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村金融創新障礙分析
時間:2022-06-03 1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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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農村信用社一直以來都在吉林省農村金融市場中占據著絕對的壟斷地位,份額高達70%,雖然對吉林省農村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做出了不小的貢獻,但是十幾年來仍然很難擺脫孤軍奮戰的命運。其次,農業銀行在多年遠離農村、重返農村市場后,則顯得力不從心。雖然農業銀行為了在農村金融市場中奪得一席之地采取了許多重大措施,包括成立農村金融事業部、推出金穗惠農卡以及實施“藍海”戰略等,但是,農業銀行在整個吉林省的營業網點還不足400個,平均到各縣(市、區)僅6個左右,機構嚴重萎縮,人員嚴重不足,以柳河縣為例,全縣6.6萬農戶,農業銀行營業網點6個,其中農村網點僅有3個。再次,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支持農業信貸。最后,郵政儲蓄銀行雖然改變了“只存不貸”的局面,但是起步晚,數額很小。為數不多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只為少數地區提供補充性質的金融供給,影響有限。一是監管法律層面上的制約,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可以說是金融創新的一個大的發展趨勢,然而,不同行業的監管標準不一,這就導致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上很難處于同一水平線上;另一方面綜合三種業務的創新產品難以成型,大大提高了創新成本。二是外延法規層面上的制約,主要體現在登記、抵押物的確定等方面的法規還存在很大的缺陷,比較典型的是《擔保法》和《物權法》中規定的有效抵押物種類仍然很單一,局限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很少涉及農民擁有的其他可供擔保的動產資源,而且登記部門多、手續繁瑣,這都相應增加了產品創新的難度。首先,農村金融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農村金融機構難以完全準確地掌握并滿足農民的金融需求。這主要是由于農村地區不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以家庭為單位)、而且生產區域不集中;信息不通暢、交通不發達;農業生產過程繁瑣、周期長。農村金融機構難以準確了解農民的經營收入狀況,從而不能客觀準確地對其信用狀況作出評價,導致信貸風險提高。由于農村金融供需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導致金融機構開發新產品的風險極大,銀行業與農戶、農村中小企業很難建立長期信用關系,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金融供給難,農民金融需求滿足難”的局面,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其次,農村信用環境較差。雖然近年來信用村、信用戶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部分農民的誠信觀念,但是農村整體信用建設不容樂觀,這主要是由于農村信用擔保中介機構嚴重缺失、農戶信用評價體系缺乏科學性以及失信懲戒機制不夠健全等方面的原因所致。主要表現在:(1)農村金融機構缺乏完善的激勵機制。一個全新的金融產品的推廣首先要得到客戶的認同,這不僅是對新型金融產品的認可,更是對創新人才的肯定。然而目前,吉林省農村金融機構并沒有建立針對金融創新成果的評價考核機制,難以準確衡量每個參與創新的員工的貢獻率,這極大地影響了其投身創新工作的積極性。(2)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足。農村金融機構數量的增多并不意味著其服務質量的提升。大部分偏遠鄉鎮仍然屬于金融基礎設施空白建設區域,設有金融網點的區域也只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存取款和匯款服務,ATM、POS機、自助查詢終端、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在城市地區隨處可見的基礎設施在農村地區卻是少之又少。(3)農民金融知識匱乏。由于吉林省農村地區平均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傳統觀念根深蒂固,一些偏遠鄉鎮又極其閉塞,對新型金融產品知之甚少,絕大部分農民根本不會想到利用金融產品去解決生活中出現的一些難題,更談不上需求。
提升吉林省農村金融服務創新動力的對策建議
農村信用社在堅守為“三農”服務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切實滿足農戶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農業銀行要多方面搜羅信息,盡快熟悉農村市場,了解農業行情,尋找為農民服務的突破口,徹底扭轉“離農”傾向。與此同時,農業銀行還應采取一定的措施將前期從農村地區抽走的資金盡快反哺回來,例如大規模的金融配套設施建設,為種養大戶、龍頭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等方式。農業發展銀行要重新調整服務“三農”的職能定位,拓寬其業務范圍,擴大其資金來源。鼓勵農業發展銀行加大對期限長、風險高、不適宜商業運作的項目的投入力度,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扶貧工作以及農業科技創新等方面。郵政儲蓄銀行要進一步擴大對農村地區的資金支持,依托覆蓋城鄉的網絡優勢,積極服務于農村實體經濟的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覆蓋面要有所擴大,引導以扶貧為目的的小額貸款公司快速成長起來。吉林省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扶持力度,適當放寬對農村金融創新方面的各種限制條件。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著手:(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監管法律方面,統一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加強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者之間的融合,盡量為新型金融產品的推出掃清法律制度上的障礙。在外延法規方面,針對擔保物種類單一的現狀,應加緊探索新的擔保物種類,根據吉林省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法定抵(質)押物種類,可以為信貸產品的創新拓寬渠道;(2)對登記部門進行整改。主要是對其進行分類,類似部門予以撤銷,相關部門進行合并處理,精簡工作人員的同時簡化業務辦理手續,這不僅節省了政府部門的開支,也調動了農村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3)適當下放審批權限。對于在其他省份的農村地區已經成功試行的新型金融產品,由農村金融機構自主決定其可操作性,無需得到上級領導機構的批準,從而可以達到鼓勵農村金融機構積極研發新型金融產品的目的,同時也大大節省了金融產品研發的時間。一是要建立農村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具體地,可以依托各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能權力和其人員力量,對涉及貸款農戶、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的信息進行調查統計并歸檔入冊,主要是對其生產經營情況、信用程度、不良貸款等實施動態監測。同時要設置一定標準,對農戶、涉農企業等進行相應的資信打分和信用積分,將信用戶與非信用戶進行分類管理。此外,還應著手建立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擴大農村地區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圍以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二是要建立銀保互動機制,即將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有機結合起來。具體可以從四個方面加以落實:(1)只有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才有資格申請小額貸款;(2)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必須通過其申請貸款的金融機構進行承保和災后理賠;(3)金融機構必須給予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貸款上的優先權;(4)對于成功申請到小額貸款的農戶,災后獲得的賠償金必須優先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這樣可以有效防范農村信貸風險的發生。首先,建立農村金融創新激勵機制。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應不斷完善其內部業務考核機制,將金融產品創新作為一項新的標準納入其中,并將該業務考核成績直接與其工資和獎金掛鉤,這樣可以充分調動工作人員創新金融產品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相關政府部門應積極出臺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考核獎勵辦法,如創設專項創新獎勵基金等,對普及面廣、實用性強、業績突出的創新型金融產品的研發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給予適當的獎勵。其次,加大農村金融空白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力度。這就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引導作用,不斷增加其在金融空白鄉鎮金融建設中的財政投入,一方面要擴大金融網點輻射范圍,逐步構建起層次多、覆蓋面廣、“因地制宜”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另一方面還應抓緊制定針對偏遠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進行ATM、POS、自助查詢終端、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力爭使農民足不出村就能方便快捷地辦理各種業務。最后,全面普及金融知識。針對農村地區金融知識非常欠缺的中低收入群體,農村金融機構應積極承擔起社會責任,定期組織員工下鄉宣傳最基本、最貼近農民生活的金融知識,如創業小額貸款等。同時還可以依托現有網點和人才優勢,幫助農民認識并正確使用各類銀行卡和熟悉網上銀行業務,引導農民使用ATM自動取款機和自助查詢終端等設備;針對農村地區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高收入群體,農村金融機構應為其配備專業理財顧問,根據客戶的特點,對其進行針對性的金融教育和引導。
本文作者:張肅諾敏工作單位:長春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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