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發展論文

時間:2022-09-01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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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發展論文

摘要:本文擬從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對國家的起源、演變、本質和職能所進行的系統分析,對國家的相關問題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關鍵詞:國家職能分權制衡權力回歸

一、國家的起源

關于國家的來源和性質,人們提出了許許多多的理論。馬克思主義創始人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它隨著階級的產生而產生,是一種歷史必然。人類社會的初始階段,由于生產技術非常落后,人們只有通過集體勞動才能產生出必要的生產資料和產品,與這種經濟生活方式相適應,從而產生了原始公有制隨著新的生產工具的出現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者除了能生產出自己必需的生活資料外還出現了勞動剩余,從而導致了私有制的出現。隨著私有制的產生,人們之間開始出現貧富不均的現象,原來的氏族首領開始利用手中的權力牟取私利,定期的族長選舉也逐步為世襲所代替,社會出現了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從而“整個氏族就轉化為自己的對立物:它從一個自由處理自己事務的部落組織轉變為掠奪和壓迫鄰人的組織,而它的各機關也相應地從人民意志的工具轉變為旨在反對自己人民的一個獨立的統治和壓迫機關了”。因此,恩格斯指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

二、國家的本質

馬克思主義的國家本質觀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核心。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產黨宣言》中就指出:“現代的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國家“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個階級借助于國家而在政治上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因而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文中也指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機關,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關。”

經典作家上述論斷清楚地表明,國家具有階級性,階級性是國家最深層次的本質。所謂國家的階級性,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國家中,國家總是由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所掌握,是對被剝削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實行階級統治的工具。在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掌握在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手中。這兩類國家的階級內容不同,但無論是剝削階級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都是有階級性的,超階級的國家是不存在的。

社會性是國家的另一個重要屬性。國家的社會性主要表現為國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馬克思指出,“政府的監督勞動和全面干涉包括兩方面:即包括執行一切由社會的屬性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立而產生的各種特殊職能。”國家的社會職能不是直接解決“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立而產生”的階級斗爭,而是解決“由一切社會的屬性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如組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維護生態平衡、從事科教文衛等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等。這些活動雖然客觀上對被統治階級和廣大勞動民也有利,但歸根結底是從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本質立場出發的。因此,國家的社會性從屬于國家的階級性。

三、國家權力的配置與制約

馬克思、恩格斯創立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列寧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建立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顯示了巨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從東歐劇變,蘇聯解體的教訓中,我們必須對國家權力的性質、配置及其制約進行深入的研究,其中也應包括怎樣管理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由于歷史任務的原因,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探索的主要是無產階級如何奪取政權;鞏固政權也主要是從如何抵御敵對階級從外部對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的顛覆等方面進行探索。而通過對無產階級國家權力進行有效地管理,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來鞏固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的控索,無論在理論上或具體制度的設計上,都是很不夠的。因此,作為吸收前人理論成果的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觀,也理應合理吸收和借鑒資本主義國家在這方面的理論和經驗,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

歷史的發展已經證明,國家(政府)存在是必要的“惡”,為了社會的正義和秩序,尤其是市民社會的秩序化,這種“惡”是必需的,即對維持社會的發展所需的必要秩序是不可或缺的。權力多大程度上為公共服務或為私人服務,取決于權力受制約的程度。而要理解這點必須結合一國的憲政理論及憲政制度,因為一國的國家權力總是會表現在該國的憲法或憲政制度安排的框架體系中.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而憲政指得是用法律來約束與公民有關的政府正當權力,它的基本涵義是:在憲法的框架內,政府對人民或人民的合法代表負有責任,以更好地確保公民的權力.即憲政是在憲法基礎上的法治過程.“只有憲法得到全社會的普遍尊重、重視和實施,惟有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切實的保障,惟有政府的權力受到實際的制約和監控,惟有在憲法的作用下整體上實現了自由、效率、平等、公正、穩定和發展,才能說到憲政.所以說憲政是憲法實施的結果,憲政是依憲治國所達到的理想狀態.”

在洛克眼中,國家權力的結構被分解為三大權力: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孟德斯鳩則發展了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他從人性本惡出發,不相信權力行使者本性上會合法、合理、有限地行使權力,他認為,“民主制的和貴族制的國家,在性質上并不是自由的國家.政治自由會在溫和的政府里存在.即使在這些政府里也不是經常地存在.它只在權力不被濫用之時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并把它的權威運用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8]顯然孟德斯鳩在關注權力分離的同時,更注重的是分權后對彼此權力的限制.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在美國的憲法制定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貫徹,美國是世界上分權最為典型的一個國家,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的一個突出主題就是:國家(政府)本質上是一種危險的社會機構,為了人民的福祉,它必須擁有更大的權力,但如果不對這一權力不加以控制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就會受到威脅。

社會主義國家也宣稱“人民主權”,但是不同于資本主義所宣稱的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是人民普遍享有權力,是社會真正的主人,人民通過革命建立起社會主義國家,選舉自己的代表行使手中的權力;而資本主義的“人民主權”只不過是在反對封建勢力過程中提出的一個口號而已,實際上人民中的大多數是享受不到國家主人的待遇的,真正享有此項權利的還是掌握著生產資料的少數資產階級及其代表。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我國的憲法當中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各級國家機關由其產生、對其負責,這種“議行合一”的制度使得,我國不像西方國家那樣實行三權分立,但這并不代表我國對各種國家權力沒有監督和約束,我國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是由立法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它們各有分工、互相合作都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其監督;形成了獨特的制度體系。所以我國形成了在人民代表大會(掌握立法權)之下的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相互監督共同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架構,這樣既可以防止權力濫用,也可以避免國家權力之間在相互制衡過程中損耗不必要的精力。

四、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

社會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分裂出國家,由國家來管理社會,這是社會發展歷史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在這個階段中,社會由國家管理到多大程度,實際取決于社會自身的發展程度。當社會處在落后的幼稚狀態中時,國家有可能管理社會的一切活動。但是,國家把全部社會權力都占為己有時,并不有助于社會的正常發展。因為,社會的經濟活動有著和國家政治活動根本不同的運行規律。政治對經濟的無限制干預只能導致經濟的萎縮。因此,社會總體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政治和經濟的二元化,其實質也就是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

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問題是馬克思首次提出來的。他認為,在封建的中世紀,市民社會多元的利益集團不可能自由地形成,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實際上已經預示著“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歷史性方向,因為國家把本屬于社會的經濟權力重新還給了社會。在任何社會,社會公共體都是必要的,因為人們需要公共體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公共體”并不等于政府,政府不是惟一的公共體,除了政府之外,一些社會自治團體也可以提供人們所需的一部分“公共物品”。潘恩認為:“凡是交給政府去做的事,社會幾乎都可以自己來做”;“政府的必要性,最多在于解決社會和文明所不便解決的少量事務,眾多的事例表明,凡是政府行之有效的事,社會都已無需政府的參與而一致同意地做到了”;“政府不過是按社會的原則辦事的全國性社團”這樣做可以避免或減少國家異化地許多弊端,增強人民的自治能力,實現行政權力從社會中來再回到社會中去。因為非政府的社會公共體更接近公民,公民可更直接參與其運作和更直接對之進行監督。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4卷第169-174頁.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1卷第235頁.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4卷第168頁.

[4]《列寧選集》.人民出版社.第3卷.第172頁.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25卷第432頁.

[6]張文顯.《世紀之交的修憲》.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3期.第3頁.

[7]〖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54頁.

[8]同上注.

[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3卷,第20頁.

[10]《潘恩選集》.馬清槐等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1版.第229-2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