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農村勞動力流動
時間:2022-03-28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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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現狀
長期以來,普遍認為我國農村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勞動力是剩余的,絕對數大約有1億到1.5億,農村剩余勞動轉移的任務任重而道遠。然而,2004年開始出現的民工荒,不但沒有像預想中那樣很快消失,反而從沿海地區蔓延到中部地區甚至勞動力輸出省份。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課題組”2006年對2749個村的調查顯示,74.3%的村認為能夠外出務工的勞動力都已外出。根據蔡(2007)的估算,40歲以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絕對數量只有5212萬,剩余比例僅為10.7%,這同原來剩余比例為三分之一的觀點差距巨大。這表明農村剩余勞動力總供給的特征正發生變化——越過了勞動力轉移的第一個劉易斯轉折點——從勞動力無限供給轉變為有限供給。
筆者在廣東河源招元村、長洲村、黃石村等地的調研對上述觀點給予支持。例如:黃石村村委會的該村外出打工情況的數據顯示:2007年該村共有410人外出打工,約占黃石村總人口1218人的33.66%;外出打工人員中有男性220人,女性190人;全村282戶人家中,全家人都外出打工的有51戶,只有16戶家中無人外出打工。而家中無人外出打工的家庭,多半是由于家中有人生病或者孩子太小等其他的原因無法出去。胡靖2007年在廣東龍川縣長洲村進行的為期一周住戶調查亦發現農村家中只有老人和兒童留守。因此可以對形勢做出一個基本判別,即作為我國經濟最早起步亦最發達的廣東農村中的可以轉移的勞動力已經基本轉移完畢。
二、勞動力流動與農地流轉供給方分析
根據二元經濟發展理論預測,勞動力轉移將促進農地集中和農業勞動生產率上升。然而,筆者在廣東的調研顯示實際情況同理論預測大相徑庭。
第一,撂荒現象嚴重并有加劇的趨勢。黃石村的大部分家庭都有外出務工的人員,家庭經濟主要依賴農業的情況已經不普遍了。因此,很多家庭的經濟重心已經轉移到了農業生產之外。胡靖、張威2007年調研發現,在食物消費得到保障之后,農民在農業生產上繼續投入勞動的積極性開始降低,即使是擁有上等的水田,他們耕種的欲望也并不強烈,更不用說下等田和那些不便耕種的田。1989年第二輪承包經營時黃石村水田總面積534.3畝,目前,在七個小組中,有六個的“撂荒率”都超過了10%(其中五個超過15%,1個超過10%)。劉屋的“撂荒率”是唯一一個低于10%的。而這是由于劉屋是黃石鎮的鎮府所在,學校、機關、工商業用地大部分都要從劉屋征得,因此,劉屋的水田面積是七個村小組中最少的,撂荒的情況就相應地輕了很多。到2003年,黃石村水田的面積減少到413.78畝,減少量為120畝。
第二,農地承包經營權集中的現象沒有發生。黃石村的水田統計顯示,除上寨小組外的六個村小組,共計246戶,其中除5戶的耕地數量沒有減少外,其余均有不同程度的減少。村民看重的是耕地平均分配,這一點在劉屋組表現的最為極端,由于人均耕地非常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態使得村民們對地權變動的反應更敏感、更直接。以至于在1980年土地承包之時,村民們一致同意全組的耕地每三年就要調整一次,可見土地按人頭分配是黃石村民的普遍意愿。
第三,農業生產呈現老人農業的特點。就家庭而言,最典型的分工模式為青壯年外出打工,老人在家種田務農并帶孫子。目前廣東的家庭農業生產已經由45歲以上的中老年人承擔起來了。
應該說目前發生在我國的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已經對農業生產帶來了不利影響。具體的影響體現在:家庭收入結構的變化使得農戶不再重視農業生產,撂荒現象上升;勞動力價格上升使得農業生產成本提高;高素質勞動外流使得農業生產由中老年人承擔起來。主流學者提出必須通過土地流轉將農地集中起來,實現規模經營才能破解目前農業面臨的難題,筆者對此也表示認同。然而葉劍平等(2006)發現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出臺以來,我國并沒有出現如理論界所預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流轉的高潮。筆者2006~2007年間在廣東農村的調研也只觀察到顯著的勞動力外流現象,而沒有發現與之相匹配的農地流轉發生。
顯然,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并不會必然帶來農地流轉。雖然目前我國勞動力緊缺的形勢使得農村勞動力可以較為容易的在城市找到一份收入遠高于務農的收入,但是在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體制并沒有被完全打破的情況下,農民工依然難以享受到城市居民擁有的各類保障,無法在城市安家置業,當其老去后唯一的選擇就是返回農村養老。農地在事實上成為農民最后的社會保障,所以黃石村的農民雖然不重視農業生產,卻非常重視土地的平均分配。以公平為價值取向、在集體內部平均分配土地的方式成為必然的選擇,這自然而然同以效率為取向的土地流轉和集中經營方式相抵觸。因此,在農村剩余勞動力能夠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并解決了養老保障問題前,由于承包土地具有最后的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社會價值,大規模土地流轉不會發生也不能發生,作為土地流轉的土地供給方——外出務工農民不會愿意將其流轉出去。
三、勞動力流動與農地流轉需求方分析
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后,已經轉移的農民會愿意將其土地流轉出去。例如:成都在城鄉統籌的試驗中就采用“雙放棄換社保”的方式,成功推動農民自愿放棄土地經營權,實現了農業的集中規模經營。但是這樣只是解決了土地流轉中的供給方問題,還沒有解決其中的需求方問題,即由誰來承包農民放棄經營的土地,承包后又經營何種項目,就像黃石村中存在大量閑置土地可供免費的短期經營,卻無人愿意耕種。
從目前的農地流轉實踐看,廣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主要被企業用于發展優質經濟作物、反季節作物和水產養殖等高附加值農業(張德揚,2004;楊志平、林少俊,2002)。如果僅僅從產值上來衡量,這些土地流轉無疑具有較高經濟收益,但是從中暴露了一個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幾乎沒有流轉后的土地是拿來集中生產糧食的。根據中國農業統計年鑒2003~2006年的數據顯示,我國的谷物種植畝均凈利潤大約在150元左右浮動,在所有種植品種中位列倒數第一。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資本不會主動投資生產利潤率最低的種植品種。因此,任由土地流轉在市場的力量下自發進行的必然結果就是糧食生產萎縮。
既然規模化種植對企業依然缺乏吸引力,那么機械化是否就不重要呢?廣東和湖南糧食生產情況的對比可以說明這個問題。調研發現,在廣東幾乎沒有多少農戶愿意擴大糧食種植規模,一些原本高產的良田都閑置了。胡靖對廣東部分農戶糧食生產的成本與收益微觀分析發現,如果不計算勞動力成本,每畝水田可以凈收入兩百元左右。在不采用機械化的現狀下,只要將勞動成本計算在內,則不管是上等田還是普通田,被訪的所有農戶都是虧本的。而在機械化程度相對較高的湖南地區情況就不同了,撂荒田很少,而且僅限于不便于生產的低產田或難灌溉田。周異2008年對湖南楊橋村55歲馬姓種糧大戶的調研可以作為典型案例來說明。該戶采用機器來進行耕田與收割,在當地承包了20畝水田。在2007年遭遇旱災的情況下,種植的20畝兩季水稻總收益依然達到一萬元左右。以2個月農忙時間計算,夫妻兩人每月人均收入大概是2500元。他們對此比較滿意,并表示機械化種田不累,還愿意繼續擴大耕種面積。
可見在勞動力工資普遍上升的今天,務農的機會成本不斷提高,采用機械化替代勞動力是保證糧食種植依然能夠對農民擁有吸引力的關鍵。廣東的經濟發達,勞動力的非農就業機會多,使得其務農的機會成本要高于次發達地區。而較低的機械化水平又使得其要投入較多的勞動力,廣東農戶自然會很理性的將自己的糧食生產萎縮在了自給自足的規模,并且改為家庭中機會成本最低的老人來從事糧食種植。而機械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降低了農業中的勞動力投入,擴大了規模,農民能夠從中獲得足夠的收益,糧食生產就能夠保持穩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規模經營與機械化并沒有徹底解決農業的產業缺陷。水稻種植的產業缺陷決定種植者在機械化規模種植的情況下,生產周期中的勞動時間同樣是間斷而零散的。如果按照9個月的生產周期來平均,楊橋馬姓種糧大戶的月均收入就下降到555元。因此,規模化種植在湖南也只是吸引了非農就業相對困難,務農機會成本較低的中老年勞動力,而對可以外出務工的青壯年同樣缺乏吸引力。糧農會按自己能力的強弱順序,由強到弱依次放棄糧食生產,最后存在的糧農必定是農村能力最差的弱勞動力和半勞動力。政府必須對農業特別是其中產業缺陷最為明顯的糧食生產進行補貼,以彌補農民的機會成本。
四、結論
隨著勞動力外流造成的農村勞動力緊缺現象日趨加劇和勞動力價格的不斷攀升,農業生產已經由農村的中老年人承擔起來了,這無疑給農業安全的未來帶來了不穩定因素。通過土地流轉實現土地集中經營是在未來保證農業安全的必然之路。本文通過分析得出了以下結論:
第一,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使得土地分配在基層以公平為導向,而并非效率。給與農民平等的國民待遇,讓他們獲得社會保障,是外出務工農民愿意將其土地流轉出去的基本前提。
第二,農業項目的機會成本或利益最終在決定著農地的流轉趨勢。收益高的菜蔬、水果等,更容易實現土地的集中經營,自然也更容易實現產權的變遷。
第三,勞動力流動使得務農的機會成本不斷提高,采用機械化替代勞動力是保持糧食種植對農民吸引力的關鍵因素。但是想吸引高素質勞動力返回農業的話,針對農地流轉的政府補貼依然是必不可少的。
第四,經濟發達地區非農就業容易,有利于擴大土地流轉的供給意愿,但也會提高從事農業的機會成本,導致農戶擴大農業規模、集中經營土地的意愿下降。因此經濟發達地區并不天然地易于實現農地集中經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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