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下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

時間:2022-06-24 09: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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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下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

摘要:和諧社會呼吁更人性化的刑罰處理方式,非刑罰處理方式符合現代刑法理念,與社會的和諧穩定聯系緊密。我國刑法規定了六種非刑罰處理方法,其在適用中存在不足,應采用合理方式加以完善。

關鍵詞:和諧社會;非刑罰;適用;完善

和諧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諧社會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有效利用非刑罰處理方式,對促進和諧社會具有深遠意義。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也體現了對和諧社會的價值關懷。相比于刑罰方式,非刑罰方式具有非暴力性、包容性與感化性,[1]對嚴重性的犯罪行為來說,更加有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和諧社會與非刑罰處理方式

非刑罰處理方式主要是針對刑罰而言,在我國的《刑法》中加以明確規定,并且有相應法律程序與制度加以保障的一種處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方式。刑法作為一國的小憲法,對維護社會的秩序與和諧具有重要作用。之所以推崇非刑罰處理方式,原因在于刑法的謙抑性與刑法目的,與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觀相協調,也符合當今刑法發展的基本趨勢。[2]尤其在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推進,人民法律意識水平提升的當下,通過柔性的、符合人性的方式推行刑法目的,對于和諧社會建設無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刑罰處理方式注重個人、社會與國家強制力的相互協作,從而更加有助于犯罪行為人的社會改造與自我更新。根據相關刑法學說的看法,嚴厲的刑罰手段并不利于減少犯罪,而缺乏人文關懷的刑罰處理方式,給過失犯罪或者因為客觀原因誤入歧途的人帶來無法祛除的身心傷害,并不利于該犯罪人融入社會,從而給社會的和諧帶來潛在威脅。綜上,通過適用非刑罰處理方式,與和諧社會建設相一致。

二、非刑罰處理方法的分類與適用

在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在犯罪行為情節較輕,不需要施加刑罰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犯罪行為人施加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由此可見,在我國非刑罰處理方式主要包括上述六種情形。具體的內容規定,在刑法實踐中均有規定,并不需要進行專門分析。需要加以思考的問題是,上述非刑罰內容在使用過程中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其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首先,犯罪情節輕微,至于哪些案件屬于情節輕微案件,主要依靠相關的司法解釋與司法實踐的通行做法。需要綜合犯罪動機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是否造成國家、社會或他人的較大損失,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大小、是否存在可以諒解或正當理由之處,以及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慣例等因素。其次,立足于實際情況。由此可見,即便有些刑事犯罪案件符合上述情節輕微的條件,但是因為實際情形中并不符合施加非刑罰處理方式的條件或者必要性,此時對于非刑罰處理方式的適用并不滿足可行性。[3]例如,在未成年犯罪中的輕微情節,由于父母監護不到位,并且家庭貧困等原因導致未成年人犯罪,但是無法給被害人提供經濟賠償,因而便不可以采用非刑罰中的“賠償損失”。最后,非刑罰方式與定罪量刑并不沖突。適用非刑罰方式,并不意味著犯罪行為人可以逃脫犯罪后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觸犯刑法都不必須承擔相應刑法后果。非刑罰處理方式,并不意味著犯罪人不需要定罪量刑,只是在施加刑罰時采用非刑罰方式,并不影響刑法的社會規范功能以及對和諧社會的維護作用。

三、非刑罰處理方式的不足與完善

在和諧社會視野下,非刑罰處理方式的適用具有必要性,促進非刑罰方式的理論與實踐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必要內容。盡管在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尤其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不斷修訂,非刑罰處理方式已經得到規定,并且在司法實踐中獲得應用。但是,我國的非刑罰處理方式依然存在不足,有必要予以完善。首先,非刑罰處理方式的內容的擴展。誠如上文所言,我國的非刑罰處理方式主要包括六種,相較于美國的辯訴交易、刑事和解,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非刑罰處理方式,我國的非刑罰處理方式的內容有必要加以擴充。[4]例如,將社區、社會公益組織等納入到非刑罰處理方式之中,從而促進非刑罰處理方式的適用范圍。其次,非刑罰處理方式的司法問題與完善。盡管在刑法中已經規定了非刑罰處理方式,但是在實際的刑事司法過程中,非刑罰處理方式的適用并不廣泛,存在適用上的過于謹慎。主要依靠當事人的申請與建議,司法人員并不積極主動的適用非刑法處理方式。此外,在適用過程中,對于社會輿論與當事人的態度過于關注,缺乏積極推動非刑罰處理方式適用的主動性與責任感。最后,非刑罰處理方式的執法問題與完善。非刑罰處理方式在適用中面臨的監管不到位、執法體系不完備的問題,使得非刑罰處理方式與和諧社會的目標之間存在一定距離。在和諧社會中,非刑罰處理方式的適用并不是越廣泛越好,而是注重其適用的效果,包括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由于執法不到位,導致非刑罰處理方式的適用效果大打折扣。有必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強對適用環節的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1]陳偉強.刑事和解中非刑罰處理方法的價值解說與體系構建[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52(02):56-62.

[2]王靖林.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運用[D].甘肅政法學院,2018.

[3]吳世林.我國非刑罰處理方法思考[J].新西部(下半月),2008(01):147-148.

[4]蘇永生.變動中的刑罰結構———由《刑法修正案(九)》引發的思考[J].法學論壇,2015,30(05):5-12.

作者:余陳燚 單位:南昌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