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投資及權益的取得和讓渡

時間:2022-11-22 08: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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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投資及權益的取得和讓渡

中國曾以占世界約8%的可耕地養活了全球1/4乃至1/3的人口,在18世紀以前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中國農業一直居于領先地位。這其中除了技術、市場等因素外,制度是根本性的原因。發掘和總結中國傳統社會的歷史經驗不僅有助于形成源自我國本土的原創性學術貢獻、有助于當下的改革實踐,也有助于從更長遠的視野和更細致的層面凝聚中國特色。

一、問題的提出

制度與投資之間的關系是發展經濟學和制度經濟學的重要議題,二者的關系在農業經濟領域的討論主要集中在農地制度與農業投資的關系方面。在已有的研究中,主流觀點注意到農地產權的穩定性對投資的重要影響,[1]1進而在政策主張上指向農地的產權制度改革,要求穩定農民與土地的產權關系(具體來說,有從使用權方面入手,也有從所有權方面考慮。)(一)制度與投資的關系。農地產權固然是影響農戶投資①的重要因素,卻并非唯一重要的變量,二者的關系也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已有實證研究存在著將農地產權(在我國集體所有的制度框架下多數指向承包經營權或者使用權)穩定與農戶投資簡單對應的傾向,從而忽略了產權背后更為實質的原因。農地產權的穩定性與農戶投資之間即使有因果關系,也只是一種較為表層的關系。更深層的原因在于制度對投資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影響投資者的預期來實現的。理性的投資者只有得到穩定的預期收益(回報),才能做出長期投資的決策。合理的制度帶來穩定的預期,進而造就長期投資。而制度的“工具箱”里遠非只有產權這一項,通過其他方式也能實現預期的穩定。因此,在討論農戶投資的影響因素時,如只看到農地產權這一項,顯然是有局限的。暫且拋開實用的政策取向及意識形態的價值偏見,至少在學理上探討影響投資的不同制度因素具有理論與現實意義??疾熘袊鴼v史上的農地制度和租佃關系有助于拓展想象空間和開啟新的思路。[2](二)產權與投資的關系。在關于產權與投資的關系討論中,學界也存在著一種傾向,即主要關注土地的長期靜態穩定與投資之間的關系。有學者指出,對中國農地制度的投資效應的研究,重點幾乎都落在使用權的穩定性對投資的影響上。[3]7我們認為,從產權角度思考和討論問題,僅僅意識到土地的產權是不夠的,還必須考慮工本的產權;僅僅關注地權的保障也是不夠的,還必須討論工本的保障;不僅應該看到產權的靜態穩定性對長期投資的促進作用,還須在動態交易過程中討論產權與投資的關系。在只有數十年改革經驗的當下農村,對這些問題的深入探討的確有其難度和局限,但中國幾百年乃至上千年的農地流轉經驗卻為相關研究提供了豐厚“土壤”和廣闊“原野”。梳理中國歷史上的農地經營與地權關系可知,制度的安排遠不止產權這一項,在影響農戶的長期投資方面還存在其他制度因素。除了穩定的產權外,其他合約安排也能達至使農戶盡力長期投資的目的。這些不同的合約制度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二、理論邏輯

(一)工本投入是農業生產最重要的人為變量。決定農業生產及農業收成狀況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天、地、人。前兩者是“給定的”“不可控的”,雖然某種意義上可以“改良”、可以“緩解”,但從根本上來說,人為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空間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傳統農業社會。只有人的能動性比較大,這就是一種投入,包括人工投入和資本投入。因此,工本投入是農業生產最重要的人為變量。按照以往常用的“三要素”來說,資本、勞動與土地是并列的三種生產要素,它們分別由不同的主體提供。但在傳統農業社會,工本投入常常是很難區分的。除了一些基本水利設施和主要勞動工具需要專門投資外,農田基本建設及土壤的改良主要靠的是勞工投入(當然這種勞工投入有時會伴隨著有機肥料的實施,因而常用“工本”示意)。甚至雇工經營的地主往往也主要是投資于購買雇工的勞動力——通過勞動力的投入,土壤開墾翻松、有機肥生成并使用、基本水利設施(溝、堀)建設等得以實現。從這個角度也能很好地解釋為什么理論與實踐、歷史與邏輯不一致的原因:從理論上看,由地主雇傭工人經營與由勞動力擁有者租入土地耕作,其生產效果和收益是一樣的;但在歷史實踐中,卻常常是勞動力擁有者租入土地耕作的租佃制占優勢。[4]151傳統農業經營的投入中工本所占最多,沈鏡賢在《東草堂筆記》中估計到,用于土地的灌溉、糞雍等費用要占全年田間收入的1/4或1/3。清末民初的陶煦在其《租核》一書中,將自己經營農場雇工耕田的費用與收入按照正常狀況做過估算,結果如下:(二)在一定保障激勵下農民才愿意積極投資。農戶投資與其他投資不同的地方在于,其投資的效果不一定在當期完全顯現。也就是說,改3良土壤是一項長期投資,其收益將在未來若干期實現。這就要求有一定的機制保障原投資者的利益。如果土地的產權一直歸投資者所有,便不會存在相應問題,因為投資收益無論在當期還是在未來的任何時刻均由投資者即地權的擁有者控制并占有。如果投資者不是土地產權的擁有者,或者擁有者在未來某個時刻將地權轉讓,這便要求有某種貼現機制讓投資者的未來收益能在當期或者在轉讓之時轉化為現時的收益。因此,只要有一定的利益保障機制(不論是產權長期歸屬,還是產權交易機制,抑或是當期工本貼現機制),投資者——無論是自耕農(產權完全擁有者)、佃農(一定時期內經營使用權擁有者),還是雇工(當期勞工投入者)——均愿意積極地投入。因為他們的投入與收益是成正比的,并且能夠得到相應機制的保障。這些保障首先是通過給予投資者合理預期,進而產生激勵,最終促進投資。對于產權的完全擁有者而言,便是中國俗語說的“有恒產者有恒心”;對于產權的部分擁有者而言,便是要給予未來一個合理的預期;對于當期的雇工而言,便是要許以足夠的勞工報酬。(三)在不同的條件下農民有不同的制度需求。在前文討論中,我們將農民分為自耕農(產權完全擁有者)、佃農(一定時期內經營使用權擁有者)、雇工(當期勞工投入者或雇傭耕作者),事實上還只是一種靜態的劃分方法。單從邏輯推演來看,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自耕農、佃農和雇工是有可能相互轉化的。轉化的原因可能是客觀條件,也可能是主觀需求,當然更多的情況可能是客觀條件改變引發主觀需求的變化。從動態角度分析,不論是地權的完全所有者還是部分擁有者,隨著外部環境和自身條件的變化,均會出現將所掌握的地權加以流轉的需求;而雇工在一定的激勵機制下也可能通過積極努力地投入而獲取一部分地權。不論是地權流轉還是地權激勵,其內在都需要有一個將不同時期的收益進行轉化的機制——將未來收益變現或將當期收益轉化為未來收益的權利。因此,動態地看,產權機制不僅包含產權(益)的保障和激勵機制,還應包含產權(益)的流轉機制。

三、經驗分析

從歷史經驗來看,保障和激勵農民積極地進行工本投入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三種:一是工本投入補償機制,二是農地產權機制,三是地權流轉機制。為了讓論證表述更具歷史原味,我們沿用中國傳統社會的習慣用語:“糞草銀”(即投資變現補償)、“灰肥田”(即長久不變的耕作經營權)、“田面權”(即可流轉交易的地權),分別對應著不同的制度安排:短期合約、永佃制、地權流轉機制?!凹S草銀”,又稱“糞土銀”或“灰肥錢”,是指佃農由于在耕作過程中投入了工本而在轉手時要求給還的補償。“灰肥田”,又稱“糞質制”,是指佃農通過墾荒、耕作,改良了土壤,進而獲取的永佃權②。“田面權”是指在永佃權的基礎上進一步獲得了獨立的佃權,它不僅表現為長期的耕作權,還具有自由轉手交易的權能。根據楊國楨對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的研究[6]、梁治平對清代習慣法的研究[7]及筆者的考察[8]234,在“灰肥田”的內涵里,佃農還只有永佃(長期耕作)的資格,尚無將耕作使用權轉讓的權利。如果佃農不想再耕作,只能退佃——退回原來的田主,不能出頂——轉讓給其他的佃戶。這正是“灰肥田”(永佃權)與“田面權”的不同之處。從永佃權到田面權的過渡,事實上就是增添了可以自由買賣佃權的權利③。也就是說,田面權的內涵不僅有耕作使用土地的資格,還有自由將該資格處置轉讓的權利。田面權使得其佃耕者變為了田土的一“主”——田面主。田面主對于田面權的支配和運用是獨立的。田面主與田底主(田地的真正擁有者)具有對等的地位。田面權與田底權并行。(一)“糞草銀”與工本投入——短期合約的功效。“糞草銀”就是直接對“工本投入”的補償。在租佃制下,它通過“免租”或“減租”的方式得以實現。1.“免租”?!懊庾狻敝饕窃趬ɑ牡念^幾年實行,用于保障佃墾荒地的權益,也為了激勵4佃農多投工本,以使荒地開墾成熟,為主佃雙方都帶來收益。這類習慣在各地相當普遍。例如,根據《中國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對民國時期民事習慣的記載,在當時的吉林六道溝縣,“墾山地者,須過五年,方給地主納租;墾平地者,須過四年,方給地主納租。若未至年限,地東出賣該地,必須酌給墾戶相當之墾地費用”[9]43;在當時的奉天通化縣,“墾荒,立約定明年限,多或八年、十余年,至少五年不等,限內所獲糧石與地主無涉,期滿墾戶退地,或另議納租?!盵9]30在當時的山東蒙陰縣,“以山場或荒坡租人墾殖者,三年內由承租人自行種收,與業主無干;至三年后,應與業主親立租種或幾分種之契約”。[9]146在當時的江西永新縣,“凡多年荒地,如有人情愿從事開墾承耕,三年之內可不出租,其應完錢糧仍由原業主完納”。[9]251在當時的浙江南田縣,“新墾亦僅能播種雜糧,收獲甚微。佃戶向業主承墾,于養淡之后,業主不能遽為收租之主張,緣佃戶須賠墊墾本,翻種三年,始可望其逐漸成熟,以故三年期內,業主不收花息,藉為勞力之報酬。契約一經訂定,業主即須受契約上之拘束,不得中途自由撤銷及變更,茍有違反時,須負償還墾本之責任。”[9]286在當時的甘肅禮縣、西和兩縣,“佃戶向業主承墾,所立租約必書明三年后每年納租若干,若在三年期內、業主不能收租等語。契約一經訂定,業主即不得中途變更。”[9]392在甘肅成縣,“凡向業主承墾荒地者,有三年不納租之習慣?!盵9]405在當時的安徽黟縣,“未開墾或已荒蕪之田地招人開墾,訂明期間,佃約內即載一切費用皆由承佃人負擔,該地上所得之利益,地主不得過問,即以為開墾費用之酬報?!盵9]549這些習慣反映了社會的共識:墾荒不易,必須多予補償。其實,即便不是開墾新荒,重修舊地付出的工本也同樣要給予相應的補償。例如,在當時的直隸完縣、清苑等縣,“稻田被水沖毀,經村人修理栽種,閱五年后方許原業主持契認地,五年內不許原業主干涉?!盵9]232.“減租”。“減租”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定額租,則要求新墾地的租額比熟地輕;如果是分成租,則要求佃戶所得比田東多。例如:在當時的黑龍江蘿北縣,“荒地乍墾,其前二年僅能種粗糧,如高粱、豆子、玉蜀黍等類,租戶對于地主所納糧租,每晌納租約二三斗,按所種之糧分納。如系租種墾熟較久之地,可種小麥、蕎麥、谷子等類,每晌納租約七八斗,按所種之糧分納?!盵9]108在當時的訥河縣,“租戶對于地主所納糧租,因地當初辟,優待租戶起見,每響納租三五斗,或七八斗不等,均按地之沃瘠而定。其納租品類,糜谷之外,如系沃地,有帶元豆或小麥二三成者。”[8]55在當時的福建浦城縣,“山主出佃有二種契約:(一)出佃時,山系荒山,全由佃者栽種成林時,應佃六主四或七三、八二,均由契約定之。(二)其山本有林木,由雙方視看后,訂明成分,俟砍伐時,當場分收,或公拚得價,按成領收,此種限制,皆在當時雙方約定,杉木出拚后,山場仍歸山主?!盵9]309(二)“灰肥田”與長期投資——農地產權的力量“灰肥田”通過賦予農戶在土地上永久耕作的權利、保障其工本投入的收益,從而有利于促進長期投資。下面兩則“安佃”地契,一則是安“開墾佃”,一則是安“熟佃”,它們反映了地主通過。給予永佃權,激勵佃農用心耕種、奮力施肥。第一則:立安開墾佃佳昌、日順等,承祖頂有民班三號,坐產閩清縣升平坊滌頭林地方,土名菜園里,并上斜下份炭窯灣,又本厝后門灣,受種二十斤。今安與佃戶吳承德開墾耕種,遞年不拘損熟,約納租米四斗正。早晚兩冬牲付黃家房內當年輪收,不得欠少。自安之后,務要用力耕作,不得拋荒丘角,亦不得欠少租粒,聽佃永遠耕作,黃家不得另召。兩家允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安佃開墾佃一紙。付照(乾隆二十年一月)[10]5第二則:立安佃福城田主東林衙旺房,承祖里有民田貳號,坐產閩清縣十七都地方,土名下尾垅、后尾洋、小退等處,共受種乙石肆斗,年載用租谷參千城佰五十解。言議折實白早米貳百陸拾貳斗小,額內約禾廿五斗小,遞年不拘損熟,照額納租。自安之后,前去用心耕種,不得拋荒丘角,亦不得欠少租粒及插水等情。倘有此情,另召別人耕作,不許阻占。其田如不欠粗,聽其永遠耕作。向后兩家并無增減之理,今欲有憑,立安佃乙紙付照。年例田牲貳大只。供頓全雍正玖年拾壹月日立安佃福城田主東林衙給[10]5如果不給予永佃權,將出現由于換佃頻繁而導致土地貧瘠的狀況。例如,在嘉慶年間,鳳屬林案叛產“因耕佃一年一換,無人肯實力用本下糞,田園瘠薄,日就荒蕪”,官府遂不得不“出示曉諭,準給永耕?!保ā队赖鑸陶铡?,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佃字第八十號)[11]已有研究顯示,永佃制的出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12]58它使耕種田地之農戶能更加愛護土地、注意培養地力,避免各種不利的短期行為[13]。(三)“田面權”與農戶投資——權利流轉的魅力。在促進農戶投資方面,與“灰肥田”相比,“田面權”主要通過地權的流轉來實現工本投入的價值,從而保障了農戶投資的權益。一方面,它讓以往的投資得到變現;另一方面,可使未來的收益在當下貼現。田面在流轉中發生增值,便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④下面這則交易契約顯示,地權流轉(轉佃)后發生了增值:第一次“佃”,價銀一兩;第二次“佃來”,價銀二兩六分;第三次“轉佃”,價銀三兩八錢。休寧縣李奇付轉佃田約立佃約人李奇付,原佃得李三付田一備,坐落土名樹坑橋頭,計田一畝五分,計田大小三飯,計硬租十四秤十四斤。先年得價銀一兩佃與同春堂,遞年交小租三秤。崇禎十四年十一月,是身湊價銀二兩六分,佃來耕種,交納正祖并同春堂小租。今因欠江三孫會銀,將前田轉佃與房東李名下為業,得受價銀并酒食銀二⑤兩八錢。其銀、契當即兩交明白,并無重復交易。不明等情,是身承當,不累受佃人之事??挚跓o憑,立此佃約為照。崇禎十五年五月初二日立佃約人李奇付依口謝元祿其田共價銀叁兩六錢,外酒食貳錢整[14]424通過田面流轉,佃農獲取增值收益,各地的稱謂和做法有些不同?!督幙h志•風俗》記載,佃權“老則以分之,貧則以賣之,而謂之榷。榷得之財謂之上岸錢,然反多于本業初價。如一畝銀二兩,上岸錢或三四兩?!闭憬∩嫌菘h的做法是:佃戶轉頂與他佃戶,亦有頂契,契內寫頂價處空留地步,將來收回時,就空處照時價補填,名曰照時價回贖。[9]283買賣田面的契中一般使用“立退小買田契人”的習慣用語,稱“退”不稱“賣”,就是因為田面買賣最初是以補償力坌、糞草或頂首的名義出現的[15]。另外,也有以佃、頂的稱謂轉讓田面的。與普通的清業田一樣,除了活賣,還有絕賣。例如:順治十六年祁門江求富出佃田皮契,“議作時值價糞力田皮紋銀貳兩貳錢正”。[16]51同治五年杏月,歙縣汪士德立頂糞草田批,得受頂價銀洋□□元整;[14]231-232光緒廿一年四月,歙縣江槐孫等杜賣糞草田皮契,出賣糞草田皮與胡姓名下前去耕種交租管業。[14]233-234(四)“三維制度體系”——有效滿足了農戶的不同需求。雖然從歷史發展和邏輯演進的角度來看是從“糞草銀”到“灰肥田”再到“田面權”的過程,但在實際的耕作生活中,三者常常是同時并存的。這說明,每種制度各有其競爭力,且都有存在的必要。三種類型的激勵機制共同構筑了一個有機的“三維制度體系”。佃戶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進行選擇:第一,長期佃耕,獲取土地產出的收益。例如,根據《中國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的記載,當時的江蘇省海鹽縣的做法是:業戶拋荒田畝,由客民墾荒,被業主發覺后,訂立長期承種契約,按年納租,如果要收回土地的權利,則得給還相當的墾價;[9]266第二,退回原來的地主,獲得工本補償。例如,當時的江蘇省靖江縣的做法是:佃戶對于業主有特別的權利,佃戶在完納輕租條件下,可以隨時將田輾轉交易,而業主卻不得改佃,如果佃戶自愿將墾熟的田退回給業主,業主則應當照原納租額約十倍的數量給佃戶;[9]200第三,轉佃他人,得到由工本投入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例如,當時的安徽省貴池縣的做法是:佃戶如有不能承種的時候,可以“私頂與他佃接種,收回頂禮銀若干,業主即向后之佃戶換約,直接收租。如業主因佃欠租,欲其退莊,亦必酌給開墾之工資為退莊費?!盵9]227進一步比較可以發現,工本投入補償、農地產權保障和地權流轉之間具有共通性:農地產權保障的其實就是工本的投入權益,地權流轉后所得收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對工本投入的補償,地權流轉后所得的增值收益實質上是對未來擁有農地產權收益的貼現。它們構成了一個互連互通的整體。制度的有機性和靈活性適應和滿足了農戶不同時空環境下的彈性需求,充分調動了農民進行工本投入的積極性。三維的制度安排有效地實現了保障和激勵的功能。經由不同制度安排下的相應選擇,對工本投入的補償,其形式可以是田東補償佃農,也可以是新佃補償舊佃。1.田東補償佃農,例如,當時的湖南省衡山縣的做法是:出退費。比方說,甲承佃乙田屋、山林等業,歷十余年或數十年,均照約交納佃租無異。嗣甲佃身故,乙仍將該莊歸甲之子丙耕作,并未新立佃約。厥后乙東亦故,乙子丁與丙因東佃不睦,遂令丙退佃交莊。而丙以該田、山系其父甲承佃耕作有年,曾經開墾某處山場,種植某山樹株,修筑某方房屋,去工若干,去費若干,設非如數認還,不允退佃。丁因席請戊、己等從場處議,對于確有開墾、種植、修筑等費,勸丁出資償還此項費用,名為出退費。[9]359-360當時的安徽省蕪湖縣的做法是:退佃時之搬遷費。佃種田地,凡分二種:一為熟田、熟地之佃,地主于退佃時,只負返還羈莊錢之義務。一為荒田、荒地之佃,退佃時,除返還羈莊錢外,并須酌給搬遷費若干,以為墾荒及下莊之費用。[9]5232.新佃補償舊佃,例如,當時的湖南省漢壽縣的做法是:沉潭費。漢壽縣鄉間慣例,恒有甲置田百畝,向由乙承佃耕種,歷有年所。忽有第三人丙謀佃該田,而乙又不甘退佃,丙則須榀補乙錢若干串,此費永無返還,故名為“沉潭費”。至榀補之多寡,則視田畝之肥磽以為標準。[8]354湖南省長沙縣的做法是:凡東佃解除契約,無論東退佃或佃退東,若在冬春時,佃戶對于該田已著手耕作,用有犁匯、冀草等費,則新佃戶必須酌出頂項,以榀補舊佃戶之損失。至頂價若干,由前后佃戶自行議定,田東并不過問。[9]355當時的安徽省當涂縣的做法是:肥土錢。當涂境內佃戶因人力或費用缺乏,即將所佃之田分撥若干,轉給他人接種,每畝取銀七、八角至一、二元,名之日“肥土錢”。分佃人對于業主并不另立佃約,收租時,仍由原佃收齊轉交業主。[9]559正是在“三維制度體系”的激勵下才出現了佃田“以永遠為期,磽瘠之土,一經承佃,輒不惜工費以漁利,而田主莫能取盈?!保螒c《增城縣志》)也正是在“三維制度體系”的保障下,只有工本投入被承認,才能在現實中轉化為佃農的收益。佃農奮力施肥、用心耕作的結果不僅體現在在租佃合約中佃農的收入更高,而且體現在土地交易中田面價要高于田底價。歷史上出現的“金皮銀骨”“過投地價值貴,苗地價值賤”“大租收益少于小租”等現象均是證明。例如,福建省連城縣的做法是:金皮銀骨。連邑田產收益,大都主佃各得其半。然肥沃者往往佃占八九,主得一二,歷時既久,佃戶發生田皮權,得以典當與人,偶有爭論,業主不能干涉,即官府亦難依法判理,因有“金皮銀骨”之稱。[9]300當時的江蘇省海門縣的做法是:海門田制有底與面之分,底為苗,面為過投,若苗與過投為一人所有,則謂之“底面地”。……過投地價值貴,苗地價值賤,往往有十與一之比例。[9]198-199當時的浙江省上虞縣的做法是:沙地業主向承墾戶所收之租錢,年收每畝數百文,謂之“大租”。墾戶轉租與種戶,年收每畝租錢三、四千文,謂之“小租”。大租收益少于小租。[9]283歷史的經驗表明,產權說到底就是勞動投入的權益。不論是工本的產權還是土地的產權。最終都是因為投入了勞動才產生的權益。只是這些權益有些是當期的,有些是跨期的。原始的土壤在投入勞動進行開墾之前只是荒地,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將各種要素結合在一起并實現產出。這一原理和過程符合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產權思想,也與中國傳統社會的實際經驗是一致的。因此,在討論產權問題時,如果只注意地權,是不完整的;在談論地權時,如果只注重靜態“穩定”的一面而忽略了地權的流轉和權益實現,同樣也是不完整的。

四、結論和啟示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得到兩點結論:第一,作為不同的制度安排,每一種類型均能促進農戶的投資。不同的制度安排適應了不同的農戶需求和生產條件。第二,各種制度安排之間能夠互相替代,它們相互連結,作為一個整體,體現出權益機制的靈活性。傳統社會的經驗至少帶給我們以下兩點啟示:第一,以保障農戶投資應有之權益的不同的制度安排皆根源于不同的具體環境和條件,能夠適應和滿足不同的需求。它們的同時存在反映了各自的競爭力。任何制度安排和制度設計都不應只從某一原則出發,而要在具體的環境下因應具體的條件而產生。第二,就制度安排而言,不應只看到產權一項,更應兼顧以產權為中心的權利分配和流動需求,從而形成涵蓋整個地權和交易的系統化制度體系。如果只有產權的穩定性卻沒有交易的靈活性,同樣不能很好地滿足農戶的需求和不同條件下農業發展的需要。失去了交易的靈活性,產權的穩定性只能變為產權的凝固性。

作者:張湖東 單位:浙江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