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技術創新與專利保護相互作用機制
時間:2022-07-15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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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的人類社會己進入以知識經濟為標志的時代,科學技術日益顯示出其對整個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強大作用。作為知識經濟最主要的動力源泉,技術創新能有效提高生產要素的效率、改進生產組織管理水平和優化配置各種資源。技術創新又與專利保護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企業的經營戰略、技術戰略以及利用專利制度支撐技術戰略的專利戰略之間,具有十分緊密的聯系。將技術創新戰略與專利戰略緊密地結合起來,在技術創新中充分體現專利戰略思想,以專利手段促進技術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1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的理論分析
技術創新的概念來源于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熊比特提出的創新理論,他于1912年在其德文版著作《經濟發展理論》中,首次提出“創新”概念。按照熊比特的定義,所謂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也就是說,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其目的在于獲取潛在的超額利潤。技術創新是指與新技術(含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生產及商業化應用有關的經濟技術活動,主要有產品創新和工藝創新兩種類型,同時還涉及管理方式及其手段的變革。通俗地說,技術創新是以新技術(含全新的或改進的)為手段并用以創造新的經濟價值的一種商業活動,它是新技術首次商業化應用。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一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技術創新與專利保護的關系
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必然伴隨著發明創造的產生,這些發明創造將是重要的無形資產。如果知識沒有產權,它的價值實現就得不到保證。技術創新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基礎和源泉,推動著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變化;知識產權是技術創新的保障和激勵,實現技術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專利保護作為知識產權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它與技術創新也是一種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存在、相互支持的互動關系。
2.1專利保護對技術創新的積極作用技術創新是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市場競爭力的內在源泉。由于技術創新的高投入性、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對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如果技術創新在市場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也就是其技術創新的高風險得不到相應的高回報,或者市場特征增加了其創新獲利的不確定性,造成創新企業有形資產的巨大損失,同時還會嚴重挫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創新的積極性,則必然導致創新動力的減退。因此,對技術創新進行專利保護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會為社會帶來一些積極作用。
專利保護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在權利的有效期內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專利保護的優越性也源于此。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律的規定,有權獨占一方市場,并通過許可使權利人收回成本或獲得巨大收益,形成一個“創新—獲利—再創新—再獲利”的良性循環鏈,激勵主體進行技術創新。專利制度提高了創新者的創新收益。專利制度可以通過賦予創新者對其創新產品獨占性的權利,增加專利期間的收益,激勵他們更多地從事技術創新。顯然,專利制度保護了創新者,提高了創新回報,促進了創新熱情的高漲。由于權利人擁有一定的壟斷權,競爭者要避免侵權,贏得競爭優勢,就必須進行新的發明創造,從而激勵人們持續創新。
2.2專利保護對技術創新的消極影響雖然專利保護對技術創新有著以上一些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有一些消極影響。由于專利制度賦予權利人在一定范圍內的壟斷權,所以在一定期限內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或仿制其專利技術。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可供交易的科技成果的供應量,降低了科技成果從潛在生產力變為現實生產力的可能性,阻礙了科技成果更大范圍的傳播,也延長了發明與創造的循環周期。專利保護越長,個人獨占利益越大,社會潛在損失也越大。對知識產權的過高保護將付出過高成本。技術引進的成本過高,過去對國外先進技術可以廉價甚至無償使用,現在則必須支付轉讓費或使用費,否則就無法使用或者構成侵權。對一個技術比較落后的國家而言,國外跨國公司可能利用專利權合法的壟斷本國的高技術市場,形成事實上的價格壟斷或技術壟斷。
由上可見,技術創新與專利保護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技術創新決定著專利保護的產生、完善和發展,專利保護制度對技術創新也起著一定的反作用。但這種反作用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影響。所以專利保護是一把雙刃劍,它對不同的國家或者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階段的作用有所不同。
3我國技術創新的一些專利保護問題
我國現行專利制度已運行了20多年,它促進了我國的科技創新和經濟增長,但與西方國家500多年的歷史相比,我國專利領域仍顯落后。再加上我國專利制度本身也還不完善,對技術創新進行專利保護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下面分別介紹高校和企業在對技術創新進行專利保護中所出現的問題。
高校科技創新的潛力非常大,知識經濟的發展也需要高校培養的創新型科技人才和開發的科技創新成果為其注入活力。創新型國家需要創新型高校,高校應利用自身的人才優勢深入研究知識產權政策,重視知識產權的管理與運用。目前,大多數高校盡管科研成果較豐富,但專利的申請量卻嚴重不足,對知識產權信息的利用率偏低,專利實施效率較低,大多數科研人員的專利意識還很差,對技術創新的產權保護還不夠,大部分高校的知識產權工作處于無機構、無人員、無制度、無經費的“四無”狀態,大量具有產業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在取得了專利后被束之高閣或流失。
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是增強企業綜合實力的決定性因素,創新則興,不創新則亡,這是市場經濟競爭的法則。企業既是國家經濟實力的基礎和支柱,更是技術創新的主體;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既是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根本動力,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現在世界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技術創新體系都是以企業為主導。只有突出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使企業能從國家和自身長遠發展的高度思考技術創新戰略,增強自身的主體意識,才能在由“中國制造”轉向“中國創造”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我國企業在對待技術創新的專利保護上還有許多問題和不足,亟待解決。
4合理選擇技術創新的保護方式
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如何運用專利戰略及時有效地申請專利,更好地保護和利用技術創新成果是企業發展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但專利保護也是有嚴重缺陷的,有些企業就是因為對科研成果錯誤選擇了專利保護方式而使企業喪失了競爭力甚至最終倒閉。因為專利是以其技術公開性來換取一定時期內的法律保護,在一定期限后將會無償貢獻給社會,當某項技術被授予專利后,其他企業可以在已獲得專利的技術基礎之上,再發展成新的發明創造,獲得新的專利。盡管企業的專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同更新的技術相比已經處于劣勢,企業將失去競爭力。
因此,對于新的研究開發成果,不要輕易泄漏,應當首先決定采取何種方式予以保護。最常用的保護方式有兩種:專利保護和作為技術保密形式保護。由于專利保護雖有法律效力,但卻受地域性、時間性和公開性的限制,并非所有的科研成果都要申請專利。而對于某些不易泄漏且市場需求比較持久的關鍵技術,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以及某些中藥的祖傳秘方等,則以技術秘密的形式保護為宜。總之,企業在為一項技術成果選擇保護方式的時候,應當綜合考慮這兩種保護方式在保護內容、獲取方式、保護期限和維權成本等方面的差異以及該項技術成果本身的獨創性、實施后的經濟效益等多種因素,做出較為理性的選擇。不是每一項技術成果都要去申請專利,而有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保護對企業來說更合算。專利法和商業秘密法對技術成果的保護各有利弊。企業為自己的技術成果選擇何種保護方式,一個基本原則當然是哪一種保護方式的成本更低而效益更高。
5結論
科技自主創新方能體現出國家的創新能力,只有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才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技術創新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內在動力,而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專利保護是實現技術創新最終目的和企業最大利益的保障。技術創新過程不僅僅是一個技術產生問題,也不僅僅是一個商業化過程問題,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法律的角度研究技術創新問題。技術要素構成技術創新的內容,經濟要素是技術創新的目標,而法律要素是確保技術創新內容界定的有效性與技術創新經濟目標實現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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