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和諧統一辯證法思考
時間:2022-10-27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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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論是民主革命還是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都將和諧統一的辯證法思想運用于國內、國際統一戰線的實踐中,形成了一些重要的遺產。今天我們重新學習和研究它,對正確處理當前各類復雜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和借鑒價值。
〔關鍵詞〕,和諧統一,統一戰線
總是善于從哲學的高度思考和解決重大實際問題,他把矛盾辯證法的思維方法用于指導中國革命和建設實踐,同時又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了唯物辯證法。對矛盾的同一性與斗爭性的關系有過如下表述:“依一時說,統一是絕對的,斗爭是相對的;依永久說,統一是相對的,斗爭是絕對的。”①應該怎樣理解這個論斷呢?在革命和戰爭時期,階級斗爭是主要矛盾,強調矛盾諸方面的對立性,強調以一方克服另一方的揚棄方式來解決矛盾,因此,把其哲學稱之為“斗爭哲學”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并不認為所有的社會矛盾都僅有對抗的性質。他把社會矛盾區分為對抗性矛盾與非對抗性矛盾。對于非對抗性矛盾,十分強調矛盾諸方面的同一性,強調它們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滲透和相互聯系。他認為,對這一類矛盾可以在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用“協調”的方法加以處理,通過“協調”,達到構建一個相對和諧統一體,維持一種適當平衡狀態的結果,使矛盾各方在和諧統一中實現共同發展。我們將的這個思想稱為和諧統一的辯證法思想。本文試圖就在統一戰線實踐中對這一思想的運用進行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我們當前正確處理各類復雜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一定的借鑒。
一、和諧統一的辯證法在國內統一戰線中的運用
統一戰線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思想,是中國革命勝利的一大法寶,將和諧統一的辯證法運用于統一戰線實踐,形成了一些重要觀點。
第一,為了達到共同的目標,建立一個相對和諧的統一體,必須照顧矛盾各方的利益。
全國抗戰爆發之初,就從中華民族抗日統一戰線的高度提出各階級互助的政策。他指出:“為了團結抗日,應實行一種調節各階級相互關系的恰當的政策,既不應使勞苦大眾毫無政治上和生活上的保證,同時也應顧到富有者的利益,這樣去適合團結對敵的要求。只顧一方面,不顧另一方面,都將不利于抗日。”②抗戰時期我黨在抗日根據地內部實行的許多政策都體現了照顧矛盾各方的精神。比如,在土地政策上,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在勞動政策上,既要改善工人生活,又要讓資本家有利可圖。在其他如政權政策、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知識分子政策中也都注意照顧各方面的利益。正是這樣一種照顧矛盾各方的政策才贏得了統一戰線的維持和抗日戰爭的最后勝利。
第二,矛盾的一方要主動對另一方實施“給予”,在“給予”彼方的同時,“己方”也會得到加強。
指出,無產階級及其政黨,要實現自己對于同盟者的領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甲)率領被領導者(同盟者)向著共同敵人作堅決的斗爭,并取得勝利;(乙)對被領導者給以物質福利,至少不損害其利益,同時對被領導者給以政治教育。”③這里所說的第二個條件是指矛盾的一方要對另一方實施“給予”。這種“給予”至少包含四方面的內容:其一是“給予”物質利益。無產階級及其政黨應當給被領導者以物質利益,至少不能損害其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獲得同盟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使他們真心實意地跟著無產階級及其政黨長期奮斗。例如共產黨要領導中農,必須率領中農和自己一道向封建階級作堅決的斗爭,并取得勝利(消滅地主武裝,平分地主土地)。同時,必須以地主土地財產的一部分分配給中農中的較貧困者,對于富裕中農則不要損害其利益。其二是“給予”政治教育。給被領導者以物質利益對實現黨的領導是很重要的,但僅靠這一點又是不夠的,還必須同時給以政治教育。要通過政治教育引導被領導者認識到革命利益與自身利益的一致性,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引導被領導者正確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以及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系。要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幫助被領導者樹立正確的立場、觀點和方法,為共同的理想信念而奮斗。其三是“給予”政治權利。政治權利的“給予”主要體現在政權建設中。抗日根據地政權建設的“三三制”原則明確規定,必須使黨外進步分子和中間人士在政權中各占三分之一的位置。我們既不贊成別黨的,也不主張共產黨的。在共產黨執政的政權中,我們主動給予各黨各派各界一定的位置,使其享有政治權利,從而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人民民主政權。這樣不但不會削弱黨的領導,反而由于統一戰線的鞏固和擴大,黨的領導有了更加堅實的基礎。上世紀60年代初,和提出的對臺政策的“一綱四目”,其中包括:“臺灣統一于祖國后,除外交必須統一于中央外,臺灣之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臺灣所有軍政及經濟建設一切費用不足之數,悉由中央財政撥付。”④這也是一種明確的“給予”——權利與物質的“給予”。為了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這種“給予”是完全必要的。其四是“給予”其他自由。統一是相對的,在矛盾統一體中,矛盾各方必然有自己的相對獨立性和相對自由。要求在民主政權中工作的共產黨員在工作作風上要尊重黨外人士的權利和自由,誠心誠意同他們合作。他說:“必須教育擔任政權工作的黨員,克服他們不愿和不慣同黨外人士合作的狹隘性,提倡民主作風,遇事先和黨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數同意,然后去做。同時,盡量地鼓勵黨外人士對各種問題提出意見,并傾聽他們的意見。”⑤“對參加我們政權的黨外人士的生活習慣和言論行動,不能要求他們和共產黨員一樣,否則將使他們感到不滿和不安。”⑥給黨外人士生活習慣和言論行動的自由,是完全必要的。有了這種大統一下的小自由,才能使黨內外人士和睦相處,更好地發揮統一戰線的作用。第三,為了達到和諧統一,矛盾的一方必須自覺節制自己,實行某些必要的讓步,主動放棄某些利益和要求。
為了團結全國一切力量共同抗日,我黨采取了一系列積極主動的讓步。“我們曾經在政治上作過一些讓步,那就是停止沒收土地,改編紅軍,改變蘇區制度,這是一種政治上的讓步。這是為了建立統一戰線團結全民共同對敵的必要步驟。我們的友黨也作了讓步,那就是承認共產黨的合法地位等等。這種為了團結抗日,為了長期合作的互讓政策是很好的,很對的。”⑦沒有主動讓步,統一戰線不會建立。
在統一戰線中即使發生了某些不可避免的斗爭,這種斗爭也必須有所節制,適可而止,決不可無止境地斗下去。在整個抗日戰爭時期必須維持統一戰線,這是在多種場合反復告誡全黨的。同頑固派進行必要的斗爭是為了維護統一戰線,因而這種斗爭是相對的,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有理、有利、有節”。這就是說,在一定時期(依一時說),統一是絕對的,斗爭是相對的。統一性與斗爭性的相對絕對關系是可以轉化的。
二、和諧統一的辯證法在國際統一戰線中的運用
新中國成立后,根據國際形勢提出了一系列外交政策和方針。其根本指導思想是維護世界和平,為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一個和平良好的環境。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發展同一切國家關系的基本準則。它是一種嶄新的、公正的國際關系準則。它的本質是反對侵略擴張,維護世界和平,在世界范圍內構建和諧統一體。其中“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與“平等互利”是矛盾雙方互相“給予”,給予對方尊重和利益;“互不侵犯”與“互不干涉內政”是矛盾各方對自己的克制或節制,最終達到“和平共處”,構建和諧統一體的目標和結果。
新中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指導下與社會主義國家發展關系,支持和促進發展中國家內部的團結與合作,以使發展中國家之間形成和諧共處的統一體。中國一貫主張要以大局為重,以共同利益為重,采取克制態度,本著互諒互讓、求同存異的原則,通過和平談判解決內部問題和分歧,并為此做了許多工作。同樣,第三世界各國也給予了中國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1971年聯合國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就是第三世界國家聯合斗爭的結果。中國作為第三世界的一個成員,與其他各國互相支持,真正實現了合作與共贏。
20世紀五六十年代,新中國也努力加強同美國之外的西方國家的聯系與合作。當時分析這些西方國家同中國至少在兩個方面具有共同點、同一性。即在政治上的互需和經濟上的互補。基于此,親自做工作,多次同西方國家領導人和政界人士談話,指出中國同這些國家合作的基礎所在,最終促成了法國1964年與中國建交,這是中國加強同西歐關系的重大突破。到20世紀70年代還實現了中美、中日關系的正常化,都是雙方互利共贏的成功范例,不僅對雙方有好處,而且對維護世界和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幾點啟示
1.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和使用過和諧統一這一命題,但他的哲學著作和一系列論述中卻蘊含著和諧統一的辯證法思想。這是對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的運用、豐富和發展,透現出他高深的哲學素養和高超的政治智慧,我們應當珍惜這份寶貴的思想遺產。深入研究闡發這一思想并將其作為指導實踐活動的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原則,必定會有助于我們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2.應當將“和諧統一”看作是一個廣泛的哲學概念。它首先主要是指哲學上的統一性或同一性,是指矛盾雙方互相依存、互相吸引、互相滲透、互相促進、互相聯系的性質和趨勢。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和諧統一歸結為某一種具體的統一形式,它并非單指政治或軍事上的“同盟”、“聯盟”、“共同體”等;從社會生活實踐來看,它可以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諸多領域的協調、協作、合作、聯盟、聯系、互補、互利、雙贏、多贏等種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統一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統一的內容、形式、方法、性質各不相同。所以我們應從哲學、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外交各方面的結合中,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中去理解“和諧統一”這個概念。
3.并不認為所有的矛盾都可以用協調的方式加以解決。社會領域里的對抗性矛盾、敵我矛盾,只能用一方克服另一方的揚棄方式來解決。在這種情況下,特別強調矛盾雙方的對抗性與不可調和性,強調必須通過揭露矛盾雙方的對立,促成事物的轉化,達到革命的目的。4.和諧統一體內部矛盾各方必須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失去這種獨立性,就不能構建真正的和諧統一。經常強調,事物內部矛盾各方既要有統一性,又要有獨立性,統一性和獨立性是對立的統一。無論在經濟、政治、文化領域,還是在外交領域,都必須承認矛盾雙方的這種相對獨立性。否則只能變為混合、混同、混一,而不是真正的和諧統一。
5.要正確認識統一性和斗爭性的關系。矛盾的統一性和斗爭性是不可分割地聯結在一起的。講和諧統一,并非否定斗爭性。離開斗爭性,就沒有統一性。但在一定時期內,統一是絕對的,斗爭是相對的,斗爭是為統一服務的,是為了更好地達到和諧統一。所以講:“依一時說,統一是絕對的,斗爭是相對的”。但我們又應看到,任何矛盾的統一性都是現實的具體的統一性,都是在一定條件下存在的。當條件發生了根本變化,舊的統一就被新的統一所代替。因此,從長遠的觀點來看,統一性是有條件的、暫時的、相對的、過渡的,而矛盾的斗爭性貫穿于過程的始終并使一過程向著它過程轉化。如果矛盾的斗爭間斷了,事物的發展也就停止了。所以又講:“依永久說,統一是相對的,斗爭是絕對的。”沒有斗爭性,就沒有矛盾,因而也就無所謂統一性。因此,我們決不能離開斗爭談統一,也不能離開統一談斗爭,而應該在斗爭中把握統一,在統一中把握斗爭。只有靈活地掌握和運用統一性與斗爭性的辯證關系,才能真正實現構建和諧統一體的目標。
注釋:
①哲學批注集〔Z〕.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374.
②⑤⑥選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5,742-743,743.
③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273.
④陳云林.中國臺灣問題(干部讀本)〔M〕.北京:九洲圖書出版社,1998.65.
⑦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1冊〔Z〕.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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