基金。從長遠來看,可以新設立風險投資基金來進行風險投資。

4.保險公司。從現行的法律和法規來看,保險公司在近期是不可能進行風險投資的;但是,從長遠看,保險公司要成為風險投資主體,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放松管制作為前提條件。

5.信托投資公司。我國信托投資公司能否進行風險投資或能否成為風險投資主體,是受委托人的意志制約的。若受委托人的委托,是可以進行風險投資的。因此,信托投資公司只是風險投資潛在的主體之一。

6.企業。我國國有企業中的上市公司的資本金只有1/10用于實際投資,資本金存款和其他企業存款數量相當可觀。只要有適宜的環境,上市公司的這部分資金是有望進行風險投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