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商品價值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27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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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商品價值研究管理論文

1、建立科學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新中國成立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們對水利工程供水屬性的認識經歷了一個長期的不斷深化的過程。在計劃經濟時代,水利工程供水被看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資源,人們過分強調水的自然屬性而忽視其商品屬性。由此形成了“大鍋水”好喝,水利工程提供的是“社會福利水”,應當無償或廉價使用的思維定勢。這樣一方面造成水資源的嚴重浪費,農業灌溉和工業生產耗水率高,水利用效率較低;另一方面導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長期虧損,水利工程正常損耗得不到合理補償,出現了工程老化病險加劇,工程效益衰減,一大批水利工程不能安全運行和正常運用的現象。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工農業生產和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量增長很快,水利工程的供水服務的范圍更廣、對象更多、質量要求更高。水資源短缺問題越來越嚴重,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如何將有限的水資源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持續發展的需要,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優化水資源的配置是必由之路,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而價格是調整市場供需的最有力的“杠桿”。因此,解決好供水價格的合理形成機制,規范水價的管理是大勢所趨。

2、深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是水利行業生存與發展的現實需要

水利工程供水水費是我省基層水管單位的主要經濟來源,占總收入的80%以上。工程運行、維修養護、人員工資、管理費用等開支都主要依靠水費收入。因此,水價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水管單位的生存與發展,關系到水利工程效益的發揮和管理隊伍的穩定。我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費經過了二次改革,第一次是1986年,根據國務院[1985]94號文件精神,省政府頒布了《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次是1990年,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90]10號文件,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調整水利工程水費標準的通知》。我省現在執行的仍然是13年前制定的水費標準,即農業灌溉:自流供水按方收費的,每百立方米2~3.5公斤稻谷,按畝計收的,每畝9~13公斤稻谷;二部制收費的,基本水費1~2公斤稻谷,計量收費以每百立方米2~3.5公斤稻谷。從水庫渠道提水的按自流標準減半收取,電力提灌基本水費6~9公斤稻谷,水輪泵每畝8~12公斤稻谷,電力排澇基本水費3~6公斤稻谷。顯然,這樣的水費標準實在太低。根據測算,該標準還不足供水成本的40%。標準本身就低,加之糧食價格持續低迷,給實物折價的水費標準又大打折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后,不能再依靠糧食部門代收,水費計收困難,實收率下降;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又使灌溉用水量減少。在上述因素綜合作用下,近三年全省的水費收入連續出現負增長。由于水費標準低、收取難,全省有90%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個別的甚至好幾年沒發工資。管理人員的基本生活尚且得不到保障,更談不上工程的維修養護。長此以往,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必將受到嚴重影響。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先跨隊伍后跨工程的悲劇,改革現行的水價政策,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水價形成機制與管理體制已刻不容緩。

3、制定出臺《水價辦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我省現行的水費管理辦法是在17年以前制定的,不可避免地打下了計劃經濟的烙印,突出表現在將水利工程供水水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采取的是政府統一定價,全省固定一個標準(規定上下限)。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水費管理辦法存在許多弊端:

一是統得過死,沒有反映出不同地區、不同工程在水資源條件和生產成本方面的差異性;

二是標準過低,沒有反映出水利工程供水的真正價值,違背了價值規律;

三是用靜態的手段管理動態的過程,總是跟不上變化了的形勢,阻礙了水資源的優化配置。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水費計收管理辦法已越來越不適應新的形勢。近年來,各地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蓬勃發展,出現了民辦民營水利工程,為鼓勵和正確引導其發展,保護經營者和供水受益群眾雙方的利益,迫切需要政府制訂指導價格,由供需雙方根據成本核算和供求狀況在一個具有較大彈性空間的范圍內確定執行水價。農業種植結構調整,糧經比發生很大變化,農業灌溉對供水有新的不同要求,供水成本發生變化,要求水價作相應調整,分類定價。灌區建立農民用水者協會以后,把支渠以下的渠系工程的使用與管理權移交給農民自主管理。供給用水協會的水價自然應區別于單個農戶的終端水價。凡此種種,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生事物。在原有的水費辦法中難以找到答案。這就需要我們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優質優價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分類合理確定供水價格?!端畠r辦法》正是在這種客觀形勢下應運而生的,它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最終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和調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持續發展的強有力政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