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自用材采伐監管方案
時間:2022-02-08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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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自用材采伐管理,規范自用材采伐行政許可行為,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新晃縣境內從事自用材采伐、管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嚴格限額采伐,凡采伐胸徑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須納入年度木材生產計劃。
第四條自用材指林權所有者砍伐自己的林木自己使用的木材,包括建房,制作家俱、棺木、生產工具、圍欄、瓜架、草樁和架橋等用材。采伐自用材必須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五條申請自用材采伐時必須提交統一印制的《自用材采伐申請表》和林權證。采伐林木用作建房、裝修的,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有關文件。
第六條林權所有者提出自用材采伐申請的,鄉鎮林業管理中心必須組織人員現場調查核實,確認采伐林木用途,測算實際耗材數量,填寫《自用材采伐申請表》“林業管理中心核實意見欄”。采伐蓄積5-20立方米(含本數)必須深入山頭地塊核實,制作簡易伐區作業設計。采伐蓄積20立方米(不含本數)以上的,必須報縣林業局組織進行伐區作業設計。
第七條經現場調查核實和伐區設計后,由鄉鎮林業管理中心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核準,在林木采伐許可委托權限內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八條自用材采伐許可證有效期限視采伐量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進行伐區作業設計的鄉鎮林業管理中心必須進行現場撥交,填寫《伐區作業設計撥交單》。
第九條在達到規定采伐期限后,鄉鎮林業管理中心要組織現場核實和伐后驗收,把核實、驗收情況登記在所發放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上。在核實及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對已采伐消耗的,要注銷其申領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條實行實名申請制度。申請采伐自用材,必須嚴格遵循誰用材、誰申請、誰采伐的原則,由申請人本人持身份證辦理、簽領采伐證。申請人簽領采伐證時,鄉鎮林業管理中心要明確告知采伐者自用材采伐相關事項和法律責任,并發放和簽領《自用材采伐告知書》。同年度同一申請人同一小班不能申請多份采伐證。
第十一條為了規范自用材管理,對已取得自用材采伐許可證的林權所有者的情況必須每季度在鄉(鎮)、村政務公示欄中公布一次,接收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自用材用途,不得進入流通領域挪作他用。凡發現將自用材作為商品材流通銷售的,將嚴肅查處。同時,五年內不再受理其自用材采伐申請。
第十三條不按規定程序審批核發自用材采伐許可證,自用材采伐管理混亂,將自用材轉為商品材銷售的,將取消該鄉鎮及辦證人員的辦證資格。
第十四條資源林政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全縣自用材采伐管理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在全縣范圍內通報。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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