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經營模式法律風險探討
時間:2022-09-12 1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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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電子商務的新起之秀———o2o發展迅速,但快速的發展也使許多潛在的法律風險被忽視,文章就O2O經營模式的這些風險進行闡述及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O2O;C2C;線下服務提供者
一、O2O的發展現狀
“O2O(Online-to-Offline)模式,又稱離線商務模式,是指線上營銷及線上購買帶動線下(非網絡上的)經營和線下消費。O2O通過打折、提供信息、服務預訂等方式,把線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給互聯網用戶,從而將他們轉換為自己的線下客戶。”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人們消費觀念的逐漸轉變,再加上智能手機移動端客戶數量的迅速增加,以及微信、支付寶等便捷的網上支付系統的日益普及,O2O模式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O2O已經滲透到各種本地生活服務當中,包括餐飲、旅游、交通、娛樂、家政、美容等,消費者對其接受度越來越高。根據艾瑞咨詢公司統計的數據顯示,2015年本地生活O2O的市場規模占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的2.1%,比2014年增長了38.4%,達到3352億元。在如此快速增長的同時,O2O模式也存在諸多問題,O2O平臺由于種種原因承擔著相當的法律風險,本文將分別就可能的風險進行闡述及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議。
二、對線下商戶或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義務
O2O線上平臺和其他電子商務平臺一樣均須對在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服務及的廣告等承擔一定的監管義務,而多數O2O平臺都是新生企業,往往在一味追求擴大規模的同時忽略了法律的要求,在面臨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時,就會暴露出嚴重的經營問題。2016年的央視3•15晚會曝光了某外賣平臺的加盟商戶沒有餐飲服務許可,甚至還出現在平臺搜索首頁的幾家店鋪的餐食實際上都是從一家送出的情況。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62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第131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相關部門將處罰款、責令停業或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外賣平臺因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許可證,違反《食品安全法》,被處以罰款。同樣的,在國內上線時間早、規模大的某一O2O平臺也被曝光有關服務產品涉黃,部分提供按摩服務的商家通過團購產品名稱文字映射提供情色服務,誘導消費者。O2O平臺數量眾多,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亦是種類繁多,但是無一例外,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一種,都對在其平臺上宣傳及銷售的產品或服務負有監管義務,且這種義務比起C2C平臺所承擔的被動監管義務要求更高。《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時才需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而O2O平臺則要在第三方商戶加入平臺之前即履行主動審查的義務,在此之后則要履行監管服務內容,及時下架違規違法產品和清退違法經營商戶的義務。O2O平臺的性質與C2C平臺有許多相似之處,包括在其平臺上提供信息,充當連接商戶與消費者的居間人等。O2O之所以要承擔比普通C2C平臺更多的監管義務在于O2O平臺與商戶之間往往是垂直控制關系,平臺對商戶或線下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有具體的要求,并會對消費者承諾服務質量,因此O2O平臺所承擔的義務已超越了一般居間人的義務范圍,這就決定了O2O平臺對其平臺上的商戶要承擔更多的監管義務。
三、與線下服務提供者的勞動關系
線下服務提供是O2O經營模式非常重要的一環,很多O2O平臺在擴張之初都會以高補貼高收入吸引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人加入,但是O2O平臺多為僅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公司,他們通常會與線下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合作協議,而當高補貼高收入難以持續時,糾紛就會頻繁發生。58汽車陪練于2015年年初在國內十幾個城市上線,并在當地招募陪練教練,承諾“五險一金”和超過普通駕校教練工資一倍的底薪,吸引了很多陪練教練加盟。但是在8個月后58汽車陪練宣布退出天津、成都、重慶等城市,并當即遣散所有員工和陪練教練,且以與陪練教練之間屬于合作關系為由拒絕作出任何補償,陪練教練不滿公司的安排遂將其告上法庭。同為58同城旗下的O2O業務58到家美甲業務也發生了類似的糾紛。2014年11月58到家與入職的美甲師簽訂了一年的服務協議,卻于2015年年初要求美甲師重新簽署服務協議,而新協議中工作量大幅提升,工資卻被下調,美甲師集體起訴58到家。司法實踐中,勞動關系的建立一般參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12號)中的規定,即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標準:“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58汽車陪練在招聘時給出的條件是“五險一金”和底薪,58汽車陪練就近派單,教練不能自由選擇,拒接要扣除1000元工資,三次拒接就不再有底薪。在月底,工資由平臺方支付。從上述三個認定標準不難看出,58汽車陪練與教練之間,包括58到家與美甲師之間的協議的合同性質都是存在爭議的。如前所述,垂直控制和承諾服務質量是O2O平臺的特征,這決定了O2O平臺線下的重度運營體系。然而O2O平臺是借助互聯網打開市場的,必然具備一般互聯網企業以提供信息為主的“輕”的特點,卻很可能因為對服務標準化的控制和要求繞不開“重模式”的未來。這一輕一重的矛盾需要O2O平臺對人力資源等進行合理的配置才能得以調和,使O2O平臺既發揮互聯網企業的優勢又不至于過量負重,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與線下服務提供者勞動關系糾紛的問題。
四、消費者侵權之訴
O2O的迅速發展主要原因之一是消費者的良好體驗,它使消費者可以輕松地獲取本地或全國商家產品和服務內容的信息。因為可以輕而易舉地了解相關產品的商家并進行預訂,消費者的生活半徑被拓寬了,消費體驗渠道增加了,而且消費者可以直接消費到更為便宜的價格,享受線下才有的服務,所以O2O的服務產品得到了很多喜歡嘗試新生事物的年輕消費者的青睞。然而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由誰來承擔責任成為了一個O2O平臺亟需重視的問題。2015年在上海發生了一起通過手機上的應用軟件預訂美睫服務,在服務完成后消費者雙眼不適,并最終由醫院診斷為雙眼結膜充血、角膜上皮點狀脫落的案件,消費者把應用軟件公司和美睫師一同告上法院。該軟件公司辯稱,其自身是O2O服務平臺,只提供居間服務,并不提供上門美睫服務,與美睫師不存在雇傭關系。同時,該公司免責聲明稱不對其軟件平臺上提供的服務負責,也不為其服務提供任何擔保,如有糾紛由雙方自行處置。法院認為,首先,平臺既然盈利,就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不能僅審核其身份信息,而且要審核其服務資質;其次,相比傳統服務手段,該平臺上的手藝人無固定服務場所,一旦有侵權行為發生,消費者維權會更加困難,軟件公司如果不承擔責任,則對消費者不公。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普通C2C平臺,只要盡到了法律要求的監管義務,一般對消費者所受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是前面已經分析過,O2O平臺與C2C平臺因性質不同,侵權責任范圍亦有區別。上述案件對O2O平臺線下服務提供者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責任劃分具有相當的參考意義,明確了線上平臺負有對線下服務提供者進行身份審核及資質審查的義務,同時還需要就消費者所受的損害與線下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五、結語
綜上所述,盡管O2O經營模式具有相當的優勢和良好的發展前景,但是對于O2O平臺來說無論是在運營模式、義務承擔范圍還是責任劃分上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應引起足夠的重視,O2O平臺應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合理調配資源,以保證持續的更好的發展。
作者:陳慧婷 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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