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鄧小平法制思想一致性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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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鄧小平法制思想一致性論文

鄧小平法制思想,都是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制理論的寶貴財富,是指導中國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取得勝利的重要思想之一。由于歷史背景等諸多原因,兩者既有其廣泛的一致性,也有其眾多的不同點。加強對兩者的比較研究,既有利于我們從總體上和更深層次上把握鄧小平理論的實質,也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堅持和發展、鄧小平的法制思想。

一、與鄧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

(一)立法理論出發點的一致——都主張立足中國實際,同時積極借鑒世界各國的先進經驗

無論是還是鄧小平都十分重視立法工作,并把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律、法規作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提出立法工作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要從我國法制建設的水平出發。早在1953年他就明確指出:“應該是那樣,實際是這樣,中間有個距離。有些法律條文要真正實行,也還得幾年。”(注:《選集》第5卷,第86頁。)1954年,他在組織領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時指出: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他反對立法中的絕對化、機械化,強調要實事求是地對待我國各地、各民族間存在的差異。他指出,少數民族地區可以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力求達到切實可行。

同一樣,鄧小平指出立法必須從我國初級階段的國情和法律缺乏的實際出發,必須保證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要用適當的法律形式加以確定。1978年,鄧小平在談到民主與法制建設時指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試搞,然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總之,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46-147頁。)

立足中國實際的同時積極借鑒世界各國在立法方面的經驗,這是立法思想的另一個方面。1954年,他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中指出:“我們這個憲法草案,主要是總結了我國革命和建設經驗,同時它也是本國經驗和國際經濟的結合。我們的憲法是屬于社會主義憲法類型的。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搞起的。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歷史上沒有地位。”(注:《鄧小平選集》第5卷,第127頁。)同的主張一樣,1979年鄧小平在黨的理論務虛會上指出:“資本主義已經有了幾百年歷史,各國人民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所發展的科學和技術,所積累的各種有益的知識和經驗,都是我們必須繼承和學習的。”(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67-168頁。)1992年他再次強調,必須大膽地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立法工作的發展,正體現了從本國實際出發與適當借鑒別國立法經驗的相結合。

(二)法制目標在許多方面的一致——都認為是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促進民主政治建設、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國初期,舊的國家機器被砸碎,舊的法律制度被廢除,新形勢迫切要求以法制確認國家的性質,制定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和保障社會穩定的新秩序。為適應這一要求,十分重視法制建設。1949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集各派、各人民團體、社會賢達討論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針。此后,陸續制定出了第一批重要的經濟、民事、行政、選舉、組織等方面的法規,并于1954年頒布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在的領導下,國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概括了國家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了“國家意志”的威力,打擊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實現了黨和國家對工農、財貿、稅收、文教、衛生、交通的有效管理,鞏固了民族團結,保衛了國家安全,保持發展了良好的社會秩序。

鄧小平和在建國初期追求社會穩定這一目標上是一致的。粉碎“”以后,中國正處在一個撥亂反正的時期,鄧小平根據國際國內形勢明確指出,中國的最高利益是穩定,這是中國壓倒一切的問題;能否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仍是現代化建設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在鄧小平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國家的法制建設走上了健康發展的道路。從1979年后頒布了新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大量的重要法律法規,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可見,鄧小平為了達到社會穩定而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法律來調節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關系,肯定、促進、發展積極的有利因素,促進社會變遷穩定正常地進行。

鄧小平主張法制的另一個目標就是促進民主政治的建設。曾指出,沒有廣泛的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專政就不能鞏固,政權就會不穩,而人民民主的實現必須有法律保障。為此,從1952年到1953年,在的領導下,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以批判蔑視人民民主權利的舊法觀點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改造運動。1954年以后,通過的憲法和一系列法令給予人民的民主權利是廣泛的,包括民主施政、民主議政、民主參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等等。同一樣,鄧小平也十分重視民主政治的建設。他始終把鞏固和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看作是關系國家發展方向的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長期任務,他認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他深刻認識到: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渠道,才可容納下公民源于經濟利益沖動和觀念更新而不斷主張的政治熱情避免因政治參與的危機而引發的動亂;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制度,才可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愿望得以真正實現。

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鄧小平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標之一。一個國家有無法制,法制是否健全,一方面要看其法律體系是否完備,另一方面看它是否能做到有法必依,是否舉國上下一體遵行。我們決不搞封建社會“刑不上大夫”那一套。歷來堅持這一原則,早在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就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抗日戰爭時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階級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不能容忍干部破壞法制的行為,1937年延安抗大六隊隊長黃克功槍殺女學員劉茜,被判處死刑;原天津地區負責人、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被判處死刑就是實例。主張對那些違法亂紀、貪污腐化、官僚主義分子“輕者批評教育,重者撤職、懲辦、判處徒刑(勞動改造)。”(注::《關于“三反”“五反”的斗爭》(1951年11月—1952年3月)。)為了切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受處罰,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注:《思想選集》第4卷,第1476頁。)

鄧小平歷來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說:“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為了實現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鄧小平對特權持堅決的鮮明的反對立場,他說:“搞特權,這是封建主義殘余影響尚未肅清的表現。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以后,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判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因此,鄧小平號召人民運用法律武器同特權現象進行堅決的斗爭:“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并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2頁。)1986年,他在談及抓精神文明建設、抓黨風社會風氣時說:“越是高級干部子弟,越是高級干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因為這些人影響大,犯罪危害大。”“不管牽涉到誰,都要按照黨紀、國法查處。要真正抓緊實干,不能手軟。”(注:《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52頁。)這種敢于碰硬充分顯示了他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原則的決心。

(三)執法守法觀點的一致——都主張嚴格執法、重視加強政法干部隊伍的建設、強調領導干部帶頭守法

嚴格執法,這是加強法制建設的決定性環節,對此,作了深刻的闡述。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為兩點:一是執法必須嚴肅、慎重,嚴禁執法中的草率從事偏向。在鎮反運動中,指示各地政法部門必須糾正草率從事偏向,對反革命分子要打得準,不要殺錯。他指出:“特別是草率從事的偏向,危險最大。……反革命早幾天殺,遲幾天殺,關系并不甚大。唯獨草率從事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注:《選集》第5卷,第43頁。)1951年5月,他又一次強調指出,要堅決地反對草率從事的偏向。二是執法必須嚴格、嚴明。1951年,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黨內通報中指出,判處死刑要嚴密控制,不要亂,不要錯。并告誡公安戰線的同志必須嚴格把握政策界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注:《選集》第5卷,第40頁。)1957年又針對執法中出現的問題,強調指出:“現在政法部門有些工作人員,對于本來應當捕處的人,也放棄職守,不予捕處,這是不對的。輕刑重罪不對,重罪輕刑也不對。”(注:《選集》第5卷,第459頁。)這些觀點無論在過去還是現在都具有指導意義。

在新的歷史時期,鄧小平將的上述思想進一步系統化、科學化。首先,他強調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制基本要求。1975年,鄧小平在鋼鐵工業座談會上指出:執行規章制度寧可要求嚴一些,不嚴就建不起來。其次,他還提出嚴格執法的重點是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并且重申嚴格執法的關鍵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很重視加強政法干部隊伍的建設,他在很早就說過,在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是決定的因素。政法干部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又是打擊各種犯罪、執法法律的主體,他們的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實施。鄧小平對政法干部隊伍建設也相當重視。他多次指出要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政法隊伍。他說:“現在我們能擔任政法工作干部,包括法官、律師、審判官、檢察官、警察,起碼缺一百萬,可以當法官的,當律師的,學過法律,懂得法律,而且執法公正,品德合格的專業干部很少。”“一般資本主義國家考法官、考警察,條件很嚴格,我們更應該嚴格,除了必須通曉各種法律、政策、條例、程序、案例和有關的社會知識以外,特別要求大公無私、作風正派。”(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50頁。)因此,要大力加強政治、公安部門的建設和工作,提高這些部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政法干部隊伍建設之所以能夠取得較大的成就,是與實踐鄧小平這種理論、觀點分不開的。

就我國的法制建設來說,雖然立法任務很重,嚴格執法又與政法干部隊伍的素質有關,但更重要的問題還在于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怎樣才能使全社會公民都自覺地去守法,關鍵又在于領導干部能否帶頭守法。對于這個問題,反復告誡黨的各級干部,必須帶頭守法。1954年,在談到憲法的實行時說:“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注:《選集》第5卷,第129頁。)

俗話說:官要清,民則正;貪官熾,盜賊興。為此,鄧小平把黨和政府的高級干部以身作則,作為反腐倡廉舉措的一個重要內容。他指出:“黨是整個社會的表率,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又是全黨的表率。又說,高級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則,影響很大。現在不正之風很突出。要先從領導干部糾正起。他還說:“只要高級干部帶頭,這個事情就好辦了。人民群眾反對特殊化,首先是對著我們這些高級干部的。但是,不只是對著高級干部,還有中下層干部。人民群眾對干部特殊化是很不滿意的。”(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16頁。)除要求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帶頭守法外,鄧小平還號召領導干部學會用法律辦事。因為這是現在和今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過程中,要求我們必須盡快學會處理的新課題。

二、與鄧小平法制思想的不同點

(一)對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

首先,對法制功能理論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的法制思想中,他把法制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對敵斗爭、懲治犯罪和維護統治的范圍,過分地強調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服務于權力的鞏固,把法律僅僅作為實現政治統治的必要工具和手段,而忽視了在新的形勢下法律對社會生活,尤其是對社會經濟生活組織管理的職能;他總是從政治斗爭的角度出發思考民主問題,導致他單純強調國家對法制的完善和強化權力的必要,而沒有把人民民主內涵中的公民權利義務,在法律思想上予以闡明;他只重視人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而忽視了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因此,當他在宣告人民當家作主的時候,留給人民的是義務主體的法律角色,結果為政治運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留下缺口,最終導致無視憲法、法律、無法無天的無政府局面,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民民主形同虛設。他所期望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社會局面終未如期到來。

鄧小平在吸收和繼承法制功能思想中的積極因素的同時,又糾正了的一些失誤。他在強調法律對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的同時,特別重視法律對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作用和功能。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宣布剝削階級作為一個階級在我國被消滅,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也由階級斗爭轉移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上來。在新形勢下,鄧小平強調了法律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功能。1978年鄧小平就要求國家立法部門為適應當時經濟建設形勢的需要,集中精力制定工廠法、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等。他指出,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他迫切地要求法制要在執行中完備起來。法制基本功能理論的及時調整,是我國實現“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尤其是現階段,對依法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對法制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地位認識不同

對法律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地位,指出:法律是上層建筑,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在這一基本思想指導下,黨的八大提出:由于社會主義革命已基本完成,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的法制,鞏固社會主義國家的秩序。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但在發展經濟,提高生產力過程中,并沒有顯示出對法制的強烈要求,使法制對經濟建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未得到充分體現。他以階級斗爭為動力,改變生產關系,提高國有化程度;發動群眾運動,用“人海戰術”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樣,法律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變得可有可無,造成1959年在全國撤銷司法局后,“有事辦政法,無事辦生產”的令人費解的局面。結果經濟立法工作裹足不前,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諸多關系無法規范、調整,以至在中使得政治斗爭嚴重地沖擊了經濟建設,導致國民經濟步入崩潰的邊緣。

與有所不同,鄧小平十分重視法制建設對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作用,將法制建設提到了自建國以來的從未有過的高度,將法制作為影響社會主義建設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鄧小平在眾多的講話中都反復強調加強法制建設對社會主義的重要性,他首先提出并論證了“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這一重要思想,從而首先確定了加強民主與法制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其次提出并論證了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的著名觀點,他認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此外,他十分重視法制對經濟建設的作用,多次強調在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必須“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法制”,并且要求“兩手都要硬”。在他的思想指導下,我國的經濟立法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大踏步前進。從1979年以來,我國頒布的經濟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達700多個,涉及到計劃、財政、金融、審計、會計、自然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經濟合作、知識產權、涉外經濟關系等諸多方面,從而使我國的法制在國家的經濟政治生活中越來越顯示出它的積極作用。

第三,對民主與法制之間的關系的理解程度不同

由于對法制的功能作用理解的局限,對民主與法制之間的關系的理解是不深刻的。他認為,法律的作用集中表現為:它是保護統治階級鎮壓敵對階級的工具。他說:“階級消滅了,作為階級斗爭工具的一切東西……將因其喪失作用,沒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結自己的歷史使命。”(注:《選集》第4卷,第1468頁。)在談到民主時,主要的是把它同集中聯系。他認為,民主集中制不僅是我們黨的基本的組織原則,是我們黨正確的群眾路線,而且是有效的政府組織形式。他在《論聯合政府》中,高度贊揚民主集中制,指出“只有這個制度,才能表現廣泛的民主,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高度的權力;又能集中處理國事,使各級政府集中地處理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委托的一切事務,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生活。”(注:《選集》第3卷,第1057頁。)雖然在立法、執法問題上一貫堅持群眾路線,比如1954年憲法的出臺,先是起草委員會提出初稿后,組織了800多名各界人士經過兩個多月的討論和修改,才將草案予以公布,接著發動全民進行兩個多月的討論,做了許多修改補充;在執法方面他經常召開座談會,聽取情況匯報,并且創立了調解制度和管制刑種等。但他始終沒有從更深層次弄清民主與法制之間的密切聯系。

鄧小平不僅繼承和豐富了思想中關于民主法制的一般原理,如:堅持民主與法制的階段性,堅持民主與專政的統一,堅持民主與集中相結合,堅持民主與法制同步加強,堅持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等等。而且對民主與法制之間的關系作了深刻的論述。首先,他提出和論證了“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這一著名思想,從而首次確定了加強民主與法制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其次,他反復強調民主與法制的統一。他指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兩方面是統一的。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是不可分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因此,“在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同時,還要加強社會主義法制,……這是一整套相互關聯的方針政策。”(注:《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10頁。)

第四,對“人治”與“法治”的看法不同

“人治”與“法治”是相對而言的兩種不同的治理國家、規范整個社會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標準在于人的權力和法的權威最終的相互服從,即人的權力最終服從法律權威,或者是法律的權威最終服從于人的權力。“人治”往往推崇領導者個人的能力,甚至發展到個人崇拜的程度。實行法治意味對“人治”的否定,反對個人權力的擴張,崇尚法律的權威性,強調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調整社會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成為處理國家事務,規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行為的最終標準。

建國初期,雖然對法制建設相當重視,但卻未能從根本上認識到歷史和社會的發展,要求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必須依法治國,更沒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來。1957年反右斗爭擴大化后,隨著黨內“左”傾指導思想逐步發展和泛濫,以法制治理國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虛無主義日益抬頭。到了“”時期,輕視法律的思想更在全黨上下泛濫開來。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談到上層建筑問題時說,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這一套,以來,都搞生產,大鳴大放大字報,就沒有時間犯法了,對付盜竊犯不靠群眾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他甚至認為,我們每個決議都是法,開會也是法,我們主要靠決議、開會、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

由于及黨中央對法制認識的倒退,導致了1959年4月,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議撤銷司法部和監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隨后,我國的立法工作趨于停滯,司法工作實踐也偏離了正常的法制軌道。比如,我國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國不到一年就擬定了大綱草案,到1957年6月已經寫出第22稿,準備在同年7月由一屆人在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爭正進行得轟轟烈烈,法律虛無主義思想迅速滋長,致使刑法“公布試行”的希望化為泡影。

反右斗爭擴大化之后,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議政時謹小慎微,不敢大膽發表意見,更不敢輕言法律方面的議題,導致了我國從1959年直到“”時期,基本上沒有什么立法活動。1957年反右斗爭擴大化之后,同生產建設“”一樣,1958年“司法工作”也以追求高速度、高指標為基本特征。如云南各級法院指出:“若干十晝夜掃除積案”、“拼命大戰一月,爭取實現安全地區”。黑龍江省一些地方提出:“苦戰二十天,清案一千件”、“猛攻七盡夜、所有的案件不過月”。四川省某法院則浪漫地提出:“一天當二天,晚上當白天,起早睡晚當半天,不過星期六,消滅星期天,苦戰兩年實現安全縣”。為了追求高速度、高要求、高指標,全國的司法實踐活動嚴重地偏離了法制軌道:首先是把加強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理解為由黨委直接包辦代替法院的業務工作,從而在實踐上破壞了“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的憲法原則。例如,在青海,有些縣把案件審批權限競下放到了區、鄉黨委;而在廣州,涉及對工人的批捕、起訴,則要先經工廠黨政領導同意,量刑問題也要事先與工廠黨政領導商得一致意見;其次是由于片面理解群眾路線,部分法院無原則地附和、追隨群眾意見,不能客觀公正地依法審判案件。例如,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用組織職工討論、聽從群眾裁決的辦法,來解決盜竊案判決上的分歧等等。第三是對已經建立起來的一系列司法工作制度和必要的程序,作了削足適履的任意修改、廢棄或約簡,結果使建國初期朝著正規化方向邁進的司法制度建設發生了嚴重倒退。“”期間,推崇“人治”、輕視法律與法制的傾向更加嚴重,當時的紅衛兵在“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口號的鼓動下,以“四大”為內容進行“反修防修”、砸爛公、檢、法,踢開黨委鬧革命,無法無天,使我國人民遭到一場史無前例的浩劫。

“”結束以后,鄧小平認真總結了我國二十年來法制建設方面的經驗教訓,堅決地否定了“人治”的治國思想,主張“依法治國”。為了避免“”一類歷史悲劇重演,鄧小平強調首先要加強制度建設,他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和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3頁。)他提出了“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政治原則,要求把政治體制改革與法治聯系起來,通過政治體制的改革,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系,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系。這就為建立完善的制度,強調法律權威,實現“人治”到“法治”的重大轉變,奠定了充分的理論基礎。其次,鄧小平還堅決反對個人崇拜,他說:我有一個觀點,如果一個黨、一個國家把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樣,只要這個人一有變動,就會出現不穩定。他反復強調:“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注:《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11頁。)“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注:《鄧小平文選》第377頁。)因此,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鄧小平否定“人治”;主張“法治”思想的另一側面的體現。

(二)對實現法制所采取的方式不同

首先是“以階級斗爭為綱”、過分相信群眾運動的作用與鄧小平重視制度建設,從根本制度上解決問題的區別

由于國際國內錯綜復雜的政治形勢的影響,在1957年9月到10月間召開的黨的八屆三中全會上,完全改變了他在1956年黨的八大上提出的,國內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而是“人民對于建立先進的工業國的要求同落后的農業國的現實之間的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經濟文化迅速發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政治報告的決議》,1956年9月27日《人民日報》。)的結論,而認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毫無疑問,這是當前我國社會主義的主要矛盾。”(注:《選集》第5卷,第475頁。)特別是在1962年9月黨的八屆十中全會以后,他越來越忽視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越來越重視階級斗爭,并且為全黨制定了“階級斗爭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基本路線。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選擇了階級斗爭和大規模的群眾運動這種方法來解決矛盾,希望用這種辦法促進中國社會主義的發展。到了晚年,他把矛盾的斗爭性的地位提到了不應有的高度。在指導國家開展各項建設時,特別喜歡“四海翻騰云水怒,五洲震蕩風雷激”的那種動蕩、火紅的場面,善于采用轟轟烈烈的大規模群眾運動的方法,以至于最后采取“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階級斗爭的方法。

“”結束以后,鄧小平對當代中國國情、歷史唯物主義理論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作重新認識和深刻反思。他明確地意識到:“多少年來我們吃了一大虧,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了,還是‘以階級斗爭為綱’,忽視發展生產力。”(注:《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41頁。)“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講,正確的政治領導的成果,歸根結底要表現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上,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改善上。”(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28頁。)為了實現以階級斗爭為綱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一重大的歷史轉折,鄧小平不僅提出了當代中國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力,而且提出了如何從制度上來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等一系列措施。其中提到:“不要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不要黨的領導的民主,不要紀律和秩序的民主,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相反,這只能使我們的國家再一次陷入無政府主義狀態,使國家更難民主化,使國家的經濟更難發展,使人民生活更難改善。”(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89頁。)因此,鄧小平反復強調: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在談到廉政建設時,鄧小平也指出: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

其次是依靠個人魅力、高度集權與鄧小平搞政治體制改革,盡可能下放權力的區別

在創立和建設新中國的歷史進程中,明確地闡述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豐富了馬克思主義的建黨學說。他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從哲學高度指出:“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在人民內部,不可以沒有自由,也不可以沒有法律;不可以沒有民主,也不可以沒有集中。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注:《著作選續》(下),第762頁。)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會上,尖銳地批評了某些人搞個人專斷,連封建時代的劉邦都不如。因此,他號召中央和各級黨委必須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繼續反對個人獨裁和分散主義兩種傾向。1957年,還提出了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要達到“六有”局面的構想,即“我們的目標,是想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注:《選集》第5卷,第456頁。)遺憾的是,的這些思想,由于他在晚年個人崇拜和沒有形成嚴格完善的領導制度而受損害。1959年8月17日,在主持的中央工作會議上,他默許了劉少奇包含有提高某些個人威信、搞“個人崇拜”內容的發言。1963年6月,在《關于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總路線建設》中認為:提出所謂“反對個人迷信”,實際上是把領袖同群眾對立起來,破壞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統一領導,渙散黨的戰斗力,瓦解黨的隊伍。這之后,對黨內日趨嚴重的個人迷信、個人崇拜現象持基本肯定態度。例如1965年1月,中央軍委提出“著作選讀本和語錄本,要象發武器一樣發給每個戰士”。批示說:“完全同意,照此執行。”從此,進一步容忍了大搞個人迷信和個人崇拜,以致發展到個人說了算,“個人崇拜”之風愈演愈烈。個個崇拜導致了個人專斷,權力過分集中于個人,使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難以建立和健全,集體領導原則受到削弱以至破壞,給黨和社會主義事業帶來很大的損失。“”之所以能夠發生并持續10年之久,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們黨長期沒有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個人崇拜現象滋長。加上其他因素,以致在廣大黨員和群眾中,個人崇拜狂熱,破壞了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原則,使黨失去了糾正自己領袖錯誤的手段。

痛定思痛,為了避免“”一類歷史悲劇重演,鄧小平指出,必須進行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改革,在大力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的同時,從組織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他強調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鄧小平始終把自己看成是集體的一分子,反對夸大個人的作用。他說:“一九七八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踐線、方針和政策的制定,我是出了力的,但不只是我一個人。所以,不能把九年來的成績都寫到我個人的賬上,可以寫我是集體的一分子。過分夸大一個人的作用并不有利。(注:《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58頁。)為了總結“”的沉痛教訓,規劃政治體制改革的藍圖,鄧小平指出,政治體制要向三個目標前進:第一“是始終保持黨和國家的活力”;第二“是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是調動基層和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圍繞這三個目標,鄧小平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首先是黨政要分開”;其次是“權力要下放”;第三是“精簡機構”。(注:《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76-177頁。)鄧小平吸取了“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2頁。)的教訓,進一步提出要著力解決監督制度問題,用法律和紀律來規范和保障人民的監督權,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他認為:“在當前新的長征中,在四項基本原則的指引下,實行互相監督,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對于增強和維護安定團結,共同搞好國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05頁。)

第三是晚年輕視法律文化的傳播與鄧小平把法律知識交給人民的區別

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思想文化條件。在建國初期的法律文化體制中,注意到了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性,他以新民主主義思想文化為內容,召開了各種代表會、干部會、群眾會、座談會,通過電影、幻燈、戲曲、報紙、傳單、小冊子、控訴、展覽罪證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同時,建立了政法院校、新法學研究所等法學教育機構和團體,培養我國的高等政法人才,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但是,隨著階級斗爭擴大化,以及對西方法律文化政治性的過分強調和過激認識,使他在批判反動法律學說和傳統司法思想中,滑向了否定法律文化遺產的極端,使法學成了禁區,導致剛剛起步的法律文化建設出現停滯。在對待知識分子問題上,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認為,“資產階級和從舊社會來的知識分子的影響”,是社會主義的潛在威脅。1966年,他在“五七指示”中說:“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統治我們學校的現象,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全國僅有的幾所政法院校不僅沒有擴充,反而由1957年的4所院校和6所綜合大學法律系調整為“”前夕的4院4系。“”中,除吉林大學、北京大學法律系保留外,其余均被撤銷,到1975年,全國在校法律本科生總共才269人。(注:甘績體:《法學教育的成就及改革》,《政法論壇》1989年(2)。)法律文化幾乎成為一片空白,嚴重阻滯了法制建設。

鄧小平認真地吸取了“”時期對個人盲目崇拜的深刻教訓,他深刻地認識到:發揚民主關系到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他指出:只有“充分發揚人民民主,保證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特別是管理基層地方政權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享有各項公民權利”,才能“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22頁。)從而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此他提出“要講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積極維護法律。”(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18頁。)他要求在黨政機關、軍隊、企業、學校和全體人民中,都必須加強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根據他的主張,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把法制教育規定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措施,在全國各地普遍開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同時,鄧小平把法學教育作為法律文化建設的百年大計來抓,恢復了一批政治院校。到90年代我國已經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培養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從而為我國健全法制,實現法治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文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