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新會計準則盈余管理影響

時間:2022-05-22 05:13:00

導語:深究新會計準則盈余管理影響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深究新會計準則盈余管理影響

一、新會計準則盈余管理進行了有意識的反制

一是降低了利用資產減值準備調節盈余的可能。過去我國會計準則、制度均規定資產應建立減值準備(資產發生減值時計提,資產升值轉回)。但事實表明資產減值準備的這一核算規定被用來進行盈余管理的頻度及深度均很大。如何有效遏制企業利用減值準備進行盈余管理,新“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舍棄了過去與IASB趨同,即允許轉回長期資產減值的做法,轉而向FASB靠攏,采取了在長期資產存續期間只計提不允許轉回的做法,這樣就使資產減值的調節功能大大降低,從而反制公司濫用資產減值調節利潤。另外,對流動資產計提的準備(如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新會計準則雖然允許計提和沖回,但對其計提和沖回也進行了嚴格限制,如應收賬款作為一項金融工具,要求必須有“客觀證據(如債務人發生嚴重災害、財務困難、即將倒閉或財務重組等)”表明發生減值才能計提,減值準備的大額沖回也必須提出證明原計提的減值準備的適當性和資產價值于本期確實大幅回升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否則視為調節利潤而建立的秘密準備,必須按“重大會計差錯”來處理。

二是對公允價值的運用過程進行了適當限制。相對于國際會計準則而言,我國公允價值使用的前提、范圍及具體方法上更加謹慎,這既是對我國過去曾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出現問題的總結和改進,也是基于我國國情,確保公允價值不被濫用的現實選擇。如在基本準則第43條中就明確指出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第10條明確規定只有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在非貨幣性交換準則中規定了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確定換人資產入賬價值和換出資產價值損益的首要條件是交換必須具有商業實質,同時還明確指出:“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此外,公允價值使用的限制性規定還在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股份支付、套期保值等會計準則中得到體現。新會計準則的這些規定向企業傳達的信息是嚴肅而鮮明的,只有在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基礎上才能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禁止含有較多假設的估值技術的應用。

三是消除了死角。過去有不少經濟業務,要么會計準則、制度未作規范,要么準則、制度雖作規范,但規范粗糙、模糊,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成為企業進行盈余操控的最佳選擇。新會計準則基本上消除這些會計規范的“盲區”,一定程度上牽制了企業盈余管理。如企業合并業務,過去各企業在如何確定合并成本及其分配、如何確定作為對價付出的相關資產的相關損益、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等方面一直很混亂,影響了盈余的核算口徑。新會計準則第20號對此作了專門規范,要求企業將企業合并區分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兩大類,并分別采用不同的規則進行處理。又如,對傳統金融企業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和一般企業的套期保證、衍生金融工具、年金基金等新業務的確認、計量和列報進行了統一規范,減少了企業會計處理上的隨意性。

四是完善了會計披露的要求,增強了企業經常性和非經常性損益信息的透明度。新準則對損益披露的要求隨處可見,除“財務報告列報”準則外,各具體準則幾乎都有要求,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及確認的損益金額;債務重組準則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債務重組雙方的重組利得或損失的金額;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公允價值確定的依據和方法、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房地產轉讓的情況和理由、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等;關聯方披露準則要求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金額、定價政策等;分部報告準則要求在附注中將企業的損益按地區分部或業務分部進行分部披露等。這些會計報表列報要求使財務報告使用者能較好判斷企業損益的構成、風險幣Ⅱ報酬的主要來源,增強了決策科學性。

二、新會計準則客觀上增加了盈余管理的空間

(一)借款費用資本化范圍擴大

由原來僅限于“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擴大到“為需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存貨、投資性房地產等的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費用”。由于企業的借入資金借入后是混合使用的,企業上述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到底占用了多少一般借款,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到底有多少被用于短期投資性運作、產生了多少投資收益,企業外部人很難準確了解,因此借款費用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數量上如何分配,企業管理層選擇的空間有所增大。

(二)公允價值運用范圍的拓展

新準則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方面的確認與計量中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公允價值如能在上述經濟業務事項中得到正確運用,將有效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但不能排除公允價值不被濫用。公允價值與企業盈余關系密切,其可驗證性相對較差,加之存在信息不對稱,審計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審計、監管手段、方法等又不盡完善,所以企業管理層有意識地借助公允價值計量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極大。

(三)資產減值中會計選擇與職業判斷增多

資產減值準則中的“可收回金額的計量”、“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預計”、“折現率的選擇”,“資產組的認定”等都存在不確定因素和主觀判斷,若企業管理層利用公允價值進行盈余管理,將更難查證。

(四)研發支出的非完全費用化處理

企業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過去一直是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新無形資產準則則將企業的研發費用分成兩個階段,并允許部分“符合條件”的開發階段的支出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的價值,然后分期攤銷。由于允許開發支出資本化大大降低了開發費用對發生當期利潤的沖擊,對調動企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有利。但由于新產品、新設計和新技術的研發難度大,風險高,且其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界限也較難準確劃分,因而可能被企業管理層用于盈余管理。

(五)預計負債計量的新規定

新或有事項準則對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增加了“……如果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折現后確定最佳估計數”;同時還增加了后續計量的規定:“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應作相應的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边@些新規定也為企業進行盈余管理增加了余地。

(六)新債務重組的三大變化

一是債務重組利得的會計處理由“資本公積”科目回歸到“營業外收入”科目,而且由此增加的利潤只需在附注中披露,勿需在計算每股收益指標時扣除;

二是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時,既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又確認轉讓非現金資產損益,而且用以抵債的資產的轉讓損益應根據資產的性質確認為正常情形下的出售損益,如主營業務收入(成本)、投資收益等;

三是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未來應收金額或應付金額由過去以協議中規定的未來的本利和確定,改為按未來現金流量的公允價值確定。新債務重組準則的這三大重要變化也給企業盈余管理留有一定空間。

此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交易類別劃分和不同類別相關損益的不同處理規定,存貨準則有關存貨與投資性房地產之間重分類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合并準則中有關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界定及不同的會計處理規定等,都存在盈余管理的空間。

三、新會計準則盈余管理差異分析

(一)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影響不同

由于新會計準則主要是以上市公司為平臺進行調查研究后設計的,而且出臺后其實施范圍又暫定于上市公司,所以新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必然大于非上市公司。但新會計準則的實施范圍隨時都可能擴大,因此其對非上市公司的影響在1—2年后也會逐漸顯現。

(二)對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的影響不同

新會計準則對設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影響較大,而對設立在境外或設立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由于其必須遵守所在國或地區的會計準則體系,所以新會計準則對其影響也小。但是,對于內地企業設立在境外或港、澳、臺等地的子公司,因其財務會計報告要與大陸的母公司合并,其會計信息需要遵從新會計準則進行折算、調整和合并,所以新準則對其的影響也不亞于境內公司。

(三)對不同行業的影響不同

就上市公司而言,不同行業板塊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對其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沖擊是不同的,對其盈余管理所產生的沖擊也不盡相同。如經營投資性房地產的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后,其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模式不再為單純的成本計量模式,而可能完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將隨其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調整,調整的金額要計人當期損益。這意味著過去市價大幅上升或下降帶來的資產價值和潛在利潤波動不予反映的情況將不復存在??傮w上講,新準則對石油、天然氣、金融、保險、農業、房地產、特許經營服務等行業的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會產生較大影響,其盈余管理的空間也隨之變大。

新會計準則對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面對新會計準則對盈余管理的這些影響,應采取正確態度和方略。

第一,不能將新的盈余管理行為完全歸咎于新會計準則。因為盈余管理的存在有其深層的社會政治、經濟原因,會計準則與盈余管理不存在因果關系。會計準則只不過是盈余管理在特定時期和特定環境下加以利用的工具,而不是唯一可資利用的工具。實際上,早在會計準則產生之前,盈余管理即已存在。會計準則并不影響盈余管理的存在,影響的只是盈余管理的具體手段。

第二,應正確理解新會計準則在某些方面約束企業盈余管理不力,甚至還使盈余管理可利用空間有所擴大的情況。中外過去的盈余管理研究證明了會計選擇和職業判斷與盈余管理的相關關系。但由于會計準則并非完全為防范盈余管理而設置,會計準則制定者在制定會計準則時,經常陷入是更多顧及準則的科學性、適用性,進而擴大會計選擇和職業判斷的范圍,還是更多顧及反制盈余旨理、壓縮會計選擇和職業判斷空間而犧牲會計準則的科學合理性與廣泛適應性的矛盾之中。新會計準則在追求會計準則的科學、合理性和廣泛適用性以及增強制約盈余管理的針對性,減少盈余管理可能性的兩難選擇中,適當調整增加或減少了會計選擇和職業判斷內容,從而在客觀上引起盈余管理空間的消長。

第三,應對新會計準則的上述影響予以重視。應認真分析企業利用新會計準則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內容、方式、方法,預估企業利用新會計準則進行盈余管理的廣度、深度和頻度,研究近期審計和證券監管的對策,制定長遠的治理規劃,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維護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優化社會資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