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構建利益協調機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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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和諧社會;利益協調;機制
論文摘要:利益關系和諧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根本上皆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必須從制度上啟動利益杠桿,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健全暢通的利益訴求機制、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系統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質上就是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而這必須從制度予以保障,因為社會制度在本質上就是利益制度,是“調節、限制、疏導人們利益行為的一套機制”[1](p.10)。
一、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出發點和突破口
利益均衡是現代社會是否和諧的“風向標”。“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么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2](p.381),而“利益均衡就是盡可能地調整好利益體系的內部矛盾關系,把利益沖突減少到最低限度”[3](p.210)。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沒有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均衡的社會。要實現利益均衡,目前最為關鍵的是要形成合理的社會利益結構。
“利益結構是社會結構的物質基礎,是決定該社會和諧程度的重要因素。”[4]一種合理的、被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利益結構的存在,是社會利益關系融洽的前提。人類發展的歷史表明,有兩種利益結構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一是平均主義的利益結構;二是貧富懸殊的利益結構。顯然,和諧社會所需的利益結構既不是平均主義,也不是兩極分化,而是保持一定差別的相對均衡的利益結構形式,可稱之為“橄欖型”的利益結構,即:處于結構下層和頂層的利益主體數量規模都較小;而擁有絕大部分利益資源,處于中間層的利益主體要占人口的多數。我國目前還遠沒有達到這種狀態,而是處于一種“金字塔型”中:處于結構底層的利益主體擁有的利益資源最少甚至沒有什么利益資源,但數量卻很龐大;處于上層和頂端的利益主體擁有的利益資源最多甚至幾乎壟斷著所有的利益資源,但數量卻極小[5](pp.64-65)。“金字塔”式的利益結構的缺點是缺乏一個成熟穩定的“中間利益階層”。根據國際經驗,如果一個社會的利益結構中的中間利益階層規模過小,占人口比例很小的上層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利益資源的話,那么這個社會就會不穩定,更談不上和諧。亨廷頓曾指出:“中間階層與穩定的關系,頗似富裕與穩定的關系一樣,一支龐大的中間階層猶如普遍富裕一樣,是政治上的一支節制力量。”[1](p.251)李培林通過調查也發現:“那些中間階層都很少有沖突性意識和潛在沖突性的想法。”[6](p.128)因此,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最為關鍵的是培育一個成熟穩定的中間利益階層,要在制度的設計和安排上創造有利條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競爭中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如建立資本、勞動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動機制、生產經營中的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合理的價格機制等。取消省區之間、城市之間、城鄉之間的壁壘,加快建立全國范圍的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使廣大低收入者和有專業技能的人才能夠合理、自由、有序地流動;使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市場等要素市場逐步形成一個即時反饋、信息對稱的市場價格體系,保證要素貢獻與要素分配相符合的分配機制的正常運行。在全社會建立一種獲得政治、經濟、法律等各種制度支持的創業機制,形成追求財富最大化的持續動力機制。正如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的: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二、建立健全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
有利益的分化必然就有利益的表達。“變革感來自渴望平等的沖動。”[7](p.151)一般地說,“當一個社會經歷了經濟與技術變化,當它獲得了與這些變化過程相關的態度時,就會出現導向更高程度利益表達的傾向和行動手段”[8](p.38)。現代化的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建立正常的渠道使一些相沖突的利益得以表達,這有助于許多民族國家結構的穩定”[9](p.138)。相反,如果在正常的體制內的利益表達渠道不暢通,人們就會更多地依靠非常規的形式來表達其利益訴求,這就潛藏著失序的危險。為此,必須加強利益訴求制度建設,為不同的利益群體提供充分表達其利益訴求的制度性平臺。
首先,加強社會主義根本政治制度建設,充分發揮人大的利益表達和綜合功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作為立法機關和重要政策的制定者,作為廣大人民利益的代言機構,是人民群眾表達其利益訴求的最主要的政治渠道。但是,目前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如在代表的構成中存在嚴重的“三多三少”的問題,即領導干部多、企業家多、黨員多,而來自基層的少、工人農民少、非黨人士少,尤其是農民代表所占比例非常小,甚至出現下降的趨勢。這顯然不利于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充分表達。必須改革目前的這種代表比例結構,適當增加和提高基層代表和委員的名額比重,同時各級人大要專門為農民工、下崗工人、貧困線以下的城鄉弱勢群體成員設立一定比例的代表和委員名額,讓他們真正為自己的利益代言,直接反映和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此外,應該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并在選舉中引入適度競爭機制,進一步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憲法規定,讓廣大選民依法選出高素質的人大代表,實現人大代表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另外,要加強人大代表與廣大人民群眾之間的良性互動,確立人大代表與選區居民的責任機制,實行代表接待日制度、議事公開制度和重大決策與立法的聽證制度等,使人大代表真正洞察民意,提高“知民度”,為民代言,從而充分發揮其利益訴求的主渠道作用。
其次,健全基層民主制度,使普通民眾獲得平等的議事決策的機會和渠道。柏克指出:平等的含義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不是平等的東西”[10](p.151)。湯因比也指出:“人不僅僅是靠面包過活的,無論人的物質生活可能被提高得多高,也無法滿足他在精神上對社會公平的需要。”[11](p.24)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制度的缺失,不同利益群體占有社會資源的差異,導致他們利益表達的機會是不均等的。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強勢群體利益表達呈現擴張的趨勢。為此,必須為廣大弱勢群體提供制度性的利益訴求平臺,使其利益訴求能夠通過正當、規范的渠道充分輸入公共決策的過程中。這就需要加強基層民主制度建設,關鍵的是在廣大農村普遍建立維護農民合法利益的農民協會或農民理事會,廣大農民通過這些途徑有效表達其利益訴求。
再次,建立健全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并把它作為民眾利益表達的一種基本形式加以規范化和普遍化。不同利益階層的協商對話制度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共生狀態,是維持社會政治平衡,實現不同利益階層間的和解、和諧的基本途徑。哈貝馬斯曾指出:國家的制度化了的協商能夠從公眾社會中汲取自身的動力。健全的協商對話制度將為利益協調提供廣泛的渠道,促進利益表達向制度化方向發展。一般來說,健全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協商對話的參與者必須具有平等的地位,這是協商對話制度區別于一般行政命令的首要條件;二是不同利益主體的協商對話必須是自由的,即所有愿意參與協商對話的公民都有權利參與,可以平等地討論、對話和爭辯;三是協商對話的途徑和方式應該是群眾喜聞樂見的。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大眾傳媒日益受到人們的青睞。運用大眾傳媒進行政府與普通民眾的利益協商對話,減少了利益輸入的中間環節,有助于公眾更直接更迅速地實現利益表達,既降低了成本,又增強了有效性。此外,領導者還可以從“屏幕”上下來,直接走向基層,面對面的對人民闡述黨的方針政策,傾聽人們群眾的意見建議,進行面對面地交流對話,從而更有效地了解民情、體察民意。
三、優化利益配置,構建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穩固的根基
利益配置決定利益的基本格局,在根本上決定著利益和諧局面的形成與和諧社會的建設。優化利益配置,就是要確定社會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形式與份額,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人類社會從根本上說是一個合作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人們對由他們協力產生的較大利益怎樣分配并不是無動于衷的,這樣就產生了一種利益的沖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則來指導在各種不同的決定利益分配的社會安排之間進行選擇,達到一種有關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契約。這些所需要的原則就是社會公正的原則,它們提供了一種在社會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辦法,確定了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配”[12](pp.2-3)。
首先,建立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利益分配制度。自進入文明時代以來,人類就面臨著公平與效率關系的選擇。每一次重大社會變革都伴隨著公平與效率之爭,社會變革的成敗也與能否正確解決公平與效率的問題有著直接的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樣不能回避這一課題。
我國改革發展的歷史充分證明,經濟發展并不必然帶來社會的公平,關鍵在社會利益分配的制度設計上。面對利益差距的持續擴大,最急迫的任務是要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徹底擺脫“我們無法在保留市場效率這塊蛋糕的同時,又平等地分享它”、“為了效率就要犧牲某些平等,并且為了平等就要犧牲某些效率”[13](p.2)等錯誤觀念。事實上,分配上的公平合理有利于生產效率的提高;反之,分配上的不公平則會引起人們的不滿,從而會直接間接地、或大或小地損害生產效率。因此,失去公平也就必然會失去效率。當然,在優化利益配置、構建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的過程中,不僅要關注國民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問題,更要關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問題。事實證明,如果初次分配導致人們之間利益差距過大,就會嚴重挫傷勞動者的積極性,也就不可能提高社會生產的效率和初次分配的效率。社會初次分配不公平而靠政府再分配來調節差距,不僅操作很困難,而且效果也很有限。“第二次分配在縮小貧富差距中的作用是揚湯止沸,第一次分配才是釜底抽薪。”[14]要實現社會公平,最重要的就是在經濟活動之前,每個公民都有同等的機會支配社會稀缺資源,有同等的機會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在經濟活動中,競爭過程應該是平等的,競爭的規則對所有的人都是同等有效的;經濟活動之后,所有人的貢獻都有同等的效用,其收入應該與貢獻成正比。其次,采取切實措施,規范壟斷行業的利益分配制度。相對人的需求來說,任何物質資源都是短缺的、有限的。壟斷的背后就是利益,當某種優厚的資源或某種資源優厚的行業被社會某一利益群體壟斷后,其獲得的收入就遠比資源不豐厚的行業高。目前,我國的電力、電信、鐵路等行業憑借其壟斷地位,獲取了高額的利潤,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轉化為本部門職工的高收入。但是,為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積累了大量資金,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和源源不斷的農副產品,做出巨大的顯性或隱性貢獻的中國農民卻仍然滿足不了最基本的利益需求。格爾認為:在快速變化的社會中,如果很多人把自己的命運與另外一個最迅速獲利的群體所組成的參照群體相對比,并感到強烈的相對剝奪感,就易發生社會動亂事件。因此,對目前壟斷行業過高的收入,國家必須對其利益分配活動在制度上加以規范和限制。如制定工資指導線,加大對工資福利增長過快行業的職工收入調控力度,制止這些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的現象,使福利收入貨幣化、隱性收入顯性化。此外,還要加強財政轉移支付和稅收制度建設。福利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庇古認為:高收入者的貨幣邊際效應小于低收入者的貨幣邊際效應,所以轉移富人的貨幣收入給予窮人會使滿足增大。對于高收入群體,一方面要引導和鼓勵他們把收入的一部分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用于舉辦各種社會福利事業,另一方面還要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來實現財富的有效轉移。稅收就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調節手段。要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必要時要實行累進所得稅制,開征高檔奢侈消費品的消費稅,對于不動產和財產繼承,開征房產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等,盡快“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狀況”,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15](p.246)。
四、系統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優越性的集中體現
不能共享繁榮的改革必然是動力不足的改革。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導致部分社會成員和利益群體的利益受損,這是經濟轉型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問題。但是,如果這部分受損的利益長期得不到關注,就會形成不穩定的因素。因此,根據普遍受益和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價值目標,我們要確立“鼓勵優勢,關注弱勢”的政策導向,盡快建立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利益保障制度,這是現階段協調利益關系,重塑穩定機制的當務之急,更是我國社會安全網建設的戰略選擇。
利益保障機制是社會“完美”的標志。關于利益保障問題,阿馬蒂亞•森在他的著作《以自由看待發展》中提出,涵蓋利益保障機制的社會安排分為兩種:一種是增長引發型,即這個過程的成功取決于利用增長帶來的經濟繁榮來擴展有關的社會服務;另一種是扶持導致型,是政府通過扶持而建立起的社會保障機制,即扶持導致的過程不依賴于高速經濟增長,而通過精心策劃的醫療保健、教育等社會扶助計劃項目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安排起作用。對于我國來說,目前單純依靠增長引發,往往會使社會保障機制得不到發展。因此,在大力發展經濟,依靠增長引發方法來建立社會保障機制的同時,還要采取扶持導致的方法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不能抱著只有經濟增長了才有足夠的資金來實現,或者先實現經濟增長再實現社會保障機制完善的思想。在實行扶持導致型的社會保障機制時,不能脫離我國的實際,要充分尊重國情,區分輕重緩急,要實施“梯度”推進戰略。目前最主要的是要在全國建立起基本利益保障制度,這是公民生存權得以保障的重要體現。在農村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障農民能夠“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即辦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在城市要建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主要內容的“三條保障線”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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