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構建西部小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改革與實踐
時間:2022-06-17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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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法院的兩大主題,作為現代司法的兩項基本目標,公正和效率是對立統一的,理想的模式是通過正當、快捷的程序得到“公正”的結果。從法院自身來考察,司法人員的素質和高科技的保障是基礎,還有一個非常根本的方面是法院內部的管理模式,特別是在特定的國家權力架構和有限的司法資源條件下,法院的審判組織結構,審判流程方式等直接決定著效率和公正的實現。探索符合西部小法院區域特點的審判管理模式,其目標是進一步提高我們自身的審判管理水平,建立科學、長效的審判管理機制,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審判效率,實現司法公正。
一、審判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法院管理是由審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構筑的統一管理體系,其中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應該服從和服務于審判管理活動,正如一個企業應有主營業務和核心競爭力一樣,我們從法院紛繁復雜的各項工作中,提煉出來的核心業務就是審判。
審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整個訴訟活動過程中,為了使審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開展,由法院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通過建立規章制度對審判工作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協調、規范、監督和指導,從而保證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能夠通力合作,分權制衡,以實現公正高效。簡而言之,審判管理就是圍繞審判這個核心業務所進行的管理。
審判管理的目的從大的方面來說就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整個訴訟活動合法、有序、高效地進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要通過審判管理體制的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互相配合,有效監督,高效運行的審判體制,這就是當前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體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二、轄區的特點和自身的狀況
以通海縣人民法院為例,其地域、人口、經濟、文化的特點是:1、面積小,人口相對集中;2、在云南省屬于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但比起東部發達地區來差距仍較大;3、歷史文化源遠流長,有自己獨特的傳統和習俗;4、法制建設有一定基礎,但治安“熱點”、“難點”問題多,突發事件時有發生。
結合縣情,分析近幾年來法院審判管理的特點,比對東部和發達地區的情況可以對通海縣人民法院的現狀作以下概括:
通海法院屬于西部的一個小法院,有其自身的特點、優勢和局限性。與其它地廣人稀的西部縣相比,其特點是面積小,交通便利,人口相對集中,與這種地域狀況相適應,在審判機構的設置上有條件做到相對集中,所以通海縣人民法院于1999年完成了收縮派出法庭的工作。其優勢在于硬件設施建設可以基本滿足現有審判任務的需要,與東部和發達地區相比,每年不超過2000件的各類案件總數不算多,有條件在案件上做到精耕細作,審判效率還不是工作中的主要矛盾,東部和發達地區的先進經驗不完全適合西部小法院的狀況;和其它西部小法院一樣,我們的局限性在于干警的相對素質偏低,案件質量不高,主要反映在庭審質量和法律文書質量上,還有一個最大的差距是在審判管理水平上。
三、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方法、原則和步驟
通海縣人民法院在認真分析轄區特點和法院自身狀況的基礎上,以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為目標,并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立的改革原則,結合審判規律的要求,大膽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和實踐,初步構建起了一套符合西部小法院的審判管理模式。
1、目標。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所確立的“權責明確、互相配合、有效監督、高效運轉”的司法改革原則指導下,通海法院確立的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一套符合審判規律,適應我院現實狀況又著眼于未來,職責明確,分工合理,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審判管理體制。
2、方法。兩手一齊抓:一手抓靜態的審判組織體制改革,方向是大膽打破現有機構設置的障礙,保留機構,由專人兼職研究,對所有審判資源重新進行整合,實現審判資源的合理調配,解決審判一線力量不足的矛盾。包括機構的整合,人力資源的整合,物質資源的整合。另一手抓動態的案件流程管理體制的改革,將案件的程序運作分解成立案、庭前準備、裁判、卷宗裝訂、評查、歸檔七個階段,分工由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人員完成,形成運轉高效的流程管理,充分利用我院現有的局域網作為審判管理平臺,實現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3、原則。四個堅持。一是堅持穩中求進的思想;二是堅持充分論證的思想,三是堅持符合法律的思想;四是堅持結合實際的思想。
4、步驟。通海法院在構建新的審判管理模式的過程中,設計了分三步走的步驟非常有特點,并且收到了實效,很有借鑒意義。第一步是重點突破,第二步是合力攻堅,第三步是建立體系。
第一步重點突破階段已基本完成,見到了實效,鼓舞了士氣,堅定了改革的決心。主要完成的改革任務有:
①執行治亂。要解決執行難,必先解決執行亂。執行亂是法院審判管理中的一大難點,必須花大力氣徹底解決。通海法院于2001年8月起,花了近半年的時間,調整了執行人員,徹底整治了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執行財產不變現,檔案管理混亂等問題。糾正了執行亂的現象,為法院的審判管理改革和治理執行難奠定了基礎,探索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執行管理體制。
②民商合一。為建立與三大程序法相對應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解決長期以來民商分離的格局,避免執行同一部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民商案件分屬兩個庭室所造成的同一法院對同一類案件在裁判和適用法律上存在的差異,按照民商合一,相對穩定,合理平衡的原則,合并民一、民二庭為一個庭室;同時將民商案件分成幾個大的類型,由不同的合議庭來分管,讓法官通過審判實踐和理論鉆研形成自己的專業領域,以此促進法官的專業化、精英化。同時推行合議庭負責制和錯案追究制,率先在2001年建立了以大民事格局為方向的民事審判組織體制。
③公開聽證。針對我國傳統的申請再審和申訴制度中存在的主體無限,次數和時間無限,審級無限,理由無限所帶來的部分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對同一裁判文書反復纏訴的弊端,為了減少訴訟成本,節約審判資源,維護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權威性,按照有訴必理,公開平等,及時合議的原則,推行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公開聽證制度,制定公開聽證規則,將無限申訴變為有限申訴,無限再審變為有限再審,將申請再審,申訴的審查工作,進行陽光作業,減少和避免暗箱操作,即維護了公民的訴訟權利,又維護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權威。
④實現三個分立。為改革法院內部機構職能,理順內設機構關系,建立、健全案件流程體系,革除由法官自收、自審、自執案件所帶來的久拖不結、暗箱操作、違法裁判的弊端,將審判權進行合理分解,分別由立案、裁判、執行、審判監督四個部門來分別實施,實現案件的流程管理,分權制衡,全程監督,落實了立審、審執、審監“三個分立”制度,促進了以獨立、公正、公開、高效為主要內涵的審判機制的建立。
在這一階段還進行了落實公開審判的制度,改革了庭審方式和裁判文書制作,加強了調研工作和干警的業務培訓,加強了法官職業道德的建設等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
第二步合力攻堅階段,核心任務是推行主審法官員額制。法院隊伍中很大一部分審判員并不具備現代法官的素質,導致法院人員過多過濫,而高素質的審判人員則相對不足。更由于激勵機制的導向錯誤,更難以調動高素質審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也難以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到法院工作,通過第一階段民商合一的改革,將裁判權作了一定的收縮,在合議庭負責制的基礎上,選好合議庭負責人,由合議庭負責人對本合議庭的案件質量負責。通過這一項改革,我院民商事案件的質量有大幅上升。從玉溪中院對全市近期上訴案件的質量分析來看,全市基層法院上訴案件的平均改判率為35.84%,而我院上訴案件的改判率只有12.5%,低于平均數2.9倍,是全市上訴改判率最低的法院,在隊伍人員不變的情況下,我們通過審判組織體制的改革,實現了案件質量上一次大的飛躍。但這一項改革并不徹底,我們最終的目標是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立的以“確定法官員額,建立法官遴選制度,建立法官保障制度”為內容的全面法官職業化建設,根據我院的案件數量和干警素質狀況確定主審法官員額為8名,祥細制定了主審法官考試辦法,建立了主審法官保障制度,對主審法官實行相對高薪制,將裁判權進一步向主審法官集中,充分挖掘潛力,發揮優質審判資源的作用,通過激勵機制調動高素質人才的積極性。同時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和審判單元制度,以此為基礎,構建科學、合理又面向未來的審判組織體制,這一步是完成我院審判組織體制改革,建立新的審判管理模式的一個重要基礎。云南省高院已將通海法院主審法官員額制的改革列為全省的試點,經過一年多的論證和試點,不斷總結經驗和完善制度,先后制定了《通海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員額制選任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方案》、《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考試辦法》、《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制度的規定(試行)》、《通海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規定(試行)》和《通海縣人民法院崗位目標責任制獎懲考核辦法》,為通海縣人民法院全面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推行以主審法官員額制為核心,輔之以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單獨系列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全面改革計劃奠定了科學、全面、細致和可行的制度框架。
第三步是建立體系階段。這一步是完成構建通海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階段,也可稱為審判管理體制改革全面推進階段。現已設計好了最基本的藍圖,做好了理論工作和基礎性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之中。在靜態的審判組織體制上,要完成部門職能的分工和人員職責的定位;在動態的案件流程管理上,要完成案件程序運作的合理分解,形成運轉高效,全程監督、分工負責的流程管理體系,以局域網為審判管理平臺,實現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四、構建審判管理模式的主要內容
通海法院構建西部小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主要內容,可以從基本結構、運作機制、流程體系三個方面來作一個系統的概述:
(一)審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架構。
審判管理是圍繞審判這個核心業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我們選擇的審判管理模式是:對審判管理各個層級作科學的分解,在環節設置上合理布點,在每個關鍵的節點上由精英把關,再將各種素質狀況和職能不同的人員按層級配置進去,實現單元化管理,每個管理單元建立以單元負責人或主審法官為主導的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結構。
1、科學分解,合理布點。
第一層:審判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管理體系,即:立案管理,裁判管理,執行管理,監督管理。
第二層:立案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單元的管理,即:立案廳、流程中心、法警隊、綜合裁判組。
裁判管理可以分解為三大審判組織體系的管理,即:刑事審判、民商審判、行政審判。
執行管理可以分解為兩大執行權的管理,即:執行實施權的管理、執行裁判權的管理。
監督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監督體系的管理,即:靜態監督的管理,動態監督的管理,橫向監督的管理,縱向監督的管理。
以上第二個層面的分解,是設置審判管理單元的節點,由這些節點可以派生出各個金字塔式的層級職權結構。
2、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單元模式。
⑴、將三大審判組織體系分解成八個審判單元,一個審判單元負責一類案件的審理。其中:刑事設兩名主審法官,兩個審判單元;民事設六名主審法官,六個審判單元;行政審判指定民事中的一個審判單元的主審法官兼職負責。每個審判單元設一名主審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加上其它不同的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構成一個審判單元,在金字塔式的管理單元中表現為職權從上到下的關系,義務從下到上的關系;上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下一個層級的人員有指揮、命令的權力;而下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上一個層級的人員有服從的義務,下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上一個層級的人員負責,并完成上一個層級人員的命令和指定的工作。主審法官在具體的審判管理單元中處于最高的裁判地位,在確保獨立行使裁判權的同時,有權統籌和組織整個審判單元的工作,以保障工作的高效運行,主審法官只負責主持庭審,了解案件和作出最終的裁判,其它輔助性的工作安排由法官助理完成,或由法官助理組織書記員、其它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共同完成,由主審法官對完成的工作成果進行驗收,并有權對下層級人員的工作表現和業績進行考核、獎懲,甚至有權建議給予晉升或處罰。審判單元制是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結構中機制最齊備和最能發揮功能作用的管理模式。理由如下:
A、由于系統的封閉性,保障了主審法官的獨立地位和裁決者的身份,為獨立審判創造了機制上的保障;B、由主審法官對裁判的質量負責,實現了裁判權向八名素質相對為本院最高的主審法官收縮和集中,裁判質量也有了制度上的保證;C、由于對審理和裁判工作作了進一步分解,除主持庭審和作出最終裁判的工作由主審法官完成外,其它工作可以分別由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完成,實現了審判工作按照重要性不同所作的分解,能使不同素質和狀況的人員各盡所能,又給了主審法官人盡其才,盡情發揮個人聰明才智的獨立舞臺,讓他們在業務上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D、由于一個審判單元僅負責一類或幾類相對固定的案件,讓主審法官通過審判實踐和理論鉆研形成自己的專業領域,促進了法官的專業化、精英化,讓每位主審法官都能成為某一方面的法學專家;E、尤為重要的是這種結構在縱向上實現了人員素質的互補。首先,八名主審法官是從本院23名有審判員資格的人員中,經嚴格的考試精挑細選出來的,相對為本院素質最高的法官,能保證裁判質量。其次,八名法官助理也是從剩下的15名審判員中選出,均具備一定的審判實踐經驗和能力,可以勝任庭前的所有準備工作和庭后的所有善后工作。再次,書記員由專職人員擔任,能保證記錄工作的質量。三者的素質從縱向上實現了互補。
⑵、將立案管理的立案廳、流程中心、法警隊、綜合裁判組四大單元分別比照審判單元設置的機制,進行有專人對工作質量把關的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單元的設置,把不同素質和狀況的人員根據其能力和特點分別配置到各個職權層級中,最大限度發揮其特長,既做到了人盡其才,又做到了各盡其能。以此解決現行法院干警素質參差不齊所帶來的矛盾。
(二)、審判管理模式的運作機制
通海法院選擇的上述審判管理模式體現了“四位一體”的審判管理運作機制,立案、裁判、執行、監督四位一體,并行不悖,同時推進,整體加強的審判管理格局,革除了“啞鈴式”管理體制中的種種弊端,突出了程序和實體并重,執行和監督并行的思想,有效地避免了傳統審判管理模式中顧此失彼的機制缺陷。“四位一體”的運作機制表現為:
1、把立案庭構建為審判程序的管理中心。
把與審判程序相關的職能部門和人員向立案庭收縮,包括程序監督職能也并入立案庭,實現整個審判程序從啟動到結束的全程管理和全程監督。立案庭分四大單元進行管理和運作,每個單元履行不同的職能。
⑴、立案廳:審查和決定立案,訴訟費、執行費以及其它費用的收退和結算。
⑵、流程中心:排期開庭,審限跟蹤與提示、卷宗歸檔、制作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報告,案件質量評查(屬監督管理的職能,匯同審監庭、政治處等部門共同完成)。
⑶、法警隊:執庭、送達、押解、警衛、保全的實施、協助。
⑷、綜合裁判組:保全的裁決和組織實施,支付令、執行裁判的聽證和裁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聽證和裁決。
2、把職能審判庭構建為案件的決策中心。
將刑事、民商、行政的案件按性質再作細分,由不同的主審法官組織不同的審判單元對某一類或幾類相對固定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行政案件由于多年來個位數的案件數量,暫時沒有設置專門審判單元負責的必要,而指定專門的主審法官兼職負責審理和研究。民事案件分成三個大的類型:一類是合同和債務案件,一類是婚姻家庭和三養案件,一類是侵權和損害賠償案件。每一類案件分別由兩名專門的主審法官組織專門的審判單元審理,一般實行獨任審理,需要組成合議庭的個別案件由負責同一類案件的兩個審判單元的主審法官或法官助理組成合議庭,但審判長必須由主審法官擔任,法官助理只做陪審,獨任審理的案件必須由主案法官主持。法官助理可按主審法官的要求組織庭前調解,證據交換,證據調查等工作。
3、執行管理實行分權化運作。
將執行權分解成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執行實施權由執行局負責,執行裁判權由立案庭的綜合裁判組負責,以實現執行的分權制衡。且執行裁判的內容多以程序為主,由擔負程序管理中心職能的立案庭負責較妥。由于執行裁判權被剝離,執行局主要行使執行實施權,人員調配上要做到收放自如,既有承辦人的個人負責,又有實施執行措施時人員必要的集中。有分有合,分工負責,合力攻堅的執行機制,與審判管理單元和立案管理單元在人員調配機制上有其不同的特點。
4、監督管理構建“三全”體系。
監督管理光靠設置一個固定的機構來進行,不可能實現監督的目的,也達不到全程監督,案案監督的要求。我們構建的監督“三全”體系是:全方位、全過程、全員化的結構。在動態監督上設置“審限跟蹤和提示制度”,從而達到監督的全程化。在靜態監督上設置“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由立案庭的流程中心、審監庭、政治處、紀檢室匯同完成;設置“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公開聽證制度”,由立案庭的綜合裁判組、審監庭,具體案件所涉性質與對應的不屬回避范圍的主審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從而達到監督的全員化。在橫向監督上主要依靠案件的流程進行管理;縱向監督上主要依據上下級職權管理的機制強化對司法主體執法行為的監查和督導;再加上外部的監督,包括人大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實現橫縱并行,內外并舉的全方位監督。“三全”監督體系體現著動靜結合,分權制衡,條塊結合,互動制約的特點,通過對人員的合理配置,權力的層層分解,制度的環環植入來實現監督和監控。
(三)案件流程體系的基本結構。
建立案件流程體系,就是要按照司法審判運行的規律和進程,將司法審判各職能分解在由不同部門和人員負責完成的環節上,我們所要建立的案件流程體系,要以實現分工負責、分權制衡,流程管理,高效運行的功能為目標,在基本的結構體系中,以流程中心為程序管理的樞紐,以立案廳、綜合裁判組、各職能審判單元、執行局四大系統為程序執行機構,分設七條執行的指令通道,共同構成一個中心,四大體系,七條通道協同一體的基本案件流程體系。
通道一:由立案廳將審查立案的案件流轉入流程中心,流程中心將收到的案件分別不同性質指令各職能審判單元,綜合裁判組,執行局來完成。
通道二:由流程中心將排期后的案件指令具體的職能審判單元限期完成審判任務。
通道三:由流程中心將保全的申請,由執行裁判權解決的申請,申訴和申請再審的申請,支付令的申請交給綜合裁判組限期作出裁決。
通道四:由流程中心將收到的執行申請指令執行局限期執行。
通道五:各職能審判單元將審結后裝訂好的案件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通道六:綜合裁判組將裁決完畢的案件裝訂好后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通道七:執行局將執結的案件裝訂好后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書記員、法警隊、其它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的管理系統既獨立發揮作用,又是與案件流程體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案件流程體系中,對審判各職能分解得越細,安排得越合理,則審判管理的微觀環境越有序,審判運行機制的功能發揮得越充分。在體系的設計上,要盡可能減少中間環節,才能提高審判效率;要實現案件的全程監督,才能保證司法公正。
通海法院構建的這種審判管理模式,是小的基層法院和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的西部法院,這兩個特征競合條件下探索的一種審判管理模式,它既符合法院審判管理的規律,又與所處法院的狀況和特點相結合,是在審判效率的矛盾還沒有上升為主要矛盾的條件下,通過創新機制,整合審判資源,充分挖掘優質審判資源的潛力,以著力提升審判質量和攻克執行難為目標的一種審判運行機制的選擇,這種機制最大限度地革除了司法行政化的趨勢給法院審判管理造成的種種弊端。這種模式不一定就是最好的,但無疑這項改革與實踐是一種有益和負責任的嘗試,可以為別的西部小法院在構建新的審判管理模式的探索中,提供一些有益的經驗,提供一種以資評判和取舍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