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材林地役權制度設計綜述
時間:2022-05-02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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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以以生產木材為主要日的的森林,它種類多,數量大,分布普遍,材質好,用途J,是森林中的主要林種之~。可分為一般用材林和專用用材林兩種。前者指培育大徑通用材種(主要是鋸材)為主的森林;后者指專門培育某一材種的用材豐木,包括坑木林、纖維造紙林、膠合板材林等。培育用材林總的目標足速生、豐產和優質。用材林除了具有經濟上的功能以外,還有涵養水源、固碳、保護野生動植物等功能。因此,森林生態建設巾,不能只關注生態林建設,用材林生態建設不可或缺。而用材林保護地役權正是實現用材林生態建設的合適的法律制度。
一、用材林保護地役權的含義
林地地役權就是對傳統地役權進行變通來保護環境的一種手段。“用材林保護地役權”是在用材林上設置的一種保護地役權。設定保護地役權后,采伐木材及其它森林產品要永久地受相關保護價值的限制。用材林保護地役權可以滿足林地權利人的特定需要,也可以保護財產的獨一無二的特征,還可以阻止破壞森林的管理行為,實施可持續林業,改善森林條件,實現景觀保護,維持本地森林廣:品經濟。
二、用材林保護地役權的資金來源
(一)國家資金
國家可以設立專項資金保護對環境有重要影響的用材林林地。美國的“森林遺產計劃”就是一種聯邦與州政府或其它主體合作來保護森林環境的方案。通過該森豐小遺產計劃聯邦會支付高達用材林保護地役權項目費用的75%。美國的這一舉措值得借鑒。國家對保護公眾利益負有主要責任,通過設立專項基金取得私人林地權利上的部分利益(例如保護地役權)。我國目前已經設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但是該基金只能用于生態公益林的管護,難以體現林業經營的經濟效益。可以說,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無法確立對森林資源保育的激勵機制。用材林在森林資源巾占有相當的比例,如果能通過保護該部分用材林來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那么將會產生更大的生態效益。為此,建議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擴大適用到材林,通過用材林保護地役權的形式投入資金,限制川材林的管理行為,從而實現特定的保護目的。國家可以在該廂材林上設置“管理‘劃”以引導用材林的管理行為,使其遵循可持續林業原則。
(二)地方政府資金
保護生態環境也有地方政府的職責。我國“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指出,我國要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對限制和禁止開發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要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增強生物多樣性維護功能,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在績效考核上,對限制和禁止開發的重點生態功能區,不考核地區生產總值、工業等指標,實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全面評價自然文化資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情況。為此,地方政府應當設立大額專項資金著力JJ【1強生態建設和維護工作。地方政府應當投入資金獲取保護地役權,限制無限制開發用材林,以取得用材林的生態效益。目前,我國采用林木采伐許可制度來限制林木采伐,效果并不十分顯著。
(三)非營利性組織的資金
目前,我國的環保類非營利性組織越來越多,應當充分利用這些組織的資金實現森林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利用非營利性組織的資金可以緩解國家和地方政府在生態保護上的資金壓力。在美國,許多大的用材林保護地役權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例如林業基金會等)共同持有的。
(四)企業的資金
在當前溫室氣體逐年增高的情況下,加強森林的碳匯功能十分重要。我國目前已經在個別城市開始了分配排污權、減排指標試點工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用材林保護地役權產生實現碳匯以實現減排指標。將企業納入生態境保護的工程中,在法理上,是公F價值的體現,在實踐上,是增加生態保護資金的有效途徑。用材林保護地役權代表一個兼顧保護和投資雙重目標兼容的時代。通過川材年術保護地役權制度的適用,保護被看作是一種保持健康農村經濟的投資手段。
三、用材林保護地役權中的可持續林業標準
不同的用材林保},I地役權可以在設定時確定同的的可持續林標準。這些標準有些是國家或地方法規中規定的影響林業行為的標準,也可以是不斷更新、發展的可持續性林業最高標準。
(一)國家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如果用材林保護地役權合同中沒有有關限制森林管理行為的條款,那么至少應該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林業經營的法律規定。我國有許多管理林業經營的法規(例如《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和管理的意見》等),會影響用樹林權利人的森林管理行為,但是《水土保持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也是影響林業管理的重要法律。也有影響林業管理行為的地方法規(例如《云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管理條例》等)。但是,地方性法律一般并不主動鼓勵可持續林業行為,只對違反可持續林業原則的行為給予一定的懲罰。它并不足以單獨鼓勵在用材林保護地役權中適用可持續林業的更高標準
(二)當前的可持續林業的定義
不同的人對可持續林業有不詞的看法。很難確定哪一個管理行為是真正可持續的,當考慮到具體生態時,更加難以確定。用材林保護地役權可以使數百萬畝的林地免受過度開發,并且產生一些額外的公眾利益,但是這些保護并不必然保證森林的持續、健康的生產力。用材林保護地役權條款必須在資源利用和保護上實現一種平衡。森林健康和生產力的長期性依賴于生態健康、經濟可行、對社會負責的可持續管理,它必須既能滿足現在的需要又不影響子孫后代的需要。如果利用現有的“良好的”、“可持續的”林業的定義,可以為用材林保護地役權的管理提供廣泛的管理指南,但是這樣的術語的解釋是開放性的,并且并不能保證真正的可持續林業會永久存在。例如,什么是良好的可持續林業的底線,是公眾休閑還是生物多樣性的最大化?可見,使用現有的可持續林業的定義指導林業管理行為并不是明智之舉。
(三)持續森林產品認證體制的相關標準
美國正在使用的主要的認證體制是森林管理委員會的可持續森林產品認證。它有自己的可持續林業標準,并且依賴第三方認證機構審計以檢測是否與自己的標準相一致。每五年更新一次它的可持續標準,并要求一些后續審計以確保連續一致性,還要運用一組保全措施以確保貼標簽的產品真正來自認證林業所生產。在用材林保護地役權葉1依靠森林認證可持續性標準去引導可持續森林管理行為有這樣幾個優點:
(1)這些標準被定期更新并為用材林保護地役權條款提供極為重要的適應性;
(2)他們的引導原則代表著水平相對較高的可持續林業標準。地役權人為了保留財產的獨一無二特征并滿足可持續林業標準,可以在地役權合同中加入額外的條款,在管理計劃中列明更具體的要求。用這種方式t用材林保護地役權持有人既能夠利用認證標準的優點,同時又能夠給特定地役權的可持續標準加上自己的印記。
(四)特別設計的森林管理計劃標準
森林管理計劃是一個不斷更新的文件,它具體細致地闡明管理目標和要實施的具體的造林行為。“一個書面的定期更新的森林管理計劃允許有序地管理樹木的生命,并隨著林農的改變提供一個連續的管理計劃”。森林管理計劃引入了一定的管理靈活性,避免用地役權語言本身盡力覆蓋每一個可能的最終結果,并且森林管理計劃允許在地役權確定的參數內調整管理以適應森林的當前需要。附加森林管理計劃的用材林保護地役權將會給森林管理計劃文件留下很多空間規定森林管理細節,而地役權本身將會具體說明必須遵循的森林管理計劃內容。該內容包括整個財產的管理目標,位置、邊界和地圖,位置說明,建議的營林措施,更新、檢查、審核計劃的的程序。使用森林管理計劃會產生這樣的優點:他們能夠被特別的設計去表達個別林地權利人的需要或者某些財產的獨一無二的保護價值。森林管理計劃所提供的靈活性程度很可能會鼓勵大量的林地權利人在他們的土地上設定用材林保護地役權,而如果同樣的森林管理限制被地役權本身僵化的語言所鎖定,那么林地權利人很可能就不會這樣做。在用材林保護地役權中使用森林管理計劃去界定管理行為,是一種確保可持續性高標準的十分有效的辦法,在個別財產上能被精細地設計,并可以隨時調整。
(五)調整性和永久保護性
隨著將來現實條件的改變,如果有關管理行為的嚴格限制不能隨時調整,那么地役權的最初目的就有不能實現的風險。森林系統是一個要求靈活管理方法的動態系統,以解決嚴重的氣候事件、變化的市場條件以及我們對生態系統的理解的發展等問題。調整性管理也應當以永久性保護為前提。因此,當決定如何平衡調整性和嚴格保護時,必須考慮地役權存續的現實環境。通過用材林保護地役權可以使參與主體最大化的延伸保護資金。森林管理計劃要依賴于他們所堅持的標準來確保可持續林業的實現,我們要依賴外部的定期更新的文件形成森立管理的細節,可以永久保持用材林保護地役權的有效性。建立用材林保護地役權的調整性對于保障將來其作為保護工具的成功是關鍵性的。
結合調整性可以確保未來的管理要適應未來的環境、社會、經濟要求。在生態保護的時代下,國家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手段保護生態環境,并實現可持續發展。目前,國家主要利用生態林建設來維護生態環境,可是,忽視了大量存在的用材林的生態價值,也忽視了用材林的可持續發展。用材林保護地役權制度是國家在生態環境保護上的又一個可以利用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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