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26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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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探究論文

摘要: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首先,應對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其次,根據各階段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收到明顯的成效,降低審計風險。最后,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及建成后的效益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審計法》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是國家審計的法定職責。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各地黨委政府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步伐,政府投資的力度在提升,政府和公民對投資審計的期望也在加大。但通過以往的審計,發現項目投資建設過程中建設程序執行不嚴格、成本核算不規范、損失浪費等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審計部門必須自覺地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認真履行好審計職責,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一、工程項目建設的基本程序

工程項目建設有嚴格的管理程序,建設程序的依次履行是工程建設逐步完成的過程,該過程一般可分為項目立項(編制估算)、初步設計(編制概算,報批項目計劃)、施工圖設計(編制預算)、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竣工結算及決算、項目竣工驗收轉資產七個階段。

二、開展審計的重點

開展投資項目審計時,應著重從項目的建設程序、基建財務、工程結算三個方面進行重點審計。

(一)建設程序審計

1.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一是審查投資立項決策程序是否規范、有效。重點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是否嚴格遵守審批程序。如去年對某市500萬元以上的57個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了審計調查,發現有24個項目未編報項目建議書;10個項目未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3個項目未編報初步設計和概算,決策程序有待于進一步規范。二是審查承擔政府投資決策咨詢業務、項目可行性研究業務、項目評估業務的各種中介機構是否具有獨立性和超脫性,對項目的論證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是否確實可行。三是審查行使項目最終決策權的有關部門、人員是否履行和尊重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估的科學結論。

2.計劃管理。國家建設項目要求“不準搞計劃外項目,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任意變更建設項目的主要工程內容,如因特殊任務或情況變化,需要增加投資,調整工程內容時,應按審批權限報上級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但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項目建設中違反計劃管理的表現形式有:一是超計劃投資,主要是擴大建筑面積和提高建設標準引起的超計劃投資;二是計劃外項目,主要是批復概算外增加建設內容及未經報批擅自改變建設內容;三是計劃執行不利,主要是未完成概算批復的建設內容或擅自變更減少建設內容。上述情況需要審計人員認真查閱項目前期資料,并與實際建設內容進行對比分析得出結論。如在審計某河道治理工程時,審計人員通過查閱可研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概算等資料,發現建設單位未完成概算批復的建設內容,主要表現為未按概算要求對河道底泥進行徹底清理,造成河道內殘存的底泥重金屬含量明顯超標,對水環境造成了污染。

3.“四制”管理。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因此,我們在審計工作中重點關注的內容是,建設項目是否確定了項目法人,工程建設中的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采購是否訂立了合同,合同金額達到招標規定的金額(設計、監理、施工等招投標的起點金額各地均有相應規定)后是否進行了招標,項目法人(業主)或代建單位選擇承擔設計、監理、施工任務的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同時還應對合同條款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即合同金額與招標金額是否一致,合同是否明確具體的工程內容,是否明確合同外工程調整的條件、計價方式和計算依據,工程進度款支付是否明確規定付款時間、控制接口及付款比例,是否明確索賠程序,索賠的支付、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如在對某公共建筑的基坑土石方工程合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時,發現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結算工程量超投標工程量5%以內的,結算單價按投標單價的95%,結算工程量超投標工程量5%以外的,結算單價按投標單價的90%”,但建設方與施工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的條款卻未包括將該項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根據合同解釋的優先順序,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對超出投標工程量的項目單價進行了調整。

(二)基建財務

基建財務包括資金來源和支出兩個方面。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建筑安裝工程和設備投資支出屬工程結算審計的范疇,應結合施工合同、圖紙、工程變更記錄、預算及費用定額等數據進行審計。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因此基建財務審計應重點關注項目資金來源和待攤投資支出科目。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對待攤投資支出的內容和范圍進行了界定:“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可行性研究費、招標投標費等。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因此,在審計過程中,要嚴格審查各類費用入賬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此外,由于工程建設項目審計對審計人員駕馭財務與工程兩個專業知識的技能和審計經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提高現有審計人員業務素質、拓展知識面的同時,做好財務與工程兩個專業的合理分工與協調配合顯得十分重要,審計項目實施前要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專業要求進行全面分析,合理安排財務審計與工程管理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分工與合作,為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的順利實施奠定相應的專業基礎。

(三)工程結算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頒布實施后,中國工程計價的模式,也由量價合一的靜態定額計價逐步轉變為量價分離的工程量清單動態計價。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后,工程結算審計重點也由過去從審核工程量、審查定額套用、審查差價計算等轉為審查工程招標文件、工程建設的內容及標準、施工合同約定條款、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數據等方面。常用審計方法有:

1.觀察法。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實地察看,通過眼見為實,取得第一手審計資料作為審計證據。通過現場觀察辨別工程的真實性是建設項目審計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也是審計過程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因為工程量的落實需要到現場去觀察,利用各種先進測量儀器丈量、測算,然后再與工程結算書比較,從而發現有無虛列工程量的舞弊行為。如在某高速公路跟蹤審計中,采用路面取芯機、光電測距儀、GPS衛星定位測量系統等工程檢測儀器作為輔助審計手段,對部分標段路基的原地面測量結果進行了實地復測,通過現場檢驗、試驗,審查出部分項目存在工程質量隱患以及部分施工單位原始計量資料存在弄虛作假等問題,通過試驗數據審減工程造價約1500萬元。

2.計算法。審計人員對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各項數據進行驗算或者另行計算。此種方法的目的在于驗證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決算資料及計算結果的正確性。當計算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的記錄不一致時,審計人員一般應再次驗證計算過程。必要時,與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溝通,溝通不一致時,應以審計人員的計算結果為準。

3.審查復核法。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和審計人員收集到的各種資料,運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知識與經驗,在審查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的基礎上復核并進行合理的計算、驗證、分析與推斷。如對工程量計算結果的審查復核,結合圖紙審查復核有無多計、重計、漏計工程量,有無人為錯算、多算情況。通過審計人員理性的審查復核與分析判斷做出具有證明力的審計結論。

三、關注效益情況

目前,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公共資源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著損失浪費和低效益現象,特別是投資領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投資績效很不理想,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的損失浪費和資產流失,建設市場秩序不規范,投資效益差、效率低等。因此,審計機關必須調整投資審計工作的目標和重點,強化對公共資金流程過程與使用效果和投資績效的監督與評價,確保公共資金合法、高效地運轉,促進提高投資績效。如在某市政道路綜合整治工程審計中,通過現場踏勘,發現兩個標段的綠化工程較施工圖紙所要求施工的數量缺失苗木285株,灌木268平方米,價值22.8萬元,使工程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影響了項目環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