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錯糾錯的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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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錯糾錯的研究論文

“以錯糾錯”的案例分析

文/羅增儒

在文[1]中,筆者認為:“學生在解題中出錯是學習活動的必然現象,教師對錯例的處理是解題教學的正常業務,并且,錯例剖析具有正例示范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兩者相輔相成構成完整的解題教學”.下面發生在特級教師身上的“以錯糾錯”現象,竟能在多家刊物延續十年之久,則促使筆者進一步思考:錯例分析可能對教師的教學觀念和業務素質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出示案例

我們先引述3處典型做法.

1.早在1990年,文[2]曾對一道數列極限題指出“思維定勢在解題中的消極影響”;然后在文[3]、[4]中表達了同樣的看法.最近(2001年5月)又在文[5]中將欠妥的認識原原本本發表出來(見原文例4):

例1若(3an+4bn)=8,(6an-bn)=1,求(3an+bn).

學生對“和的極限等于極限的和”的結論十分熟悉,受其影響,產生了下列錯誤解法:

(3an+4bn)=8,

(6an-bn)=1.

3an+4bn=8,①

6an-bn=1.②

①×2-②,可得

bn=15/9,

并求得an=4/9.

∴(3an+bn)=3an+bn=12/9+15/9=3.

這是一種錯誤的解法.因為按照極限運算法則,若an=A,bn=B,則才有(an+bn)=an+bn=A+B.反之不真,而由(3an+bn)=8,

(6an-bn)=1,

不一定保證an與bn存在.比如

an=4/3+(1/3)n2,bn=1-(1/4)n2,

則有(3an+4bn)=8,

但是an與bn均不存在極限.

正解:(3an+bn)=(1/3)(3an+4bn)+(1/3)(6an-bn)

=8/3+1/3=3.

某些法則或定理,其結論是在限定條件下產生的.如果平時練習,限定條件的問題練多了,就容易忽視限定條件,造成對法則、定理理解的偏差,產生定勢思維.教師在課堂教學時,應該把定理、法則成立的條件、適應的范圍放在第一位講,就是讓學生認識到條件在結論中的重要地位,把條件與結論等同起來強調,并通過恰當的反例來說明.

要克服思維定勢的消極影響,就要從加強雙基教學入手,加強數學基本思想和方法的訓練,排除由于只靠記憶一些孤立方法與技巧而形成的定勢,鼓勵和引導學生獨立思考、探索最佳解題方法,讓學生從不同角度多方位地去考慮問題,拓展思維的深度與廣度.(引文完)

2.數學通報1999年第11期(P.43)文[6]記述了一次公開課:在一次公開課評比中,有位老師在講授“數列極限的運算法則”一課時,曾舉了這樣一個例子(本文記為例2):

例2已知(2an+3bn)=5,(an-bn)=2,求(an+bn).

當時有位學生提出這樣一種解法:

解:設an=A,bn=B,則由題設可知

(2an+3bn)=2an+3bn=2A+3B=5,①

(аn-bn)=an-bn=A-B=2.②

聯立①,②解得

A=11/5,B=1/5.

∴(an+bn)=an+bn=A+B=11/5+1/5=12/5.

對于上述解法,這位教師結合數列極限的運算法則引導學生提出了問題:an和bn一定存在嗎?

隨后,教師鮮明地指出:由題設我們不能判斷an和bn是否一定存在,從而上述解法缺乏依據,是錯誤的.關于這類問題,我們常用“待定系數法”求解.

另解:設an+bn=x(2an+3bn)+y(an-bn)(其中x,y為待定的系數),則

an+bn=(2x+y)an+(3x-y)bn,

從而有

2x+y=1,

3x-y=1.

解之得x=2/5,y=1/5.

∴an+bn=(2/5)(2an+3bn)+(1/5)(an-bn),

∴(an+bn)=[(2/5)(2an+3bn)+(1/5)(an-bn)]=(2/5)(2an+3bn)+(1/5)(an-bn)=2/5×5+1/5×2=12/5.

這種講授方法既鞏固了數列極限的運算法則,又充分暴露了學生存在的問題,給學生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深受評委們的一致好評.(引文完)

3.江蘇省常州高級中學(是一所有90年歷史的江南名校)數學組根據多年教學積累的經驗寫了一本書《數學題誤解分析(高中)》,其第6章題30如下(見文[7]P.342,本文記為例3):

例3已知(2an+3bn)=7,(3an-2bn)=4,求(2an+bn)之值.

誤解:∵(2an+3bn)=7,(3an-2bn)=4,

2an+3bn=7,①

3an-2bn=4.②

①×2+②×3,得

13an=26,

∴an=2.

代入式①,得

bn=1.

∴(2an+bn)=2an+bn=2×2+1=5.

正確解法:設m(2an+3bn)+p(3an-2bn)=k(2an+bn).

其中m,p,k均為待定的整數,則比較an,bn的系數得

2m+3p=2k,①

3m-2p=k.②

由式①、②消去k,得

2m+3p=2(3m-2p)=6m-4p,

∴4m=7p.

當m,p分別取7和4時,k=13.

∴2an+bn=(7/13)(2an+3bn)+(4/13)(3an-2bn).

∴(2an+bn)=(7/13)(2an+3bn)+(4/13)(3an-2bn)=7/13×7+4/13×4=5.

錯因分析與解題指導:已知(2an+3bn)=7,(3an-2bn)=4,并不意味著an、bn存在,在誤解中利用數列極限的運算法則:(an±bn)=an±bn,默認an與bn存在,這是錯誤的.要求(2an+bn),就必須將2an+bn去用(2an+3bn)與(3an-2bn)表示出來,為此可以用如正確解答中那樣用待定系數法來解.顯然m、p的值不是惟一的,但是對不同的m、p之值求得的極限值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取使計算較為方便的整數值.(引文完)

以上詳細引述的3個例子只有數字上的微小區別,而教師(包括評委)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類似的看法還可參見文[8]~[12].

雖然,大家的看法如此一致,如此長久,但文[6]的作者仍能力排眾議,大聲發問:“由題設,真的不能判斷an和bn是否存在嗎?”回答是否定的.教師的“糾錯”比學生錯得更多.

二、案例分析

我們以例1為主來進行分析,弄清學生的錯誤、教師的錯誤、錯誤的性質和應吸取的教訓等.

1.學生解法的認識

學生的解法中有兩個合理的成分:其一是能緊緊抓住兩個已知條件,綜合使用;其二是想到運用極限運算法則;得出的極限值也確為所求.

缺點是默認了an與bn的存在;也不會整體使用極限運算法則,這可以從3個方面來分析.

(1)知識性錯誤

表現在:沒有驗證an與bn極限的存在性就使用極限運算法則;沒有證明或證明不了an與bn極限的存在性;還不會變通使用(如借用待定系數法)極限運算法則.

(2)邏輯性錯誤

表現為邏輯上的“不能推出”:跳過an與bn極限存在性的必要前提,直接使用極限運算法則.但此處僅僅為未驗證前提,而并非“前提不真”.對此,“教師”的錯誤性質比學生的默認更有問題,下面會談到.

(3)心理性錯誤

表現為“潛在假設”,默認an與bn極限的存在性,既未想到要證明,更未給出證明.

由于在已知條件下,an與bn的極限確實存在,所以,學生的錯誤屬于“對而不全”,缺少了關鍵步驟.

這個事實說明,學生的學習過程,是以自身已有的知識和經驗為基礎的主動建構活動.其“對而不全”的解法,正是學生對該數學問題的一種“替代觀念”,是建構活動的一個產物,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需要完善.接下來的反審活動,有助于學生掌握元認知知識,獲得元認知體驗和進行元認知調控.

2.教師認為“不一定保證an與bn存在”是不對的

事實上,在已知條件下,用待定系數法不僅可以求(3an+bn),而且可以求(αan+βbn),取α=1,β=0或α=0,β=1只不過是一種更簡單的特殊情況.我們來給出一個更一般的結論.

命題1若(α1an+β1bn)=c1,(α2an+β2bn)=c2,

則當a1β2-α2β1≠0時,兩個極限an與bn均存在,且

an=c1β2-c2β1/α1β2-α2β1,bn=α1c2-α2c1/α1β2-α2β1.

證明:設

an=x(α1an+β1bn)+y(α2an+β2bn)

=(α1x+α2y)an+(β1x+β2y)bn,

α1x+α2y=1,

β1x+β2y=0.

解得x=β2/(α1β2-α2β1),y=-β1/(α1β2-α2β1).

從而

[x(α1an+β1bn)+y(α2an+β2bn)]

=x(α1an+β1bn)+y(α2an+β2bn)

=xc1+yc2=(c1β2-c2β1)/(α1β2-α2β1).

即an=(c1β2-c2β1)/(α1β2-α2β1).

同理可確定bn極限的存在性,并計算出

bn=(α1c2-α2c1)/(α1β2-α2β1).

(1)取α1=3,β1=4,c1=8,α2=6,β2=-1,c2=1,可得an=4/9,bn=5/3.這就是例1.也可以用文[2]正解的方法求出

an=[(1/27)(3an+4bn)+(4/27)(6an-bn)]

=(1/27)(3an+4bn)+(4/27)(6an-bn)=8/27+4/27=4/9.

bn=[(2/9)(3an+4bn)-(1/9)(6an-bn)]

=(2/9)(3an+4bn)-(1/9)(6an-bn)=16/9-1/9=5/3.

(2)取α1=2,β1=3,c1=5,α2=1,β2=-1,c2=2,這便得例2,有

an=(1/5)(2an+3bn)+(3/5)(an-bn)

=1/5×5+3/5×2=11/5,

bn=(1/5)(2an+3bn)-(2/5)(an-bn)

=1/5×5-2/5×2=1/5.

(3)取α1=2,β1=3,c1=7,α2=3,β2=-2,c2=4,這便得例3,確實有an=2,bn=1.

應該說,求an、bn與求(αan+βbn)道理是一樣的,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教師長期堅持“an、bn不一定存在”呢?這除有知識、邏輯因素外,而對多數人來說,恐怕還有一個“人云亦云”,迷信權威、迷信刊物的心理性錯誤.我們說,失去自信比缺少知識更為可怕.

3.反例“an=4/3+n2/3,bn=1-n2/4”的錯誤根源

上面已經嚴格證明了an與bn的存在性(以α1β2-α2β1≠0為前提),因而文[2]作者一次又一次重復給出的反例肯定是錯誤的,問題是應該找出錯誤的原因,弄清錯誤的性質.

(1)檢驗可以發現錯誤

把an=4/3+n2/3,bn=1-n2/4代入已知條件,有

(3an+4bn)=8=8.

但(6an-bn)=(7+9/4n2)

不存在,更不等于1.

所以,文[2]的反例并不能成為反例.其之所以成為反例,是作者根據不充分的前提(來驗證第2個條件)得出的,邏輯上犯有“不能推出”的錯誤.

(2)誤舉反例的原因分析

①首先是對題目中有兩個條件重視不夠,在找反例時,主要依據“若an、bn存在,則(an+bn)=an+bn,反之不真(思維定勢)”.這對只有一個條件是成立的;據此找出的反例也只驗證第1個條件,而不驗證第2個條件,這可能也是“反之不真”思維定勢的負遷移.

②其次是對下面的結論不知道,或未認真思考過:

命題2若(α1an+β1bn)=c1,(α2an+β2bn)=c2.

則有

(i)當α1β2-α2β1≠0時,an、bn均存在;

(ii)當α1β2-α2β1=0且α1c2-α2c1=0時,則an,bn的極限不一定存在.(文[2]的反例適用這一情況)

(iii)當α1β2-α2β1=0且α1c2-α2c1≠0,則an,bn的極限均不存在.

這實質上是兩直線相交、重合、平行判別法則的移植或線性方程組理論的簡單應用.

對比“反例”所表現出來的兩個錯誤根源,我們認為主要還是知識原因,由于教師沒有看透題目的數學實質,從而也沒有看透學生的錯誤性質,所進行的大段文字分析缺少數學針對性.所以,對每一個教師而言,提高數學專業水平是一個永無止境的課題.

4.試作一個探究性的教學設計

本文“以錯糾錯”的例子,持續了10年以上的時間,發表在多家刊物上,還出現在文[6]正確糾正之后,這對讀者、編者和作者都有很多教訓,也錯過了一個培養學生創新精神的機會.我們愿在例題數學實質較為清楚的時候,提出一個教學設計,分為7步.

(1)提出問題,暴露學生的真實思想.

其過程是給出例1(或例2、例3等,還可以根據命題2編擬3種類型的例題),讓學生得出不完整的解法.

(2)反思,引發認知沖突.

教師與學生一起檢查每一步的依據,發現使用極限運算法則需要an、bn的存在性做前提.前提存在嗎?有兩種可能:或舉一個反例來否定,或給出一個證明來肯定.

(3)分兩大組自主探索,自我反省.

按照證實與證偽可以分兩大組,下分小組,每組三五人,讓學生在學習共同體中自主探索,教師巡回指導,這將是一個十分生動的過程.

(4)得出an、bn的求法.

這樣,學生的求解就完整了.可以分成三步:

①求an=…=4/9;

②求bn=…=15/9;

③求(3an+bn)=…=3.

(5)進行解題分析,得出改進解法.

引導學生認識到:

①求an、bn所使用的方法也可以直接用到求(3an+bn)上來.

②先分別求an、bn,再合并得結論(3an+bn)有思維回路:

(3an+4bn)(合)

an

(分)

(6an-bn)(合)

bn

(3an+bn).(合)

刪除中間步驟,可得

(3an+bn)=[(1/3)(3an+4bn)+(1/3)(6an-bn)]

=(1/3)(3an+4bn)+(1/3)(6an-bn)=8/3+1/3=3.

(6)探索一般性.

①考慮例1的結論一般化改為,求(αan+βbn);

②考慮條件、結論均一般化,讓學生發現命題1(α1β2-α2β1≠0);

③再加一個層次,允許α1β2-α2β1=0,讓學生再發現命題2.

(7)運用建構主義和元認知的觀點(不出現名詞)進行總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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