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制度影響論文
時間:2022-04-04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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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筱紅*
[內容提要]政府采購制度是現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改革公共財政支出體制的重大舉措。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以其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得以蓬勃發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尚無一部統一的法律來規范和約束政府采購行為,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入世對我國財政體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研究WTO《政府采購協議》基礎上,就如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提出一些初淺的看法。
[關鍵詞]《政府采購協議》中國影響
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體系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項基本手段。政府采購(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監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從國內外市場上購買商品、工程和服務①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于18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迄今已有200多年歷史。由于這種制度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從決策到監督體現了廣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規范性,因此被稱之為“陽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內容
WTO《政府采購協議》1994年4月經締約方簽字通過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體系中屬于附件四的四個“復邊貿易協議”(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僅對簽字成員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對全體成員方有效。
《政府采購協議》由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個條款,第二部分為《政府采購協議》的附錄②。其主要內容可以歸納以下幾方面:
(一)目標和原則
《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目標是:
1、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現行的環境。
2、通過政府采購中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購協議》對締約方政府采購強調了以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商而歧視外國產品或供應商。
2、公開性原則。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
3、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國際收支狀況等,要求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二)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的適用范圍包括:
1、采購主體: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實體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構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實體,如政府機構;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政府實體,還包括地方政府采購實體。各締約方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應提供一份采購實體清單,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單的采購實體才受《政府采購協議》的約束。
2、采購對象:適用于締約方一定金額的貨物、工程(基本建設工程特許合同除外)和服務的采購。其中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采購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為13億特別提款權,而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服務方面、地方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和服務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由各成員方協商確定,并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③。工程采購項目,以聯合國中央物品分類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為準。但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包括武器、彈藥、戰略物資的采購,或與國家安全及國防密切相關的連帶采購;以及涉及到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與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識產權、保護殘疾人組織、慈善機構或勞改產
品等方面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協議》。
(三)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比較靈活。主要有三種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告程序,邀請所有感情趣的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招標的采購程序。
2、選擇性招標采購,是指各采購實體在與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請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3、限制性招標采購,即《政府采購協議》第15條規定的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
后,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可不通過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購方式:(1)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無
格標;(2)對于藝術作品或者因保護專利和版權、技術原因等,供應商獨此一家,無其他替代選擇;(3)出現了無法預見的極為緊急的情況;(4)如更換供應商將不能滿足要求而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替換零備件;(5)因研究開發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續購的產品和服務:(6)追加的工程采購必須由原供應商辦理且金額未超過原主體合同金額的50%;(7)在商品市場上采購的產品;(8)只有短時間內出現的對政府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極為有利的向非經常供應商的采購;(9)與設計比賽獲勝者簽定的采購合同。
4、談判式采購,是指一締約方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標人進行談判。這些條件包括:(1)采購方在發出招標邀請時已表達這種意圖;(2)通過評估,沒有一個投標明顯優于其他投標;(3)談判應主要用來堅定各個投標的優劣;(4)在談判中采購人在不同的供應商中實行差別待遇。
(四)質疑程序
《政府采購協議》第20條規定,當一供應商對某項采購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情形提出質疑時,每一締約方應鼓勵該供應商通過與采購實體進行磋商來解決質疑;有關供應商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質疑之日起10天內開始質疑程序,并通知采購實體;各項質疑應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為糾正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行為,確保商業機會,質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暫時的果斷措施,在決定是否采取這種可能造成該采購過程中斷的措施時,應考慮可能對有關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產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時,為維護商業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質疑程序一般應及時結束。
二、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相比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擬了《政府采購條例(草案)》、《中央機關政府采購條例(草案)》,1994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立法原則,制定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同年6月又頒布了兩個配套辦法,即《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目前,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市場準入辦法也正在草擬醞釀階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試行辦法,幾經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等6個辦法。目前,全國已有近30個地區制發了政府采購規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是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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