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經融時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研究論文
時間:2022-07-28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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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企業、銀行和政府三個方面分析了金融危機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指出,中小企業應強化自身素質建設,全面提升融資能力;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加大改革力度,優化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要發揮政府扶持和引導作用,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和發展的社會環境。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信用;金融危機
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從自身生產經營現狀及資金運用情況出發,根據企業未來經營與發展策略的要求,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內部積累或向企業的投資者及債權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一種經濟活動。一般來說,企業融資能力與其資產規模、信用程度、企業未來成長的期望等因素成正相關,與企業風險成負相關。我國中小企業由于資金規模較小、經營風險較大、抗沖擊能力較弱等客觀制約因素制約,融資困難。據2007年統計數據顯示,我國中小企業創造的CDP占到全國的60%,貢獻了50%的稅收,并解決了75%以上的就業崗位,毫無疑問,中小企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基于這一現實,近年來,各級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別從政策環境、監管體系、服務機制、金融產品等不同層次,不斷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年以來,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的新形勢,國家不斷加大宏觀調控力度,中小企業發展面臨融資難的新問題。如果不對這些新問題加以及時關注,并采取應對措施,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將進一步惡化,大量中小企業陷入生存危機,對經濟穩定和發展產生巨大沖擊。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業自身原因
1.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主要渠道是商業性貸款。信貸資金僅僅是企業融資渠道的一部分,企業融資渠道還應該包括股權融資、債券融資、項目融資、融資租賃、并購融資、票據貼現等…。但這些融資形式門檻高,在我國中小企業中還沒有得到廣泛的應用。
2.中小企業面臨嚴重的信用危機。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問題是融資難的最根本原因,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財務信用缺失。財務信用缺失是我國中小企業的一個普遍現象,是信用缺失的一個突出點。我國多數中小企業所有權歸屬于個人,很少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和財務制度。而為達到融資目的,大量中小企業與社會審計機構串通,提供虛假財務報告,造成銀行對企業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加大,使銀行很難對其真實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這無疑使得銀行不愿意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第二,融資信用不足。一些中小企業缺乏對融資信用的重視,不愿意守信還貸,信用風險偏高,銀行不愿意放貸。企業得不到銀行的貸款,無法做大做強,就不能創造更大的效益,另一方面,銀行發放的貸款少,獲得的收益也就相應減少。這樣就嚴重地損害了銀企的互利關系,導致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環境的惡化。第三,商業信用缺失。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部分,大量的商業往來都發生在中小企業之間。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和擴大銷售,常常使用信用交易方式。但是實際上,信用交易的背后是大量的違約行為。這就極大地限制了中小企業的短期商業性融資。
中小企業信用的普遍缺失造成了整個社會信用環境的低下,惡劣的信用環境反過來導致了中小企業的擔保難、抵押難、融資難。
(二)銀行方面的原因
1.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掀起聯合重組浪潮,“服務中小”的市場定位受到沖擊。在我國的銀行金融機構中,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主要提供者。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自成立伊始就確立了“立足地方、堅持中小”的市場定位,在中小企業服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形成特色。但近兩年來,一些省政府出于做大金融以促進經濟發展的考慮,對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城市商業銀行實施聯合重組,組建規模更大的省級地方銀行。而資產規模和資本規模的急速放大,進一步誘發了銀行做大項目、大客戶的沖動,離中小企業越來越遠。此類改革使得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的數量逐漸減少,中小企業融資不可避免因此受到影響。
2.抵押條件過于苛刻,貸款程序復雜,貸款成本高。銀行雖然實行抵押擔保制度,但落實起來卻很困難,貸款手續繁雜,尤其是抵押手續,使很多中小企業貸不到款或不愿貸款。中小企業普遍具有規模小、固定資產少、土地、房產等抵押物不足的特點,提供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抵押物用于貸款抵押的難度較大,擁有較大規模廠房和先進設備的個體、私營企業更是微乎其微,有的企業甚至只是租賃經營,更沒有有效的資產可用于貸款抵押。評估登記部門分散、手續繁瑣、收費高昂。企業資產評估登記要涉及土地、房產、機動車、工商行政及稅務等眾多管理部門,而且各個部門都要收費、收稅,如果再加上正常貸款利息,所需費用幾乎與民間借貸利率相近,普通中小企業難以承受。
3.國有銀行改制,加強了風險意識,使得銀行“惜貸”。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銀行信貸體制對貸款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很重,而激勵機制不足。“貸款終身責任制”的實施,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員出現恐貸心理,喪失了開展貸款業務的動力。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1.資本市場不完善。自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以來,我國股市經歷了幾次暴漲暴跌,國家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在政策上限制了企業股權融資的門檻。中國的中小企業只有很少部分能越過這個門檻。
2.政府對民間金融的政策過于簡單,行政干預過多。20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政府曾經對農村合作基金會和供銷社股金服務部進行了整頓,當時政府出臺這些政策是有其特定歷史背景的,對于穩定金融秩序十分重要。但是,多次反復整頓金融秩序也很容易給公眾造成民間金融就是風險的錯覺。民間金融對正規金融有不可替代的補充作用,然而,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防止潛在的金融風險,對民間借貸加以嚴格限制,而無視它給中小企業所帶來的種種便利。雖然,2005年底人民銀行開始為民間融資正名,并選定了4個省份的農村進行“只貸不存”的民間金融試點工作,但各方面還不完善。
3.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不健全。我國尚沒有廣泛建立一批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信息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教育、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市場開發等方面的服務。中小企業急需各種技術服務,以便能更好地進行產品創新,為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做出貢獻;職工和管理層需要積極參加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以提高企業人才素質,進一步吸引更多人才。而政府在諸如此類的方面卻沒有能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幫助。雖然部分省市已經構建了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但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遠未成熟。
4.有關中小企業融資的相關法律、政策尚未完善。作為一個提供公共產品的部門,政府應該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而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還不完善。首先,專門的信用法規尚未出臺。與信用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刑法>等,但尚未有專門的規范信用活動的法規,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其次,雖然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該法對于融資問題僅僅規定了20個條文,且都是概括性的規定,并且尚未出臺有關的實施措施和辦法。對于民間融資,該法也只有幾個抽象性的條文,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而且缺乏與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擔保、風險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
(一)強化自身素質建設,全面提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
1.強化財務管理,杜絕造假現象。中小企業提供給銀行的會計報表資料應該數據準確、真實有效,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中小企業要贏得銀行的信任與支持,就必須提高認識,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規范經營,自我約束,確保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必須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的透明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也是中小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謀求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所要求的。
2.加強企業自身信用建設。對于中小企業自身而言,在目前直接融資渠道還不暢通的情況下,要想通過間接融資解決資本不足的問題,需要做的最大的事情就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市場競爭是公平競爭。它拒絕欺詐,排斥投機取巧,鄙視一切不講信譽的行為。作為中小企業,要相互信任、恪守信用、以誠為本。3.積極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主要是通過銀行機構來實現的,渠道單一。企業過度依賴銀行貸款,
不僅會產生資金來源不足和資金緊張的后果,而且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應積極發展資本市場,并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直接融資,以改變企業主要依賴銀行獲得資金的現狀。
(二)加大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改革力度,優化中小企業金融服務
1.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中小型金融機構。我國應大力發展中小型金融機構,在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或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及未來的社區銀行中擴充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業務,以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需要。
2.完善信貸人員考核制度,適當下放基層行貸款審批權限。根據<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銀行應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突出對分支機構和授信人員的正向激勵。并且銀行應將小企業授信情況納入對分支機構的考核范圍。對小企業授信人員的考核,可采取薪酬與其業務、效益和授信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的方式。另外,適當下放貸款的審批權限,確需上收的,上級行要提高審批效率;銀行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占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3.放寬抵押貸款條件,適當擴大貸款抵押率。銀行應進一步放寬抵押品的范圍。根據《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銀行可接受房產和商鋪抵押,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倉單、提單質押,基金份額、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存貨抵押,出口退稅稅單質押,資信良好企業供銷合同質押,小企業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產抵押、質押以及保證擔保等。還應完善抵押物拍賣市場和中介機構,降低抵押成本和減少抵押手續。
(三)發揮政府扶持和引導作用,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和發展的社會環境
1.完善風險投資機制和資本市場,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良好環境。風險投資vc(venturecapi—ta1)是一項高風險的戰略投資。由于我國在政策環境、退出機制、企業制度、個人信用等方面尚存在諸多問題,VC在投資總量上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政府必須有與之配套的有利于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法規、經濟體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環境。政府應該培育我國真正的風險投資主體,為風險投資創造良好環境和出臺優惠政策。盡快降低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的門檻,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2.要放松金融管制,引導民間資本發展中小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民間融資。中小企業將持續發展,大型商業銀行肯定不能滿足融資的需要。中國民間資本并不稀缺,稀缺的是民間銀行。國家可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和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試點民間銀行,然后加以推廣。民間融資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簡便、快捷的民間融資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的最重要渠道。凡是民間融資發達地區,就是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民間融資不發達地區,就一定是民營經濟不發達地區。公務員之家:
3.政府規范和引導中小企業,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們應借鑒<中小企業法》《中小企業投資法》和《擔保法》等法規,構建以互助性擔保為主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互助性擔保的優勢來自于民間擔保的產權結構、社區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機制。當面臨風險時,政策性擔保機構通常的做法是將風險轉移給政府,而互助性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最終由會員分擔,容易被潛在的被擔保者接受,擔保審批人與擔保申請人相互較為了解,緩解了信息不對稱問題;互助性擔保將銀行或政府擔保組織的外部監督轉化為互助性擔保組織內部的相互監督,提高了監督的有效性;處于劣勢的中小企業通過互助性擔保聯系起來,在和銀行談判時可以爭取到較優惠的貸款條件;互助性擔保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可以為政府與中小企業溝通創造新的渠道,容易獲得政府的支持。為適應今后的發展需要,宜構建以互助性擔保機構為主、政策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為補充的擔保機構為基礎,以地區和市級、省級、全國三級再擔保機構為支撐的結構體系。
4.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政府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們還需要更努力。應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從融資角度,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可著手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條例》和<中小企業融資基金管理條例》等配套的法規,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環境。必須制訂專門的《信用法》,使治理我國的信用環境有法可依。
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所處的發展階段,以及社會、經濟、金融在內的各項綜合改革的進程,并通過政府、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國中小企業最終走出融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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