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理論建構學習型社會論文
時間:2022-05-31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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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復雜適應系統理論;復雜適應系統理論視野中學習型社會構建的基本原則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復雜適應系統(cas)是一類很有代表性的復雜系統、復雜適應系統具有四個特點、主體與主體、主體具有主動性、適應性、并發性、系統具有層次性、主體與環境之間的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主體性原則、學習型社會的構建要尊重人的幸福、人的自由、人的尊嚴、人的終極價值、整體涌現原則、學習型社會系統的構建要以學習型組織為基礎、活力性原則、學習型社會成員的學習活動,應該在堅持培養高層次人才的前提下、標識性原則、學習型社會的構建,要在整個社會中確立一個總體上的組織者一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復雜適應系統(ComplexAdaptiveSystem,簡稱CAS)是一類很有代表性的復雜系統,復雜適應系統主要有主體性、層次性等特點。學習型社會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具有復雜適應系統的上述特點,因此,CAS理論對學習型社會的構建也頗具方法論意義。在CAS理論視野中,學習型社會的構建應該遵循如下四個基本原則:主體性原則、整體涌現原則、活力性原則、標識性原則。
關鍵詞:復雜適應系統學習型社會主體性原則
一、復雜適應系統理論
復雜適應系統(CAS)是一類很有代表性的復雜系統,復雜適應系統理論是美國計算機科學家.H.Holland教授于1994年提出的。他認為,復雜性來源于系統內部,是系統內部不同層次的要素的適應性促成并發展了復雜性。用最簡單的語言來定義復雜適應系統,它是由許多非線性相互作用的部分組成的復雜系統。這些部分能夠適應變化的環境,而且,每一個“部分”都存在于另一個“部分”之中,從而形成了嵌套的層次結構。復雜適應系統理論的基本思想是:CAS的復雜性起源于其中的個體(ActiveA.gent)的適應性,正是這些個體與環境以及與其他個體間的相互作用,不斷改變著它們的自身,同時也改變著環境。這些個體能夠與環境以及其他個體進行交流,在這種交流的過程中“學習”或“積累經驗”,不斷進行著演化學習,并且根據學到的經驗改變自身的結構和行為方式。各個底層個體通過相互間的交互、交流,可以在上一層次,在整體層次上涌現出新的結構、現象和更復雜的行為,如新層次的產生,分化和多樣性的出現,新聚合的形成,更大的個體的出現等。
復雜適應系統具有以下四個特點:(1)主體具有主動性、適應性、并發性。系統中的主體可以自動調整自身的狀態、參數以適應環境,或與其他主體進行協同、合作或競爭,爭取最大的生存機會或利益。在這個演化過程中,主體的性能參數在變,主體的功能、屬性在變,整個系統的功能結構也產生了相應的變化。系統中的主體是并行地對環境中的各種刺激作出反應,進行演化。(2)系統具有層次性。在適應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個體之問的差別會發展與擴大,最終形成分化,漸漸地建立層次。首先,這種層次性比較明顯,各層之間界限分明;其次,系統內很多層次之間存在嵌套關系。(3)標識性。標識就是個體在與其他個體或環境相互作用時,尤其是在搜索與接收信患時,相互識別和選擇的標志。(4)主體與主體、主體與環境之間的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是系統演變和進化的主要動力。這種相互作用越強,系統的進化過程就越加復雜多變。由于學習型社會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復雜適應系統的諸多特點。在學習型社會系統中,學習型個體作為基本的社會成員,是存在于這個系統中具有自身目的與主動性的、積極的“活的”主體個體通過積極與社會環境以及其他個體進行持蕈學習到笛的經耋驗丟改矍變自身結構和行為方式。同類羹個豢為了完成共同的功能,通過“黏合”形成較大的所謂多主體的聚集體——元主體(學習型組織),學習型組織同樣可以像主體一樣再聚集成更大的聚集體從而導致層次的出現,學習型組織(元主體)在系統中有時像一個單獨的個體那樣行動。因此,CAS理論對學習型社會的構建也頗具方法論意義。
二、復雜適應系統理論視野中學習型社會構建的基本原則
(一)主體性原則
所謂主體性原則,就是學習型社會的構建要尊重人的幸福、人的自由、人的尊嚴、人的終極價值,以現代人的精神培養現代人,以全面發展、科學發展的視野培養全面發展的人。
“主體”這個概念是CAS理論最核心的概念。CAS理論將系統中的個體稱為“主體”——具有適應能力的個體,強調個體的主動性,強調它具有自己的目標、內部結構和生存動力,把個體的主動性提高到了系統進化的基本動因的位置上。
遵循主體性原則在我國建設學習型社會中具有特殊的意義,一方面這是學習型社會的理念所決定的。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觀點,學習型社會就是一種教育機會,是一個人人皆學、時時皆學和處處皆學的社會。另一方面,我國的教育傳統中以人為本的觀念相當薄弱,如果不能夠從人的發展的角度來理解和確定教育的意義,社會和教育的發展方向就有可能與學習型社會的理念背道而馳,學習型社會的
建設就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學校教育要重視培養學生終身學習的態度、方法和習慣,為學生的終身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學校要加強與社會的聯系,在把學校資源向社會開放的同時,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學校要重視正規教育和非正規、非正式教育的和諧發展。學校還要注重各級教育渠道的銜接和貫通,注重不同教育類型間的相互轉換,尤其是學校內外教育機構要相互承認各自的學習成果。
(二)整體涌現原則
所謂整體涌現原則,就是學習型社會系統的構建要以學習型組織為基礎,遵循整體構建的思想,強調學習型社會系統各組織之間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學校、家庭、社會的教育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地開展學習活動,實現“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
CAS理論認為,整體涌現性是指整體才具有而孤立的部分及其線性相加之和不具有的特性,它主要是由系統的組成成分按照系統的結構方式相互作用而激發出來的,是一種組分之間的結構效應或組織效應。不同的結構方式或組分之間不同的相互激發、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產生不同的整體涌現性。當我們說“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時候,指的正是這種相互作用帶來的“增值”效應。
社會是由各種各樣的組織構成的,要建立學習型社會,必須使這些組織轉變成學習型組織,也就是要求各種組織通過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組織共同愿望,并通過共同學習和系統思考,克服組織發展智障,使組織充滿生機和活力,不斷追求發展和進步。所以,我們要大力開展學習型城市、學習型企業等各種學習型組織的建設,當全社會各種組織都變成學習型組織時,我們的社會就會自然過渡到學習型社會。
(三)活力性原則
所謂活力性原則,就是指學習型社會成員的學習活動,應該在堅持培養高層次人才的前提下,承認學習者基礎的層次性,把學習活動保持在具有層次性的復雜階段,使教育資源層次化,學習方式多樣化,使具有不同知識層次的人都能在其中找到適合自己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找到激發自己不斷向高層次目標前進的動力,保持學習活動和學習型社會主體蓬勃向上的活力。
CAS理論告訴我們,“復雜的適應性系統的特點就是永恒的新奇性。”秩序狀態太規范,太死板,不利于作用者之間的相互作用,也不利于自動催化組的產生;混沌狀態又太混亂,太無組織紀律,內部的自我破壞力加大,也不可能有什么造就。處在秩序與混沌之問的復雜階段是最佳位置。因為在這樣的階段,系統既具有秩序與混沌_兩方面的優越性,又少了兩者的缺點。因而在這個階段,作用者的活力與系統的活力(組織的活力)就能夠充分地顯示出來,達到創造某種新奇的目的。
學習型社會的構建要大力倡導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的觀念,倡導構建一個無人不學、無地不學、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社會。學習貫穿于人的一生,不再劃分為學習階段和工作階段;學習是沒有圍墻的,不再局限于學校學習,還包括在職學習、社會學習等;學習的內容不僅包括知識、技能,還包括態度、方法、行為習慣等;學習形式是多樣的,不僅包括正規學習,還包括非正規學習,大量的學習是生活中、交往中、工作中發生的;繼承和創新都是學習,而且創新是更重要的學、習,要重視創新性學習。只有這樣,人們才可以隨時隨地抓住適應自己需要的高品位的學習資源、文化資源和教育資源。
(四)標識性原則
所謂標識性原則,就是學習型社會的構建,要在整個社會中確立一個總體上的組織者一政府——發揮主導作用,以便學習個體在與其他個體或環境相互作用時相互識別和選擇目標。
CAS理論認為,標識就是個體在與其他個體或環境相互作用時,尤其是在搜索與接收信息時,相互識別和選擇的標志。標識能夠促進選擇性的相互作用,它允許主體在一些不易分辨的主體或目標中去進行選擇,它使組織結構得以突現,即使在其中的各部分不斷變化時,它們仍能維持,它是復雜適應系統普遍存在的機制。
在學習型社會構建的過程中,作為全社會的利益主體或利益代表人,政府應是建設學習型社會的第一推動力,是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發起人;應建立一個機構,規劃、啟動學習型社會的建設,指導和管理學習型社會的各項創建工作,以保證學習型社會的有序、高效;應運用法律、財政等手段,多方促進學習型社會的發展;應整合各種教育資源,聚集各方力量,促進全民、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