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問題導向與積極導向綜述
時間:2022-03-01 08: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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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帶來了中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和勞動力的大遷移。農村勞動力向城市大規模轉移,他們的子女留守在農村老家,成為了“留守兒童”。據婦聯進行的全國統計,我國留守兒童己超六千萬。對于“留守兒童”的概念,國內至今仍未有統一界定,經文獻整理,本課題采用北京師范大學范興華、方曉義、陳鋒菊等[1]對留守兒童的界定,即“農村留守兒童簡稱留守兒童,是指父/母外出打工后,將其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留在農村家鄉達6個月以上,由父母一方撫養教育或(外)祖父母、親戚、鄰居、同輩代為監護的兒童”。符合定義的這類在早年有過留守經歷的兒童,被稱為“留守兒童”。隨著年齡增長,“留守兒童”的標簽也如他們不可逆的留守經歷一樣,在人生軌跡上不會抹去。
(一)對“留守兒童”身心問題的研究
梅傳強[2]認為,留守兒童的社會化缺陷容易導致缺陷人格,主要表現為強烈的自我中心觀念,反社會的需要和動機,反社會的人格特征,不良的道德情感,缺乏自我調解和控制的能力等。范興華、方曉義[1]通過比較對留守兒童的不同監護方式后發現,上代監護兒童、祖輩監護兒童在10種具體問題行為的發生率、多重問題行為總分、攻擊和違紀行為的發生頻率、行為適應困難的個體比例方面均顯著高于一般兒童。說明留守現象給上代監護和祖輩監護兒童的行為適應帶來了不利影響,使得他們對問題行為的易感性較高。這兩類兒童缺乏正常的情感溝通與交流,使得他們在面臨一些行為抉擇時,常常不知所措,問題行為難以得到及時糾正。此外,常年在外打工的父母大多認為在情感方面虧欠孩子太多,通常會從金錢方面進行彌補,希望孩子生活得更好些。一些留守兒童不善于管理金錢,把錢花在買零食、玩電子游戲等方面,甚至養成了大手大腳的習慣。父母的“金錢補償”也為留守兒童“攀比吃穿”“沉迷游戲”等不良行為的產生提供了條件。另外,研究還指出,留守兒童與一般兒童在絕大多數行為上并無明顯差異,留守兒童并非一定是問題兒童。因此需謹慎對待留守兒童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與個別性問題,即一方面,對普遍性問題行為要保持適度的關注,通過研究找出有效的幫教方法,使留守現象對他們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應避免人為地夸大問題行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的發生情況,警惕“留守兒童即問題兒童”的刻板印象。此外,張穎[3]對湖北省留守兒童進行調查后發現,農村留守兒童普遍存在學業問題、道德問題、行為問題、安全問題如欺負行為等。范興華和方曉義[4]對不同監護類型的留守兒童進行分析發現,上代撫養、祖輩撫養的留守兒童問題相對突出。徐保峰[5]以技校中有留守經歷的學生為樣本,分析了留守現象對個體人格特征的影響。黃艷蘋[6]從家庭教養方式的角度探討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問題,發現同輩或無看護組的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狀況最差,單親看護的留守兒童心理健康狀況最好。蔡重陽[7]在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調查中發現,少部份留守兒童存在較嚴重的心理問題,部分留守兒童在某些心理指標或因素方面存在問題,這些指標主要集中在學習焦慮、社交與人際關系不暢、抑郁與孤獨、自我評價不高、身體癥狀與適應不良等方面。雷雨[8]以湖南、廣西、江西、浙江、安徽與河北的留守兒童作為樣本進行心理健康情況調查,發現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水平明顯低于正常兒童,存在孤僻離群、焦慮抑郁、情緒不穩、逆反心理、道德缺失及注意缺陷等諸多問題。
(二)對“留守兒童”違法犯罪問題的研究
各地區司法部門對有留守經歷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象進行了相關統計。例如2012年《安徽省東至縣人民法院關于農村留守兒童犯罪案件的調研報告》中指出:2009年,留守兒童犯罪案件審結15件19人,故意傷害案件8件8人,搶劫案件2件3人,盜竊案件4件7人,非法拘禁案件1件1人;2010年,審結19件27人,聚眾斗毆案件7件11人,故意傷害案件5件7人,搶劫案件3件7人,盜竊案件4件4人;2011年,審結24件38人,故意傷害案件8件9人,搶劫案件7件16人,盜竊案件6件9人,搶奪案件1件2人,強奸案件1件1人,組織婦女案件1件1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開展的“未成年被告心理風險評估”課題也在工作實踐中發現,早年曾有過留守經歷的未成年被告數量占比較高,案件種類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販賣、盜竊、強奸等重案。張穎[3]對湖北省留守兒童進行調查后認為,留守少年已成為青少年犯罪的多發人群,并大多是團伙性犯罪;留守少年犯罪多以侵犯財產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為主,其中財產型犯罪占比60%,故意傷害、強奸、殺人等暴力案件占比33%;農村留守少年重新犯罪率已達到15%。安徽東至縣人民法院對農村留守兒童犯罪案件的調研報告顯示,犯罪特點為年齡趨向低齡化,其中15至16歲占比最多;案件類型多為暴力、侵財類,涉及罪名有故意傷害、搶劫、盜竊、強奸、搶奪、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組織婦女等,且以前四種犯罪居多,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留守兒童輟學現象嚴重,初中輟學的人數約占89%,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觀念淡薄,缺少起碼的鑒別能力,很容易走向犯罪。對于留守兒童的犯罪原因和犯罪特點,馮倩[9]認為,由于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失調導致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數量逐年攀升;對未成年人的過度保護、隔代撫養寵溺、學校接納等因素是留守未成年人多為慣犯的原因;社會不良誘導、欲望刺激等因素導致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類型多為侵財類和性犯罪;“讀書無用”的風氣等導致留守未成年人早早輟學參與社會勞動,法制觀念十分淡漠,甚至絲毫不懂法。王道春[10]認為,留守兒童犯罪增多,除遵循青少年犯罪的共同緣由外,根本原因在于“留守綜合癥”作祟,即在缺少父母關愛監護,社會的有效監護、關心和教育等情況下,留守兒童更多地暴露在不良社會環境中,使得原本薄弱的學校教育因為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大打折扣,從而造成留守兒童社會化過程的扭曲。他們存在著較普遍的心理和性格方面的障礙,學業更容易受阻,行為也更容易越軌等。王道春進一步說明,“留守綜合癥”的產生主要源于以下因素:監護人重“養”而不重“教”;親子聯系缺乏,父母放任不管或關愛膚淺;留守兒童中家庭破碎的比例較高,父母離異導致留守兒童的處境雪上加霜(海淀法院未審庭的實案舉例中也提及此類型);留守兒童的學業表現普遍較差,問題行為較多;留守兒童不良交往的群體多,團伙作案態勢多發;受農村條件限制,就業機會少,留守兒童閑散。聶吉波[11]對重慶地區的留守兒童進行調查后發現,留守兒童違法犯罪的根源實際上是留守兒童“社會化”的失敗。所謂社會化過程是個人在社會互動中學會扮演各種社會角色,使他的行為方式符合該社會的規范和道德,從而成為他所屬社會的合格成員。社會化過程要學習三大技能,一是掌握生活常識,二是獲得專業知識,三是遵守基本社會規范。而社會化主體是對這個學習過程影響重大的因素,留守兒童的社會化主體如家庭、學校、同輩、媒體、社會環境等都是有缺陷的,影響了其社會化進程,從而導致缺陷人格,而再社會化的失敗是造成再犯和累犯的原因。全國“農村留守青少年權益保護與犯罪預防研究”課題組2009年對8個省市農村留守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狀況進行調查后指出,在各種犯罪動機中,由于學業受挫、家庭沖突和經濟受挫而犯罪的比例高達45%。因此,關注農村留守兒童身心成長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未雨綢繆,避免問題行為進一步質變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已成為刻不容緩的社會議題。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積極心理學視角下的農村留守兒童心理資本研究”項目在方曉義等的主導下研究編制了“農村留守兒童心理資本問卷”[1]。該問卷是由自立頑強、明理感恩、寬容友善、自信進取、樂觀開朗五個一階因素組成的二階單因素模型;問卷總分、各維度得分與西方心理資本各要素均呈顯著正相關;問卷高分組兒童的情緒、行為與學業適應水平均顯著優于中間組和低分組兒童;問卷與各維度的Cronbachα系數在0.65~0.88之間,重測信度在0.78~0.85之間,符合心理測量學要求,可用于對我國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心理資本的測評。除上述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心理資本的專項研究外,國內其他學者也在留守兒童抗挫力、心理彈性等方面開展了部分探索。鄧瑋[12]認為,幫助面對挫折或逆境的農村留守青少年,提高其抗挫折能力或抗逆力,是預防農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范燕寧[13]也作了一些嘗試,從提升或恢復抗逆力的多個視角,對問題青少年、未成年勞教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等特殊青少年群體進行了實務干預工作,使這些青少年的社會責任感、挫折堅忍力、社交能力、解決問題能力、不良情緒和負向感受的調節能力等方面得到較大的改變。由于這些抗逆力研究的不斷深化及其影響力的逐漸擴展,青少年犯罪預防方面的理論研究重心也在發生調整,從過去強調控制、懲罰為主的模式轉變為強化抗逆力的模式,重點關注高危青少年的個人優勢與未來發展的模式。劉慧[14]從心理韌性與適應性方面討論了留守兒童的問題,她認為,發掘有利于留守兒童心理健康的個體特征和外部資源,能夠幫助留守兒童抵御不良因素的影響并提高適應能力;王淑芳[15]從心理彈性與依戀、應對方式等方面對留守兒童群體調研發現,農村留守兒童的依戀影響著留守兒童的心理彈性,進而影響積極的應對方式。
三、“問題導向”與“積極導向”的研究視角之爭
(一)問題導向在“留守兒童”研究中的諸多弊端
如若將視角一味盯住“問題”,一味用負向思維模式去反映和強調農村留守兒童的問題危險性、違法犯罪高風險性等,實則現實意義不大。一則,現今對留守兒童生存問題現狀的關注呼聲之高近乎“過分”,再三強調留守兒童的問題,只會在學術領域甚至社會大環境下造成一種認知假象——留守兒童是身心不健康的問題頻發群體。二則,未成年人的心理發展特點表明,他們會因背負“留守兒童”標簽而被定義和預言化,在公眾傳媒等的炒作和渲染下,他們可能表現出更多“留守兒童”標簽中的不良行為,不利于自身潛能的實現和身心健康,在過分關注中形成唯一的生存發展可能。三則,取長補短遠不及揚長避短的效果明顯,這句話可以概括出積極心理學的思維模式。在以往長久以來的心理學研究中,人們慣常的模式是去研究問題人群,例如戰爭對人類精神和心靈的摧殘和傷害等,不管分析的維度如何精準,卻始終無法突破問題;但積極心理學誕生后,這股新思潮鼓勵研究者們去發現大多數以外的個別成功群體,例如雖然經歷過納粹集中營噩夢卻依舊在自由后保持心理健康的人,探索他們所具備的積極內在品質才能推進人類發展,跳出問題以解決問題。
(二)積極導向在“留守兒童”研究上的建設意義
積極心理學認為,人性中的美德與力量等積極方面能幫助身處困境中的人們過上相對滿意、有尊嚴的生活,從而有效地緩解、抵消甚至消除困境給人們帶來的各種困擾;心理學家要用開放、欣賞的眼光去看待人類的潛能、動機和能力等。在這一思潮影響下,Luthans等從組織行為學角度將“個體一般的、積極的心理狀態或能力”定義為“心理資本”(psychologicalcapital),包括韌性、樂觀、自我效能感和希望四個要素。這些要素是介于特質變量與狀態變量之間的類狀態變量,分別代表了個體憑借自身的努力和面臨困境時的堅持,對周圍環境的樂觀評估和對成功可能性的合理預期,以及在內在動機驅使下的行為傾向。大量研究發現,在近似的社會經濟背景、教育條件、地區文化、成長環境下,一些留守兒童雖然也同樣面對監管不力和家庭功能缺失的處境,但并未出現身心問題,甚至表現出自強不息、明理感恩、健康成長的獨立自我。這其中一定是存在某些內在的積極心理品質,例如樂觀、抗挫力、希望、自我效能感等。這里的心理資本[1],就是家庭處境不利背景下農村留守兒童擁有的對心理社會適應具有促進作用的積極心理能力。提升這些積極的心理能力才是預防留守兒童問題行為,乃至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著力點。針對“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現象、問題行為、身心發展等方面,積極心理學視角是預防性和建設性的。而將留守兒童等同于有心理缺陷的論調顯然是有失公允的,因為類似于此的刻板認知將置留守兒童于“轉型頑疾”的處境,非唯社會變革而不可蠲除,或杯水車薪收效甚微。注:本文系2015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博士科研項目“預防‘留守兒童’違法犯罪之問題行為與心理資本研究”的成果,基金項目編號:2015BKY026。
作者:徐超凡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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