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中蘇條約形成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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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中蘇條約形成研究論文

20世紀,中蘇兩國政府間曾經就涉及兩國根本關系的問題,締結過三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條約。這就是1924年5月31日簽訂的《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1945年8月14日簽訂的《中蘇好同盟條約》,以及1950年2月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這三個條約的簽訂有一個很特殊的現象,即簽訂條約的聯政府始終如一,而中國政府卻幾經更迭。也正是由于蘇聯建國①后,中國的中央政府曾經三易其手,即由北京政府到國民黨政府,再由國民黨政府到共產黨政府,因此也就有了這三個根本性條約的形成。比較這三個條約的形成經過與內容,當不難看出在中蘇國家關系當中,國家利益、民族主義、意識形態以及強弱對比等因素相輔相成,互為作用的情況。

(一)

1924年《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是在一個相當特殊的條件下締結的。一方面,當時的中國不僅積貧積弱,而且處在軍閥割據的條件下,孫中山國民黨便在廣州另立中央,因此,北京政府的管轄范圍及其代表性十分有限。但它在對蘇問題上,卻得到了列強各國政府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蘇聯政府雖一舉戰勝十四國武裝干涉,成功地統一了廣袤的國土,甚至將其軍隊伸入到外蒙古地區,直接威脅到中國的主權,然而其反資本主義的性質,及其革命的特性,卻使它在國際上十分孤立,因此對于中國這種同樣受到列強欺凌的周邊國家,它無論基于意識形態的目標,還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必須表現出最大的善意,以設法取得同情。這也就是為什么盡管中蘇兩國實力強弱明顯,蘇聯政府卻早早就向北京政府表明了善意。而權力有限的北京政府卻在列強的支持下,面對蘇聯政府要求外交承認,一度采取了相對矜持和冷漠的態度。

不過,意識形態的目標和現實的國家利益通常是存在矛盾的。關于這一點,我們只要簡單提到蘇聯一方從1919年7月《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委員會對中國人民及中國南北兩政府的宣言》,到1920年9月《蘇俄政府第二次對華宣言》,再到1924年《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的談判內容,就足以了解意識形態的影響在政府行為中的極大局限性。

1919年7月第一次對華宣言時,蘇俄勢力僅及于烏拉爾,因此,它對沙皇在中國攫取的權益甚少,因而很痛快地向中國表示:"蘇維埃政府已放棄了沙皇政府從中國攫取的滿洲和其他地區。""蘇維埃政府愿將由沙皇政府、克倫斯基政府及霍爾瓦特、謝米諾夫、高爾查克匪幫、俄國前軍官、商人與資本家掠奪所得的中東鐵路及其所有租讓的礦山、森林、金礦與他種產業,無償歸還中國人民。"②但即使如此,這一宣言在其國內公開發時,仍然不能不考慮到國內民眾的民族主義情緒,將上述文字刪掉了。到一年之后,即1920年9月它再度發表第二次對華宣言時,一方面紅軍已順利挺進西伯利亞,另一方面為避免直接與日本打仗,它在遠東地區成立了一個遠東共和國,而這個共和國則公開宣布俄國遠東地區,包括位于中國東北的中東鐵路路區,均為該國領土。③基于這種情況,蘇俄政府放棄沙皇攫取的在華權益的態度明顯地有所變化。在這一新的宣言當中,它已明確表示,對中東鐵路問題,中國應當同蘇俄及遠東共和國另訂使用辦法。

1921年,隨著蘇俄取得了對十四國武裝干涉的勝利,其爭取周邊國家同情的和平心態已經逐漸讓位于以強力捍衛自身安全的戰略意圖。紅軍出兵外蒙古,就典型地反映了蘇俄領導人心態上的這種重大變化。盡管懼于國際上以及外交上的壓力,蘇俄這時尚不能公開否認中國這時對外蒙古享有主權,但在蘇俄領導層內部,外蒙古特殊的地理位置既然可能被敵對勢力用來造成對蘇俄國家安全的嚴重威脅,那么用強力造成外蒙古與中國事實上的分離,在那里扶植政府,并與之簽署條約與協議,從而把它納入到自己的安全體系之內,就是一種理所當然的外交選擇。

中東鐵路和外蒙古的問題,從此成為中蘇兩國交涉中兩個長期糾纏不清的難題。這里面中東鐵路問題實際上是確保蘇俄既得利益的問題;而外蒙古問題則是出于其自身的戰略安全考慮。無論是既得利益,還是安全考慮,在這時的蘇俄領導人看來,顯然都屬于國家利益。問題是,隨著自身實力的變化,而把國家利益放大到可能損害鄰國領土和主權的程度,在意識形態和道德上都可能發生問題。包括蘇俄自己的外交人員,最初對此也難以適應。1922年蘇俄政府的全權代表越飛來華后,就深信應當援引1919年和1920年蘇俄政府對華宣言中的承諾,展開與中國人的談判,因為這是真正可以使蘇俄區別帝國主義,從而贏得中國和世界人民同的政策。為此,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不得不明確指示越飛說:"在同中國談判時,從1919年到1920年的總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許的,當時中國對這個宣言并未作出相應的反應。"對中東鐵路,必須使俄方享有特殊權益,要堅持共管;對外蒙古,應設法通過協議來解決"它的國家法律地位問題和從蒙古撤軍問題",而解決這個問題時,不允許把受到紅軍支持的蒙古獨立政府的意志排除在外⑤。

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上述指示,確定了此后蘇聯政府對華政策的兩項基本訴求。只不過,這個時候的蘇聯政府還不夠強大,其意識形態的宗旨和外交政策的需要,都或多或少地制約著它維護既得利益和擴大防衛范圍的外交行為。因此,其在1924年談判《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的過程中,仍不得不向堅持對外蒙古和中東鐵路享有主權的北京政府作出相當的妥協。按照這一協定,蘇聯政府公開聲明放棄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放棄一切租界,取消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承認外蒙古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分,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之主權,并且同意中國以中國資本贖回中東鐵路及該路所屬一切財產,在此之前,與該路有關之所有關系中國家及地方主權之各項事務,概由中國政府辦理。蘇聯代表所能堅持者僅為二項,其一,蘇聯駐外蒙軍隊須待兩國政府另行會議商定撤兵期限及彼此邊界安寧辦法后,始得盡數撤退。其二,中東鐵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兩國決定,不許第三者干涉。在其前途未定之前,兩國共同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和鐵路局以管理之⑥。

如果我們不了解蘇聯政府這時的真實意圖,相信我們很容易得出該協定"是鴉片戰爭以來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平等條約"這樣一種結論。⑦問題是,歷史的真相并不完全表現在字面上。《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的談判及其簽訂,實際上是在特定條件下中蘇雙方相互妥協的結果。北京政府沒有能夠迫使蘇聯政府依據第一次對華宣言的承諾,無償交還中東鐵路路權,它甚至沒有辦法迫使蘇聯立即從外蒙撤軍;而蘇聯方面也沒有能夠將中東鐵路路區永遠劃入自己的版圖,更沒有能夠實現促成外蒙古獨立建國的預想。不僅如此,蘇聯政府還不得不承諾準備將中東鐵路及該路所屬一切財產由中國方面贖回,不得不承認外蒙古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分,蘇聯將撤退其軍隊。但是,對于兩個實力相差懸殊的國家來說,當勢力強大的一方相信必須放大其國家利益才能確保自身安全和為民族贏得榮譽時,它侵害弱小一方的利益就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了。

論文20世紀三個中蘇條約形成經過之回顧與比較來自免費論文網

(二)

相對于1924年《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而言,1945年蘇聯政府與南京國民黨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無疑是蘇聯在中蘇關系問題上持續擴大其國家利益的一種必然結果。《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之最大不同,就在于蘇聯政府成功地實現了20年前它在與北京政府談判時沒有能夠實現的外交目標。先是外蒙古問題。中方被迫宣告:"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愿望,中國政府聲明,于日本戰敗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愿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其次是中東鐵路問題。中方亦被迫承認:"日本軍隊驅出東三省以后,中東鐵路及南滿鐵路由滿洲里至綏芬河及由哈爾濱至大連、旅順之干線合并成為一鐵路,定名為中國長春鐵路,應歸中華民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經營。"

更為引人注目的是,在1924年已經被蘇聯政府公開宣言放棄,且在與北京政府談判中完全不曾提及的前沙皇俄國在中國東北一度攫取的大連、旅順出海口租借權一事,竟重新成為蘇聯政府的要求之一。中方被迫宣布:大連為一自由港,但該自由港所有港口工事及設備之半,及指定碼頭與倉庫,無償租與蘇方,租期定為三十年;蘇聯有權在除大連市以外的旅順港區域內駐扎陸海空軍,并以其為海軍根據地,期限定為三十年。⑧

1945年8月14日簽訂的這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最典型地反映了大國政治交易之下弱國可能的遭遇。很明顯,同樣作為戰勝國,中國再度遭遇了當年在巴黎和會被出賣的悲慘境遇。1945年2月召開的雅爾塔會議,美、英兩大國同樣出于利益交換的目的,應蘇聯的要求,背著中國政府,將外蒙古和旅順港送給了蘇聯。所不同的是,巴黎和會還有中國代表列席,而雅爾塔會議卻完全是大國之間的秘密交易。等到歐洲戰爭結束,對日戰爭開始,美國才出面督促中國接受這一交易的結果。

十分明顯,1945年中蘇談判時,蘇聯所處的地位與1924年時已有極大不同。其一,它這時不僅與美、英兩大國有著秘密交易,其主要要求都得到后者的承諾和支持,而且還掌握著出兵中國東北的主動,并足以威脅國民黨政府接收東北權利的巨大優勢。無論國民黨政府接受其要求與否,它都可以輕易地造成既成事實,置國民黨政府于更大的被動之中。其二,由于紅軍的介入,外蒙古早就成為蘇聯的勢力范圍,1924年《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只是在字面上肯定了中國的利益,事后蘇聯政府幾乎從未將外蒙古視為中國的一部分。事實上外蒙古已經有20多年完全脫離了中國的主權管轄范圍,不論國民黨承認與否,外蒙古的獨立已是既成事實,難以改變。其三,戰后國共紛爭有急起之勢,中共在北方地區占據著大量敵后根據地,具有迅速接收政權的極大便利,國民黨要想將其遠在西南的軍隊運抵北方接收各地政權,特別是進入工業重地東北地區,非取得蘇聯的同情,并借助于蘇聯的幫助不可。鑒于上述種種情況,1945年的中蘇談判尚未開始就已成一邊倒的形勢。在此形勢下進行談判,蘇方態度之無所顧忌,和中方態度之委曲求全,實不難想象。

要肯定的是,即使在如此不利的條件下,國民黨政府的代表宋子文亦曾根據的意見,努力地進行過爭辯。比如他曾表示不同意將雅爾塔協定中"維持外蒙古的現狀"一語,解釋為中國政府應承認外蒙古獨立;他曾爭辯說中長鐵路的所有權應歸中國,但由中蘇兩國共管;他強調對旅順港不能使"租借",必須在協定中顯示該港可由兩國共同使用,以免引起國內民眾的不安;他亦曾堅持蘇聯在東北的特殊權益不能妨礙各國自由使用大連港和鐵路運輸設施,以及在東北境內發展商業的企圖。他甚至做好了"萬一史(斯大林)堅持外蒙必須由我國承認其獨立,則只可中止交涉"的準備⑨。但是,蘇軍出兵已是箭在弦上,中國東北及新疆的統一更全在蘇聯的威脅之下,最終還是出于內政的需要,決定"犧牲".

他的指示是:"若我國內(包括東北與新疆)真能確實統一,所有領土、主權及行政真能完整無缺時,則外蒙獨立或可考慮".關鍵之點,在于蘇方能夠切實保證:尊重中國東北三省領土、主權及行政之完整,和今后不再支持中共與新疆之匪亂。"此乃為我方要求之交換條件也。"B10對此,斯大林均一一允諾。結果,中方交出了外蒙主權和東北中長鐵路、大連港、旅順港等項權益,而蘇方在條約的照會中則承諾:蘇聯政府予中國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并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關于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1945年中蘇兩國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毫無疑問是一個不平等條約。在經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列強各國均已公開宣布放棄在華特權,廢棄不平等條約,而蘇聯作為一個公開自詡為民族解放運動大本營的社會主義國家,卻堅持要在戰爭中贏回沙皇時代的殖民主義榮耀感,并不惜為此損害弱小國家的主權和利益,這再清楚不過地顯示出,意識形態目標與當權者的民族主義心態及其對國家利益的理解,未必沒有因果的聯系。國力的強大,以及當權者對國家利益和民族榮耀的過分迷戀,無論何時何地,都可能使強國與弱國處于嚴重的不平等狀態。

當然,分析1945年中蘇條約的不平等性質時,有必要注意到國家關系當中戰略利益的一致性問題。因為,造成這次條約談判中蘇方不惜損害中國利益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蘇聯相信它與國民黨政府之間沒有共同的利害關系。在這一點上,意識形態的巨大差異,使蘇聯領導人不能不把國民黨與蘇聯戰后最主要的假想敵美國歸為一類,因而保持高度的防范意識。蘇聯政府必欲把其戰爭的防波堤構筑到中國的東北乃至北部朝鮮的疆土上來,與此顯然不無關系。

(三)

對于中國人來說,20世紀中蘇關系當中,真正能夠表現出相對平等性質的條約,還是1950年2月14日蘇聯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對于1945年,1950年時中蘇兩國的強弱差距仍然相當明顯但相對于1945年,1950年時蘇談判的對象則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1945年蘇聯談判的對手是親美反共的國民黨,而1950年蘇聯談判的對手則換成了親蘇的共產黨。換言之,1945年談判的雙方更多的是相互間的防范意識和戒備心理,而1950年談判的雙方則明顯地具有共同的戰略利益。這在表面上是雙方意識形態的一致性所決定的,實質上卻是相互之間的利益需要的一種結果。

意識形態的一致性不能替代中蘇雙方對各自國家利益的不同理解的典型例證,是斯大林對外蒙古歸屬問題的強硬堅持,和最初反對重訂或修改1945年條約的態度。作為民族解放事業的代言人,中共中央在從革命黨到執政黨轉變的過程中,不能不考慮到國內民眾對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強烈民族要求。外蒙古問題的提出,在中共與聯共(布)的交涉中,是一個必然的現象。但是,當1949年1月與聯共(布)政治局委員米高揚的談話當中要求讓外蒙古重歸中國版圖時,就明確地遭到了斯大林的拒絕B12。盡管在中共中央領導人看來,實現外蒙古的回歸,是新政權展現其爭取捍衛國家利益的重要表現之一。在蘇聯領導人看來,它卻可能對蘇聯的國家利益構成隱患。斯大林并沒有像在1945年與宋子文談判時那樣,明白地提到外蒙古的地理位置容易為敵對勢力提供威脅蘇聯安全的極大便利,然而其堅持拒絕顯然仍舊主要是基于自身安全的長遠考慮,與他同對手之間在意識形態的異同并沒有多大的關連。

同樣的情況,當1949年底訪蘇時,雖然再三要求與斯大林簽訂新約,斯大林卻堅持保持舊約,理由是1945年的中蘇條約是根據雅爾塔協定的約定而締結的,廢除它可能會為美、英兩國借機否認雅爾塔協定中的其他承諾制造口實,因為蘇聯戰后取得南庫頁島與千島群島的法律依據,就是雅爾塔協定。B13在這里,斯大林首先關注的,顯然也不是蘇中兩國盟友關系和意識形態上的道德標準,更不是所理解的國家利益,而是蘇聯自身的國家利益。

民族和國家的存在,決定了不同民族以及不同國家之間必然會存在不同的利益需要,因而也就必然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差異與矛盾。存在差異與矛盾并不奇怪,消除這種差異所帶來的矛盾沖突,創造民族與民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和睦相處和平等關系的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找到共同的利益基礎。1950年中蘇條約談判之所以能夠展現出平等的氣氛,關鍵也正在于雙方清楚地意識到他們之間當時條件下存在著共同的戰略利益,在雙方之間消除猜疑與不信任,建立起平等互利的關系,對于雙方的安全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是由于認識到這一前提,斯大林很快接受了締結新約的提議,并明確肯定了1945年條約所含有的不平等性質。新的條約談判順利地取得了進展,達成了預期的目的。就條約文本的表述內容而言,新條約與舊條約形式沒有重大的區別。但就相關的協定而言,除了外蒙古問題由于其獨立已成既成事實,未能得到解決以外,蘇聯通過1945年條約在中國東北地區攫取的特殊權益均已宣告放棄。

有關中長鐵路問題,蘇聯政府公開承諾:一俟對日和約締結,至遲不晚于1952年底,"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于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有關旅順港問題,蘇聯政府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后,但不遲于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并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有關大連港問題,蘇聯政府同意:"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B14

與斯大林最初的態度和條約談判開始時蘇方的草案相比,最后締結的條約與協定毫無疑問是中蘇雙方相互交涉、磨合與讓步的結果。盡管蘇聯方面由于擔心完全放棄過去在東北構筑的防波堤,可能影響其周邊安全,因而力主締結了一項補充協定,要求雙方在各自邊界連接地區,如中國東北和蘇聯遠東地區,中國新疆和蘇聯中亞地區,確保不讓第三國勢力進入,但顯而易見的是,這一補充協定在當時條件下,對于正在向邊疆地區挺進的中國共產黨人來說,也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好事情,因而得到了和的贊同與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革命的成功、國力的提升等等條件的改變,其實也同樣會影響到弱國領導人對國家利益的判斷。特別是在中國這樣具有特殊意識形態背景和革命特色的國家當中,領導人的革命熱情以及民族自豪感的增強,也會促成他們過強的民族自尊心。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對斯大林在1950年中蘇談判問題上,以及中蘇協定部分內容的批評,就清楚地反映出這種情況。曾經得到和肯定的補充協定,被批評為斯大林在中國要了兩塊殖民地。原本是中國方面主動提出的,由中蘇共同組建幫助中國盡快發展高技術行業生產的合營公司的協定,也被批評為是斯大林不信任中國人的表現。B15到1958年圍繞著長波電臺以及聯合潛艇艦隊的爭論,事實上已經重新變成了民族平等問題的嚴重爭執,變成了俄國人是否"看不起中國人"的一場涉及民族情感問題的政治沖突。

可以想象,1950年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雖然規定有效期30年,實際不過10年中蘇兩國關系就出現了裂痕,20年后則完全破裂,甚至差一點就走上了戰爭的道路,這里面有許多歷史的教訓值得總結和汲取。但千條萬條,最重要,也許是最根本的一條在于,無論中、蘇,若不能找到并高度重視兩國之間的共同利益基點,就難免會隨著時空的轉換,或強化自身的民族情感,或夸大周邊的威脅,進而不自覺地放大自己的國家利益,最終導致相互間的猜疑、戒備和沖突。

注釋:

①俄國于1917年十月革命后曾首先在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外高加索建立了四個獨立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其中蘇維埃俄羅斯社會主義共和國簡稱蘇俄)。1922年12月30日,始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了成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簡稱蘇聯)的決定。

②《告中國人民和南北政府宣言》(1919年7月25日),轉引自李嘉谷:《中蘇關系(1917-1926)》,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頁。

③轉引自李嘉谷前引書,第59頁。

④《告中華民國政府宣言(即蘇俄政府第二次對華宣言)》(1920年9月27日),程道德等編:《中華民國外交史資料選編(一九一九——一九三一)》,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175頁。

⑤參見《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第24號記錄》(1922年8月31日),《共產國際、聯共(布)與中國革命檔案資料叢書》(1),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頁。

⑥《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1924年5月31日);《中俄關于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1)1924年5月31日),前引《中華民國外交史資料選編》,第198-200,206-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