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價值論的繼承發展
時間:2022-05-13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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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圍繞價值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近年來,我國學者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也逐漸增多,目前已成為學術界爭論的一個熱點。這場爭論和歷史上的爭論一樣,主要圍繞下述幾個方面展開:價值是什么?價值的源泉是什么?價值的量如何決定?按要素分配的依據是什么?爭論的焦點是,價值的源泉究竟是一元的,還是多元的?實際上是如何對待勞動價值論的問題。本文認為,不管人們對馬克思價值論的看法如何不同,馬克思價值論中所包含的許多命題,卻是人們已經公認或不得不公認的,因而可被視為公理。這些公理構成馬克思價值論的科學內核。堅持馬克思的價值學說,是要繼承這個理論的科學內核,而不是繼承該理論中在邏輯上與之沒有必然聯系的那些結論。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在堅持中發展馬克思的價值理論。
一、商品二因素及其相互關系
早在古希臘時期,色諾芬和亞里斯多德就已經認識到商品具有使用和交換兩種功用。到近代,斯密首次明確地把價值區分為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馬克思則從分析商品出發,把使用價值和價值看作商品的兩個因素,把商品看成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他明確指出:“商品本身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2)“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商品的兩個因素”。(3)馬克思商品二因素學說的正確性,在經濟學說上幾乎沒有受到什么懷疑。
經濟學家對使用價值性質的看法遠不如它們對商品本身的看法那么統一。關于物品的使用價值,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定義。古典學派把使用價值定義為物品滿足人類需要的客觀屬性。馬克思繼承了古典學派的這個看法。邊際主義者把使用價值稱為效用,并把效用定義為人們消費物品時的主觀感受?,F代西方主流派經濟學家大都承襲了邊際主義者的這個定義。兩個定義,一個把使用價值或效用看作物品的客觀屬性,另一個把使用價值或效用看作人們對物品的主觀感受,分歧不可謂不大。但是如果仔細考察這兩個定義,就不難發現,兩者有一個重要的共同點,即都把使用價值或效用看作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因為不論是物品滿足人的需要的客觀屬性,還是人消費物品的主觀感受,都只存在于人消費物品的關系之中,離開了這種關系就毫無意義。而且,人們消費物品時的主觀感受并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由物品能滿足人的需要這一客觀屬性產生的,盡管它在形式上是主觀的,但在內容上卻是客觀的。因此,上述兩個定義的差別,只在于觀察問題的角度有所不同。在對使用價值下定義時,古典學派和馬克思強調的是它的客觀內容,而邊際主義者強調的是它的主觀形式,兩者在實質上是相同的。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認為,使用價值從內容上看是物品滿足人的需要的屬性,從形式上看是人消費物品時的主觀感受,從本質上看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在馬克思看來,商品首先是一個外界的對象,一個具有使用價值的物品。但人們未曾注意到的是,馬克思對使用價值的看法并不是統一的,前后一貫的。一方面,馬克思把使用價值看成商品的一個因素或一種屬性,看成商品的有用性。馬克思明確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為使用價值?!?4)另一方面,馬克思又把使用價值和商品體等同起來,把使用價值看成商品或商品體本身。他指出:“商品體本身,例如鐵、小麥、金剛石等,就是使用價值,或財物。”(5)因此,馬克思對使用價值實際上下了兩個不同的定義。第一個定義:使用價值是商品的有用性;第二個定義:使用價值就是商品體本身。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馬克思在推理過程中出現了失誤。他這樣寫道:“物的有用性使物成為使用價值。但這種有用性不是懸在空中的。它決定于商品體的屬性,離開了商品體就不存在。因此,商品體本身,……就是使用價值?!?6)說商品的使用價值依賴于商品體,并存在于商品體之中,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因此推斷使用價值就是商品體本身,則是不正確的。正確的提法應該是,使用價值是商品的一個因素或屬性,它依賴于商品體并存在于商品體之中,所以,商品體是使用價值的物質承擔者。
價值是商品的一個重要因素或屬性,也是商品區別于產品的一個本質特征。因此,價值的產生與商品的產生有關。關于商品的產生,馬克思指出:“物物交換這個交換過程的原始形式,與其說是表示商品的開始轉化為貨幣,不如說是使用價值(指有用物品——引者)的開始轉化為商品?!?7)“要成為商品,產品必須通過交換”。(8)可見,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商品是不同生產者之間彼此交換產品這種社會關系的產物。正是生產者之間交換產品的社會關系,使產品轉化成為商品,并因此具有了價值;而一旦離開了這種社會關系,產品就不是商品,而價值也就不存在。所以,價值和商品交換關系同始終,它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而產生,也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消失而消失。由此可見,價值具有三個基本的特征。第一,價值和商品交換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它是商品經濟所特有的一個范疇;第二,價值不是產品所固有的屬性,而是商品生產者之間的交換關系所賦予商品的一種社會屬性;第三,價值是商品生產者之間交換商品的社會關系的反映。因此,要認識商品價值的性質,就必須從商品交換的實際出發,從分析價值的現象形態開始。實際上,這正是馬克思分析價值問題的方法。馬克思通過對交換價值的考察,發現所有進入交換的商品都包含著一種“等量的共同的東西”,并指出這個共同的東西,作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單純凝結”,就是商品的價值。
馬克思分析價值問題的方法無疑是正確的。但馬克思在分析商品價值的過程中,顯然忽略了一些重要的因素。第一,任何進入交換的商品,不管其使用價值的特殊形式如何不同,它們在具有使用價值這一點上顯然是相同的,換句話說,它們都具有抽象使用價值。第二,任何進入交換的商品,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不同,它們在數量上都是有限的,即都具有稀缺性。第三,進入交換的所有商品都包含生產性耗費,這種生產性耗費不僅包括人類勞動,而且包括“天然存在的物質基質”。第四,所有進入交換的商品,不管其能交換能力如何不同,它們在可交換這一點上都是相同的,即都具有可交換性??梢姡唐返墓餐瑢傩杂卸喾N,這些共同屬性顯然并不都是價值。因此,有必要尋找一種判斷價值的正確方法。如前所述,商品的價值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基本特征的共同屬性,才能成為商品的價值。顯然,在商品的共同屬性中,只有商品的可交換性具備這個條件。因此,商品的可交換性就是價值——商品價值。
在經濟學說史上,影響比較大的價值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定義,價值是兩種商品的交換比例或交換率。古爾諾、杰文斯、馬歇爾等人的價值定義都屬于這一類。這種定義把價值等同于交換價值,把價值的表現形式看成了價值本身,沒有看到價值是商品的內在屬性。第二種定義,價值是稀缺的效用或享樂。戈森和奧國學派的主觀價值定義就屬于這一種。這種定義把價值看成物品對人的福利的意義,把價值和效用混為一談。第三種定義,價值是人類勞動的凝結。如前所述,這個定義不符合價值的基本特征。第四種定義,價值是物品的購買力或交換能力。斯密和奧國學派的客觀交換價值定義就屬于這一種。前面的分析已經說明了這個定義的正確性。
因為馬克思對使用價值下了兩個不同的定義,所以,在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問題上,我們就可以看到兩種不同的提法。一種提法是:“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9)在這里,使用價值被看成是交換價值和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另一種提法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它的交換價值的前提,從而也是它的價值的前提?!?10)在這里,使用價值又被看成是交換價值和價值的前提。產生這兩種不同說法的原因,是馬克思對使用價值一詞作了兩種不同的解釋。實際上,前面引文中的使用價值,是指商品體本身,引文的意思是,商品體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從而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后面引文中的使用價值或使用物品,是指商品的有用性,引文的意思是,商品的有用性是商品交換價值和價值的前提。
根據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使用價值是商品的有用性;價值是商品的可交換性;使用價值的存在是價值存在的前提,但逆命題不成立。
二、價值的源泉
如前所述,價值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出現而產生的,是商品生產者之間交換商品的關系賦予商品的一種社會屬性。作為商品的社會屬性,價值的存在首先依賴于商品體本身,這是價值的物質載體,其次依賴于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社會關系,這是價值所以存在的原因。可見,價值本身并沒有獨立的存在形式。價值既然沒有獨立的存在形式,也就沒有獨立的源泉或生產要素。因此,價值的源泉或生產要素,只有結合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社會關系,才能得到說明。
關于產品的生產要素,馬克思明確指出:“不論生產的社會形式如何,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始終是生產的因素。”(11)作為產品的生產過程,“勞動過程所需要的一切因素”,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產資料和勞動力”。(12)“勞動并不是它所生產的使用價值即物質財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13)可見,馬克思把勞動者、勞動力和勞動等同起來,并在實際使用時相互替換。盡管勞動者、勞動力和勞動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但它們之間的等同和替換在科學上不會有大的損失。因為勞動就是勞動力的使用,而勞動力作為人的腦力和體力的總和,又是存在于勞動者的身體之中的。不過,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使用勞動力一詞。這樣,馬克思關于生產要素的基本觀點就可表述如下:在任何社會和任何時代,勞動力和生產資料都是產品的生產要素。
馬克思的上述觀點雖然是針對產品的生產來說的,但對于分析商品的生產同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因為,產品的生產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永恒的物質基礎,而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則是個歷史的范疇,是隨著社會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現而產生的。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正是商品生產者之間交換產品的社會關系,使產品轉變成了商品。而隨著產品轉化為商品,產品的生產就變成了商品的生產,產品的生產要素也就變成了商品的生產要素。商品生產和產品生產的區別,不在于生產的要素有何不同,而在于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發生了變化。因此,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是產品的生產要素,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它們同時又是商品的生產要素。對于這一點,馬克思說得非常明確:“上衣、麻布等等使用價值,簡言之,種種商品體,是自然物質和勞動這兩種要素的結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種不同的有用勞動的總和除外,總還剩有一種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質基質。人在生產中只能象自然本身那樣發揮作用,就是說,只能改變物質的形態。不僅如此,他在這種改變形態的勞動中還要經常依靠自然力的幫助。”(14)因為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所以,商品的生產也就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生產。既然勞動力和生產資料都是商品的生產要素,都參與了商品的生產,也就都參與了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生產,也就都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生產要素。勞動力是能動的或主動的生產要素,生產資料是被動的或受動的生產要素,兩者在生產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在生產過程中,這兩個生產要素是彼此不可分割的。生產資料如果離開了勞動力的作用,就只是死的東西,就不能發揮其生產作用;勞動力如果離開了生產資料,就不能成為現實的生產要素,同樣不能發揮其生產作用。只有將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起來,才能使它們在生產過程中發揮各自的作用,從可能的生產要素變成現實的生產要素。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在彼此分離的情況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產因素。凡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使它們結合起來。”(15)
上述結論是根據馬克思價值論中可稱為公理的那些基本命題推論出來的。這個推理過程包含三個前提(A和B和C)和一個結論(D)。前提A: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在任何社會、任何時代都是產品的生產要素;前提B: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產品轉化為商品,產品的生產轉化為商品的生產;前提C: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商品的生產就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生產;結論D: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生產要素。
三、價值量的決定
馬克思把商品的價值看作人類勞動的凝結,認為商品的價值量應該用它所包含的人類勞動的量來計量。他指出,勞動本身的量可用勞動的持續時間來計量,但決定商品價值量的勞動時間,不是個別生產者生產商品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而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馬克思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作了三種不同的解釋。第一種解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指某種商品——引者)所需要的勞動時間?!?16)第二種類解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和社會對各種商品的需要量相適應的勞動時間?!笆聦嵣蟽r值規律所影響的不是個別商品或物品,而總是各個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獨立的社會生產領域的總產品;因此,不僅在單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17)“社會勞動時間可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這個數量界限,不過是整個價值規律進一步發展的表現,雖然必要勞動時間在這里包含著另一種意義?!?18)第三種解釋:“價值不是由某個生產者個人生產一定量商品或某個商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但是由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生產市場上這種商品的社會必需總量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19)上述三種解釋并不相同,但它們不是彼此矛盾或相互替代的,而是不斷深化的。
馬克思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解釋的不斷深化表明,說明商品價值量的決定問題,不僅要考慮商品供給方面的因素,而且要考慮商品需求方面的因素。如前所述,價值是個歷史的范疇,是商品生產者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物。正是商品生產者之間交換商品的關系,使物品變成了商品,并具有了價值的屬性。價值既然是由商品生產者之間的交換關系產生的,那就只能由這種交換關系來決定。在這種關系中,買者代表商品的需求方,賣者代表商品的供給方。因此,商品生產者之間的交換關系,也就是商品的供求關系,價值由商品生產者之間的交換關系來決定,也就是由商品的供求關系來決定。在商品的供求關系中,商品的買者之間、賣者之間以及買者和賣者之間相互競爭的社會過程,最終決定商品的可以為各方接受的市場價值。可見,價值量由商品的供求關系來決定這一點,歸根到底是由價值的社會性質決定的。
用供求關系說明價值的決定,還必須回答兩個詰難。其一,供求關系不能說明價格波動的基礎。如果供求一致,它們就不再發生任何作用,就不能說明商品的市場價值為什么正好表現為這樣一個貨幣額,而不是表現為另外一個貨幣額。實際上,供求一致正是供求關系發生作用的結果和表現。當供求不一致時,商品的市場價值始終是不斷波動的。當供求一致時,商品的市場價值就停止波動,因而表現為一個穩定的貨幣額——均衡價格。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生產者為了生產商品,必須投入和使用各種生產要素。但生產要素的實際耗費通常是不能直接計量的,即使能直接計量,也無法直接加總,因此,只能通過價值來計量。按價值計量的生產要素的耗費,就是商品的生產成本,這是決定商品價值的基礎。問題在于,各個商品生產者的主客觀條件各不相同,生產商品的個別成本也不一樣,而同一種商品在市場上又只能按同一個價值進行交換,那么,究竟應該由哪一個生產成本來決定商品的價值呢?答案是,由邊際生產者的生產成本來決定。而市場需求在價值決定中的作用,就在于確定邊際生產者。如果市場需求疲軟,則效率比較高的生產者為邊際生產者,價值就由該生產者的個別生產成本來決定;如果市場需求比較旺盛,則效率比較低的生產者為邊際生產者,商品的價值就由他的個別生產成本來決定。其二,它會導致價值決定價值的循環論證。這個詰難是似是而非的。應該承認,用供求關系來決定商品的價值,確實是由價值決定價值。但這并沒有什么不妥。因為,第一,這是對客觀事實的真實反映,是現實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的事情;第二,生產要素的價值只是決定價值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的因素;第三,這不是由同一個價值決定價值,而是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生產要素的價值來決定商品的價值。而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生產要素的價值來決定商品的價值,和由生產桌子所耗費的木板的長度來決定桌子的長度一樣合理。
五、價值的分配
價值的生產和價值的分配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問題。關于產品的分配,馬克思曾明確指出:“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20)馬克思的這段話,說明了分配與生產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如果一種物品不是生產的要素,因而對生產沒有任何貢獻,那么這種物品就沒有參與分配的現實依據。另一方面,如果作為生產要素的某種物品不是某些人的所有物或財產,那么這種物品也不會要求參與分配。由此可以推斷,一種物品要參與價值的分配,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它必須是價值的生產要素;第二,它必須是某些人的所有物或財產。
如前所述,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是價值生產的兩個要素。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勞動力可以進一步分為勞動(不屬于企業家的所有勞動者)和企業家才能,生產資料可以進一步分為資本和土地。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價值的生產要素可以劃分為勞動、企業家才能、資本和土地(自然)四種類型。這樣,生產中的一切消耗,就可以歸結為勞動、企業家才能、資本和土地的消耗。要使再生產過程連續不斷地進行,勞動、企業家才能、資本和土地的消耗就必須連續不斷地得到補償。這是由生產過程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自然必然性,是再生產過程賴以進行的物質條件。如果生產要素的供給對人類來說是無限的,那么對它們的所有權就沒有任何經濟意義,生產者就可以自由地、不付任何代價地去獲得它們。在這種情況下,生產者計算生產要素的生產性消耗就是多余的。然而令人遺憾是,大部分生產要素的供應不是無限的,而是稀缺的,正是這種稀缺性使得對它們的所有權具有了經濟意義。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生產者要獲得各種生產要素,就必須以某種方式向這些生產要素的所有者購買,為此支付的代價,就是生產要素的市場價值。因此,在生產過程中,生產者不能不計算各種生產要素的耗費。當然,生產者所計算的生產性耗費,并不是生產要素的實際耗費(這通常是不能直接計量的,即使能夠直接計量,也無法直接加總),而是他為購買這些要素所支付的代價,即生產中耗費的生產要素的價值。生產要素的價值對它們的購買者或生產者來說,就是商品的生產成本,對它們的提供者或所有者來說,就是其所有的生產要素的報酬。
必須指出,承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都是價值的源泉,并不意味著各種要素所有者的收入都是他們各自的生產性貢獻的報酬。如前所述,作為生產要素,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有著本質的區別。勞動力是勞動者的腦力和體力的總和,它存在于活的人體即勞動者的身體之中。因此,勞動力和勞動者在物質上是不可分割的。勞動力在生產過程中發揮作用的過程,就是勞動者勞動的過程。因此,勞動力在生產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就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勞動者的作用。因此,勞動者獲得收入是以自己的勞動為前提的。而生產資料是存在于活的人體之外的,它們對于其所有者來說完全是外在的東西。因此,生產資料和它的所有者在物質上是分離的,生產資料在生產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等于生產資料所有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因此,單純的生產資料所有者獲得收入不是以自己的勞動為前提的,因而是不勞而獲。這種不勞而獲的收入的來源,或者是生產資料生產的價值,或者是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共同生產的價值。因此,單純憑借生產資料(資本和土地)的所有權而獲得收入,實際上就是一種剝削:對生產資料的剝削和對勞動者的剝削。而且,如果承認人是天生平等的,因而有占有生產資料的平等權利,有對生產資料的平等所有權,那么單純的生產資料所有者獲得收入,同時就是占有生產資料所創造的價值中屬于他人的部分,就是對他人先天權利的侵犯??梢?,多要素價值論的優越性是十分明顯的,它不僅可以解釋按要素分配這一普遍存在的事實,而且可以揭示剝削的性質與原因。
注釋:
(1)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5頁。
(2)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11頁。
(3)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7頁。
(4)(5)(6)(9)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8頁。
(7)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2頁。
(8)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4頁。
(10)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6頁。
(11)(15)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4頁。
(12)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09頁。
(13)(14)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6~57頁。
(16)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2頁。
(17)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6頁。
(18)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7頁。
(19)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22頁。
(2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3頁。(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