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革新及以營林為基本
時間:2022-09-06 02: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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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要振興,關鍵在改革。在改革上,有一種意見認為,振興林業巫要簡政放權,搞活企業,將林區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筆者認為,森林除具有經濟效益外,還具有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森林是一種可再生性資源,具有破壞易、恢復難、生長慢的特點,而且我國森林資源少。因此,林業改革必須與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方針緊密結合,實行管嚴和放活相結合的特殊戰略。基于以上認識,本文圍繞牙克石林區的資源勢態,探討以營林為基礎方針不能完全貫徹的癥結,并對相關間題提出改革意見。
一、林業面臨的嚴峻課題
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提出已經多年。1984年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森林法》中,進一步明確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可是以營林為基礎方針到底貫徹落實得如何呢?無庸諱言,牙克石原始林區的開發建設,明顯偏離了以營林為基礎的軌道。具體表現為:(1)資源蓄積銳減。先后開發的17個企業局區域內的天然用材林蓄積,已由1956年的3.6億立方米,銳減至1982年的2.5億立方米,凈減1.1億立方米,_且減少數均系可采伐利用的用材林中的精華部分。據統計,1983年企業局資源消耗量超過生長量280.8萬立方米,1984年超過139.5萬立方米。1983年17個企業局,有14個消耗量成倍高過生長量,其中金河林業局的消長比率竟高達584%。(2)森林逆行演替,林質下降。歷年來更新造林面積僅占采伐總面積的38.7%。跡地往往被先鋒樹種白樺、山場、黑樺等闊葉樹所更替,加之對天然次生林撫育改良不夠,致使優質材種迅速減少,次質材種增加。企業域內溶葉松與白樺的蓄積比,已由1956年的6比1下降到1982年的2.6比1。(3)部分局、場出現資源危機。其中伊圖里河、圖里河、吉文三個林業局資源已接近枯竭;金河、根河、庫都爾、烏爾其漢、阿爾山、甘河、克一河等7個林業局潛伏著資源危機。據估算庫都爾林業局僅可維持14一16年,金河局僅可維持12二14年。這是當前林業發展首先面臨和急待解決的嚴峻課題。
二、對問題的分析
原始林區開發后,形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功能綜合、影響因索繁多的生態系統。營林子系統培育、保護森林,是投之于林;森工采伐子系統采伐利用森林,是取之于林。據前兩年的統計數字,牙克石林區營林子系統工人數不足森工于系統的五分之一,營林公路只是運材公路的十分之一,營林用汽車只是運材汽車的二十分之一,而且,營林系統職工中老弱病殘多,領導力量薄弱,因而形成采過于育。企業如何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方針,我想從以下幾方面作一系統分析。
第一,林業企業沒有自我發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主要是:(1)森工采伐型的投資體制,構成了森工采伐型的企業。確定對企業投資數量的主要依據是新增木材生產能力。新建局只要原木生產達到了設計能力,不管營林基本建設是否完成,林場、道路是否鋪開,生產設施是否配套,就按建成掌握,隨即中斷國家投資。企業只能用更改資金維持簡單再生產,自然無力去建設營林基建項目,這樣必然把林業局建設成為森工采伐型的,而不是森工營林綜合型的企業。例如伊圖里河林業局于1953年籌建,到1930年可采資源己近枯竭時,實際投資數僅為計劃投資數的61%;單純取材,營林工作幾乎沒有開展,僅經過30年就已陷入采伐無資源、企業虧損、難以維持的困境。(.2)育林資金不足。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不能真正落實,亦與林業財務管理體制不合理有關。一是財源嘆足。育林基金的來源,按企業采伐生產的木材,每立方米提取ts元,薪材提取5元,數量遠遠滿足不了恢復森林所需要的資金。二是使用不當。營林支出的相當部分被用到養人、養機器上去,1978年到1986年,.牙克石林區營林管理機構的經費,占營林支出總額的49.5%。營林事業費被挪作它用,據財務部門統計,牙克石林區從1981年至1983年,營林事業費支出僅占國家營林總投資的47%,而直接用于營林生產的又只占其中的62%,三年中挪用于計劃外基本建設的支出竟達30.4%。(3)林業收益率低。目前林業產業結構屬于資源開發型和林產品初加工型。價格又不合理,木材生產成本和銷價中,不包括“林價”,對原始森林實行無償使用,提取的育林費低于森林恢復費用(即營林成本)。森工采伐創造的價值,多以稅、利的形式上繳國家財政;而采伐原始森林獲取的“超額利潤”,又被流通、分配、銷售、加工等環節所占有。林業收益率低,致使林業本身恢復森林無足夠的資金保證。
第二,林業的計劃監督體制,存在著嚴重的不適應的狀況。、(1)國家對林業企業照搬一般工礦企業的經濟效益考核指標,只考核森林工業生產活動方面,不考核營林生產方面的內容。雖然,林業部于1981年規定的在國有林區林業企業提取企業基金的五項考核指標中,包括了營林指標一項,但又規定,只要利潤指標一項未完成,即使其它四項完成了也不能提取企業基金。可見,利潤指標至今仍居林業計劃監督體系的核心。(2)林業實現利潤的計算方法存在缺陷。林業企業實現利潤只計算森工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所創造的部分;營林各個經營環節上所消耗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既不計算產值,也不計算利潤。企業和職工的利益主要由森工采伐和林產品加工方面的效益決定,與森林培育、保護的好壞無直接關系,企業對營林生產不承擔經濟責任,在客觀上助長了重采輕育思想的發展。(3)營林效果沒有嚴格的檢查驗收和獎懲制度。國家對營林實行的是統收統支的事業費撥款辦法,企業靠行政手段推動營林工作。每年在造林季節的極短時間內,大轟大嗡,搞人海戰術,造成了粗種濫造,面積不實,質量不高。從1952年到1983年,牙克石林區總共造林654萬畝,保存面積354萬畝,而郁閉成林面積僅占保存面積的30%。(4)林區社會經濟負擔過重。牙克石林區先建企業、后設政府的歷史過程,使企業發展成無所不包的林區社會系統。企業的經濟負擔越來越重,生產的成本越來越高,1985年營業外支出5,000多萬元,加之要完成國家下達的利、稅指標,在這種情況下超量采伐是既省力而又易行的辦法。有的企業為了減虧增盈,實現利潤,竟在國家生產計劃外,采伐原木,加工成大板方,或以撫育材名義議價出售,知青撫育采伐中,采大留小,采好留壞。可是,管理部門沒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第三,林區人才奇缺,管理粗放,技術落后,科技人員不能成為新的林業生產力的開拓者,豐富的自然資源優勢不能轉化為強大的經濟優勢。具體表現為:①領導干部文化偏低。②管理系統機構設置不完善,企業只有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信息、咨詢、監督系統不健全。③各類專業干部匿乏。“”以來,牙克石林區大專畢業生調出1,00。多人,近幾年分配來的大、中專畢業生又廖廖無兒,僅有的科技干部大多擔起了各級領導職務,真正留在科技、生產第一線的已為數不多。企業對應用技術和開發技術缺乏研究,國內外新的林業科學技術不能被迅速采用。第四,法律約束力問題。健全法制,依法治林,這是世界林業發達國家迅速發展森林的一條重要經驗。建國以后,在相當長時間內沒有制定出全國林業的根本法—《森林法》,更沒有根據不同目的制定出配套的.單項輔助性法律和法令。在林業法制松馳的情況下,必然造成森林經營混亂。
三、林業改革的整體設想
對于林業改革,許多同志已就如搞活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等問題提出了有益的意見,但大多數屬于微觀決策方面的。我認為林業具有綜合效益,而且重點國有林區在林業發展中據戰略位置。因此,必須慎重地實行宏觀決策為主,微觀決策為輔的改革方略。當前,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從政策、體制、管理、科學技術和林業法制的廣闊背景出發,逐步理順林業內部的經濟關系,以達到森林培育和利用的相互協調,提高森林生長率,恢復和發展森林資源。
1.改革林業的計劃監督休制。實踐證明以工資、成本、資金、利率為依據的一般工礦企業經濟效益八項考核指標照搬到林業上,這是造成以采運為中心的掠奪式經營的一個重要原因。葉惠裕在《經濟研究》1984年第4期中提出應該以資源利用效率作為制定利用可再生資源經濟效益的考核依據,公式為:資源利用效率=資源生產率x資源更新系數_有用成果x資源再生量一資源消耗量的平方中國林科院林經所陳國明等人認為,指標體系分當年考核指標和長期考核指標兩項。當年指標包括:人工更新造林完成率、中幼林撫育間伐完成率、森工主要產品產量完成率、伐區作業質量合格率、三剩利用率、營林總成本降低率、森工可比總成本降低率、實現利潤增長率八項,長遠考核指標包括:有林地面積增長量和增加率、有林地蓄積增長量和增長率、森林資源消耗三項(詳見《林業經濟》1984年第3期)這一考核指標體系體現了營林為基礎的經營思想,把森林直接的經濟效益和間接的生態效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微觀效益和宏觀效益有機地統一起來。它的實施可從根本上糾正重采伐、輕營林的錯誤傾向。目前,營林實行的統收統支的事業費管理體制,應改為企業化管理,將育林資金的無償使用變為有償貸款的方法。對營林生產消耗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既計算產值,也計算利潤。生產單位可根據營林生產成果向營林管理部門進行結算。這樣,營林成果就可和單位和個人的物質利益掛鉤,以使營林數量和質量獲得保證。在營林管理體制改革之前,暫先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承包者對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擔負經濟責任,使有限的營林經費取得最佳的效果。中幼林的撫育采伐,應進行伐區調查設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堅決禁止目前普遍存在的采優留劣、采為留小、降低森林質量和林齡級的現象,制止過伐企業內中幼林繼續遭到破壞。
2。對林業采取扶持政策,增強企業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方針的實力。為了保護、培育、恢復已開發林區的森林資源,要改變過去“取之于林多,用之于林少”的不正常狀況。具體途徑:(l)建立林價制度。許多林業經濟工作者,借鑒國外先進林業國家的經驗,提出原始林也應盡快建立林價制度。根據不同地區、運距、樹種、林質等條件,確定單位材積的活立木的價格,納入木材生產的總成本中,變資源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林價計入木材價格后增加的收入全部納入國家林業發展基金。(2)將向森工企業征收的所得稅改為資源稅。現國家對林業企業征收所得稅,有的企業雖然上繳利、稅較多,但掩蓋了其無償占用、消耗和超額采伐資源的一面。資源稅的稅率視資源條件不同而定,對綜合利用、撫育伐應實行減稅、免稅政策,鼓勵企業節約資源和培育保護森林。(3)調整企業布局。國家應增撥林業基建投資,加快原始林區的開發步伐。原始林區開發伊始,就要堅持永續利用原則,籌建營林—森工綜合型的企業。對老林區應在森林經理復查的基礎上,重新規劃布局。也就是:把現資源已經枯竭,生產條件較差的林業局立即轉為營林局,對資源已接近枯竭的林業局,實行限制性采伐,適當組織分散經營,著手向營林局方向轉軌,對潛伏資源危機的林業局,要逐步調減生產任務,實行“在保護和充分利用現有森林資源中求生存,在提高森林生產量和森林覆被率上求發展”的經營對策;目前資源還較豐富的局,要抓緊后繼林場上馬和林道網的鋪開,實行以場輪伐、永續經營。(4)盡快解決“以煤代木”間題。應采取“節能、改灶、代用和以煤代木”等綜合措施解決林區燃料問題。在林區用煤解決之前,給子林業企業“以木換煤”的自主權。(5)改變企業的經營模式。林業企業應積極著手改變以原木生產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引進內地的資金、技術,發展森林工業,大搞多種經營,開辟第三產業,以短養長,實現資源的擴大再生產。
3.加強科研、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重視智力投資。(1)健全林業科研機構。林管局科研所以應用技術和開發技術的研究為主,解決全林區生產建設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各局的科技科(科研所),主要承擔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近期內要組織力量開展林木良種,適地適樹,營造速生豐產林,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最佳采伐方式等課題研究,給以營林為基礎方針貫徹在技術上提供支持。(2)穩定和壯大林業科技隊伍。對于林業科技人員做到政治上愛護,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關心,待遇上與相當的行政干部等同。鼓勵專業人員留在技術崗位和生產第一線上。使現有人才更好地發揮聰明才智,從內地吸收和引進林產工業、經濟管理、系統工程、計算機技術等方面的短缺人才。(3)抓緊職工培訓。‘完善林區教育網,在辦好林區中小學教育的同時,開辦林業職-業學校,辦好電大、函大、刊大以及林區中等技術學校、黨校、干校,依靠企業自身力量培養一批初中級人才。
4.健全林業法制,增強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方針的法律約束力。《森林法》是管理全國林業的根本法。除此之外,應根據不同目的制定一系列的單項輔助性法律和法令。使林業經營管理事事有法可依,處處有章可循。現牙克石林區已全部建立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還應建立與資源處、資源科相平行的林政處和林政科,以監督、檢查林業法規的執行,行使《森林法》規定的獎勵和行政處罰職責,并對森林資源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牙克石林區的實際情況,可在現有林業公安處、林業地區公安局內增設林業科、股,專管實施《森林法》的公安工作;鐵路沿線的可幾個林業局連片建立一個林區檢察院和森林法院,負責《森林法》的檢察和司法工作。林業問題不只是林業本身的間題,它與整個國民經濟密切相關。以上四個方面的配套改革,還需要整個社會提供的良好的外部環境。但我認為,只有把林業改革和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方針結合起來,才會對林業治本的大計有所裨益,也才能振興林業,實現‘青山常在、永續利用”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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