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教育的公平不是齊步走

時間:2022-01-17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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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教育的公平不是齊步走

美國公民是否享有高度的教育公平?美國的教育公平是如何實現的?由美國學者凱瑟琳·麥克德莫特(KathrynA.McDermott)撰寫的《掌控公立學校教育:地方主義與公平》一書,以豐富翔實的第一手資料向我們介紹了美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育公平的實現情況,為我們了解美國教育公平的現狀,進而提升我國教育公平水平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

教育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題中應有之義。保障每個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實現教育公平是各國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因此,對教育公平的研究,尤其是教育公平政策的實施及其效果的研究,是教育研究的重要領域之一。教育公平政策與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存在著廣泛而復雜的聯系,而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與法律體系對教育公平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有著更深層的影響,因而教育公平的社會實踐復雜而艱巨。

人們對教育公平的理解取決于他們對民主和自由的理解,例如,民主首先要保障公民享有公平的教育機會,因而公民對教育的參與程度也影響著他們的民主參與程度。在具有深厚地方自治傳統的美國,地方自治被認為是保障公民民主和自由的重要制度安排,但這種制度也可能阻礙政府對教育不公平現象的干預。

作者分析了美國的民主制度給教育公平實踐帶來的兩難困境。一方面,民主通常被理解為平等,如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接受質量均等的學校教育、教育結果公平(比如升入高一級學校的機會)等。這就意味著政府要為轄區內的市民子女提供公平的教育,保障轄區內學校教育質量和水平基本一致,這進一步要求所有的學校都按照盡可能統一的標準設立。另一方面,人們對民主的理解也可能包含與“平等”相沖突的內容,比如對公民自由的保護、最大程度的政治參與等,在某種條件下就可能違背平等的理念。

實際上,教育公平不僅意味著適齡兒童享有均等的教育機會,接受水平相對一致的教育,也意味著政府有責任保障公民享有教育自由。

然而,每個兒童天生與眾不同,現代教育也更強調保障兒童的個性化發展,因此,在保障教育公平的同時,不能要求所有的兒童接受內容和水平一致的教育,更不能要求教育結果的整齊劃一。從這種意義上說,教育參與既可能保障和推進教育民主,也可能加劇教育不公平現象。

書中對美國公立學校教育公平的實現也多有論述。美國實行教育分權制度,教育更多被視為公民自由,聯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對教育的干預較少(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主要責任是為學校教育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教育公平等),這是因為美國人普遍認為,在提供教育服務的過程中,許多至關重要的決策必須由一線的實踐者來做,而地方政府是公立學校教育內容最合適的決策者。

針對這種教育傳統,作者分析了康涅狄格州四個公立學校(中小學)教育公平的實現方式與過程,著重分析了地方控制對教育公平的阻礙、公眾參與學校治理的方式以及困境。一般而言,市民參與影響學區公立教育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校本管理和擇校。校本管理的基本做法是,學生家長通過參加教育管理委員會來參與學校治理;而擇校則是學生及家長為了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教育而“用腳投票”。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公眾參與在保障和推動教育公平方面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如35%的人認為學生家長或教師在教育內容的選擇上擁有最大的決策權,但全美只有不到20%的市民參與學校委員會的選舉和學校預算的投票。由此可見,市民參與學校管理的力度很小。

一些學區要求學校預算必須經由投票者投票表決。政府官員有很強的動機讓市民參與學校預算過程,因為他們都希望預算過程高度透明,以便他們能夠以預算監察者、學校監護人或者市政府對市民承擔義務和責任的人的身份來承擔公共職務。但市民參與預算并不等于他們參與學校管理,因為他們并不能通過預算決策來表達有關教育教學的特殊理念和想法。實際上,在課程和教學方面,家長的參與很少。

除預算外,家長介入較多的是學校安全問題。家長對學校安全問題的參與比對其他事務的參與更多,而且能夠借此影響教育政策的制定。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障兒童安全是“良好教育”的基本要求之一,而教育工作者在確保孩子安全方面并沒有獨特的專業技能,學生家長則具有豐富的確保孩子安全的經驗,也可能擁有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所沒有的安全知識,因而可以在這一方面更多地參與學校管理。

該書也涉及了教育委員會成員與學校行政官員、學校專業人員之間的沖突。如果家長獲得了一定的權力,學校管理人員就可能失去部分權力。不過,家長的參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學校的專業自治,但也可能在其他地方“強化”專業人員的力量,比如,學校如果鼓勵家長質疑或批評教師的表現,家長就可能缺少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監控學區官員的表現。

該書最大的特點是實證性。作者在康涅狄格州進行了為期兩年的實地調研,分析了該州四個自治市教育委員會的政治活動,對《提高教育質量和促進教育多樣化法案》的計劃過程以及家長組織的活動都有詳盡的敘述。作者對許多參與者進行了訪談,包括教育委員會的所有成員、自治市的最高長官、教師聯合會主席和家長領袖等,其中75%的訪談對象是相關機構的負責人。作者還列席了一個市教育委員會的若干次會議和一些鎮的預算會議。

動態分析公立學校內部教育公平是該書的第二個特點。我國大多數有關教育公平的研究主要側重于宏觀教育公平,而作者具體分析和研究了公立學校內部教育公平的實現機制與制約因素,這為我國推進公立學校內部教育公平提供了值得借鑒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